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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我国融合教育发展的困境与对策

2021-10-18王智慧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融合

王智慧 李 芳

(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与教育科学学院 天津 301617)

自1994年《萨拉曼卡宣言》正式确认融合教育思想以来,融合教育已经成为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潮流,备受全球关注与讨论。融合教育所体现的差异平等、个性多元的时代主题顺应了教育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其强调特殊儿童有权进入普通学校进行学习,发展自身的潜能,与普通儿童共同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西方融合教育思想的影响下,积极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融合教育模式——随班就读,旨在帮助更多的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随着2014年和2017年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提出以及国务院于2017年对《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使得越来越多的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增加了在普通学校进行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提高了我国融合教育的水平。然而,我国融合教育在取得一定进步的同时依旧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尽管我国关于提高融合教育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仍然没有改变片面追求入学率的现状,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依然很低。由于受传统的残疾观以及精英教育的影响,特殊儿童与家长的要求依旧被拒绝与忽视,许多进入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无法获得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出现“随班就坐”“随班就混”的现象,造成特殊儿童“回流”的产生。为了促进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提高我国融合教育的质量,部分学者进行了理论研究:彭兴蓬等[1]从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深入探讨融合教育理解、理念、理论、理想四个维度的发展困境;赵斌等[2]基于共生理论的视角下提出创造共生的社会文化环境;高宏等[3]从文化的角度指出社会等级观念、法制观念与制度的缺乏以及社会民众思想观念的封闭是造成我国融合教育步履维艰的重要因素。融合教育的发展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与参与,而现有的文献很少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因此,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来探索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困境与对策,为融合教育的实现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关于融合教育发展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一)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利益相关者这一词首先出现于1963年斯坦福研究中心的一篇管理论文中,随后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随着研究的深入,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界定不断丰富,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弗里曼(Freeman)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公司目标实现影响的团体或个人。[4]伴随着研究的发展,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的范围逐渐扩大,逐步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领域。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集中不同团体的力量才能实现。融合教育要想获得成功不仅需要主动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寻求自身持续发展的动力,还需要了解各个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探寻不同团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把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因此,融合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努力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为融合教育的发展创造出和谐共生的实践环境。

(二)融合教育发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类别。我国融合教育获得突破需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而有关推动融合教育进步的利益相关者是与融合教育有密切联系对融合教育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具体来说,对融合教育的实践产生重要影响的群体包括(见图1):政府、普通学校、普通教师、普通儿童及家长和特殊儿童及家长。本文在借鉴弗里曼以及万建华观点的基础上,依据对融合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影响力以及各个群体存在的合作潜在性与威胁潜在性,[5]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混合型利益相关者、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以及防御型利益相关者。

图1 融合教育的利益相关者

其中,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为学校和教师,他们具有高合作潜在性以及高威胁潜在性。当学校或教师积极践行融合教育时,不仅可以在物理空间上实现融合还可以在本质上促进普教与特教的联动,将会有力的推动我国融合教育的实施进程,但是当学校、教师拒绝接收特殊儿童或消极应对融合教育时,则会阻碍我国融合教育的实现;政府作为发展融合教育的强势力量、权力中心是融合教育事业的领导者也是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教育公平,政府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制定融合教育相关政策、制度,调节不同群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利益的整合;在实施融合教育的过程中,特殊儿童及家长作为融合教育的受益者将会实现与普通儿童及家长相同的权益,特殊儿童将会享受同样的优质的教育资源并参加各项活动,离开社会的灰色地带活跃于主流社会,成为融合教育这一政策的支持型利益相关者;而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主要集中在普通儿童及家长。《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指出:“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区县为单位统筹规划,重点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指定其招收残疾学生。”虽然从文件中并未看出融合教育对普通儿童及家长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普通学校缺乏具备特殊教育背景的师资,[6]与特校未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等,[2]导致普通学校融合教育的实行主要依赖于普校现有的资源,一定程度上会削减普通儿童的教育资源,使得普通儿童及家长的利益受损。此外,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划分不是一层不变的,会随着具体的情景、行为发生相应的动态变化。为了使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凝聚力,共同致力于推动融合教育的发展,就需要对利益相关者的目标、诉求进行分析,找寻彼此之间行为的共同性与利益的共同性,形成合力,促进融合教育在我国的实现。

二、利益相关者视角下融合教育发展的困境

(一)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与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以政府、特殊儿童及家长为代表的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与以学校、教师为代表的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长期复杂的利益博弈。二者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支持型利益相关者期望混合型利益相关者能够快速促进融合教育的发展、使特殊儿童在普校学有所长、实现同普通儿童的融合与混合型利益相关者难以实现这一诉求上。普通学校作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产物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运行模式,要想打破这种已发育成熟的机制不仅需要足够的时间与勇气,还需要依靠外部与内部的综合力量来完成。但是如今,融合教育实践面临着普通学校内部力量较弱以及外部力量不足的现况,学校内部需要解决一系列推行融合教育的难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混合型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双方之间的利益较量主要表现为:

一是资源问题。普通学校进行融合教育需要大量投入人力与物力。无障碍环境的创造、资源教室的建设、资源教师的聘任以及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等,都需要充足的财政以及师资支持,但是目前普通学校面临着特殊教育专业师资的匮乏、支持保障体系薄弱[6]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学校不得不尽可能利用学校的内部资源来践行融合教育,制约着普通学校对融合教育的执行力度,损害了普通学校的利益。

二是管理问题。由于部分特殊儿童存在情绪与行为问题,难以控制自身的不良情绪、行为,这对学校以及教师的管理造成困难,不利于维护校园、课堂的稳定与秩序;除此之外,由于特殊儿童的成绩与普通教师绩效相分离以及融合教育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也没有得到有效建设,[7]导致普通教师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使得普通教师缺乏推进融合教育实践的动力,可能会造成部分教师忽视特殊儿童的利益诉求。

三是教学问题。普校融合教育教师多由普通教师担任,虽然他们有丰富的普通学校教育工作经验,但是却严重缺乏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使得他们难以灵活调整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无法对特殊儿童进行针对性教育,难以帮助特殊儿童获得快速发展;不仅如此,普通教师除了要完成普通教学任务,还需要兼顾特殊儿童的学习生活,这也大大增强了普通教师的教学压力与负担。

四是生源流失问题。普通儿童家长对融合教育的认识不足,[8]部分家长认为融合教育不利于特殊儿童的发展以及会影响普通儿童的学习,[9]不仅如此,更有家长不能接受任何特殊儿童在自己子女所在班级接受教育。[8]因此,家长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会将子女转至其他的学校,使得普通学校面临生源流失以及招生困难的风险。

(二)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与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与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贯穿于整个融合教育实施过程。与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中特殊儿童及家长不同,普通儿童及家长作为融合教育这一政策的被动接受者、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满足自身的需要会与特殊儿童及家长形成对抗性关系,因而具有高威胁性与低合作性。而围绕于二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集中在优质教育资源的争夺与是否享有相同的权益上。

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每个儿童都具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随着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他们将会拥有与普通儿童相同的教育资源,如:接受骨干教师的教育、参与各种社会和校园活动、学习各种知识、阅读多种书籍,获得了原来特殊教育系统中所没有的资源。然而,教育资源具有有限性,随着特殊儿童的加入,普通儿童所独享的教育资源将会被特殊儿童所分享。又由于特殊儿童自身的特点,需要更多的教育资源给予支持,导致普通儿童获得的教育资源将大大减少,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下降严重损害了普通儿童及家长的既得利益,进而双方产生矛盾与分歧。如:特殊儿童的融入使得普通教师不得不对其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时间,继而减少了对普通儿童的关注,不仅如此,学校为了实现融合教育将会花费大量资金为特殊儿童建设无障碍环境等,降低了对普通儿童教育资金的投入,损害了普通儿童的利益。除此之外,融合教育对象具有模糊性和混乱性,在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并行发展的情况下,融合教育的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特殊儿童。[10]那么,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普通儿童并不享有与特殊儿童同等的权益,难以获得个别化教育计划服务以及资源教师的支持等。同时,我国有关普通儿童及家长利益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并不完善,这也就加深了特殊儿童及家长与普通儿童及家长、支持型利益相关者与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三)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与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为响应国家积极发展融合教育的号召、建设学校积极的形象、获得社会、媒体和特殊儿童及家长的青睐将会开展融合教育,招收特殊儿童。但是作为防御型利益相关者的普通儿童及家长由于对融合教育的积极方面认识不足,[8]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会与学校产生利益纠纷,而二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主要集中在混合型利益相关者想要推进融合教育在本校的实践与防御型利益相关者不支持这一行为上。

首先,由于我国融合教育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融合教育资金、资源支持不足等问题,使得普通学校缺少开展融合教育、对特殊儿童给予支持的教育设施,如:无障碍环境的创设、资源教室的建设、特殊教材的使用、教学设备的购置,而这些条件的匮乏也将难以适应特殊儿童的发展、满足特殊儿童的需要,为融合教育的成功实践带来困难。其次,教师是融合教育的直接实践者、融合教育取得巨大进步的关键,然而我国融合教育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11]缺少有关特殊教育的知识与技能,对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不够了解,难以依据特殊儿童的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教育教学,不利于特殊儿童在普校里取得快速发展与进步。除此之外,部分特殊儿童具有情绪及行为问题,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儿童的安全造成影响。由于特殊儿童注意力难以集中,控制不住自己的不适当行为,进而会扰乱课堂秩序,不利于优质课堂的形成以及良好学习环境的创设,影响到了普通儿童的学习与进步。不仅如此,普通儿童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期,喜爱模仿,缺乏分辨是非的能力,在日常与特殊儿童相处的过程中会无意识的对其进行模仿,进而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对普通儿童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以上利害关系造成普通儿童家长联名抵制特殊儿童入学这一事件的发生,[12]与混合型利益相关者产生持续性的利益博弈。

三、利益相关者视角下融合教育的发展对策

融合教育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复杂、敏感的利益关系决定了我国融合教育的实现“道阻且长”。探寻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共同目标,满足利益相关者之间共同利益,把握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是融合教育顺利实施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找寻我国融合教育的改进路径。

(一)拓宽利益相关者参与渠道,促进彼此协作与交流。融合教育的进行涉及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纠纷,进而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要想推动融合教育在中国的快速进步,就需要整合多方利益团体的力量,推进民主决策,听取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寻求不同群体间行为共同性与利益共同性,兼顾利益团体的各种需求,把握彼此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在融合教育的实践过程中要推动民主化决策,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具体来说,首先要建立民主参与机制,拓宽利益相关者利益表达渠道,打破传统梯度式的决策方式,让不同主体参与融合教育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之中。可以采用听证制度、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在讨论中找寻利益共同性,达成共同目标,实现求同存异。其次,要加强家校合作。融合教育的成功实践需要家庭与学校目标达成一致、形成合力。因此,可以建立家校委员会,就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普通学校如何获得成长与发展来共同商议、决策,明确学校与家长的角色与职责,实现有序参与,寻求彼此之间利益最大化。除此之外,可以创建新型家校合作模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用线上交流合作的方式。家长与学校之间、不同利益家长群体之间可以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共享资源信息,互相帮助与支持,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从而形成家校合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学校形成和谐、多元的融合环境。

(二)合理制定政策制度,寻求不同群体的利益平衡。融合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政策进行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在当今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一定程度上都会损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而也将面临不同群体的阻挠。因此,要想顺利实施某一制度政策,就需要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团体的利益诉求,注重政策制定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首先,我国应进一步加强诉讼制度的建设,使利益相关者在面对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没有受到公平对待时,可以利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自身合法的利益,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强有力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次,我国需要完善融合教育教师评职加薪制度,使融合教育教师以及兼职融合教育的教师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维护教师的应有权益,从而增强教师对融合教育的认同感以及归属感,提高教师对融合教育的投入。除此之外,我国还应促进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赔偿制度、社会资助制度的建设,[13][14]使残疾人有法可依、依法行使,为残疾人的发展创建完善的制度环境,建设平等、和谐、共创的社会环境,实现权益与制度的融合。最后,我国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学生,无论是特殊儿童还是普通儿童都可以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教育支持服务,普通儿童也可以享用针对特殊儿童所建设的资源教室以及所打造的师资力量。同时,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普通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针对普通儿童的不足或长处设计补缺或拔高的课程,最终使普通儿童与特殊儿童都可以享受到融合教育带来的好处,满足二者的利益与需求。

(三)完善资源配置,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融合教育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纠纷主要围绕着资源展开,而有限的资源是造成融合教育寸步难行的关键因素。因此,国家应加强对融合教育人力与物力的投入。首先,政府要保障融合教育充足的发展资金,普通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是制约其践行融合教育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为普通学校融合教育的实施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进而普通学校可以根据本校中特殊儿童的数量来合理建设资源教室、聘任资源教师,为特殊儿童提供个别化计划服务,也为在职融合教育教师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同时,国家财政要加大对普通学生以及残障学生的经费投入,考虑到普通儿童与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满足二者不同的利益诉求,获得相应的适合自身发展的资源。不仅如此,国家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专业领域中人才的培养。融合教育推进需要充足的师资,融合教育教师、资源教师、巡回教师等都是帮助普通学校顺利开展融合教育实践中必不可少的资源,而教师又是融合教育顺利实施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国家应加大师资培养力度,使教师具备普教与特教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为我国融合教育的实现提供充足的后备人才。除此之外,建设普校与特校资源共享机制,打破二者并行发展的局面,充分利用特殊教育学校的人力与物力来支持普通学校融合教育的开展,满足特殊儿童对教育教学的特殊需求,促进普校融合教育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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