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策研究
2021-10-18赵翡,王秦
赵 翡,王 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北京100101)
一、个人理财业务经营现状
(一)理财产品余额总体保持平稳
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38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共存续4.73万只,存续余额23.40万亿元,产品余额近两年基本保持稳定。受季度考核等因素影响,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在季度内呈现“前高后低”的变化趋势(见图1)。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9年)》
(二)经营产品数量多且增长速度快
以招商银行为例,2013年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为2502支。2014年招商银行全年累计个人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实现最高,达到12 135支。2015年,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为8 330支。2016年,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个人理财产品4 401支。截至2017年年底,受到金融监管政策以及其他设立子公司等因素影响,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有所下降,共发行产品4 660支(见图2)。
图2 招商银行全年累计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数量
(三)互联网为挖掘客户群体提供新的契机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2018年全国网民数量8.3亿人,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2018年利用部分网络应用的用户数量见表1)。
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顾客信息,个人理财业务多以“小而散”的客户群体作为服务对象,互联网大数据充分利用这些“小而散”但具有强大韧性、上升潜力和回旋余地的客户数据,银行将更好地了解客户并为客户提供更为细致的个性化需求产品。
二、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角度
1.缺少个性化理财产品。首先,大部分理财产品仍然是属于基本的存款和贷款之类的组合产品,并在其设计和内容方面都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其次,国内商业银行同类型理财产品蔓延的现象十分严重,各家产品之间相互模仿彼此成为替代品。最后,商业银行并没有针对每个客户设计出属于客户自身的个性化理财产品。以上不仅会导致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减少利润收益,而且还会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最终使得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新产品的研发建设。
图3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2.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足。当下各大银行之间,有关业绩高低的对抗竞争仍在继续,为了提高业绩并为本行追逐较高的经济利益,会出现银行信息与客户真实信息不对称、相关理财产品风险警示引导不足的情况。一旦因银行的过错而造成投资者资金的损失,不仅违背了客户进行理财的初衷,而且银行会失去信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了阻碍,甚至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3.银行销售方式较为单一。目前,选择新媒体数字技术获取信息的人越来越多。另外,因为传统媒体工具在信息传播上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越来越少的人仅依靠传统媒体获取信息。越来越多的银行一味地套用传统模板,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营销,无法结合当前的新媒体时代进行有效的调整,迎接新的方式方法,导致传媒工作效率相对较低。
(二)客户角度
1.缺少正确的理财意识。由于客户大多没有涉足金融领域,也缺少正确的理财指导,更多的是从众跟风心理,风险意识淡薄。很少有人能看懂或者从来不仔细阅读购买理财产品时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或注意事项,仅仅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来获取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情况,缺少正确的理财意识。
2.客户个人信息隐私泄露。一方面,客户在登录任何一家网络平台时,需要填写相关信息,这些机构有时会对客户信息保管不当,甚至低价出售客户信息,导致客户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客户只是网络平台的使用者,既不了解网络平台的运行原理,也缺少自身保护意识。为图方便不在官方正规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操作,盲目相信其他网络平台的安全保障系统,导致个人信息隐私泄露。
3.缺少风险意识。一方面,客户风险管理理念较为落后,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大多只听取银行工作人员传递的警示信息,并不从多方面深入了解产品所存在的风险,过分希望得到较高收益。另一方面,客户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在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都无法与专业人士相比。
(三)监管角度
1.监管力度薄弱,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由于工作压力或工作绩效的原因,监管人员往往只注重表面工作而不注重效率和后果,只注重管理而不注重服务,未能根据历史和环境条件创新监管体系,这导致了客户对银行监管不严产生不满情绪。另外,我国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部分人员的知识能力、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并不能有效应对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他们的基本业务水平达不到应有的标准,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对监管人员进行再监管。
2.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已经在银行监管方面颁布实施各种法律法规,但是还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受历史和环境条件的影响,我国现行银行监管立法内容相对有限,针对的问题比较单一,所以容易造成银行监管的漏洞。最后,立法缺乏可预见性,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缺少有效协调,导致银行监管的某些方面出现冲突或重复。
图4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三、发展对策
(一)银行角度
1.创新开发个性化理财产品,研究客户个性化特征。首先,要根据每个客户的具体情况,推出与之相符合的个人理财产品,让客户从中受益。其次,在完善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结构方面,要了解客户在各个工作时期的资金需求和理财需求,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制定合理专属的理财计划,提供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理财方案,实现产品由趋同一致向差异化方向的转变。最后,银行要根据客户自身的特性和需求,量身定制专属的理财服务,在此过程中,要为客户讲解理财产品的类型与性质,并做出客户投资理财的计划书,寻找适合客户的市场产品定位趋势,为客户提供参考及建议,以及时为客户处理相关的问题和要求,从个性化出发激活客户的无穷效能。这样,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利润,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面临的社会矛盾。
2.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首先,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围绕着特定的理财产品,设立可以对可能发生或潜在的风险进行监管、控制做出重要决策的委员会,以及可以为客户进行咨询的委员会。升级并适应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系统,采取“自我创建+外部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其次,如果客户已经决定购买理财产品,这时银行工作人员需收集客户经济承受情况,结合理财产品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制定具体防范风险计划。最后,加强银行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展示的行为,为银行和社会公众的沟通构建桥梁。
3.利用互联网解决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营销方式单一的问题。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先要保持商业银行所拥有的客户量及客户信息资源的平稳运行,并且以现代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应用发展为基础,根据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营销方法创建网站或网页,构建适合的搜索引擎来检索信息。增加关键词被搜索引擎收录的机会,使得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能够找到最有效的信息,并为用户获取信息提供方便。此外,可以使用电子邮件营销的方法,事先获得用户许可,向目标用户传递有价值的信息。
(二)客户角度
1.客户自身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意识。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回报与风险是相关的,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只是信托契约关系,银行不能为投资者做出最终决定。银行虽然为投资者提供金融理财咨询服务或综合理财服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是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自己信赖的银行,熟知自己所购买产品的特点,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购买。
2.客户信息防泄漏。利用网络做理财的用户,应在三个方面做好隐私保护工作:一是网络用户在使用手机、电脑时要注意网络的安全性,要浏览正规网站,下载正规软件,避免病毒或黑客截取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在电子设备上还要安装防护软件,构建防御机制,抵挡网络中潜藏的各种危险,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二是自觉保护他人隐私信息。网络用户要了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危害性,不做他人隐私信息的传播者,主动举报网络上的非法传播行为,提升网络的安全性。三是提升思想素养。认识到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抵制盗窃和转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自己隐私的同时保护他人的隐私。
3.掌握正确的理财原则。虽然很多客户通过投资理财获得了第一桶收益,但如果想要坚持对自己的资金进行长期的有效管理,就要合理安排投资周期,这样投入的资金才能像滚雪球一样增值变多。一旦投入资金这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防范金融陷阱,根据自身的财富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三)监管角度
1.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首先,监管部门要从根源上落实监管责任,要对我国个人理财市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严格的监管,加大对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营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及突发事件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监管力度提升是关键。这就需要定期监管资产报告、追踪产品净值变化、及时调查和解读市场信息,加强与客户对话的能力。最后,加强个人理财监管,必须高度重视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在确保理财安全性的同时兼顾效率。将个人理财的监管做到制度化,建立专业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对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立法机构要尽快进行完善。其次,来自各个具体行业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不同的特点,监管部门应该更进一步的区分和确认各个下属相关部门需要参照或遵守的制度。需明确哪个机构负责监管,要制定更加严厉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打击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最后,应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明确告知客户与个人理财产品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产品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