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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

2021-10-13何佳琦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正义法治

何佳琦

摘 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崇高的,益趋现实的概念,是未来世界格局的发展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正义的事业,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合适的治理方式,现代国家社会必然遵循法治,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的关系,使二者共同实现全人类的福祉,通过探寻契合人类命运共同的法治治理模式,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的融洽,相辅相成,以期世界迈向新的,美好的,正义的时代。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正义

一、引言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的理论和实践,于2017年10月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在2018年修宪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是中国把握世界潮流的智慧体现。在新冠肆虐的背景下,每个民族、每个国家应团结互助,摈弃各自的偏见,全力化解新冠疫情的威胁,恢复各国有序安全的社会生活。努力把养育我们的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实现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生活。

人类命运共同体益趋现实,不论是现在,还是未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应当是全人类的共识,仅仅是概念是不能有效实现其功能,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具现,需要规范维系,为世界各国都能接受。自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法治是各国倡导推崇的治理模式,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能与法治结合在一起,能实现良好的规范之治与全人类的美好愿景吗?探寻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不仅要俯瞰国内的法治建设,还要思虑全球的法治联系、衔接以及建设。面对矛盾冲突,更要思虑公平公正的解决之道,希冀中国通过实践符合自身特色与正义的法治之道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引领世界人民谋求,追求并实现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意义与法治意识形态挑战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意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中国对外关系的要旨,也是对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精准把握,更是未来国际关系的指导准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历经时代发展并结合自身特色而绽放出的伟大理论。不仅是古老的天下大同以及“和”思想的复兴,更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进一步的发展,亦是中国文化愈发自信的表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是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天下体系”创造性转型。由“家族—国家—天下”的古典中国政治体系转型至“个人—国家—世界”的现代国际政治框架, “个人”指的是超越西方个人主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意义上的全人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核心是推进并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可以看出这份事业的伟大,亦是体现中国的大国担当。中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热忱之心,在信奉自由主义的国家看来,却是荒诞的,不可相信的,甚至具有威胁性,为中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造成负面效应,亦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思路造成挑战。

(二)法治意识形态的挑战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借鉴了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设想的终极社会形态是共产主义社会,继而人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建构的世界符合马克思对人类世界发展的理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应当为之奋斗的事业。通过社会性的方式来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建构和谐的世界关系。最佳的社会性的方式就是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法哲学领域给予法治何种启示?那么就要探寻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各自的追求,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是和平、安全、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具有多元化。法治追求的是什么?通过观察奉行自由主义法哲学精神的国家,自由主义法哲学关注的重点是个人理性,个人是国家与社会的根源,法律与个人自由息息相关,所以,自由主义法哲学可谓是个人论法哲学。以个人理性基础为的法哲学指导下,以自由与人权为基石建立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其法治追求的就是自由。我国的官方的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探寻的法的根源是社会生产关系,继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基础,法律是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分析逻辑,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阶级论法哲学,继而确立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法治追求是人民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富强。自由主义法哲学关注个人理性,馬克思主义法哲学关注社会阶级,不同的底色,就注定不同的法治追求。就以人权来说,自由主义法哲学便是推崇个人自由的保障,而对于我国来说,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我国对于人权的理解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对于人权的观念本质就是对自由的倡导。

可以说,法治意识形态的冲突是最大挑战,再加上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霸权主义的作祟等等消极因素,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何种法治模式才能弥补这世界化的裂痕。尤其在自由主义盛行的时代,自私功利占据主导地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体现的是全人类的荣辱与共的“超我”意识,不仅要利己,还要利他。自由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追求的是人的自然性,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要求的是人的社会性。在人性中,自然性与社会性对立。在法治意识形态中,自由主义与马克思是主义针锋相对的。哲学的本质是穷尽事物的道理,所以,法哲学的本质就是穷尽法律本身的道理,法律本身的道理就是法的真与善。那么法治的应当表达的是什么?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匹配的法治模式应当是什么?唯有探寻清楚,才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法治的研究路径与目的

(一)法治的研究路径

黑格尔说过,法是自在的,法律需要被设定才能存在。然而,自在法必须体现的是人的自由意志吗?其实,并没有这么复杂,澳门学者黎晓平教授对此作过经典的表述“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内在表达”,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有序的交往与交换的正常关系。自启蒙时代以来,法的观念总与自由相关,然而自由不是放纵,起初更多的是强调的自律。随着时代发展,自由的边际在不断扩大,人权亦是以自由为基础而受到推崇。有学者认为人类命运依靠人权维系,人权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总结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人权的共同体。如果这般定义,是不能有效契合并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如果依靠人权就能维系,如今的世界就不会是如此乱象。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人类的共同善,法与法律也应当体现这种善,法治是对这种善的维护与关怀。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法治只会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社会是人和人之间交往、交换活动而构成的整体,社会的存在就是人与人、人与群等种种关系的内在要求,法治如何维护与关怀这种内在的要求,首先要设定法律让人们服从,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该法律必须是良好的法,基于对善的追求,法治体现的良法之治。 为了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这种共同善,法治的研究路径也必须是社会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治理国际关系国内关系的两个面向。解决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产生的矛盾,本质就是公正地分配各方的应得利益。以全人类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国家、民族以及个人产生冲突的根源可列为四大冲突:其一,宗教信仰的冲突,如十字军东征;其二,资源和战略的冲突,如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其三,意识形态的冲突,如美苏冷战;其四,中西之间的文化冲突。可惜的是,总结的四类冲突迄今为止都没有完全消除,以至于拉兹教授在优雅地总结法的规范作用之后,没有完善地总结法的社会作用,其理由就是社会不同,难以观察其共性。兼顾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应当通过国内与国际两个面向社会关系的作用进行观察,方能全面清晰合理的分析。风险社会理论的兴起,之所以不少学者借鉴德国社会学家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提出自己的见解,是因为该理论认为风险依赖于观察系统的社会建构,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全球化不断进展,法社会学也不断蓬勃发展。在帕特丽夏·尤伊克和奥斯汀·萨拉特主编的《法社会学手册》,详尽说明了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路径包括三种:叙事、身份、可视性,尤其身份路径的法律文化研究对美国的法律以及政治领域影响深远,既成就美国民主党的政治优势,也为美国将来的撕裂埋下伏笔。面对法律愈发技术杂烩的趋向,伯尔曼教授认为目前只有走向一种法的社会理论,才能摆脱20世纪后期的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危机。“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罗马法曾言,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人而设的,可以说,法治的本质最终是对人的统治。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我们需要通过人类社会关系的结构、性质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对人类的共同命运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制定的法律更适应全人类社会关系的互动。法治的研究路径必须是注重全人类的社会关系,继而进行全局性思考,求同存异,方能构建美好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法治模式,必然是维护与关怀全人类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并发展。

(二)法治的目的

法治要维护与关怀全人类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并发展,法治需要表达何种目的方能做到?先暂且不表。法治的目的取决于法的目的,法的目的是什么,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维莱教授认为法的目的应当是正义,并关联特殊正义。何谓特殊正义?是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界定的:特殊正义包括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根据澳门学者黎晓平教授认为,“特殊正义”实质上是以“法”为对象并对其加以定义。“特殊正义”的客体不是人的行为,而是“物”,是必须在社会生活中进行分配的“物”:包括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精神的,如财产、义务、荣誉、惩罚等等;关注的是“物”的正当;寻求的目的就是使每个人得其所应得,秉持的是比例的平等,保持一定的适度,避免过之而不及,进行中道公允的分配。可以说法本身就是代表着正义,在欧陆不少民族语言中,法与正义是同义的。罗马法的基本精神中蕴含正义的原初之意,那就是“各得其所”。虽然康德先生认为是各人之所得能够保证不能被他人行为侵犯。但是,不管何种观点依旧掩盖不了法的本质,就是要公正的保证人自主地对物的占有。如何公正地保证,就是要秉持分配正义。在自然状态下,这种是无序混乱的争夺,在社会状态下,根据国家社会设定的法律,每个人平等地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人不仅要凭借权利去占有应得之“物”,还要保证不侵犯他人应有之“物”。美国的德沃金教授创立了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的权利论,希望调节二者的矛盾,然而,平等与自由是天然对立的,正如鄂振辉学者一针见血的评价,“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的镇静剂,而并非良药。”以平等为起点,终点在哪里?不少学者都决定走向通往自由的大路,然而,古代的先賢早已经指明了终点之处——正义。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关系生产的美德。在古希腊时代,法律就等同于正义,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华夏虽未能产生法学,却也孕育了礼学,礼学之要义在于“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可以说无论法学还是礼学,其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秩序,有效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换等等关系。借此,法本身的目的就是正义,自在的法应是正义的法,法的目的决定法律的价值,法律价值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法律实践本身就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运作。因此,被设定的法律应具有正义价值,才能让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在这一层面上,为了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就必须实现正义之治。不少学者认为通过不同国家的法律互相借鉴,弥补制度缺漏,进而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化。然而,这只是技术层面的,以目前的全球的局势,可谓百年未有之变局,局限于术、用层面的法律互鉴,并不能有效弥补目前全球化的导致裂痕,毕竟,真正的正义价值已被忽略近两百年之久了,实现正义仿佛就是实现自由,在如今自由主义法哲学占据上风的时代,自由成为这个时代的法律精神与原理,即便正在遭受现实的惨痛代价。2020年11月份,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泰勒·科文在彭博社的专栏里发表的文章《新冠疫情正在促使美国的领导力超过中国》中称:“美国(应对新冠疫情)的经验表明,美国这个国家承受得起伤亡。”人民的生命安全在美国某些“精英”眼里根本不值一提,20多万人的死亡在美国政府眼里就是数字而已,却依旧鼓吹人权与自由,这是多么大的讽刺!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维莱认为现在的法的目的不再是正义的,而是为“个人利益”服务,人权价值在他看来,是发明的一种“意识形态”的虚假承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树立的正确的义利观,中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造福世界,就需要唤醒法本身的正义价值,使法治符合正义价值取向,而不是自由价值。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立足于阶级论,以经济基础为视角,认为正义价值是经济交易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公正,经济公正的终极目标是成就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提出从按劳进阶至按需的分配的方式,本质是“得其所得进阶至得其所需。”契合法之正义的原初内涵。法治需要以正义价值为核心来建构一套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范体系,使其成为可运行框架,最终成为可操作的机制,在未来能够团结更多的国家与人民来齐心建设美好的世界,法律的价值应是正义,唯有正义之治才能够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关怀全人类社会,塑造正确的义利观,缓和并解决人际关系、国际关系、人类与生态关系以及代际关系的矛盾,虽然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但是两者并不等同,马克思对自由的理解比自由主义法哲学高一步。人权不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是非道德的要求,目前宣扬人权与自由的时代,正如米歇尔·维莱教授尖锐的批判,这是法的堕落。法治之目的符合正义价值,才是符合法之道体,保证人类命运共同体名副其实。法国哲学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基于其意志和对象的普遍性,服从法律就服从本人的意志。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语境下,其法律表达的是全人类的共同善,服从它,就必须服从全人类的善的意志,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本身的概念,对西方法的个人主义思想就带有一定的冲击性。然而,我们依旧要遵循事物本身的道理,法的目的存在于法本身之中,唯有确立以正义为目的的法治,才有利于完成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事业。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问题与法治模式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问题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更显得弥足珍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寓意世界大同的美好理想,就必须要清楚我们要关注并解决的基础问题,构建和平、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仅仅依靠中国自己,只能做到独善其身,所以全世界的国家、民族以及个人需要一起加入。怎样才能让全世界积极响应,法的道理给予答案,就是分配!比如在新冠疫情背景下,中国对自己开发的新冠疫苗在全世界如何分配。平等是法的基础性概念,平等与自由是对立,过分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不平等。个人论的自由法哲学是存在天然缺陷,尽管它通过经济全球化造就了一个经济繁荣的市场经济时代,却也留下满目疮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社会现象,使社会关系恶性互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想让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感受其正义,必须要有一套相应的良好分配制度。在前文已经述明,以平等为基础属性法律必然以正义为导向,并且是世界性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由正义法治维护,就更应当体现分配正义,不是基于自由与人权的,是基于平等的分配正义。哪里有平等,哪里才有法律!关注分配问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不少学者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很多学者从政治角度、经济角度、文化角度以及法律角度,提出共同权利、价值共同体、共同体模型等等概念,来完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然而最基础,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分配!国内社会如此,放之于国际社会更是如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做到良好的分配,让各人、各民族、各国家都能得其应得之“物”。自由主义支配下的经济全球化为何会持续加剧社会财富分化,其根源是按资分配的弊端所导致的。完全放开的市场经济,必将导致不公不义的社会。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实现世界的共同繁荣,对于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审慎地看待,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是必须要保持的。我国的按劳分配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的经济公正思想,亦符合了法之正义的原初,是具有极大优越性的分配制度。市场全球化的今天,最显著特征是资本的跨境流动和金融资本的高速膨胀,前者让资本越来越趋向于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或地区,然而,劳动力不能有效的全球范围流动。后者让不少国家或地区的产业高度空心化,导致不少人失业,亦让不少中产家庭趋向于破产境地。我国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实现世界的共同繁荣,必须要尽最大努力调控国内的市场经济,避免金融资本过度吞噬,为国际社会的金融监管做出榜样。自启蒙时代之后,人类极力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却不限制资本的扩张。不患寡而会不均,资本无限地扩张,正在侵蚀人类生存繁衍的根基。先贤亚里士多德观察希腊城邦,每个城邦都会面临如何将社所有类似利益的事物和类似负担的事物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配置安排。简而言之,就是分配。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从古代到现代,亦是如此。自1648年以来,哪个国家遵循分配正义的理念,再顺应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潮流,成为二者的有利推手,其发展路径的战略与政策再契合生产力的要求,四者达到同步时,该国将会迎来自己的国运,如大日东升,磅礴昂扬,势不可挡!当国运衰退时,其根本原因就是分配制度首先出现问题,无论是罗马帝国,还是目前欧美地区出现的反全球化浪潮,就是最重要的证明。不断攀升的失业率,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利益集团手中,这种恶性的分配制度,不是平等的体现,也不是正义的要求,更不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追求。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质就是对平等追求,契约要保证交换正义才是平等的契约,反之,则是不正义的,是没有实现各得其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础就是分配,唯有重视分配,才能关注到各个阶层的所需,方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贯彻正义,有效的解决财富分化问题,能够给予每一个人机会,不仅要分配利益,还要分配负担,这才是正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想的共同善,必须是全世界各国、各民族以及各人的权利义务的统一,继而保证全人类社会关系良性互动,推动全人类的社会秩序良性运行。

(二)法治模式

构建维护与关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模式,其目的必须是正义,既是正义,必是正义之法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不断加速,取得了重大进展。随着新冠疫情的威胁不断扩大,自由主义支配下的國家系统显示出超越正常认知的疲态与混乱,人类命运共同体着眼于全人类,超越个人理性的自私趋利,与地球的全人类同呼吸,共荣辱。是超越人的自然性,呼吁并推崇人的社会性。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法治,关注社会阶级,其目标是保障人民民主当政与人民幸福生活。自由主义鼓吹的人权与自由,在新冠疫情面前,遭受极大挫折,不少学者认为这是制度出了问题,以其法哲学原理分析,其问题的爆发恰恰反映其制度内在的精神与原理的缺陷,不论是政治上的还是法律上的,建立在个人理性基础上的法哲学,充满了功利性与自我性,加之民粹主义的推波助澜,使其更加极端化。如果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依旧以关注个人,注重自由的法哲学思想来构建其法治,是很难做到共治共享。

法律是免于情欲影响的理智或智慧,法治更是将这种智慧体现于治理过程中,为了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为了善法善治,通过道术体用合一的分析,这份智慧必然是正义的智慧,盲目推崇自由主义支配下的法律观,这样的规范,这样的治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歧途,是没有出路的。正以之法治的目标是通过改善人类社会关系,并促进全人类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继而造福个人、民族、国家,最终使全人类共享美丽世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是阶级论法哲学,洞察了人类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令人清醒和务实。社会层面是法治关注的重要面向,客观理解本国的社会实情,方能构建良善的法治。借此,为了维护与关怀人类命运共同体,法治模式必须要遵循两点,即党领之治和正义宪章之治。

1. 党领之治

党领之治,简而言之,就是坚持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建设国内法治时要坚持,同理,构建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模式亦要坚持,这是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决定的,不能以西方自由主义的标准进行评判。即便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的法治具有国际意义,坚持党领,亦是不可动摇!如黎晓平教授所说,民族的复兴,国家民族的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的深层次的信念,是历史赋予中国共产党的使命,是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让中国共产党承担其历史赋予的使命,这是近代以来任何一个政权都没有获得的使命,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天命,让中国共产党具有担当,正正当当引领和领导中华民族走在民族复兴的大道上,在未来,会是引领整个人类文明走在光明的正道上。

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的法治兼具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中国提出这种共同善的理论,是引领整个人类和人类社会走在文明发展的正确道路上。立足于国内的社会实情,放眼于如今的国际社会形势,应当支持党的领导,从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经济崩溃到如今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的纳卡冲突,国家的强大,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的安全。没有社会,法治就无从谈起。没有社会的存在,就会沦落为自然状态,个人的生存充满危险,是兽性暴露,充满暴力和无序,自在的法也就无法出现。现任的国务卿蓬佩奥推出的《中国挑战的方方面面》,这种带有反华性质斗争的报告,虽然历史会证明这是一篇腐朽且落后的报告,但是,管中窥豹,即便经历了新冠疫情的肆虐,人类命运共同体逐渐从观念变成现实,却依旧有违背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不和谐音符,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非难。亦如沈逸教授所说的,中国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担当大国责任的体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是认真的,中国共产党不怕误解,不介意通过实践向世界证明自己的主张。

滄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模式,需要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尤为必要的,中国的政治文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在沉寂了两三百年,苏醒后依旧会走向世界前列。同理,中国的法学体系亦会创新出比西方自由主义更高级,更正义的法学体系。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团结一致,无惧外界的挑战,我们走的路是大路,走的道是正道,一定会通向光明的未来。

2. 正义宪章之治

正义宪章之治,受澳门学者黎晓平教授提倡的文明宪章理论的启示,黎晓平教授在论述中国治道时,认为中国之道可谓是仁爱、和谐、公义和统一,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国家都会制定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文件,在法学意义上,中国之道就是我国的大宪章,体现自然和规范的秩序,存于远古,适于今时,相伴与人类文明历史的进展。在文明宪章之治下,诸多治式如法治、德治、礼治等综合衡平运用。契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正义宪章,着眼于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不同的社会体系,不同的文明历史,不同的法哲学教义,不同之间的文化激荡碰撞,需要正义宪章弥合分歧,在新冠疫情肆虐之前,自由与人权成了这个时代支配性的精神与原理,渗透于各个领域,弗朗西斯·福山教授的著名思想历史终结论就认为资本主义应当被定于一尊,是历史的终极形态,不会被超越。然而,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在2020年新冠疫情的冲击下,弗朗西斯·福山教授基本承认新自由主义模式已到末路。当中国以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完成工业化,崛起于世界东方,具备与西方列强在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平台上同台竞技的实力时,西方列强先是感到不解迷惑,然后就是恐慌,一如当初美国盛行麦卡锡主义,信奉“丛林法则”西方列强,深陷“修昔底德陷阱”,将中国民族复兴的契机当作潜在的威胁,中国一直奉行的是不称霸,对单极霸权,两极分治以及少数人关起门来鱼肉全世界的统治模式抱有反对态度,因为我们曾是受害者,这是不正义的,我国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美好的世界,与地球上的所有国家协商、合作、共建、共享以及共治,这份理想是植根于中国人血脉里的仁爱、和谐、公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项正义的事业,其法治也必然要遵循正义宪章,在法哲学意义上,正义应是最高的价值,正义宪章必然是全人类社会的大宪章,体现法的真正精神与原理,法典应是保证人民实现正义的圣经!

正义宪章必然体现综合衡平的比例平等的分配正义,以及算数比例矫正正义与交换正义,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网络信息的逐渐涉及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资本更是与其结合形成如今兴盛的金融资本,造就了繁荣,亦带来了萧条,事后的分配无法有效实现正义,甚至无法都无法做到良性分配,继而导致矫正失衡,交换的回报明显不对等。正如亚马逊的垄断地位的界定,如今盛行美国的芝加哥学派以消费者福利与市场经济效应界定垄断地位,传统的市场份额占比界定趋于没落,可以说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法契合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理论,当然,这样的方法是否正当,是否正义?暂且不论。自启蒙运动到如今,人类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提出诸多有益的制度,然而,对于自由与人权是高歌提倡,并无限追求。放置、甚至放纵资本的无限扩张。2020年12月11日,我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之一就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资本的无序扩张不仅是我国亟须应对的问题,更是世界面临的难题。究其根本原因是西方法牺牲了正义价值,而选择了追求资本的自由发展,为资本自由扩张服务。

传统的法治,保障私权利不受侵犯,然而,当今世界,资本以私权为衣,利用公权为其服务。因此,正义宪章之治,必须要治资本权力,才能让处于乱象的全球人们对世界秩序重燃希望,除了要做到亚里士多德教导的特殊正义,还要做到控制正义。分配正义是对“物”的分配,控制正义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是对“取物的行为”和“得物的结果”的控制,遵循比例的平等,对强大一方的不正义行为严加控制,弱势一方的正义行为宽松控制,保持社会关系内的力量动态衡平,维系一种适度,强大的一方不会因其强大而肆意妄为,弱小的一方也有茁壮成长的机会,不会被扼杀于摇篮之中,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物”是否符合共同善的道理,不符合应当再次分配。控制正义关注的是国内社会与国际社会的各类关系行为,尤其是资本的肆意收割财富的行为,这类畸形的社会关系行为如果会对一国乃至全世界造成极大风险,无论这个关系行为多么契合普世价值或形式合法,还是有必要对其规制、纠正并建设,资本的运行应当有益于全人类共同命运,追求全人类的共同善,而不是为某个人、某集团或某国家的利益服务。法治目的就是敦促众人守法、服从法律,在自由主义法哲学的法律证成中,个人服从法律,实质是为了本身的自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个人乃至国家服从全人类的共同的美好意志,如果从哲学角度认为分配正义是各得其所应得,矫正正义是各失其所应失,交换正义是各(自主均等)换各自所得。控制正义就是控各取其所得的取之比例和制各得其所的得之比例,遵循比例的平等,禁止巧取豪夺,杜绝财富两极分化,进而改善分配正义,使其更加合理。亚里士多德提倡的个人品质就有自制,控制正义就是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自制。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基于社群关系,为后世的正义理论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然而,随着自由主义的盛行,正义理论的着落点渐渐移向个人与资本,如鲁道夫?施塔姆勒的正义法四大原则昭示的人之为人的尊严自由,休谟的分配正义理论以财产权为核心,亚当·斯密的分配正义理论以交互正义为基础,罗尔斯意识到分配正义的实现取决于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合作而产生的利益划分。然而,罗尔斯仍然以自由优先,依旧没有跳脱自由主义的渊薮。唯有马克思通过关注资本主义的整体关系,发现资本主义体系在本体论上就是一般的不正义,是对人的强制异化。正义宪章之治的实现离不开在社会关系的运用,如今的时代最为冲突社会关系就是代际关系的矛盾,人与生态关系的矛盾以及国际关系的矛盾,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法治来消除这些矛盾,如何消除,遵循控制正义与特殊正义,控制人类对自然生态的利用、控制这代人对下一代人的有限资源的过度开发,禁止他国对他国的凌弱挑衅等。尊重各国的自主独立,让各国在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对各国的控制进行合理的安排,大国应有大国的责任担当,小国应遵守自己的本分,和平协商。控制正义是在分配正义的前后,本质是对分配正义的改善,使分配正义获得形式与实质的合一,缓和解决社会关系的矛盾,获得社会的共同善,继而,不论是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全世界的人类不管来自哪里,都可以获得分享这种共同善。这是法治所追求的道理,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道理,更是正义宪章之治追求的道理。

正义宪章就是正义之理,是法律人的血脉、事业和理想,指引法、法律以及法治的前进方向,简而言之,正义宪章之治就是控制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综合衡平适用的治理模式。

五、结语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沧桑。今日之世界格局堪称百年未有之变局,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合作才能造就比往昔更加美好的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促进法之正义价值的复兴。对于全人类命运的共同善,只有正义之治,才能做到!历史终将证明,西方自由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必是错误的,坚持党领之治,走符合自身特色的现代化道路方是正确的。正义是法的根本道理,也是政治的基本道理,更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道理,未来的时代必然是正义构成其基本的精神与原理。遵循正义宪章之治,对维护与关怀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需的成本与时间,并作合理的、正当的规划、统筹、协调以及分配,继而促进全人类的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法治的共同目标是造就正义的世界,使全人类都能平等的共享共同善,中国应有自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通过党领之治和正义宪章之治,引领世界迈入公平正义的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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