基于主成分分析中国省际环境规制强度评价研究
2021-10-22颜艳秋
颜艳秋
自2013年进入新常态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条件和环境发生诸多重大转变,经济发展压力增大。过去传统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难以为继,亟须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在此背景下,政府实施何种环境规制政策,政策预期强度及其经济效应成为学术界一大研究热点。本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建立衡量中国省际环境规制强度的指标体系。具体来看,本文将环境规制手段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社会参与型,根据分析结果,提取出4项主成分,命名为环保监管力度(指标1)、环保能力建设力度(指标2)、污染治理与环保能力建设力度(指标3)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力度(指标4)。研究结果显示:东部地区环境规制综合强度普遍比中、西部地区更强。
一、引言
环境规制的提出,始于20世纪30年代,后受到世界各国重视,主要针对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制定相应的规制手段并加以控制,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时至今日,各国环境规制手段已经非常丰富。当前,就环境规制内涵和环境规制指标的评价和分析,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对当前相关研究进行总结,结果如下:
(一)环境规制的内涵和类型
赵玉民等(2009),孙冰等(2021)重新界定了环境规制的内涵,认为环境规制包括显性和隐性手段两类。其中,显性环境规制手段包括三种:命令控制型(政府主导,属于强制管制手段)、市场激励型(通过市场化工具来引导微观企业行为,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企业自愿型(依靠企业自身环保意识,属于企业自发行为)。隐性环境规制属于级别更高的规制手段,源于社会个体的主观道德[1][2]。
Neng等(2019)在分析环境规制手段对绿色生产率影响时,将环境规制手段分为两大类:命令控制类与市场导向类。这两类环境规制手段对高、中、低污染水平产业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差别[3]。
(二)环境规制强度评价与测算
沈坤荣和周力(2020)认为选取环境规制水平指标时,应从反映规制机构本身建设情况出发,常见的如污染相对排放量、治理投资及治理设施运行费用都是规制产生的结果。因此选取“国控点”企业数量来反映环境规制强度[4]。
薄文广等(2018)指出中国环境规制本质应是一个综合体系,涉及法律、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而当前学术界就环境规制评价体系缺乏统一、有效的标准。并在实证部分运用综合指数法将环境规制手段分为命令型、市场型和自主型,从而构建出一套综合评价体系[5]。
朱平芳等(2011)在研究FDI与环境规制间关系时,认为环境规制不可观测,因此在选取环境规制代理变量时,将其转化为可观测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通过无量纲处理构造综合指标,以代表环境规制强度[6]。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在研究中国排污权交易机制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用工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来刻画环境规制强度[7]。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虽然在探讨、评价环境规制的内涵和强度方面取得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成果,但鲜有文件能全面、综合地评价环境规制强度,而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一套综合评价体系,来评价环境规制强度的文献更少。鉴于此,本文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列举包括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社会参与型三类的共计9项细分环境规制强度指标进行评价分析,以期从更细致化的角度比较分析各省市区环境规制强度,从而对完善和提高不同地区环境规制工具及其使用效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二、指标体系的构建及指标选取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说明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将政府环境规制手段分为三种类型: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社会参与型。以2018年中国30个省、市、区为研究对象(由于西藏部分指标数据的缺失,故将其剔除);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全面性和指标的针对性,构建出如表1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二) 主成分分析过程
运用Stata软件对进行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可发现:前4项主成分各自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50.05%、18.22%、10.36%,这4个主成分能够解释原有信息的81.23%(>80%);同时,前三项主成分特征值均大于1。因此,本文提取前4项指标作为主成分指标。
此外,根据主成分系数矩阵中的数据(表3),写出前三项主成分F1、F2、F3、F4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根据表3中的结果,将主成分F1、F2、F3、F4分别命名为环保监管力度(指标1)、环保能力建设力度(指标2)、污染治理与环保能力建设力度(指标3)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力度(指标4)。
根据式1、2、3、4,测算出2018年我国各省、市、区在指标1、2、3、4的前五位和后五位的排名情况。
根据表4,不论是环保监管力度、环保能力建设力度、污染治理与环保能力建设力度还是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力度,东部地区的环境规制力度要强于中、西部地区。
三、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2018年中国30个省市区为研究对象,列取出包括命令控制、市场激励和社会参与三大类型共计9项反映环境规制强度细分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提取出4项主成分指标发现:在指标1方面,广东、山东、河南、浙江、湖北位居前5位;在指标2方面,云南、安徽、湖南、黑龙江和陕西位居前5位;在指标3方面,江苏、河北、山东、云南和安徽位居前5位;而在指标4方面,黑龙江、上海、广东、福建和江苏位居前5位。
为治理污染,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各类环境规制工具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公众环保意识、相关环保制度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环保目标,因地制宜地选取规制手段。这样,不仅提高环境规制工具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双赢”目标。
参考文献:
[1]赵玉民,朱方明,贺立龙.环境规制的界定、分类与演进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6):85-90.
[2]孙冰,徐杨,康敏. 环境规制工具对环境友好型技术创新的区域性影响—以氢燃料电池技术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1:1-9.
[3]Neng Shen,Haolan Liao,Rumeng Deng,Qunwei Wang. Different type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the heterogeneous influence on the environmental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Empirical analysis of China's industry[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2019,211.
[4]沈坤荣,周力.地方政府竞争、垂直型环境规制与污染回流效应[J].经济研究,2020(3):35-49.
[5]薄文广,徐玮,王军锋.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规制异质性:逐底竞争还是逐顶竞争?[J]中國软科学,2018(11):76-93.
[6]朱平芳,张征宇,姜国麟.FDI与环境规制:基于地方分权视角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46(6):133-145.
[7]涂正革,谌仁俊.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中国能否实现波特效应?[J].经济研究,2015,50(7):160-173.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