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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对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

2021-10-13王海兴

关键词:国家治理孔子

王海兴

摘 要:德治与法治内在关系的失衡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低效的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孔子论德治与政刑之关系为视角探讨中国国家治理德治与法治的启示。其旨在突破原有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二分法、主次性、互融性等困境,改善德治与法治关系,以提升国家效能。解决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关键在于坚持德法共治的理念,它是实现德治与法治关系有机衔接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良策。

关键词:孔子;德礼与政刑;德治与法治;国家治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当前,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协调统一问题是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重新立足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辨析德礼与政刑的政治思想,无疑有助于国家治理理念的改善。现阶段对德治与法治关系进行的相关性研究十分丰富,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要点。

其一是二元分立问题。这类问题集中体现在德治与法治二者分立,以德治与法治的单一向度论述对国家治理的影响。有研究认为“政者为正对执政者的主要诉求就是公正。国家治理必须持守公正的伦理向度,因为它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的成败[1]。”也有研究认为“可见,孔子所称述的无为而治乃是一种以德治官的德治,或者说,以德治官的德治是孔子无为而治成其为无为而治的透底之论[2]。”“孔子对道德教化十分关注,认为治理国家和管理人民要采取道德教化。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该类研究聚焦于德治与法治的单一向度,虽然分别系统详细地阐述了二者对国家治理的影响,但难免陷入法治与德治二分法的困境。

其二是主次性问题。有研究认为“在孔子那里德是第一位,是其政治哲学的基础。但这并不等于说孔子不注重刑法的作用,只不过是坚持德主刑辅的为政之径[4]。”也有研究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5]。”“最终形成了以德为统领、以法为配属的“德—刑”或“德—法”国家二元治理方略。”[6]这类研究集中于在德法之关系中德治或法治某一方面应该在国家治理中占主体地位,虽然强调了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主次性,但却忽视客观环境下二者是互换、甚至是相容关系。

其三是互融性问题。有研究认为“不管在理论阐述和社会事件中,我们都应超越“法律(或道德)至上”“德法并重”“德法互济”的认识,将对德法关系的认识推向德法共治。”[7]也有研究认为“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协同,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法治与德治的密不可分、相互依赖。”[8]“可见,只有德法互补、各展其长、共同治国,才能充分发挥德法作为治国之二柄的作用。”[9]“法治与德治各有特点,但是单纯的依法治国和单纯的以德治国都有局限性,好的国家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10]“总之,德治和法治在规范领域并不存在必然性的冲突或矛盾,两个概念是相容的。”[11]这一类研究关注德治与法治二者关系的互融性,比较系统完整的论述了二者内在的关系及各自特征,但没有区分德法共治的畛域。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从传统政治文化中汲取养分更进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认知,从而才能改善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为此,本文以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国家治理过程中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即德治与法治关系。

一、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

孔子所说的德礼与政刑思想其实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方式。第一种是“养与教”;第二种是治与管。养教的国家工具是“德”“礼”,治管的国家工具是“政”“刑”;养教即是德化教育,治管即是法律保障。德礼为主,政刑为辅,这不仅体现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中心思想,同时也体现出德礼与政刑的治国之术在治理方式上的刚柔并济相,把道德教化与政刑辅助统一结合起来的治理方式。这也是孔子治国教民政策的核心思想。孔子的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其实就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两种不同的治国理政方式。以下从“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德”与“礼”“政”与“刑”、三个方面论述孔子的治术之道。

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在孔子看来,德礼是柔性国家治理模式,而政刑是刚性的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孔子强调以仁为核心的施政之策,德主刑辅则是对孔子仁政的不同形式的表现,是通常具有普遍性的治理方式,如子曰:“为政以德,誓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2](《论语·为政》)另一方面,孔子也深知人性之不足,也主张以政刑的手段来达到稳定社会之目的,刑主德辅是通常具有特殊性的治理方式,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论语·为政》)孔子向来是主张德法合用来治理国家的,德法都体现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国家治理是目的,如孔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13]

因此,在孔子看来无论是“德主刑辅”或“刑主德辅”二者都是治理之工具,其目的都是要达到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国家治理的效果,从这方面来说,孔子是个德法并用的现实主义者,而非倚重于德礼与政刑任意一边,二者不可偏废。

德与礼。德与礼的思想来源于孔子的“养”与“教”。养教是对德礼的体现,而德礼是养教实施的工具。孔子认为养民对统治者来说是第一要务,也是仁爱之心的表现。孔子的“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要求统治者和富裕阶层的人要乐善好施,故而博施济众应是圣人之业,正如子曰:“百姓足,君熟与不足。百姓不足,君熟与足?”[12](《论语·颜渊》)即孔子认为统治者要使百姓富足,才能使自己富足,百姓都不能生活下去,统治者怎么能富足,统治者的财富既要取之于民,又要用之社会,这才是真正的养民,从而也是作为君子通向仁德的必然要求。当然,孔子的养民是以民生富足为目的,使人民能够自足,但并不是使人民追逐财富的扩充,孔子的观点不在乎财富的绝对产量,而在乎财富分配相对平均。孔子曾说:“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1]因此,使人民自足是养民的目的,君子仁德的体现。第二层含义是指要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即无论是上到君主下至平民百姓都需要像天地一样拥有天朗气清,乾坤朗朗的刚正之气,即人间正气。要完善自己的品性和修养,效仿先贤哲人。正如孟子曰:“吾善养浩然之正气。”[12](《孟子·公孙丑》)再如“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之上风,必偃。”(《论语·颜渊》)以及“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樹。夫政也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12]都是强调要有美善的品格与行为,因此孔子的养不仅仅在于养民,更在于养德,这是孔子养的两层含义也即是德的目的所在。

同样,孔子的“教”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以道教人。通过讲道理来说服他人的一种教育。如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2](《论语·颜渊》)第二层含义是以身作则。尤其是统治者作为表率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引导和教育他人。如“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12](《大学·总纲领》)当把二者结合起来即是言传身教,很显然对于“教”孔子更看重其第二层含义,即重身教轻言传。孔子强调从政者要修身为起点,若不仁且在高位,就失其起点。正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12]以及子曰:“先之劳之。”请益。曰:“无倦。”[12](《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修身以正人,实在是至简的道理,不仅不用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也是孔子强调“礼”的目的所在。

政与刑。政与刑的思想来源于孔子的“治”与“管”的政治理念。政刑是治管的工具,通過治与管来推行政刑的实施,利用政与刑来达到治与管的目的,是孔子的方策之举。孔子的“治”即是政,通过政治的手段来使统治者来治理好国家,依靠从政的人的德行来治理国家。如子曰:“为政以德,誓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2](《论语·为政》)。孔子的“治”不外乎治人和治事两层含义即用政治的手段来治事,以个人的德行来治人。孔子除提倡以“以政治国”之外,同样也提倡“以刑治国。”而“以刑治国”的方式来源于孔子对“管”的思想强调,管也就是用一切典章制度来管理规范人的行为,通过典章制度来治人管事。如“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12](《论语·尧曰》)虽然孔子有天下归仁的理想,但同样也深知人性天赋的不足,因此强调以政刑来弥补德礼的不足之处,同时他也认识到政刑的作用有限,仅仅作为教化的补充手段,所以,孔子主张德礼为主,政刑为助。如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以及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12](《论语·尧曰》)孔子认为政刑不属于道德与教育的范畴,恰好是对道德与教育的治国理政的方式的发展与完善。

此外,就孔子德礼与政刑之关系来看,“德礼”体现为国家治理的道德层面,“政刑”体现为国家治理的法治层面,良好的国家治理不仅需要靠有德行的人治理,更需要靠优良的制度机制等一系列体系治理,而孔子的“德礼政刑”一方面要求不仅要有圣人之治。治理国家需要有德行的人,一切组织的运转无不是依靠人的能力素质要求,能力素质强的人会带来组织的良好运作,社会的有序发展;反之,能力素质差的人则会导致组织运作效率低下,社会发展滞后。另一方面,更是要求有优良之法,善政是良法的前提,而良法是善政的必然结果,在孔子看来圣人之道的“德礼”手段是对大众最好的治理方式,但孔子同样知道人性的弱点,因此政刑这一强而有力的治理方式是对德礼的治理方式的补充,也只有政刑的治理方式的存在,才会发挥出德礼的治理模式的最大效应,否则,德礼的治理方式只是空中楼阁,难免诉诸理想;而政刑这一治理模式只有在德礼的引导下才会产生出威慑作用。

由此可知,孔子既不反对“德主刑辅”,也不倚重“刑主德辅”,而是倡导“德法共治”。在孔子看来无论“德主刑辅”或是“刑主德辅”都是德法共治的某一个方面不同形式的表现,从而脱离了德治与法治二分法的僵局,超越了“德治至上”或“法治至上”的观念束缚,德法共治是孔子德礼与政刑之关系的内在要求,也应当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应有之义,进而推动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

二、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的德礼与政刑问题及其根源

思想家之所以被称为思想家是因为他们不仅是他们那个时代的思想巨人,也是今天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巨人。他们拥有发展的眼观,思想高瞻远瞩,不仅适用于自己所处的时代,也触及于我们所处的时代。孔子的政治思想即是其中之一,其德礼与政刑之关系对于当前中国国家治理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德礼与政刑之关系从德治与法治两个维度阐述其治国理政的方式,他根据国家所面对的实际情况下,既强调“德礼为主政刑为助”的德治,也强调“政刑为主德礼为辅”的法治。以孔子德礼与政刑之关系的理论视觉来看当前国家治理德治与法治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法治权威的缺失:德治与法治

法治的长效治理优势是毫无疑问的,有着德治所难以匹敌的治理效果,如法治中法律的稳定性、震慑性等特征,但单纯法治也容易造成权威的缺失,正如卢梭所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4]可见,单纯的法治也面对着权威缺失的困境。

1. 法律规则更替的周期性长。随着社会日益不断发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新矛盾,所以科学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法律的制定不断更新,导致法律的解释也有增无减,从而增加了二者之间的摩擦性。一般来说宪法属于根本性法律应具有长久性,不轻易变动,而法律则属于一般性法律是需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加以修正和更进的。因此,过时且周期较长的法律难免影响到法治的效用。

2. 法律控制范围的有限性。法律控制的范围有其可触碰到的边界,有些领域只有道德才可以触及的到,中国地方政权四级建制,乡镇为地方政府最低层级,在乡镇以下的村社更多的是依靠德治和自治来推进基层治理,应当看到法律的这一局限性对法治权威的消极影响。

3. 法律的特殊性作用被忽视。我们往往过多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而忽视其特殊性从而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利益的侵害即“多数的暴政”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房价也随着骤升,这已使年轻人本来就不轻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由于城市化过程中先买房的群体是获益最早也是能获益最多的群体,从而造成“公地悲剧”,把这种房价上涨的成本转移到年轻人身上,然而仅靠政府宏观调控,仍然是收效甚微,加强立法保护年轻人群体买房的利好政策,彰显出法律的特殊性,法律特殊性作用不彰是法治权威的一大损失。

(二)德治价值引导的失灵:德治与法治

德治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治乱兴邦无一不把德治列为重要的治理手段如“皇天无亲,唯德是辅”以及“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等传统德治思想,但仅仅基于德治的理想化,而未洞察人性天赋之不足,导致德治面临价值引导失灵的瓶颈。

1. 德治的抽象性。德治相对于具体的法治而言是抽象的存在,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由于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德治沦为大而空,广而泛的东西。一方面是由于道德的多元化导致德治难以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由于道德涉及的适用范围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了德治走向理论化、系统化的难度。

2. 德治主体的差异性。无论是德治或是法治都离不开组织的运作,而组织运作效率的高低就在于人的素质高低,由于德治主体水平并非具有同等性,一些德治主体水平较高,但仍有部分德治主体官本位观念较重,从而从总体上严重影响德治的治理水平,导致德治价值在实施过程失灵。此外,还有不同年龄、民族、习俗都潜在的影响德治价值的作用效果。

3. 德治缺乏刚性约束力。德治的实现依靠强大的舆论环境尤其是现代媒介所聚集起来的道德谴责压力,但背离社会道德的违规成本依然很低,甚至是零成本。社会道德舆论强度影响着德治效果,但这只局限于熟人社会,如在传统的以县为单位的社会范围内,受到一定的道德环境的牵制与作用。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快,把人置于陌生的社会中,而其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受约束,从而削弱德治的强制力。

(三)社会交易成本的攀升:德治与法治

思想观念的束缚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的重要障碍,虽然多年来我们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价值理念。但一些法律制度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速度的要求,道德价值理念过于西方化,未能建构自己的道德话语体系,大大地增加了德治与法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阻碍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

1. 执法过程中的信任危机。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看到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的暴力现象,致使陷入猫捉老鼠的死胡同,其实就是政府公权力信任的缺失,正如福山所说:“系统信任是指陌生人之间能够建立起的信任,通常来自对权威的信任,即对合法性的公共权力的信任。”[15]然而,尊重法同守好法的法治观念长期得不到强化,势必会造成国家治理的低效,以至于尽管政府不断的想方设法推出良法,而良法能得到民众得回应依然是收效甚微。

2. 德治领域中的征信问题。近年来,征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日益所关注的问题,德治对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树立社会诚信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这是对大部分人而言,但对于少部分人的诚信缺失,德治除了通过道德谴责以外,难免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道德领域征信问题较为突出,德治征信体系软弱无力严重影响着社会交易成本。

3. 传统制度机制的阻碍。传统制度机制中路径依赖的消极影响大大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由于在传统的法律体系变迁的过程中存在“路径依赖”的影响,它的积极作用可以使法律制度逐渐巩固,形成稳定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的消极影响则是使其原有路徑难以改变,从而造成法律制度僵化,阻碍法律制度改革领域的进程。因此,从传统制度中路径依赖消极影响来看,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的风险。

4. 旧思想观念的羁绊。新一届政府领导集体上台,在思想上的破与立的作用明显,尤其是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16]。破除了旧的思想观念束缚,因此,一切伟大的政治改革都需要从观念上转变,只有观念的转变与时俱进,才能推动政治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否则只会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增加社会交易成本。

(四)搭便车行为:德治与法治

在我们了解德治与法治各自的局限性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德治与法治的真空边界,这种无人管辖的地带造成了德治与法治上的真空,从而使得公共利益的共有损失,使得可能使用资源的人所获得的份额越来越小,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与法治领域中的搭便车。

1. 法律的真空边界。法律是规范社会的硬权力,但依然有法律的空隙,让一些让人钻空子,搭顺风车的现象突出。例如在征兵过程中,许多人没有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故意逃脱服兵役的义务,但同样也享受着安全的国防环境;公务员体制内的不作为的官员依然获得体制所供给的福利待遇;长江下游地区省份无须贡献努力同样享受着长江中上游地区省份环境保护的成果。

2. 道德红线的边缘。法律边界未涉足的领域,道德在发挥作用,但有时仍然有限,在公共图书馆霸座行为、在公共交通中的手机外放行为、在公共道路行驶中的加塞行为等缺乏规范,这似乎成为法律制约和道德监管的无人区,这些行为不仅是搭便车,而同时给所有可能共享公共资源的人造成利益伤害。

3. 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一大批工程建设深入地方尤其是在基层村落开工实施,由于村落这种熟人社会的影响,以及缺乏现代化的监管技术,一个人的窃取行为,容易导致集体的窃取行为,最终形成庇护关系,这种熟人社会关系导致国家法律陷入失灵困境。

(五)关系失衡的危机:德治与法治

如果说德治与法治的协同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那么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失衡则是影响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因素,在德治与法治中的二元对立、主次性、互融性问题都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失衡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关系的变化无不影响着国家治理效能的高速运转。

1. 二元对立中的矛盾。单一向度的德治论或是法治论,导致德治与法治陷入二元对立的二分法中,德治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体两面,良好的国家治理前提是法治的国家,而法治国家的实现是德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二元对立这种单一片面的观点认为,法治就是一切以法治的无边无际的现实主义,德治就是一切以德治的高尚道德说教的理想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中面临这样的德治与法治境况,不能不说会给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带来负面影响。

2. “德主刑辅”还是“刑主德辅”。无论是“德主刑辅”或是“刑主德辅”二者都是德治与法治关系中的主次性问题,从本质上说仍然是属于“德法共治”的范畴。我们虽然强调在一些领域主要依靠法治,在另一些领域主要依靠德治,但是这种重法轻德和重德轻法的观念难免会局限我们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德认知,从而与国家治理现代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要求相悖。

3. “德法共治”的畛域不分。德法共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过程中的主旋律,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起着正向作用,但同样我们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德法共治的边界何在,德法共治在没有边界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一些失误,例如,往往在政府在与民众利益关系的问题上如征地拆迁、占地修路、宅基地地建设上没有明确的界分“德法共治”疆域,而以强力执法和假借“国家理由”造成的一些恶劣影响,使民众对政府无论是合法执法或是基于国家利益都抱有抵抗心理,官民矛盾陷入死胡同,德法共治边界不清,势必会导致国家治理效能的低速运转。

三、借鉴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优化当前国家治理

用孔子德礼与政刑之关系看国家治理对今天仍然有借鉴意义,孔子的“德”与“礼”可称为柔性国家治理模式,而把“政”与“刑”可称为刚性国家治理模式,孔子的治理不仅是要强调既要用好柔性国家治理模式的作用,又要发挥出刚性国家治理模式的优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前者是发挥国家治理能力的道德教化功能,后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硬性制度保障,因此孔子的政治思想并非纯粹的道德说教,也绝非虚无缥缈的乌托邦,但不可否认的是相比用政与刑的刚性治理,孔子本人更倾向于德与礼的柔性国家治理模式的治国之道,这也难免孔子的政治思想会被误解,称之为德性政治。现就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看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所存在的问题给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宪法的运行与落实的制度体系。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不仅具有凝心聚力的作用,还能起到维护社会法律至上、宪法至上的意识共同体,从而破除旧制度的弊政。正如俞可平所说:“法治是善治的前提,没有法治,便无善治,也没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17]依宪治国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必然途径,而要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必然要求全面落实依宪治国的举措,因此,要不断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国家法制,树立宪法权威,宪法至上的价值观念。一方面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18]日裔美籍学者福山在其著作《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是衡量现代国家的三个指标。“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这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化政治的奇迹。国家的功能是集中中和行使权力,要求公民遵从法律,保护自己免遭他国威胁。另一方面,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又限制国家权力,再确保国家从属于民众的愿望。”[19]可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第二,完善以德治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机制。在孔子那里“德礼”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重要方式,正如“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等传统思想一样,可以使人们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而形成一种客观的道德评价机制,但这绝不是固守传统的教条思想。此外,还需要以价值聚拢为统的基础上的多元道德价值,统是分的前提,分是统的外化,要以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发扬中国革命道德主轴,同时借鉴人类一切文明优秀道德成果。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先进的德治经验和在革命道德中的宝贵精神,足以弥补现代国家治理中德治的不足;另一方面,我们从来都是主张吸收世界上一切优秀的德治经验和价值理念,只有符合时代潮流的道德理念才能促进社会发展,同样只有与时俱进的德治模式才能推动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

第三,解放思想,及时转变思想观念。破除与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治与法治不符的思想观念。解放思想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推动变革的力量源泉,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有可能冲破原有思想的束缚,提出新的理念和思想。法律体制改革同道德价值领域的变迁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相比其他改革更具波动性,改革的过程愈是艰难,解放思想就愈发重要。解放思想同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如同根与叶、源与流的关系,只有根深才能叶茂,只有源远才能流长;强基则本固,源清则流洁,解放思想推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观念的更新,而德治与法治观念的更新必然要求领导者,在政治上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在思想上拥有与时俱进的广阔视野。因此,解放思想是促使德治与法治观念更新的重要推手。

第四,加强公共领域其是在公共资源方面的法律机制建设和道德价值理念体系的行为规范。一方面,要坚持修正与完善公共领域中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的保障制度体系。改善公共资源中的搭便车行为突出问题,以人民的利益为利益,以人民利益的增减作为法律制度和道德价值体系建设的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20]

另一方面,要增加“社会资本”,尤其是社会信任,在法律和道德的真空边界不仅需要我们从制度上进行改革,更需要人们的内心认同与遵守,而这种认同与遵守在于人们之间的信任,只有加强德治领域中的社会信任,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理念才可以扎根到中国的每一寸土地,社会信任是避免少数人在公共资源中搭便车的强大武器,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社会资本。

第五,坚持德法共治。要推进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有序推进,把法治的硬权力与德治的软权力并施,打破原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中二元对立的格局以及“德主刑辅”和“刑主德辅”主次性问题的局限,进一步明确“德法共治”的畛域,发挥“德法共治”的优势,补齐“德法共治”的劣势。正如燕继荣所说:“國家治理需要扬长补短,也需要以长补短。”[21]我们只有不断地探索如何把发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长效优势与弥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短板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德法共治,促进国家治理的效能。正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关系的失衡则会导致鸟之两翼无法翱翔,车之两轮无法前,同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亦是如此,需要二者共同作用,刚柔并济,既要防止德治盲区的边界过于软意识,又要预防法治过于硬而突破既有法律框架内的警醒。德法共治是新时期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主旋律,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效能不断高速运转的催化剂。

总而言之,探索平衡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机制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利益实现现代政治民主必然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说:“政治权利的分配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22]这应当成为改革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起点与终点。

四、结语

本文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孔子论德礼与政刑之关系理论视角对当前国家治理中德治与法治關系进行考察,发现过去影响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德治与法治二者的动态关系,进而得出“德法共治”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德法共治”是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的有机结合,是把德治与法治的长效优势同弥补德治与法治的短板相衔接的新时代国家治理德治与法治关系。德法共治是我国国家治理的提升的关键,但对于如何界定“德法共治”的范围,是未来研究所应当进一步关注的,也是探索新时代国家治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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