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中成本价问题研究
2021-10-21詹松晖
詹松晖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为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中的成本价问题,研究具体以成本价的概念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指出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成本价问题的说明及现实情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针对这些问题和矛盾探讨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为相关行业以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成本价;解决策略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0.
经过18年的实施,招投标法已经在中国较为成熟,并且经过了十几年的优化和改进,细节在不断得到完善,但是整个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未能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是招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报价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最低价在整体的评分中占据了一个最主要的位置[1],在综合中标法的评标体系下,最低的投标价格仍然是关键性因素。所以,问题被聚焦到如何最低化投标价格但又使得大于成本,这也是招投标与造价管理部门最为头痛的问题[2]。
1、成本价的概念及影响
1.1什么是成本价
在建筑工程中,成本是指的建筑单位达到工程承包及工程完工这一目标所需求支出的所有代价,其中最主要是的是金钱支出,包括了发生的各项支出成本[3]。成本价是站在建筑公司的角度,是公司在招投标中提出竞标价格的重要依据。建筑领域中的成本价是由工程造价决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产生所有支出费用,如直接费、间接费,税费支出等,基本,直接费是根据计算标准计算相关工程的量,然后按照省内制定的统一定额与相关的工程量相乘得到直接费[3]。然后在直接费的基础上,与相应定额中的费率相乘,再加上相关价差,最后得到工程的总造价。工程结算非一成不变,取决于资料是否发生变更以及实际工程任务是否发生变动,如果以上两种情况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依据于实际情况得到最终的造价。虽然以上理论比较适用于实际情况,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甲方往往会为了最大化的利用成本,减少总支出,会选择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使得条例明显有倾向性。一般来说,在招标的过程中甲方会给出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这两个报价决定了投标价格的有效性,不在此范围之内的招标都会被视为作废[4]。根据单位的要求,可能会要求上下限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报价最高分,也可能会要求最低报价为报价最高分,另外也有可能会实际综合报价法,综合其他各项来考量招投标评分,不过最终都会以价格为主要评价参考量。
1.2成本价对招投标的影响
成本价是指的工程在零利润的基础上完成项目所处的状态,在这一临界值下工程会造成亏损。在建筑行业中,由于竞争压力巨大,大部分承包商都会想方设法来压缩成本以在投标中获得更多的优势。当成本价控制的越低时,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则中标的几率越大,但是成本价的控制是需要建立在工程质量保证基础之上的,如果盲目的去压缩成价,反而会适得其反,导致企业因成本价控制不合理而失去核心竞争力。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所谓“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往往都是因为过量压缩工程成本而导致的,工程的质量过低导致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一方面会严重损坏企业在业内的形象,另一方面也会因为验收不合格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最终面临一个得不偿失的局面。综上所述,合理的成本价控制是建立在工程质量合格保证的基础之上,同时也给自己留出充足的利润空间,保证自己在投标的过程中占据一个比较大的优势。
2、工程造价与招投标中有关成本价的主要问题
2.1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
工程造价的信息通常是由当地的造价站发布,频率为每两个月左右一次,造价站在发布时会给出有关建筑、安装、市政、苗木等领域的造价信息[5],雖然频率比较固定,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发布的信息有时会不完善,大部分的造价只是给出了一个框架概念,具体的细节部分经常给不全,这样就会导致甲乙双方的造价信息不对称,进而在对价时出现纠纷,而造价站对此也无法给出合理的建议。其次是有时造价信息会伴随着大量错误发布,再加上纠错信息不能及时的传达出来,导致了在统计过程中会出现错误引导的情况。错误报价有时会导致严重问题的出现,比如造成公司报价出现偏差。最后是部门造价信息不合理,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比如最常出现的苗木信息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现象,这样一来会导致报价信息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最后的造价还是要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来大规模的调整。调整之后的报价会形成不统一的局面,报价各有差异从而产生乱象。
2.2招投标的评标方式不合理
目前阶段较为流行的评标方式是采用综合评标法或者低价中标法,业内对此并没有达成一个共识,比如政府项目大多是采用综合评标法,企业项目通常会采用低价中标法。企业普通采用低价中标法的主要目的是控制工程成本,减少在工程项目上的支出,但是这样一来也会带来不少问题,比如整个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这是由于投标方会了压低投标价格会想方设法来压缩工程成本,从而易于引发工程质量问题。除此之外,低价中标法有时也会导致工期的延误,由于施工方想通过压缩成本来保证利润,在材料的选择和其他耗材上会优先选择便宜的供应商,当这些供应商出现问题时由于没有多余的预算来增加容错率,很容易会因为采购和供货等问题而导致工期的延误,当后期需要赶工期的时候,质量自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每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验收阶段就会非常困难,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会变多,这不管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增添麻烦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后续的合作机会。政府项目普遍采用的综合评标法,这种评标法考虑的方面虽然增加,但是报价在整个评价体系中的占比仍然处于高位,以至于决定最终结果的因素仍然是报价的高低。对于政府来说,选择最低价的理由比其他任何因素都多,这就导致了综合评标法在很多时候仍然是最低中标法的本质,这也会导致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出现。由于不合理的评标方式,参与竞标企业经常会出现不合理的报价,过度的压低投标价格,不考虑后续的工程开展,给今后的施工质量埋下隐患。
2.3取费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
尽管依据相关的标准最后的结算价格只能控制在上限费率之内,此处的上限费率是在工人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耗材费、管理费以及税费等综合计算出来的结果,明确作为最高结算依据存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会出现诸多的不可控因素,比如恶劣天气、环保政策改变等等都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停工,工程延误必然会带来成本价的提升,再加上有时供应商的材料会出现供应不及时的情况,所以经常会出现成本价增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结算会明显高于既定的取费标准,甲方也会由于想要节约资金而忽视施工单位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从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2.4标底的设置不利于公平竞争状态维持
恶性竞争在建筑行业内部一直存在,在建筑市场中,前期的招投标过程一旦出现恶性竞争情况,就会导致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同时也会带来许多后期的施工质量问题。为了解决恶性竞争的局面出现,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设置一个标底,标底作为一个评价标准可以用来评定投标金额是否合理。标底规则的制定是出于避免恶性竞争局面出现的考虑,但是标底规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平竞争。出现公平竞争的最大原因是很多招投标会出现串标,就是在标底上做文章,利于标底来淘汰公平竞争的对象,这种通过不正当竞争的形式来获取投标优势的现象会造成行业乱象,引发公平竞争危机。并且随着招投标机制的不断完善,制定标底遏制恶性竞争的作用并不是那么重要和不可替代。
3、完善工程造价与招投标中成本价合理的策略
3.1发布更加准确的工程造价信息
造价站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时应格外注意信息的准确性,政府和企业也应当参与到其中,来帮助造价站把握好信息的准确度。如果造价站发布此前发布的信息存在偏差,应在纠错之后及时的将更正信息传达出去,确保甲乙双方在信息上的对称性。除此之外,造价站还应成立相关专职部门来了解市场动态,保证自己发布的造价信息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及时补上缺失的建筑材料价格,时刻关注一些重要材料价格的变动。对于一些不重要的建筑材料价格,造价站也应加以关注,将发布的价格误差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能忽视任何一种材料的统计工作。另一方面,造价站还应起到一个中间评价的作用,如果甲乙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发生纠纷时,造价站在从客观的角度去给予双方帮助,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解答与之相关的问题,做好自己的本职服务工作,尽量以最合理的方式来解决一切问题。
除了尽量做好造价的准确工作,在发现造价出现错误时造价站也应以最大的速度对此加以纠正。纠正信息在特定的刊物或网站上于特定版面发布,要处于最为直接明显的地方,页面的跳转以最少为基本原则,或者在造价信息杂志后一期进行附录说明。另外,造价站也要重视信息的双向沟通,提供可供发表建议或者反馈的网站平台,让甲乙双方可就造价错误问题及时加以反馈,也可通过网站来提交自己的疑问,让造价站及时加以解答。对于一些价格浮动比较频繁的材料,可以安排专职人员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及时更正材料价格信息,确保造价站可以更好的掌握材料市场的动态。
3.2在招投标时推广综合评价法
贯彻落实综合评价法是解决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不合理的主要策略,政府工程目前已经大量采用综合评价法,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企业工程中使用综合评价法的情况比较少,此时应大力推广综合评价法来取代低价中标法。在使用综合评价法时,政府和公司需要加以合理利用,可以适当的调整报价的占比来促进其合理性,比如组织施工专业工程师来讨论如何制定出最为科学的评价方法,减少最低价在评价体系中权重的占比,将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在实际需要及合理需求基础上,实现多方的有效沟通来制定出最为合理的评标方法。
3.3取费标准贴合实际情况
取费标准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最容易导致的结果是投标人的成本增加,之所以会出现取费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原因是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出现。为了减少这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应当采取必要的调整,主要的解决办法有两个:第一,由于地方计算综合单价是包含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税金等,所以在这些小项目中可以对综合费率进行分均,对之前的取费标准加以改变,调整计算上限费率的方法。所以,增加样本数据量是比较合理的做法,要根据全省各所有制主体完成的工作量所占的权重来完成取样工作,将费用加以细化,分开统计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在计算变动费用时,要结合实际的市场情况来加以分解,测算最低限以及需要进入费率的费用。第二,对招标的具体内容做出相应的改变,增加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的协商解决办法,将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加入到具体的条款之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不可抗力的类型作为分类说明,比如哪一种不可抗力应做出哪些应对等等,同时也应格外注意发生概率比较大的不可抗力因素,对这些因素的说明应更加详细。
3.4设置更加合理的标底规则
为了能够解决标底设置不合理而导致的公平竞争受阻问题,需要对相关的规则体系加以优化,找出漏洞所在并寻找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想要直接取缔标底设置几乎是无法实现的,这是由于标底的出现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如果在没有解决有限制止恶性竞争之前直接取消标底就会让问题回到最原始的状态。所以在寻找策略时,应逐步的解决问题来完善标底规则制度,对标底设置进行阶段性取消,并针对施工成本进行细化,其中的材料、机械、技术要调协下限,不设置上限,其他不影响施工质量以及项目进度的可以由企业进行竞争报价。
结语:
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中的成本价问题涉及到业内市场的有序和稳定,成本价的制定对后续的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以及项目验收都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故而应具备清醒的认识并加以重视。对于市场计划经济的我国来说,市场经济仍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很多方面的体制都不成熟,所以政府方面应及时加以调控,防止市场的发展出现偏差,特别是建筑行业更要慎之又慎。通过对招投标和工程造价制度的有效监管来有效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钢.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中成本价问题研究[J].低碳世界,2021,11(06):27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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