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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若干思考

2021-10-15彭新林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1年9期
关键词:行贿人市场准入黑名单

彭新林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精准、有效惩治行贿,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规范指引。

《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是备受社会关注的反腐法治热点。该制度通过联合惩戒等机制,依法依规剥夺行贿人因行贿而谋取的各种不正当利益,并且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等方面作出限制,大大提高了行贿的违法成本,对于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构建绝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其涉及反腐政策、反腐理念、反腐机制、反腐措施等多个方面,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反腐败斗争实际,既要把现代法治、治理的科学理念融入制度构建之中,也要明确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要使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相关制度协同配合,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笔者认为,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避免原检察系统推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存在的漏洞。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检察系统建立有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有关单位提供以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为主的诚信咨询等服务。但该制度的设计及实践运行,存在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信息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部分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行贿人改头换面借壳“死而复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实施效果。

鉴于此,当下应将涉嫌行贿犯罪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党纪政务处分的行贿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信息统一录入“黑名单”,实现行贿信息的分级分类录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制度,真正让行贿者寸步难行。

二是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涉及面广,特别是联合惩戒机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履行,尤其需要加强制度构建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确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主攻重点等内容,使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与相关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等協同配合、同频共振。

另一方面,亦要充分发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实践探索的积极作用。每个地区发展水平、政治生态、反腐情况等都存在差异,地方的探索能为顶层设计提供重要的实践支撑,使制度构建“接地气”。为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必要继续指导相关地区依法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三是要着力构建有力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

以往检察系统运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检察机关只负责建设档案库和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不介入、不干预、不负责对其具体处置,也无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情况的义务。

因此,相关部门、单位或对行贿人行贿情况不了解,或无强制性的惩戒义务,实践中依据职责权限对行贿人作出具体处理的情况比较少见,客观上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预防贿赂犯罪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为此,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应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强化纪检监察机关与相关机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从而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强大合力。(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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