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法律框架下银行业机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浅析
2021-10-22詹肖潇
詹肖潇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自洗钱”入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洗钱定罪范围过窄、打击洗钱犯罪力度不足的问题,为更好适用法律政策的调整,银行业机构应提前做好可疑交易监测模型适用性的预测及评估,为下一步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做好准备。本文根据总分行发展规划关于“建设覆盖全面的洗钱风险防控体系”要求,立足在“自洗钱”法律框架下,从国内洗钱犯罪案件及典型上游犯罪活动案件中,归纳总结“自洗钱”特征的特殊性,从系统建设、监测标准、监测阀值等方面出发,就如何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进行初探。
一、前言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用语,将上游犯罪人员实施七种上游犯罪活动后,自行清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范围,“自洗钱”单独成罪。[1][2]
本文基于法律政策的调整,探索“自洗钱”行为在身份信息、资金交易、账户行为三个维度呈现特征的特殊性,评估银行业机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的覆盖情况及未完善的指标,从完善监测指标、监测标准、监测阀值等方面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指标的建议,提前做好银行业机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的优化准备,对未来“自洗钱”案源价值线索的提供有着重要作用。
二、文献综述
从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研究方法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三种分析思路。见表1。
本文选取文件及文献主要从建设“自洗钱”监测模型的流程角度出发,首选现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化建设提供有力指导的文件,在此基础上,选择研讨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化建设有效性的文献作为辅助研究。文献的参考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疑交易三维度特征分析体系。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归纳银行业机构常见的可疑交易类型以及可疑活动主体在身份信息、资金交易和行为上的三维度特征,形成可疑交易类型的可疑识别点。[3]
二是可疑交易有效评估模型。赵肖杭(2019)区分数据向报告转化、报告向线索转化、线索向案件转化等三个层级,运用层级分析法设定指标权重进行评估。[4]
三是可疑交易监测联合报告与信息共享。朱蕰卉、李葆斐(2021)研究发现,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受制于客户信息来源、行业壁垒无法打破等诸多因素,应建立具备区域链技术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5]
既有的文件及文献研究对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标准化体系建设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较为充分探讨,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对“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研究的重点在于:内容上,单独对建立和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指标进行相关研究;方法上,运用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化建设的监测模型,作为监测“自洗钱”行为特殊性的引导性建设方法;深度上,对“自洗钱”行为表现出不同特征的情形,分析银行业机构之间需共享的指向性信息。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基于国内洗钱犯罪案件、典型上游犯罪案件,归纳总结“自洗钱”行为特征的特殊性,定位银行业机构监测模型的空白点;二是从可疑交易标准化的三维度分析方法出发,提出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的建议。
三、案例分析与特殊性比较
银行业机构完善“自洗钱”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主要可从分析“自洗钱”行为的流程及运作机制着手,目前可借助3种案件类型(4类洗钱模式)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
(一)案例分析
1.国内传统他洗钱案例。陈某未经监管许可,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通过虚构专利产品,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10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亿元。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将银行账户提供陈某使用,接收陈某非法集资款6.6亿余元。[6]
运行机制:张某提供银行账户,接收陈某非法集资活动所得的收益,构成他洗钱行为。他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活动同步运行。
特征:他洗钱行为同步掩饰上游犯罪活动人员身份和犯罪所得收益来源的作用,行为及交易特征与上游犯罪活动特征契合。
2.“自洗钱”和他洗钱共存模式案例。案例一:“自洗钱”和他洗钱共存模式(一)案例
费某向两名贩毒人员贩卖冰毒11次,共计重约6克,费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将毒资转给程某保管,程某明知费某所转资金为贩毒所得,予以接收和保管,并在短时间内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7]
运行机制:费某自行收取贩卖冰毒的毒资,从本人账户将毒资转至程某的账户,构成“自洗钱”行为;程某提供账户,接收费某贩毒所得的收益,构成他洗钱行为。“自洗钱”與他洗钱同步在上游犯罪活动的下一个环节运行。
特征:相较于传统洗钱犯罪模式,该案例中“自洗钱”模式存在两个差异特征:一是“自洗钱”发生在上游犯罪下一环节,无法掩饰上游犯罪活动环节人员身份,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与上游犯罪活动特征的关联性,增加了转移犯罪所得收益所需的账户数量,账户呈现过渡行为;二是“自洗钱”的需求,间接促使他洗钱的发生,呈现出犯罪所得收益转移至他人出售或出借的账户。
案例二:“自洗钱”和他洗钱共存模式(二)案例
崔某冒用刘某信用卡实施诈骗,盗取信用卡资金至郑某提供的银行卡中,后使用赃款购买礼品卡等虚拟物品,再将虚拟物品转卖淘宝网收卡人,转卖卡款项转入崔某获取的他人银行卡中,宋某甲帮助崔某提取卡中部分现金,崔某将剩余款项提取现金再以现金方式存入宋某甲银行卡,使用宋某甲银行卡中的赃款购买汽车、还欠款。[8]
运行机制:崔某将诈骗所得的收益购买虚拟卡-转卖虚拟卡的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提取他人账户资金-购买汽车,构成“自洗钱”;郑某提供账户接收犯罪活动所得收益,构成他洗钱。“自洗钱”与他洗钱同步发生在上游犯罪环节,在后续环节中“自洗钱”行为持续出现。
特征:相较于传统洗钱犯罪模式,该案例中“自洗钱”模式存在三个差异特征:一是账户呈现过渡行为;二是持续的“自洗钱”行为中存在与洗钱高风险行业发生的出入账交易,且出账或入账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他洗钱人员。三是“自洗钱”的需求,间接促使他洗钱的发生,呈现出犯罪所得收益转移至他人出售或出借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