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企业开展DICT业务的不同模式比较与注意事项
2021-10-15曾晖
曾 晖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1 DICT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场景)与特点
(1)销售模式。客户对项目资产明确提出所有权要求,只接受电信运营商开具的设备销售发票,只和电信运营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但不愿意在合同中体现电信运营商的代理人/设备代购人角色。电信运营商从供应商采购项目设备与相关服务,一揽子交付给客户。销售模式的特点是:一是全额确认设备销售收入和成本(大收大支模式);二是设备销售需要利润,存在预算管理压力;三是电信运营商面临供应商选择、采购流程、供货时长、支付金额等诸多细节问题。
(2)转租赁模式。客户在合同结束后要求资产所有权,只接受电信运营商开具的发票,不接受设备销售条款,设备产权实质归客户,但客户不愿意签署设备买卖合同,故采用转租赁模式,即电信运营商先向供应商租入项目设备,再将项目设备出租给客户。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不占用电信运营商的投资预算;无法归集到DICT收入科目,只能归集到“经营收入-其他、网络设施出租收入”科目;电信运营商需要承担信用风险。
(3)投资型模式。电信运营商投资建设DICT项目,设备归电信运营商所有,客户以设备租赁费、集成服务费、电路租费或单一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方式分若干年分期支付款项。该模式的特点:客户不要求设备资产的所有权;需要电信运营商有足够的资本性支出预算;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全额确认DICT业务收入,提高当期收入;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进项13%、销项6%);新建资产的投资回报率高8.5%。
(4)受托代销模式。客户要求对项目资产具有所有权,只接受电信运营商设备销售发票,可以接受第三方出现在合同中,也同意在合同中体现电信运营商作为设备提供方的销售代理人角色。这种模式下,电信运营商不承担设备滞销、应收款的风险;不确认设备销售收入、确认代销手续费、核算增值税;项目设备款通过往来核算;电信运营商适当收取代销手续费,并缴纳相应增值税,不能出现代销手续费用为0的情况,否则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5)标准代购模式。客户要求对项目资产具有所有权,客户可以接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客户同意在合同中体现电信运营商作为设备代购人角色。该模式下,电信运营商不承担设备相关的主要风险;电信运营商不确认设备销售收入、不涉及设备相关增值税;电信运营商代购垫付的设备款通过往来核算;电信运营商要对代购设备承担质量风险。
(6)非标准代购模式。客户要求对项目资产具有所有权,允许电信运营商代购项目资产,但只接受电信运营商统一提供的发票,并将资金统一支付给电信运营商。这种模式下,电信运营商不承担设备质量外的相关风险;电信运营商不确认设备销售收入,但涉及设备相关增值税;转付设备款通过往来核算,电信运营商极有可能需要垫资。
(7)三方合同合作分成模式。客户不要求资产所有权,同意与电信运营商、第三方企业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接受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共同合作提供的业务与服务,接受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分别提供的发票;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企业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双方共同投入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双方共同定价、共担风险。该模式下,项目设备由第三方投资,利于电信运营商节约投资;如果引入的第三方是民企则更有利于回款;必须达到第三方企业提出的投资回报要求。
(8)两方合同合作分成模式。客户不要求资产所有权,不接受电信运营商与第三方企业的联合投标,不接受第三方企业体现在合同中,只接受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发票。电信运营商与客户签订两方合同,引导和说服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电信运营商与其他合作方分别应承担工作与责任的内容,或形成可佐证电信与合作方共同提供服务的支撑性依据。在后向合同明确电信运营商与合作方应承担的工作与责任。该模式的特点与三方合同合作分成模式一致。
2 不同业务模式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
下表综合对比了上述八种DICT业务模式对电信运营商的影响。
3 灵活选择适用的DICT业务模式
通过上表1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电信运营商最为有利的是受托代销、标准代购和合作分成3种模式。但如果现实中大多数客户不接受DICT项目有第三方加入,或不接受第三方提供的发票,要求电信运营商作为一揽子服务提供方,在企业目前投资计划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是否要求资产所有权选择非标准代购模式或两方合同合作分成模式。
表1 不同业务模式带来的影响
惟一可以将DICT业务全额确认集成业务收入的是投资模式,而且是在该模式下向客户提供单一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视频监控服务等业务,否则,应确认通信网络设施出租收入。
4 开展DICT业务需要关注的财税风险
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电信运营商在开展DICT业务时,需要关注以下财税风险:
(1)滥用“租赁”、“免费”、“赠送”等存在视同销售计税风险。
(2)未对不同税率产品费用分别描述,导致合同无法或错误解析风险。
(3)客户履约条款不合理或不清晰,导致欠费无法及时回收风险。
(4)设备所有权描述不清晰,存在产权争议风险。
(5)变更销售项目产生虚开发票风险。
(6)多税率业务违规开具预存款发票,产生虚开发票风险。
(7)列收收入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造成收入错计风险。
(8)列收收入项与实质服务内容不一致,造成收入错计和虚开发票风险。
(9)延迟列收,存在收入和税金延迟确认风险。
(10)收支不匹配,出现负毛利风险。
(11)“背靠背”合同高进低出,出现进项和销项倒挂风险。
(12)代购模式进项税获取不足,增加公司税负风险。
(13)商务模式与经济实质不匹配,导致税负率错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