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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视角下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与金融支持

2021-10-22冷玉波

时代金融 2021年22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户经营

冷玉波

从契约理论视角看,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消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集体耕种时的偷懒和浪费问题。但家庭承包经营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农村逐步出现了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规模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需要相关部门及行业的支持培育,从金融服务方面看,目前其发展仍面临自身管理不规范,土地抵押融资功能欠缺,金融承载力弱等障碍。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配套服务制度,有针对性地创新银行信贷产品及金融支持措施。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的哈特和霍尔姆斯特伦教授创立的契约理论认为: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可视为一种契约,管理者要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1]。契约理论虽然是从社会福利角度提出的,但对经济领域的各项改革都有启迪作用,很适宜分析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变革。

一、 契约理论视角下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从大队社员集体耕种改为家庭成员独自耕种,从契约理论视角分析,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生产队为经营组织形式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偷懒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生产队农民只要参加集体劳动,干好干多一个样,素质高、能力强的农民和素质低、能力弱的农民获得的报酬相差无几,导致农民劳动时懒散、消极怠工,劳动生产率低下。二是浪费问题。生产队集体的财产缺乏有效的管理,生产队成员不注重爱惜节约,土地粗放经营,生产资料和工具使用效率低,大家能拿就拿,领导干部更是利用职权便利随意消费集体生产的粮食,侵占集体财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分田到户,农户自种自收自留,多余的可以出售,有些土地还可改种经济作物,增加货币收入,上述两个问题自然消解。这样就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但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组织形式也有时代的局限性。一是生产规模小,不适合运用现代机械耕作,投入产出率低,由于人多地少,精耕细作也只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二是耕地按人平均分配,每户家庭按人口数量承包经营土地,不能顾及每户家庭劳动力的数量和能力素質的差异性,人不能尽其长,地不能尽其用。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青壮年农民纷纷外出务工,剩下老年、留守妇女和儿童,由于劳动能力不足,只能粗放耕种,可以种两季的改种一季,部分田地出现抛荒,在这种经济背景和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户之间出现了小规模经营权的转让,并逐步形成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这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各有特点,适应各地不同的经济基础和人员情况,与家庭承包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具有以下优越性:一是规模化生产。与传统分散的家庭经营相比较,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经营规模明显扩大,使用现代机械工具,定期或不定期雇佣人员,在生产经营中规模效益明显;二是商业化经营。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时代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生产、养殖的主要目的是销售,带有明显的商业化特征,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注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企业化管理。在组织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注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有的还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生产中提高产出效率和经济效益。

上述几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就是土地流转。部分农户放弃耕种,通过出租或一次性买卖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组织,或作为股份加入合作社。从法理上分析,土地流转过程也是契约关系变更的过程,最初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大多没有签订合同,具有随意性、不稳定性。为了保护农户的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或出租[2],在实践中通过土地确权、登记、评估议价等环节后流转。从理论上分析,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流转土地,交易双方都已经建立起了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这样在不损害让出土地的农户既得利益的条件下,扩大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规模,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收益,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使用效率,达到了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改进的效果。

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金融服务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我国农村新生的市场经济主体,目前尚不规范、不成熟,数量和质量都亟待提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支持及配套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壮大至关重要。但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获得金融服务还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金融承载力弱

一是金融资源趋利避险的公共特性与农业靠天吃饭的禀赋错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有趋利避险的内在要求,会自动流向资金回报率高、风险低的行业和区域。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效益低,生产靠天吃饭,不确定性大,单笔规模小、地处偏远、信用难以考察等提升了单位资金成本。因此,在与其他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融资能力较弱。二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控的规范性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不匹配。商业银行本性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发放贷款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担保。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目前尚处于发展初期,大多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自身资产有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财产,资金所要求的风险溢价较高,因此难以获得银行的授信。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了解,目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主要成员年龄大多在41至60岁之间,文化水平多集中于高中或中专,品牌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生产的产品优质特色品种少,初级原料型产品多、深加工产品少,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对信贷资金有效需求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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