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实施,亮点解读看过来!
2021-10-20桂芳芳谢睿
桂芳芳 谢睿
让孩子远离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享有更充分的平等权、人格权、隐私权,需要法律的有力保护。
学生欺凌和校园性侵害问题,是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今年9月1日起,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特别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以及从业禁止制度如何在学校层面实施、衔接,设置了针对学生欺凌问题的多方治理机制,明晰了政府部门、学校、教职人员的权责。
《规定》具体有何新颖之处,又将如何保护孩子?我们通过以下几个真实案例,剖析这些新举措的现实意义。
案例一:公厕内,女学生被扇20个耳光
今年8月,网上流传出一个引发众怒的未成年人欺凌视频。视频显示,在一个公厕内,一个女孩先后被两个女孩扇耳光,其中一个身着红衣的女孩连续扇了20下。
8月16日,公安机关发布通报称,经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侵害人王某某(女,14岁)和被侵害人朱某某(女,14岁)曾在QQ上发生争吵。事发当天,两人在城区某餐厅相遇,后王某某等10人和朱某某来到附近一公厕内,继而发生了欺凌事件。
近年来,类似的学生欺凌案件屡见不鲜。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发布的中国教育追踪调查(CEPS)数据显示,有19.1%的初中生在校园里遭受过身体上的暴力伤害,而言语欺凌的发生率更是高达49.6%。
面对如此之高的学生欺凌案件发生率,《规定》在“专项保护”中设立了一系列详细具体的保护制度:
首先,学生欺凌案件具有隐蔽性,只有少数案件因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有视频流出,才引起学校和社会的重视。针对这一情况,《规定》要求教职工积极作为,主动了解、发现可能存在的学生欺凌事件。
《规定》要求,教职工应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他们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如果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如果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发现学生欺凌后,除了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学校更应有所作为。因此,《规定》要求每个学校都应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由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共同参与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认定和处置,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参与学生欺凌治理。
在《规定》施行后,学校一经发现类似本案的欺凌视频,或发现校内发生了欺凌事件,就应立刻开展调查,交由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处置,并通知学生家长参与。认定构成欺凌的,学校应对欺凌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并要求家长严加管教。对于本案这类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为,学校在处置的同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二:教师强奸学生,校长隐瞒
湖南某中学两名教师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在数年间先后强奸9名该校未成年女学生,其中8名甚至未满14岁,还有一名12岁女生被两人伙同校外人员轮奸。作为人民教师,居然如此猖狂,学校难道没有人发现他们的所作所为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通报了该案。其实,早就有学生家长多次向该校校长、副校长反映该两名老师猥亵学生,但两名负责人收到线索后不仅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除了罪犯的兽行罪恶滔天,涉事学校两名负责人的严重失职、麻木不仁,同样令人发指。他们充耳不闻、不管不问的做法,相当于纵容了施害者的恶行,也错过了保护更多学生免于被侵害的机会。
针对类似的学校负责人隐瞒不报行为,《规定》中有比以往更加详细的问责机制,明确规定校长为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如学校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除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规定》还要求全体教职工履行报告职责。教职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如教职工发现学生受到侵害,却未及时报告,应受到处分。这一规定能够把每一位教职工作为一个“结点”,编织成一张发现之网、防控之网,让隐藏在学校中的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案例三:强奸犯竟再次当上教师
贵州某国际学校的六年级女生娜娜(化名)放学后告诉家人,自己在学校遭到了猥亵。而向娜娜伸出魔爪的,竟是语文教师刘某林。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遭到刘某林侵犯的学生,不止娜娜一个人。
更不可思议的是,刘某林此前在遵义市某小学担任校长,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的审核仅是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学校层面仍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要求,部分学校在教师招聘、审核上确实存在纰漏。
对此,《规定》明确要求学校把好教师入口关,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4类人员不得聘用: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针对已经入职的教职工,《规定》也要求学校定期核查,发现以上情况,应当及时解聘。学校还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等一系列机制,预防并制止性侵害。如果学校疏于監管,校长个人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规定》还要求教育部门、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
以上规定覆盖了从教师入职到履职的全流程,填补了学校层面审核劣迹人员的制度空白,意在从源头净化校园环境。
除了防治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恶性问题,《规定》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权利,在保障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权、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中,有很多举措很新颖。
例如,《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又如,《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方便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目的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只是第一步,后续的有效实施,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相信在《规定》的详细指引下,政府、学校、社会都将更加规范、有效地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进程中来,共同为未成年人织起安全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