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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影响探析

2021-10-11刘昭阳

科技风 2021年26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刘昭阳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产生及发展给现有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人工智能创造能力的越发增强,该技术产生的知识成果权属争议开始大规模出现。本文从人工智能对数字版权和数据利益的开发、对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主体正当性等角度入手,分析其对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影响,力求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寻求合理法理解释。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主体;法律人格

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主体或者创造主体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早在2017年我国就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积极对人工智能自身、衍生物以及其背后相对主体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人工智能作为划时代的技术产物,蕴含当今最前沿的技术,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关系密不可分。从探究人工智能创造力社会背景出发,分析其对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影响,为人工智能大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供学理借鉴。

一、人工智能创造力的背景:智能信息社会的到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關键激励制度,是驱动国家经济增长的增长引擎。德国、美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已开始制定第四次工业革命新型发展战略,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1]

从目前趋势来看,此类战略执行最终将通过普遍使用人工智能(AI)来创建和开发,技术自动化与智能化操作(PRA)也大多通过AI生成、收集与积累。智能信息社会在带来革命性变化同时也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系列影响与挑战,如在智能机器人发展到拥有完全自主创造能力阶段时,是否应对其创作权进行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具体影响

(一)人工智能对数字创造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数字创造物具有创作完成即产生版权的特质,极大地提高了数字出版物版权审查效率,但同时也使审查准确性下滑,且不具备一般审查具有的详细公示环节。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供“自愿登记”和授权相关组织对版权人保护,但由于数字版权本身的网络环境衍生物特性,迫切需要新信息技术支持以实现对版权精准审查与保护。

人工智能(AI)便可以为之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区块链信息具有“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同时具有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点对点传输等新兴功能,完全契合数字版权对信息的保护需求和交易愿望。在人工智能管理运营下的区块链体系能加快实现数字产权产品网络物品化,即数字版权产品的一切必要信息对双方交易人完全透明。

对于作家等创作者而言,区块链可对形成数字表现形式的创作物的独特信息进行“智能编码”,生成版权人唯一所有“链上标记”,包括使用、支付、转让的许可和交易次数等具体信息,能有效抑制作品版权无权处分和非法交易。对于作品用户而言,区块链使作品的价格、用途、使用权限都清晰可见,用户可快速与创作者签订交易协议而无须中介干涉。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相较于传统的人力互联网,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速度和效率优势更为明显,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网络技术成果归属不明问题仍然频繁发生。

(二)人工智能对数据资源知识产权经济权益开发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企业只要拥有足够的公众信息数据,就具备了发展明确航标和强大发展动力。[2]其中最有价值的则是凝聚前沿技术和创造力的知识产权链,即大数据技术将孤立的知识产权信息领域和应用领域之间的隔膜打通,形成新型知识产权应用产业。

现阶段人工智能最成熟的应用即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及存储利用。首先是人工智能可通过分析和处理的数据为用户提供个性推荐和定制服务,以及市场监控、品牌影响力评测等。如短视频网站的实时计算引擎Apache Flink将收集的用户数据列为学习目标以预测将来用户爱好趋向。传统人工很难对无边数据海洋做出准确完整分析,而人工智能架构下只需简单排列组合便可呈现出清晰数据规律。第二种是对数据进行扩展性收集和体系性组合。如美国GPS定位系统自动收集用户家庭住址、网络信息、出行路线等,以增强和完善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第三种是对数据废料的智能处理,即人工智能将无用数据自动识别并废弃处理,防止其干扰新信息中蕴含数字规律及价值。[3]第四种是对“数据废气”的合理利用。“数据废气”是指网络用户在找到自己真正需要信息之前花费的浏览网页等信息,而人工智能强大的信息学习能力可快速准确了解用户信息需求,从而提供精准过滤、垃圾拦截等服务。以上所述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源处理运用的权属问题,同样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带来一系列影响。

三、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正当性探析

(一)权属应归于人工智能背后相关主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过程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如果说阿尔法狗在各领域的角逐还没有人工智能创造力的参与,那微软小冰的诗歌创作和出版无疑对人工智能的“创造力”抛出了争议。

如果抛开自然人主体资格和生物人特征资格等限制,人工智能是否拥有创造能力,人工智能衍生的作品、商标、专利等成果过程是否被认为“创造”,才是能否赋予人工智能创作者或其他主体资格的关键。[4]

美国联邦法院曾实施过“灵光乍现理论”的专利标准,即专利的产生必须能够证明是受各种因素影响骤然形成,而不是不断重复机械工作和研究产生。该理论看似能区分人工智能创造行为和自然人创造行为,但其审查和认证环节的实践可能性极低,还极易导致自然人主体知识产权权益的丧失,因而最终被停止使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最终是为激励创作主体的创造积极性,而人工智能若在作品思想和表达、新颖性等构成要件上通过认定并达到或超过自然人水平,那这种创作是否也应成为保护对象?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创造行为只需按程序或者随机生成即可,无须再占用额外法律资源进行制度保护与激励。但实际上,承认与保护人工智能的创造力,并不是单纯对AI本身激励,而是对AI背后相关主体的激励。人工智能并非生物自然体,背后凝结着大量科研人员的智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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