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继承权公证工作的策略分析
2021-10-21姚孟杰
摘要:在社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在生活中,能更多的触及到公证这两个字眼,公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公证在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这个行业中,依旧存在着某些问题,在此行业中存在着部分心怀不轨之辈,致使公证的权威性越来越差。公证在人民群众的眼中的地位面临着挑战。公正行业中的主要业务就是继承权公证,同时这项业务也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其风险的来源主要是继承们的谎言和做假。面对这一社会现状,需要相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的领导人,其实做出合理应对措施,解决相关难题。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工作;方法措施
引言: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的物质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中国的人口基数逐渐增大,人民的生活越来越需要法律的维护,需要法律的介入,法律可以帮助人民群众取得他们应有的权利。而公证是法律行业中最有效的手段,其中的继承权公证工作存在某些问题,需要针对性问题,加以解决。
一、继承公证权工作中的某些困难
(一)亲属关系难以证实
社会经济增长的同时,社会人员的固定性逐渐瓦解,为了适应求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某些人也会到外地工作,某些人民会选择自由的职业,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这也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难以进行,无法切实根据继承人的情况进行安排;由于社会人员的松散性较强,流动性较强,当他们搬出原居住地的时候,很有可能不被当地的居委会得知,毕竟新世纪的交通是便捷的,居民的移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对继承人的身份进行证实的时候,对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没有一个基本了解,带领继承人进行一系列的正式工作,既浪费了时间,又给继承人带来了不好的感受。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个社会人员说明自己是某个嘱托人的亲属,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工作过于繁琐,历经几个月的时间,手续才得以办成继承人的身份,才得以被落实。除此以外,国内的登记制度以及相关制度存在不足,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继承权工作工作的开展。与之相比,国外的制度就较为健全,对人民群众的记录较为详细,较为全面。
(二)社会的婚姻、亲子关系复杂
在如今的社会中,离婚和再婚已经是常见的事情,老年人如果失去了自己的伴侣,可能会与其他的人结成新的家庭,可能会孕育新的子女。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某些继承人会对家庭成员的状况进行隐瞒,不会及时相告,可能嘱托人的子女并非一个,可能有其它的儿女。此外,受社会习气、社会风气的影响,人们对婚姻的概念越来越淡薄,对婚姻的忠诚度越来越低,与婚外其他人员进行结合,孕育孩子的事情屡见不鲜。这样的社会现状也给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难以相信的公证人语言
如今的社会是快节奏的,如今的社会更充满着物质的气息,金钱的气息,人与人的交往不再那么单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参杂着许许多多的东西,当工作人员对继承人进行取证的时候,继承人的语言可能存在误差,可能不太真实。与传统的社会关系相比,现今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更是微妙的,人民更加关注自己的生活,人们更加注重自我,而对其他人家的事情并不感兴趣,这也导致工作人员对于嘱托人、相关人的取证存在不真实性,甚至相关人根本就不了解嘱托人的生活情况,不了解嘱托人的家庭状况。
二、加强继承权公证工作的相关措施
(一)利用多种渠道,准确核实
继承人身份的证实,继承人身份的确定,需要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考察。明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而多种手段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第一方面可以询问被继承人,询问被继承人是否承认继承人的身份,可以调查被继承人在死亡以前是否留下财产安排的书面表达或者其他凭证。在考察的过程中应当用录音笔或者其他手段,将继承人或者相关人员的语言记录下来,进行下一步的考证。当继承人来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继承人拿出自己的出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明确继承人的身份。第三方面就是可以到相关的单位进行查询,证实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被继承人的状况安排下一步的工作。第四方面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手机通信软件等,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考察,证实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二)核实证据
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二次考察,在考察的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继承人在第1次来到相关部门,被记录下的语言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状况,是否存在磕磕绊绊的状况,这样的语言大多是不真实的,可能存在其他的情况。工作人员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取得具体证据,证据地传达可以利用的电话,也可以利用传真。而这种传达方式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部门和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展开合作,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尽快查验继承人的身份,将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公证。相关部门当继承人来到公证处的时候,要求继承财产,可以让继承人发表声明,保证自己用的材料是真实的,保证自己所说的语言是准确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继承人,根据相关的法律告诉继承人,如果自己的语言存在不真实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继承人的某些行为是违反法律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着重注意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是否留下相关文件,继承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能让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审查
继承公证工作的开展,需要添加审查的环节,并且利用多种手段,从不同的角度和从此进行审查,要核实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要确定继承人的身份是正当的。
结束语:
继承权公证工作的开展,在新时代中存在的某些问题,面临着一定的挑战,需要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相应问题,在各个环节着重注意,在各个环节着重关注,要将每个环节的工作开展好,切实保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参考文献:
[1]潘绍华.我国非诉讼继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兼论继承权公证[J].中国公证,2011(05):45-49.
[2]王秋良,黄群,薛凡,孙晓冬,张斐,汪国标,杨颖,方遴,刘金妫,徐明敏.公民继承权实现的两种途径——继承权公证与继承权诉讼实证比较调研报告[J].中国司法,2011(07):59-69.
[3]闫巍.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02):100-101.
作者簡介:姚孟杰(1990年1月3日),女,汉,江苏徐州,公证员,本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