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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国家赏赐马匹问题试探

2021-10-21张鹤泉

云冈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孝文帝赏赐马匹

张鹤泉

(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吉林长春130032)

北魏国家为有利于统治的稳定而实行了赏赐制度。这种赏赐制度,将国家官员作为主要对象。受赏赐的官员,可以获得多种赏赐物。在这些赏赐物中,很重要的就是马匹。受拓跋鲜卑游牧传统的影响,在当时社会中,马匹受到特别的重视。如果在国家的赏赐物中包含马匹,就能提高赏赐的规格,使这种赏赐被高度重视,也就使受赏赐的官员可以获得一种殊荣。因而,考察北魏国家赏赐制度,就不能忽略马匹的赏赐。前人对北魏赏赐马匹问题却关注不多,还缺少深入的探讨。本文拟对与北魏赏赐马匹相关问题做一些阐释,希望有益于对当时国家赏赐制度的认识。

一、国家赏赐马匹措施的实行与废止

北魏国家为了促使官员尽力为其统治服务,对他们采取了赏赐的措施。北魏国家为了表现赏赐是国家对官员的恩恤,还使赏赐物具有多样性。细缕《魏书》《北史》记载,这些赏赐物主要包括绢、布、绵、丝、粮食、马、牛、羊等。尽管如此,在这些赏赐物中,受重视的程度却并不相同。可以说,赏赐的马匹占有的地位最为重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北魏的社会活动中,对马匹的重视有密切的关系。拓跋鲜卑人是北方少数民族,游牧活动与出征作战都需要马匹,所以,对马匹的占有,直接影响拓跋鲜卑人的生活。在拓跋鲜卑人入主中原后,一部分鲜卑人仿效汉人,开始从事农耕活动,但是,他们并不能很快改变将马匹视为最重要牲畜的传统,并且鲜卑的这种传统还影响了汉族人的生活。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北魏社会中,凡与马匹相关的活动,几乎都列在首位。从北魏皇帝的活动来看,就更是如此。就皇帝车辆而言,等次最高的是马拉车辇。《魏书·礼志四》:“马辇:重级,其饰皆如之。缋漆直輈六,左右騑驾。天子籍田、小祀时,则乘之。”[1](卷108之四,P2812)《魏书·礼志四》:“游观辇:其饰亦如之。驾马十五匹,皆白马朱髦尾。天子法驾行幸、巡狩、小祀时,则乘之。”[1](卷108之四,P2812)其它车辆,诸如,卧辇、缁漆蜀马车、轺车、候车、子车,也都是以马驾车。可见,皇帝的马驾车辇,不仅车辇的等次最高,而且所用的马匹数量也是最多的。

从北魏国家祭祀用牲等次来看,也与汉人所建国家存在差别。《大戴礼记·曾子天圆》:“序五牲之先后贵贱。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士之祭,牲特豕,曰馈食。”[2](P101)这就是说,在汉族传统祭祀用牲规定中,牛被称为太牢,等次是最高的。在祭祀牺牲中,很少使用马匹。然而,北魏国家祭祀用牲,与汉人礼仪的规定明显不同。《魏书·礼志一》:“神尊者以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事。”[1](卷108之一,P2735)《魏书·礼志一》:“于白登西,太祖旧游之处,立昭成、献明、太祖庙,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亲祭,牲用马、牛、羊,及亲行貙刘之礼。别置天神等二十三于庙左右,其神大者以马,小者以羊。”[1](卷108之一,P2736-2737)很明显,北魏国家祭祀用牲,不仅用马,而且用马所祭祀的神祇地位最尊。这表明,祭祀所用马匹是等次最高的牺牲。由此来看,马匹是最受拓跋鲜卑人重视的牲畜。因此,北魏国家向官员赏赐马匹具有授予很高荣誉的意义。

在北魏建国后,国家就开始实行了马匹的赏赐。《魏书·道武帝纪》:“(登国六年)车驾次于盐池,自河已南,诸部悉平。簿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班赐大臣各有差。”[1](卷2,P24)这是北魏国家对群臣实行赏赐的最早记载。显然在北魏国家的这次赏赐中,就有数量众多的马匹。北魏国家实行这种赏赐,实际上开了将马匹作为重要赏赐物的端绪。

统计《魏书》《北史》中的记载,北魏国家赏赐马匹的做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从受赏赐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对群臣的共同的赏赐和对官员的单独赏赐。虽然这两类不同的赏赐,马匹都是重要赏赐物,但是,具体的做法,却存在差异。

所谓对群臣的共同赏赐,就是国家将马匹等赏赐物一并授予所有符合条件的官员。这种赏赐是以全部参加作战的官员为对象。《魏书·道武帝纪》:天兴二年,拓跋仪“督三万骑别从西北绝漠千余里,破其遗迸七部。……还次牛川及薄山,并刻石记功,班赐从臣各有差。”[1](卷2,P34-35)显然,全部参战官员都获得了赏赐。这些受赏赐者可以按等次获得不同数量的马匹。《魏书·道武帝纪》:“(天兴五年)材官将军和突破黜弗、素古延等诸部,获马三千余匹,牛羊七万余头。辛卯,蠕蠕社仑遣骑救素古延等,和突逆击,破之于山南河曲,获铠马二千余匹,班师,赏赐将士各有差。”[1](卷2,P39)由此可见,受赏赐官员不仅能够获得数量不等的赏赐物,这些赏赐物都是从战争中缴获的,其中重要的就是大量的马匹。应该说,北魏前期,国家一并向群臣赏赐马匹,是一种重要的做法。为说明北魏前期赏赐马匹的这种状况,兹列表1:

表1 北魏前期赏赐马匹情况

依据上表统计,可以明确,北魏国家按受赐官员的等级一并授予马匹及其它物品的做法,共进行了7次。其中,道武帝时有4次;明元帝时有1次;太武帝有1次。很明显,这种类别赏赐主要集中在道武帝时期。而表中显示明元帝、太武帝实行按等次一并向群臣的赏赐中,已经开始减少赐授马匹。虽然明元帝、太武帝并没有减少向群臣一并赏赐,但是马匹的赐授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据《魏书》《北史》记载,明元帝在位时,按等次向官员一并赏赐进行了8次,太武帝时就更多了,共进行了24次。在这些按官员等次进行的一并赏赐的物品中,大多数为金银、布帛、缯絮、生口。例如,永兴五年,明元帝“赐平王熙及诸王、公、侯、将、士布、帛各有差。”[1](卷3《明元帝纪》,P52)始光四年,太武帝“以昌宫人及生口、金银、珍玩、布、帛班赉将士各有差。”[1](卷4上《太武帝纪上》,P73)这就是说,明元帝、太武帝按等次一并赏赐官员时,赐授马匹是很罕见的。甚至在战胜敌国后,缴获了大量马匹,却很少将缴获的马匹用来赏赐。例如,始光四年,太武帝“车驾入城,虏昌群弟及其诸母、姊妹、妻妾、宫人万数,府库、珍宝、车旗、器物不可胜计,擒昌尚书王买、薛超等及司马德宗将毛修之、秦雍人士数千人,获马三十余万匹,牛羊数千万。”[1](卷4上《太武帝纪上》,P73)太武帝这次对群臣的赏赐,并没有缴获的马匹。

明元帝、太武帝实行按等次一并实行赏赐时,还能零星地奖赏群臣马匹,文成帝、献文帝以后,国家按等次一并赏赐群臣时,赏赐物中已经不包括马匹。换言之,在文成帝、献文帝之后,尽管北魏国家还实行的这种奖赏群臣做法。可是在赏赐物中,已经将马匹完全排除在外。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实行的这种按等次向群臣赏赐马匹的做法,也只是道武帝积极采取的措施。

应该说,这种马匹赏赐能够成为道武帝实行的重要做法,与拓跋鲜卑人传统赏赐的影响有很大关系。而拓跋鲜卑人的传统赏赐,实际上是部落联盟时期的做法。这种做法的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战胜利后,对参战的将士都要全部给与赏赐。《魏书·序纪》:什翼犍“俘获生口及马牛羊数十万头。三十一年春,帝至自西伐,班赏各有差。”[1](卷1,P15)在什翼犍赏赐参战下属的物品中,应该有缴获的马匹。这种按等次向下属实行的赏赐,马匹是重要赏赐物。关于什翼犍所处的时代,正如唐长孺先生所言,从力微到拓跋珪正是由部落联盟到建立国家的转变时期。[3](P194)什翼犍正是这一转变时期的重要人物,他实行的赐授马匹的做法,正是拓跋鲜卑部落联盟时期赏赐重要特点的表现。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比较牢固的影响,北魏建国之初,就使道武帝还要继续实行按官员等次向群臣一并赏赐马匹。道武帝实行的这种马匹赏赐正是部落联盟时期做法的遗存。

随着北魏国家机构的不断完善,部落联盟时期的影响随之逐渐减弱,促使了国家赏赐措施发生变化。至明元帝、太武帝时期,限制实行按等次一并向群臣赏赐马匹的做法,是部落联盟时期的影响被逐渐改变的体现。

不仅如此,明元帝、太武帝改变传统赏赐马匹的做法,还与国家对马匹使用数量的增加有很大关系。从太武帝时期的情况来看,马匹使用的数量已经较道武帝时期明显增多。太常卿崔浩说:“官军往年北伐,虽不克获,实无所损。于时行者内外军马三十万匹。”[1](卷35《崔浩传》,P822)崔浩所说情况,应该是对作战所用马匹数量的大概估计。这就是说,进行一次作战,就需要大量的马匹。太武帝时,发动的战争次数很频繁,因而当时马匹使用和损失的数量,无疑都是巨大的。

太武帝时期,使用马匹数量的增加,还与北魏控制地区的扩大有关。史称:“世祖聪明雄断,……扫统万,平秦陇,翦辽海,荡河源;南夷荷提,北蠕削迹,廓定四表,混一戎华,其为功也大矣。遂使有魏之业,光迈百王,岂非神睿经纶,事当命世。”[1](卷4下《太武帝纪下》,P109)太武帝的功绩在于,基本确定了北魏能够控制北方的大致范围,从而使北魏成为统治地域广大的国家。正因如此,也就增加了北魏国家物资转运的负担。《魏书·食货志》:“显祖即位,……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帝深以为念。”[1](卷110,P2852)虽然这是对献文帝时期情况的记载,但应该与太武帝时,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因为物资转运规模扩大,所以需要的马匹数量也要大量增加。

太武帝时期国土扩大,促进了驿站交通的发展。当时设置在各地的驿站,成为各地方联系的保证。真君三年冬,太武帝前往阴山,“(卢)鲁元以疾不从。侍臣问疾,送医药,传驿相属于路。”[1](卷34《卢鲁元传》,P801)罗斤“除长安镇都大将。会蠕蠕侵境,驰驿征还,除柔玄镇都大将。”[1](卷44《罗结传附斤传》,P988)很明显,大量设置驿站,促进了全国各地联系的通畅。设置在各地的驿站,都需要使用马匹。这些为驿站使用的马匹,文献中称为“驿马”。驿马是当时公、私信息传递和人员往来的保证。《魏书·罗结传》称:“朝廷每有大事驿马询访焉。”[1](卷44,P987)由此来看,太武帝时驿站交通的发展,必然要大量使用驿马,同时也促使国家要大量增加马匹使用的数量。

由于上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必然要使北魏国家按等次向群臣赏赐马匹的做法受到限制,进而防止因赏赐马匹数量过多而影响国家在战争、转运和驿站交通等方面对马匹的需求。这应该是造成明元帝、太武帝按官员等次一并赏赐马匹做法减少的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而这些情况进一步发展,也就使文成帝以后,北魏国家不能不废止这种赏赐马匹做法的实行。

北魏国家赏赐马匹,更多采取的做法是对官员实行单独的奖赏。但是,在这种单独赏赐中,又有马匹与其它物品一并赏赐与只赏赐马匹的区别。《魏书·李先传》:“车驾于是北伐,大破蠕蠕。赏先奴婢三口、马牛羊五十头。”[1](卷33,P789)就是将马匹与奴婢、牛、羊合在一起进行赏赐。《魏书·王肃传》:“(王)肃至义阳,频破贼军,降者万余。高祖遣散骑侍郎劳之,以功进号平南将军,赐骏马一匹。”[1](卷63,P1408)该文献所指赐马是向官员只赏赐马匹,而不包括其它物品。尽管这两种情况存在一些区别,可是在赏赐中马匹占有重要地位,二者都是以马匹来显示重要性的奖赏,因而具有更多的一致性。

从受赏赐马匹的对象来看,只是单独的官员。从赏赐马匹的数量来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魏书·道武七王·广平王连传》:拓跋浑“常引侍左右,赐马百匹。”[1](卷16,P400)《魏书·张济传》:张济获赏“马牛数百。”[1](卷33,P788)这种百匹以上马匹的赏赐,在北魏时期是很少见的。拓跋浑、张济获得这些数量的马匹赏赐,应该是国家最多的奖赏。实际上,北魏国家赏赐官员马匹的数量,是受到控制的。《魏书·尧暄传》:尧暄受赐“厩马四匹”。[1](卷42,P954)《魏书·高闾传》:高闾受赐“牛马各三”。[1](卷54,P1206)《魏书·崔挺传》:崔挺受赐“马牛各二。”[1](卷57,P1264)《魏书·李彪传》:李彪受赐“马一匹。”[1](卷62,P1389)《魏书·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元澄)加侍中,赐衣一袭、乘马一匹。”[1](卷19中,P463)《魏书·高祐传》:高祐受“赐帛五百匹、粟五百石、马一匹。”[1](卷57,P1261)这些记载表明,虽然这些官员获赐马匹的数量不一,但受赏赐最多者,不超过四匹,而获赐一匹的人数最多。由此来看,北魏国家赏赐马匹的数量,一般以一匹为限。

北魏国家除了赏赐普通马匹之外,还向重要官员赏赐良马。当然,赏赐良马的数量,就更受到限制。《魏书·傅竖眼传》:“(傅竖眼)乃进讨齐,破其其二栅,斩首万余,齐被重创,奔窜而退。小剑、大剑贼亦损城西走,益州平。灵太后玺书慰劳,赐骅骝马一匹,宝剑一口。”[1](卷70,P1559)《魏书·奚康生传》:奚康生败梁将王萧宏,“还京,召见宴会,赏帛千匹,赐骅骝御胡马一匹。”[1](卷73,P1631)这些记载中提到的“骅骝马”、“骅骝御胡马”,正如《庄子·秋水篇》称:“骐骥骅骝,一日而驰千里。”[4](P142-143)也就是说,骅骝马是可以日行千里的上好骏马。捡《魏书》记载,受赐骅骝马的官员有:傅竖眼、奚康生、韦珍、王肃、李宪、李韶、崔延伯。显然,受赐骅骝马的人数并不多。除了韦珍受赐“骅骝二匹”[1](卷45《韦阆传》,P1014)之外,一般只能获得一匹的赏赐。由此可见,北魏国家向官员单独赏赐马匹,在数量上,实行了控制。当时国家采取这种做法,一方面受到当时对马匹重视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要将马匹赏赐作为高规格的奖赏,因此,要严格限制赐授的数量。

北魏国家单独向官员赏赐马匹,实际是从道武帝时开始的。《魏书·张济传》:“(张济)后迁谒者仆射,报使姚兴。以累使称旨,拜胜兵将军。频从车驾北伐,济谋功居多。赏赐奴婢百口、马牛数百、羊二十余口。天赐五年卒。”[1](卷33,P788)很显然,张济在天赐年间就获得马匹与奴婢、牛、羊的赏赐。道武帝所以能够单独向官员实行这种马匹赏赐,应该与国家官僚体制开始完善有密切的关系。皇始元年,道武帝“初建台省,置百官,封公侯、将军、刺史、太守,尚书郎已下悉用文人。”[1](卷2《道武帝纪》,P27)而且,道武帝不断地完善国家官僚制度。天兴元年,道武帝又“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1](卷2《道武帝纪》,P33)道武帝构建的官僚体制,已经有明确的品级规定,这正是向官员实行单独赏赐马匹的保证。道武帝开始实行这种赏赐马匹的做法,正是要依据这种官僚体制使受赏赐官员可以获得一种特权,进而表现他们所处的优越的地位。因此,后世皇帝也就一直沿续这种做法,使之成为服务于官本位体制而实行重要的措施。统计《魏书》、《北史》记载,从道武帝开始,历明元帝、太武帝、文成帝、献文帝、孝文帝、宣武帝、孝明帝,都实行了这类马匹赏赐。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孝文帝实行官制改革,完善了国家官本位体制,所以,也就将向官员赏赐马匹规定得更为明确。太和十七年,孝文帝下诏称:“夫骏奔入觐,臣下之常式;锡马赐车,君人之恒惠。”[1](卷7下《孝文帝纪下》,P171)正表现了皇帝不动摇地向官员实行马匹赏赐的意向。因为孝文帝将赏赐马匹与官本位体制结合得更紧密,所以,就使孝文帝、宣武帝、孝明帝时期,赏赐官员马匹的事例明显增多。捡《魏书》、《北史》记载,受赏赐者就有:尧暄、高闾、游明根、高祐、崔挺、杨椿、毕众敬、李彪、王肃、奚康生、成淹、高肇、高遵、源怀、崔亮、仇洛齐、元亮、元澄、李宪、李韶、李崇、傅竖眼、崔延伯、胡国珍、路邕、抱嶷,共26人。不仅官员受赐马匹的人数增多,而且,还使受赐官员受到很大的激励。《魏书·良吏·路邕传》载灵太后诏:“(路)邕莅政清勤,善绥民俗。比经年俭,郡内饥馑,群庶嗷嗷,将就沟壑,而邕自出家粟,赈赐贫窘,民以获济。虽古之良守,何以尚兹。宜见沾锡,以垂奖劝。可赐龙厩马一匹、衣一袭、被褥一具。班宣州镇,咸使闻知。”[1](卷88,P1903)这一诏令表明,北魏国家已经将赏赐马匹作为授予官员一种很高的荣誉。因此,对北魏国家官员来说,获得马匹赏赐,不仅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也是身份地位提高的明显体现。

不过,北魏国家实行赏赐马匹的做法,却在庄帝统治时出现变化。《魏书·庄帝纪》:建义二年,庄帝“宴劳天柱大将军尔朱荣、上党王天穆及北来督将于都亭,出宫人三百、缯锦杂彩数万匹,班赐有差。”[1](卷10,P262)又同纪:建义三年“班募攻河桥格,赏帛授官各有差。”[1](卷10,P267)很显然,虽然庄帝还继续实行赏赐官员的措施,但是,在赏赐官员的物品中,却排除了马匹。这种情况说明庄帝已经停止了赏赐马匹的做法。因此,也就降低了奖赏的规格。魏庄帝改变了道武帝以来一直实行的赏赐马匹的做法,当然是由当时的形势所决定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国家存在马匹需求量增加,但是缺少马匹的矛盾。北魏国家在这一时期出现这种矛盾,实际与北魏末年战乱的频频发生有很大的关系。为了适应战争形势的需要,军队作战和物资转运,马匹的需求数量大为增加,频繁的战争只能使国家马匹数量大量减少。《魏书·庄帝纪》:“(武泰元年)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1](卷10,P259)“(建义二年)又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1](卷10,P262)很明显,庄帝采取授官优待做法的意图在于,能够向民间大量征集私马,或者使从军者自带私马受到鼓励,从而能够保证作战还有马匹可以使用。应该说,这些措施的实行,明显透露出这一时期国家马匹极度缺乏的窘况。由这种情况所决定,就迫使庄帝不能不停止实行赏赐马匹的做法。换言之,庄帝在国家赏赐物中,将马匹排除在外,主要是由国家极度缺少马匹的状况造成的。

简而言之,北魏国家建国后,道武帝仍然将马匹作为重要的赏赐物。道武帝一方面沿续部落联盟时期的做法,按等级向群臣赏赐不同数量的马匹;同时,又实行向官员单独赏赐马匹的措施。在拓跋鲜卑人入主中原后,因为统治的疆域的不断扩大,在军队作战、物资转运和驿站交通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马匹,所以明元帝、太武帝不能不减少按等级向群臣赏赐马匹的做法。以致文成帝时,只能废弃了这种赏赐的做法。随着北魏官僚制度完善,单独向官员赏赐马匹,则成为了北魏国家主要的措施。尤其是孝文帝将这种马匹赏赐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化,使很多具备条件的官员都能够获得马匹的赏赐,更有利于保证官本位体制的影响力。然而,北魏末年,战乱频仍,造成了对马匹需求数量的激增与马匹大量减少的矛盾,严重地影响了赏赐马匹措施的实行。至庄帝统治时期,虽然国家还实行向官员赏赐的措施,但是,在赏赐物中,完全排除了马匹。其时,北魏国家处于极度缺少马匹的窘境中,不得不将长期实行的马匹赏赐完全废止。

二、马匹赏赐与职官品级的关系

(一)职官品级对获得马匹赏赐对象的限定

北魏国家对受赏赐的官员是有条件限制的。由于北魏国家实行的马匹赏赐有按等次向全部参与活动的官员一并奖赏与单独向官员奖赏的区别,所以,限制的规定并不相同。因为按等次向全部官员一并赏赐马匹,是部落联盟时期的做法沿袭,所以,确定受赏赐者的等次,主要是由参与军事活动的状况来决定的。《魏书·道武帝纪》:“(天兴二年)骠骑大将军、卫王仪督三万骑别从西北绝漠千余里,破其遗迸七部,获二万余口,马五万余匹,牛羊二十余万头,高车二十余万乘,并服玩诸物。还次牛川及薄山,并刻石记功,班赐从臣各有差。”[1](卷2,P34-35)显然,受赏官员的等次区分,主要取决于与参与军事活动所建树的功劳。单独向官员赏赐马匹,则是随着北魏官僚制度建立与完善,才实行的做法。因此,就与官员任职的状况有很密切的联系。北魏国家单独向官员赏赐马匹的最重要的条件规定,是由受赏赐者所任职官的品级决定的。正是这种条件,直接影响马匹赏赐的实行。

从北魏职官的设置来看,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后,情况不相同。孝文帝官制改革前,北魏国家实行的是“胡汉杂糅”的制度。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则全部改行汉官制。从职官品级规定来看,北魏初年,应该实行的九品官制。至少在献文帝以后,在官品规定上,开始出现实行正、从品制的迹象。北魏职官的设置与品级规定存在差别,因此,要说明获得马匹赏赐者的身份条件限制,需要以孝文帝即位前后为界限,分别加以阐释。以下将孝文帝即位以前受赏赐者所任职官的情况列表2说明:

表2 前期受赏赐者所任职官情况

依据表2可见,受赏赐的者所任官职可以分为拓跋鲜卑职官与汉职官。所任拓跋鲜卑职官有:外朝大人、内行令、统万镇都大将。所任汉官则有:左丞相、谒者仆射、尚书右中兵郎、定州大中正、太守、济南太守、平西将军。由于《魏书》对北魏前期的职官品级没有明确记载,对这些受赏赐官员的品级状况,不易说明。不过,如前所述,北魏职官品级,至献文帝时,逐渐改行正、从品级制,而且,孝文帝实行的前、后《职员令》保留了制定规定以前的一些职官的品级,所以,对郡太守的品级,可以作出推断。

从后《职员令》规定可以明确:上郡太守,四品;中郡太守,五品;下郡太守,六品。虽然后《职员令》在太和二十三年才制定。但是,对郡太守的品级规定,应该是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确定的,因此,能够透视孝文帝以前地方职官的品级情况。从北魏前期受到赏赐的郡太守情况来看,只有济南郡太守的记载明确。也就是说,这个郡的太守是由献文帝任命鹿生担任的。济南郡在当时并不是小郡,因此,鹿生所任职官不会低于五品级。鹿生以担任五品职官获得马匹赏赐,不应该是特殊的规定,应该与国家确定以职官五品级而将其分为不同层次的规定有关。北魏建国后,职官的设置表现为“胡汉杂糅”的特点,确定的职官品级却是仿效晋代的九品制,并且,使五品以上职官能够获得一些特殊权益。由此来看,北魏前期,国家也应该是仿照晋代的品级规定而将职官分为上、下层次。可以说,北魏前期向官员赏赐马匹,应该以五品级为界限来划定限制的范围。换言之,只有担任五品以上的官员,才能被确定为赏赐的对象。

孝文帝及以后各位皇帝确定赏赐对象,依然根据官员的品级来限定范围。由于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先后制定了前、后《职员令》,也就使限定措施的规定更明确。为说明限定赏赐对象范围的特点,下面将孝文帝以后受赏赐者任官职情况列表3说明。

依据表3可以明确,获得马匹赏赐者有中央职官、地方职官、僚佐官,并且,还有依据爵位受到赏赐者。其中,中央职官有14人,最低品级为六品;地方刺史、太守有8人,最低职官为东魏郡太守。①孝文帝以后,东魏郡人口较多,不会是小郡,所以,其品级当在五品以上。僚佐官有1人,职官品级为四品;依据爵位受赏赐者有1人。

表3 后期受赏赐者任官职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爵位而受到赏赐的情况。《魏书·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乃封其子(元)亮平原郡开国公,食邑一千户。及拜,肃宗御南门临观,并赐御马,帛千匹。”[1](卷16,P405)元亮并无官职,在受封开国爵后,被赐予马匹。元亮受到赏赐是在明帝时,此时实行的后《职员令》,已经将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一体化。依据后《职员令》的品级规定,开国郡公与职官太师、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马诸公的品级相同,都为一品。元亮受赏赐的爵位品级是与职官品级相同的。由此来看,受封爵位品级可以比照职官品级,并能以此作为确定赏赐对象的依据。

当然,还提及的是,高遵是以散骑侍郎受到赏赐的,而散骑侍郎的品级为六品。高遵以六品职官受赏赐,是一种特殊情况。《魏书·酷吏·高遵传》:“(高遵)涉历文史,颇有笔札,进中书侍郎。诣长安,刊《燕宣王庙碑》,进爵安昌子。……由是高祖识待之。后与游明根、高闾、李冲入议律令,亲对御坐,时有陈奏。以积年之劳,赐粟帛牛马。”[1](卷89,P1920-1921)据此,高遵获得赏赐,应该与他担任中书侍郎和领有散爵安昌子有很大关系。虽然北魏确定了官本为体制,但是,官员的爵位依然还能够起到体现身份高低的作用。尽管高遵是在孝文帝时任职,要依据前《职员令》确定品级,但前《职员令》还没有将官位与爵位一体化。在这一时期,封爵还是能够与职官品级相比照。其实,这种比照情况,可以依据后《职员令》。从后《职员令》的规定来看,散子被确定为四品级 。[1](卷113《官氏志》,P2997)由 此 可 以 确 定 ,高 遵 获得赏赐,是依据他的职官与爵位情况的。也就是说,高遵的身份条件是由他所任职官与所领爵位共同决定的,所以能够以六品职官的身份获得马匹赏赐。

依据上述情况,可以明确,孝文帝、宣武帝、孝明帝赏赐官员马匹,受赏赐官员在身份条件上,受到的限制还是很严格的。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只有担任五品以上职官,才能成为获得赏赐马匹对象。当然,担任职官者领有的爵位,对受到赏赐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实际可以起到比照能够获得赏赐的职官品级的作用。

(二)职官的品级对获得赏赐种类的制约

实际上,北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职官品级与赏赐种类的关系。这种关系明确化,却是从孝文帝时开始的。《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十五年十一月)丁亥,诏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将军,赐乘黄马一匹;上中者,五品将军;上下者,赐衣一袭。”[1](卷7下,P168)显然,孝文帝开始依据考核状况,按等次授予不同赏赐物,而只有考核获得上上标准者,才能获得马匹的赏赐。当然,向官员赏赐马匹,不只依据考核标准。《魏书·孝文帝纪下》载太和十七年诏令:

夫骏奔入觐,臣下之常式;锡马赐车,君人之恒惠。今诸边君蕃胤,皆虔 集象魏,趋锵紫庭。贡飨既毕,言旋无远。各可依秩赐车旗衣马,务令优厚。其武兴、宕昌,各赐锦缯纩一千;吐谷浑世子八百。邓至世子,虽因缘至都,亦宜赍及,可赐三百。命数之差,皆依别牒。[1](卷7下,P171)

据此诏令可见,孝文帝时,北魏国家可以依据“別牒”所规定的周边少数民族朝贡使臣的等级来确定不同种类的赏赐物品,自然是等次越高,获得的赏赐物品的种类越多。孝文帝实行的这种规定,实际是将国家依据国家官员的品级来确定赏赐物品差等的做法,推广到周边少数民族朝贡的使臣中,因此,也就有了“別牒”的特殊规定。北魏国家依据“別牒”,向朝贡使臣实行的赏赐,实际是参照了向国家官员实行赏赐正牒的规定。

北魏国家的正牒,也称为牒。《魏书·昭成子孙·常山王遵传》:“若德教有方,清白独著,宜以名闻,即加褒陟;若治绩无效,贪暴远闻,亦便示牒,登加贬退。”(卷15,P379)《魏书·孝明帝纪》载孝昌元年诏:“可令第一品以下、五品以上,人各荐其所知,不限素身居职。必使精辩器艺,具注所能,然后依牒简擢,随才收叙。”(卷9,P239-240)很显然,北魏国家的牒很全面的记载了官员的活动。其中有官员施政状况、任官品级、进升贬降的记载。《魏书·尉元传》载孝文帝十七年诏提到:“所谓立身备于本末,行道著于终始,勋书玉牒,惠结民志者也。”(卷50,P1115)在这一诏令中,将牒称为“玉牒”,并与勋书并提。很显然,记载国家官员活动的牒,是由玉制成,故称“玉牒”。在玉牒中,记载很重要的内容是,不同品级官员建树的功劳。因为玉牒对官员任职情况记载详细,所以能够成为确定获得赏赐物种类多少的依据。当然,由于赐授马匹是高规格赏赐,在玉牒中,自然应该特别的规定。

综上可见,北魏国家赏赐马匹与其它赏赐一样,都受到职官品级的限制,并不是全部任职的官员都能获得马匹赏赐。北魏国家仍然将职官五品界限作为官员取得特殊权益的标准。当然,对官员的赏赐,包括对马匹的赏赐,都要以此作为限定的依据。尤其是,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制定了前、后《职员令》,对职官的设置与品级规定更明确,这种界限的划分也就更固定化。虽然前、后《职员令》按正、从品,规定职官的品级,但是,以职官五品为界限仍然不变,只是有了正、从五品的区分。而且,北魏国家在能够获得赏赐官员的范围内,也使所任职官的品级,能够影响获得赏赐物的种类。北魏国家实行的这种赏赐马匹的做法,实际是与国家的官本位体制相适应的。北魏国家依据官员职官品级划定马匹赏赐的范围,并在一定程度上,与赏赐种类相联系,实际也就将赏赐马匹,确定为只有五品以上官员才能够获得的一种特权。

三、马匹赏赐对维护国家统治的作用

如前所述,在北魏国家实行的赏赐中,马匹占有重要地位。因为北魏赐授马匹是一种高规格的赏赐,所以,皇帝就很重视利用这种赏赐为其统治服务。北魏皇帝实行这种赏赐的目的,却是多样的,并不完全一致。

北魏皇帝利用赏赐马匹体现对受赏者的恩恤,是经常采用的做法。在这些受赏赐者中,一些人是皇亲。《魏书·昭成子孙·秦明王翰传》:“太祖告以世祖生,(拓跋)仪起拜而歌舞,遂对饮申旦。召群臣入,赐仪御马、御带、缣锦等。”[1](卷15,P371)《魏书·昭成子孙·秦明王翰传》:“有双鸱飞鸣于上,太宗命左右射之,莫能中。鸱旋飞稍高,(拓跋)干自请射之,以二箭下双鸱。太宗嘉之,赐御马、弓矢、金带一,以旌其能。”[1](卷15,P372)《魏书·道武七王·京兆王黎传》:“乃封其子(元)亮平原郡开国公,食邑一千户。及拜,肃宗御南门临观,并赐御马,帛千匹。”[1](卷16,P405)拓跋仪、拓跋干、元亮被赏赐马匹,都是皇帝要以此表现对他们的恩宠。此外,一些外戚也因受宠幸而获得了这种赏赐。例如,胡国珍因“灵太后临朝,加侍中,封安定郡公,给甲第,赐帛、布、绵、谷、奴婢、车、马、牛甚厚。”[1](卷83下《外戚·胡国珍传》,P1833)

北魏皇帝对一些官员,也实行这种赏赐。《魏书·宿石传》:“(宿石)从幸苑内,游猎,石于高宗前走马,道峻,马倒殒绝,久之乃苏。由是御马得制。高宗嘉之,赐绵一百斤,帛五十匹,骏马一匹,改爵义阳子。”[1](卷30,P724)可见,宿石是因为取悦了明元帝而获得赏赐。可以说,官员受到皇帝的这种赏赐,并不是特例。诸如,于栗磾由于修整道路,使道武帝欢心,“即赐其名马。”[1](卷31《于栗磾传》,P735)李先受到明元帝赏识,“赐先绢五十匹、丝五十斤、杂彩五十匹、御马一匹。”[1](卷33《李先传》,P790)宦官仇洛齐因受到太武帝宠幸,“赐以奴马,引见。”[1](卷94《阉官·仇洛齐传》,P2013)孝文帝满意于杨椿对地方的治理,“至磝碻,幸其州馆,又赐马二匹、缣千五百匹。”[1](卷58《杨播传》,P1285页)毕众敬告老还乡,“文明太后、高祖引见于皇信堂,赐以酒馔,车一乘、马三匹、绢二百匹,劳遣之。”[1](卷61《毕众敬传》,P1361)这些事例说明,北魏皇帝对皇亲和受宠幸的官员实行这种马匹赏赐,不是要酬劳受赏者的功劳,而是要与他们进行情感联络,体现对他们的恩恤,进而也就能够更有效地笼络这些受赏赐者。

北魏皇帝还使马匹赏赐可以起到奖励官员所立功劳的作用。《魏书·道武帝纪》:“簿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匹,牛羊四百余万头。班赐大臣各有差。”[1](卷2,P24)这是道武帝对全部参战官员的赏赐,其目的是要奖励建树功劳的全体官员。实际上,北魏官员建树军功、事功达到标准者,都能获得马匹赏赐。《魏书·昭成子孙·秦明王翰传》:“(拓跋仪)又从征高车。仪别从西北破其别部。又从讨姚平,有功,赐以绢、布、绵、牛、马、羊等。”[1](卷15,P371)《魏书·李顺传》:“徐州既平,诏遣兼黄门侍郎常景诣军慰劳,赐宪骅骝马一匹。”[1](卷36,P835)拓跋仪、李顺就是因有军功建树而获得马匹赏赐。当然,这种赏赐不是使所有立军功者都能获得。《魏书·安同传》:“太祖班赐功臣,同以使功居多,赐以妻妾及隶户三十,马二匹,羊五十口,加广武将军。”[1](卷30,P712)显然,能够获得马匹赏赐,一般都是立有很高军功者。

北魏国家对建树事功者,也是如此。《魏书·高祐传》:“(高祐)以昔参定律令之勤,赐帛五百匹、粟五百石、马一匹。”[1](卷57,P1261)《魏书·崔挺传》:“(崔挺)以参议律令,赐布帛八百匹、谷八百石、马牛各二。”[1](卷57,P1264)《魏书·李彪传》:“(李彪)以参议律令之勤,赐帛五百匹、马一匹、牛二头。”[1](卷62,P1389)高祐、崔挺、李彪都尽力制定律令,实际正是一种受重视的事功,因而,也就使他们能够获得马匹赏赐。而且,对取得多项事功者,获得的赏赐更丰厚。《魏书·高闾传》载孝文帝诏:“(高)闾昔在中禁,有定礼正乐之勋;作蕃于州,有廉清公干之美。自大军停轸,庶事咸丰,可谓国之老成,善始令终者也。每惟厥德,朕甚嘉焉。可赐帛五百西、粟一千斛、马一匹、衣一袭,以褒厥勤。”[1](卷54,P1208-1209)据此诏令可知,高闾获得赏赐,正是对他“定礼正乐之勋”、“廉清公干之美”各项功劳的奖赏。

北魏国家更重视向建树特殊功劳者的赏赐。《魏书·成淹传》载孝文帝敕令:“朕以恒、代无运漕之路,故京邑民贫。今移都伊洛,欲通运四方,而黄河急浚,人皆难涉。我因有此行,必须乘流,所以开百姓之心。知卿至诚,而今者不得相纳。”显然,因为孝文帝很满意成淹能够保证黄河的通畅,所以,赏赐他“骅骝马一匹,衣冠一袭”,[1](卷79,P1754)以此进行表彰。

由此可见,北魏皇帝对取得很高军功、事功的官员,多以赏赐马匹的做法“以旌其能。”[1](卷19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P463)由于这种赏赐与官员的显赫功劳结合在一起,也就能够保证这些官员尽力为国家政权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增强国家机器运转的效率。

北魏国家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施政更符合国家的需要,将赏赐马匹与吏治相结合。《魏书·源贺传》:“(源)贺上书谢。书奏,高宗顾谓左右曰:‘以贺之忠诚,尚致其诬,不若是者,可无慎乎!’时考殿最,贺治为第一,赐衣马器物,班宣天下。”[1](卷41,P921)这一记载说明,受考核的官员能够获得赏赐马匹的标准要求很高,并不以考核达标为限,而是考核必须达到优异的标准,才符合赏赐的条件。除此之外,北魏国家对官员的考核,还包括评估“年牢”。所谓“年劳”就是国家对官员一年业绩的考核。《魏书·酷吏·高遵传》:“(高遵)后与游明根、高闾、李冲入议律令,亲对御坐,时有陈奏。以积年之劳,赐粟、帛、牛、马。”[1](卷89,P1921)这里提到的“积年之劳”,就是“年劳”的累积。如果“年劳”累积,达到规定的优异标准,也能成为获得赏赐的依据。由此来看,这种马匹的赏赐,显然是要表彰考核获得突出成绩的官员。

不仅如此,北魏国家对治理地方政绩特别优异的官员,也实行马匹赏赐。《魏书·道武七王·广平王连传》:“(拓跋浑)后拜假节、都督平州诸军事、领护东夷校尉、镇东大将军、仪同三司、平州刺史,镇和龙。在州绥导有方,民夷悦之。徙凉州镇将、都督西戎诸军事、领护西域校尉,赐御马二匹。”[1](卷16,P400)《魏书·李孝伯传》:“拜(李)祥为太守,加绥达将军。流民归之者万余家,劝课家桑,百姓安业。世祖嘉之,赐以衣马。”[1](卷53,P1174)《魏书·李宝传》:“(李韶)出为冀州刺史。清简爱民,甚收名誉,政绩之美,声冠当时。肃宗嘉之,就加散骑常侍,迁车骑大将军,赐剑佩、貂蝉各一具,骅骝马一匹,并衣服寝具。”[1](卷39,P887)显然,拓跋浑、李祥、李韶获得马匹赏赐,都是对他们治理地方取得优异政绩的奖赏。

北魏国家还将作风特别清廉的官员作为赏赐对象。《魏书·良吏·鹿生传》:“(鹿生)再为济南太守,有治称。显祖嘉其能,特徵赴季秋马射,赐以骢马,加以青服,彰其廉洁。”[1](卷88,P1901)可见,鹿寿兴被赏赐马匹,正是对他为官清廉的彰显。可以说,北魏国家一直重视实行这种做法。例如,灵太后下诏:“(路)邕莅政清勤,善绥民俗。比经年俭,郡内饥馑,群庶嗷嗷,将就沟壑,而邕自出家粟,赈赐贫窘,民以获济。虽古之良守,何以尚兹。宜见沾锡,以垂奖劝。可赐龙厩马一区、衣一袭、被褥一具。班宣州镇,咸使闻知。”[1](卷88《良吏·路邕传》,P1903)很显然,国家向廉吏赏赐马匹,不仅是对他们的褒奖,而且,试图督促官员能够以清廉为荣,进而使廉洁为官能形成风气。

北魏国家重视礼仪的建设与推行,因此也将赏赐马匹与礼仪活动结合起来。《魏书·游明根传》:“其年,以司徒尉元为三老,明根为五更,行礼辟雍。……赐步挽一乘,给上卿之禄,供食之味,太官就第月送之。……后明根归广平,赐绢五百匹、安车一乘、马二匹、幄帐被褥 。”[1](卷55,P1215)这 说 明 ,孝 文 帝 实 行 养 老 礼后,三老、五更都能获得特别的优待。可以说,游明根获得马匹赏赐,正是厚待五更的一种体现。当然,北魏国家为推行礼仪而实行马匹赏赐,不限于养老礼。《魏书·外戚·高肇传》:“(高扬)高祖初,与弟乘信及其乡人韩内、冀富等入国,拜厉威将军、河间子,乘信明威将军,俱待以客礼,赐奴婢、牛、马、彩帛。”[1](卷83下,P1829)北魏国家实行的客礼,是重要礼仪。客礼中的客,分为上、中、下客。据此可见,北魏国家对客礼中的客,也实行马匹赏赐,以此表明国家对推行客礼的重视。

概而言之,北魏国家将授予马匹作为高规格的赏赐,因此,就使这种赏赐具有特殊性,进而也就将这种赏赐与国家重要的施政活动密切结合在一起。北魏国家的马匹的赏赐,可以体现皇帝对皇亲及特殊地位官员的恩恤;能够显示对建树显赫军功、事功官员的特殊奖赏;可以突显考核中最优异、治理地方政绩极突出官员的荣誉;能够起到彰显作风清廉官员的表率作用;还能够表现对不同礼仪推行的高度重视。因此,这马匹的赏赐不只是使官员获得物质利益和受到特殊优待,实际上,也就与维护国家统治有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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