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审视与完善
2021-10-20陈春来李建明
陈春来?李建明
【摘要】 随着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日趋活跃,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幅明显,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运用现状和运行机制来看,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既有违法所得认定不一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有对被害人的损失补偿程序缺失等程序方面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为总体框架路径,從违法所得采取总额没收原则、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和增设被害人损失赔偿制度等方面,对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进行构建与优化。
【关 键 词】著作权法;版权保护;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作者单位】陈春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独立之诉研究” 阶段性成果;2020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刑事涉案财产检察监督研究”(SJ202021)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18.023
随着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日趋活跃,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幅明显,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经过修改,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等,但关于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规定仍未做较大修改。因此,审视与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有助于解决侵犯著作权涉案财产的依法处置问题。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实践样态
著作权又称版权,属于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从形式上看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著作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需要有形财产如图书等作为载体。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刑事程序执行,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在通常的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包括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1],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也不例外。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财产和财产性利益[2],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主要是指通过销售侵权复制品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又称为犯罪工具,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主要是指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违禁品主要是指内容违法的侵权复制品,如淫秽书籍、反动报刊等。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主要包括没收程序、返还被害人程序和扣押程序。没收程序的决定机关是法院,法院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对侵犯著作权的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对侵犯著作权的涉案财产进行没收。如果法院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则一般由法院执行局来负责执行。扣押程序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涉案财产处置可以分为实体性强制处分和程序性强制处分,实体性强制处分主要包括将规定的财物没收和返还被害人,程序性强制处分主要是查封、扣押相关财物。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涉案财产原则上予以没收,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这些涉案财产被没收之后,是否一律销毁,实践中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涉案财产被没收之后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予以销毁,但著作权法对于何为“特殊情况”并没有相关解释。对于违禁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淫秽物品、毒品等,但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违禁品主要是指侵权复制品等非法财物,如盗版的印刷品、光盘等,虽然其中有些盗版书籍和光盘属于淫秽物品,但是也有很多非淫秽物品的盗版书籍——这类非法财物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禁品,却也进行了销毁处理。如江苏淮安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童话大王”郑渊洁著作权的案件中,查获盗版图书100余万册,公安机关在结案后将对其进行销毁[3]。这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禁品”的非法财物是否可以经过一定的授权采用妥当的方式再利用,值得探讨。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问题审视
在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既有违法所得认定不一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有对被害人的损失补偿程序缺失等程序方面的问题。
1.“违法所得”认定不一
执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是否应当扣除违法犯罪成本,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一方认为,违法所得应当扣除违法犯罪成本,主要理由是侵权行为人投入违法经营的成本本来就是侵权行为人的合法财产,违法所得扣除犯罪成本后进行没收,对侵权行为人来说易于接受,如果全部予以没收,则会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负担,对侵权行为人来说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这种观点。
持否定说观点的一方认为,违法所得不应当扣除违法犯罪成本,主要理由是侵权行为人投入违法经营的成本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是合法的,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后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否定说的优势在于方便计算,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影响具体判决。如在吴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非法经营数额272万余元,罚金140万元,但并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判项。法院判处的140万元罚金比较高,是否存在对违法所得没收的考虑则不得而知。在许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110万元,在对被告人退回的1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判处罚金8万元。通过比较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则罚金数额相对较低;如果无法追缴违法所得时,则罚金数额相对较高。即对于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的,法官在判处罚金时会予以考量。这里的罚金起到追缴违法所得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违法所得认定的问题造成罚金适用的不统一。
2.涉案财产处置程序有待优化
首先,侵犯著作权案件中的扣押程序缺乏司法审查,存在风险。其次,被害人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不足。被害人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情况不明,在想要了解财产的处置情况时无从参与诉讼,权利行使缺乏程序保障,导致被害人并不能完全参与刑事诉讼,只能被动地配合、协助侦查[4]。再次,涉案财产权属证明比较困难。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关于涉案财产权属性质的证明比较复杂,如行为人是否有未经许可的证据,侦查机关认定较为困难,而行为人举证则较为便利。为加强对公民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侵权行为人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对于侵权复制品和犯罪工具,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般规定予以没收、销毁,而没有补偿被害人的相关规定。若能将具有利用价值的涉案财产通过法定程序补偿给被害人,则既可以帮助被害人挽回一定的损失,又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优化进路探讨
1.违法所得或可采取总额没收原则
违法所得认定时采取总额没收原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收违法犯罪所得的通常做法[2]。德国刑法一开始也不是采用总额原则,而是采用净利原则,后来通过司法实践发现采用净利原则不科学,于是从1992年开始引入总额原则,法院在认定违法所得时不再扣除犯罪成本[5]。英国和澳大利亚在认定犯罪收益时也是采用总额原则,对于符合“犯罪生活方式”的罪犯,其所有财产均推定为犯罪收益[6-7]。这种对违法所得的认定采取总额没收的方式,一方面便于计算违法所得,有利于减轻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犯罪,经济犯罪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目前,我国大部分司法解释已采纳总额原则,如办理走私案件和金融诈骗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采用总额原则。因此,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可采取总额原则,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2.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除了行使公诉权,还应当行使涉案财产没收之诉等,有学者称之为刑事对物之诉[8]。刑事对物之诉的启动机关只能是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要求没收涉案财产。构建刑事对物之诉程序,既可以加强对侦查机关涉案财产处置的司法审查,又可以约束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在对物之诉程序中进一步查明涉案财产的权属、性质,对涉案财产做出规范处理。
(1)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决定与执行程序
首先,对公安机关在审前程序中采取的查封、扣押涉案财产的程序性强制处分,相关法律应当引入诉讼化因素,建立听证审查机制,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进行监督[9]。对于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返还被害人和没收的决定程序,相关法律应当完善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审理程序,加强对涉案财产权属、性质的审查认定。其次,涉案财产处置决定的执行应当保障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和第三人其拥有的相关权利,執行扣押时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对返还被害人的告知,可以通过直接通知、指定代表人或公告告知等方式进行传播,最大范围地使无法确定的被害人得知申报权利的途径。
(2)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的救济程序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当事人和第三人对违法扣押、返还、没收的行为有申请救济的权利。若当事人和第三人因违法扣押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法律应赋予对涉案财产处置不服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
(3)优化涉案财产处置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对物之诉中,检察机关作为启动机关提出没收涉案财产的诉讼请求,因为不涉及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影响,且财产处置具有可回转性,因此,证明标准只要达到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或者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同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也要达到同样程度[10]。有学者建议在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关于违法所得等涉案财产的证明运用刑事推定,但要限定一定的条件,如在举证比较困难且特别需要此推定时才能够使用,只要辩方反驳达到 “合理怀疑”的程度,即不能认定检察机关主张的“违法所得数额”[11]。
3.增设被害人损失补偿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刑法、著作权法等尚未规定被害人损失补偿制度的这一现状,我国刑法和著作权法等可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增设侵犯著作权被害人的损失补偿制度,进而确保侵犯著作权被害人因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益损失,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语
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问题是整个刑事诉讼涉案财产处置程序问题的一个缩影,存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实体法和程序法交叉等问题,覆盖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全过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涉案财产处置问题越来越多,健全并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程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需要传统司法理念向现代司法理念的转变,又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如对物之诉的构建涉及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但有些工作机制是能够尽快修改完善的,如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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