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视角的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决策分析
2021-10-09张臻盛邓军蓉
张臻盛,邓军蓉
(长江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必须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提出要积极推动农村创新工作,不断增加经营主体数量,壮大农村中小企业队伍,为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和人才振兴提供支撑和保障。由此可见,农业中小企业的创新是大势所趋。为了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湖北从农业大省走向农业强省,作为企业决策者的农业中小企业家必须提高创新意识,做出正确的企业创新决策。然而,事实上当前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普遍较低,其原因在于同大型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相比,农业中小企业存在企业规模、资金、土地、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单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进行研发创新。因此,农业中小企业家在合作创新方面有着迫切的需求。在合作过程中,对伙伴的选择、收益取舍、合作的积极性等方面存在博弈。本研究梳理了部分合作创新相关文献,结合湖北省近年来农业创新的专利数据,对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的决策进行博弈分析。
石莹[1]通过问卷和调研的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合作创新博弈加以实证研究,认为合作创新将是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并且企业在合作创新的前、中、后各个阶段均存在着博弈行为。曹晨等[2]认为农业创新需要各主体间合作来完成,通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得出这样的行为能够促进农业创新成果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刘菁等[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学研机构及政府的合作创新进行演化博弈分析发现,影响合作社和学研机构间合作状态的重要因素是收益的配给以及对这种配给的维护,因此需要政府的参与来调和二者之间的博弈行为。韩正涛等[4]在对农业协同创新中涉农企业间知识共享机制的演化博弈分析中得出企业的知识共享意愿度越高则协同创新的合作效益越高。以上研究在中小企业合作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创新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尚未对农业中小企业家创新决策进行系统性分析,本研究将针对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的创新合作博弈行为开展研究。
1 农业中小企业家的创新选择
农业创新具有风险高、周期性长、短期内收益不显著的特点。一般的农业中小企业同大型企业相比资金规模不足,抗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依赖于短期内的资金回笼,在创新方面处于不利位置。在农业创新的现实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科研资金,农业中小企业家仅依靠自身企业的力量很难完成创新工作。由于农业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和非排他性,创新所得的专利产品最终会被推广至农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中小企业家们更愿意购买专利使用权或是进行模仿等对策来获取市场收益,也有部分企业家存在“搭便车”的行为,直接利用其他企业的创新成果。然而,类似于“搭便车”的行为是不利于农业中小企业长久发展的,这也与当前国家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家创新以及农业中小企业创新浪潮的现状不符[5]。农业中小企业作为中国最大比例的农业经营主体是重要的农业创新参与者,农业中小企业家要做出正确的创新决策。
如今,农业企业单独进行农业科技创新的模式已经逐步被农业企业间、农业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作创新模式所替代,企业和其他主体进行的合作创新同企业单独创新相比具有更短的研发周期、更低的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6,7]。合作创新对于农业中小企业家来说是一次推动企业深层次发展的有利机会,对于双方主体亦是共同进步的阶梯。农业中小企业家要有正确的合作创新观,找到正确的合作伙伴,从而做出有益于企业的创新选择。
2 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博弈分析
近年来,湖北省积极响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颁发了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农业专利创新,推动了农业领域创新的积极性[8]。农业专利作为农业创新的科技成果和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经营主体的创新意愿和创新实力。由图1可知,2010—2019年湖北省农业专利申请人中学研机构占比最高,共占45%,其中高等院校占比38%,研究所占比7%,其次为占比36%的农业企业。由图2可知,湖北省农业专利申请数量排名前十的均为高等院校或动植物科研机构,其中华中农业大学以1 347的专利申请数位居榜首[9]。湖北省内大学及科研机构资源十分丰富,学研机构由于先天的创新及科研实力成为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的最佳伙伴。其次,湖北省农业专利申请人排名第二的为农业企业,中小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创新也能有力推动共同发展。
2.1 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机构合作创新博弈
学研机构作为重要的创新机构其实力毋庸置疑。农业创新成果的转化极其重要,由于大学和研究所并未扎根于农业生产,而一般的农业中小企业与农村、农户的生产经营保持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合作能够推动农业创新成果的最终落地,双方皆有合作创新的动机。二者的合作创新通常建立在政府监督之上,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机构代表就合作创新博弈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双方主体创新的效益。
2.1.1 博弈的基本假设 假设1:参与人包括政府、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学研方,博弈的重要双方均为理性的经济人。
假设2: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的企业收益为π1,学研方收益为π2。在合作创新的正式过程中,双方所付出的实质性显性成本,例如企业方的资金、基础生产设备、创新所涉及的农业用地以及学研方所提供的资金和相关科研设备等,其成本分别记为C1和C2。
假设3:考虑到双方合作创新存在隐性成本,其隐性投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例如农业中小企业家对创新技术所付出的理解成本、应用推广成本和学研方作为创新主要的提供主体所付出更多的应用研发成本等。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双方决策者均可选择“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的策略。当农业中小企业家采取积极的策略时其成本计为C3,当学研方采取积极的策略时其成本计为C4,农业中小企业家采取消极策略成本计为C5,学研方采取消极策略成本计为C6,其中C5 假设4:当有一方主体积极展开合作而另一方主体态度消极时,消极方由于在创新过程中付出较少并获得了额外收益且没有为此提供补偿,其额外收益类似于“搭便车”[10]。若学研方采取积极的对策,农业中小企业家采取消极的对策将获得π3的额外企业收益;若农业中小企业家采取积极的对策,学研方采取消极的对策将获得π4的额外收益。 假设5:政府在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方代表的博弈决策中充当监督的角色。当企业家和学研方采取积极的对策时,政府将分别给予E1、E2的对应奖励,当参与者采取消极的对策时则分别给予F1、F2的惩罚。政府进行监督的成本计为g,由于当前湖北省政府大力促进产学研创新合作,博弈暂不考虑政府监管情况下的监管概率以及期望收益。 2.1.2 博弈的支付矩阵 政府不监管和监管下的合作创新支付矩阵分别如表2和表3所示,其博弈主体为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方,二者皆可采取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的策略。 2.1.3 博弈分析 在政府不监管下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方的博弈中,根据下划线法直接求得纯策略纳什均衡为学研方决策消极(π2-C2-C6),企业家决策消极(π1-C1-C5)。由于双方单独采取消极策略的成本小于积极策略的成本,即C5 在政府监管情况下纯策略纳什均衡较难直接求得。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农业中小企业家和学研方会以一种概率对此次合作的积极性程度进行选择。假设农业中小企业家决定积极合作的概率为x(0≤x≤1),则其不积极合作的概率为1-x,同理学研方积极合作的概率为y(0≤y≤1),不积极合作的概率为1-y,求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 表2 政府不监管下的合作创新支付矩阵 表3 政府监管下的合作创新支付矩阵 在二者的合作创新博弈中只有双方都具有较高的积极性合作,整体收益才能更高,在此博弈下使x和y的值都尽可能高。对农业企业家而言,已知C6-C4<0,因此为了使x即选择积极合作的概率尽可能高,F2+E2的值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增大,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政府的奖惩力度。同时要减小π4的值,由于π4是在合作创新中一方积极另一方不积极而导致的溢出收益,因此要不断完善信息,只有达成了参与双方信息对称才能减少类似于此的“搭便车”收益。同理,对于学研方来说,在C5-C3<0的情况下F1+E1的值要尽可能加大,π3的值要减小。 目前湖北省农业企业仍是最重要的农业创新主体之一,在政府的号召下不少农业中小企业家们进行互动商讨并展开了创新合作项目。农业中小企业间合作创新存在着天然优势,由于合作企业的规模相近或者相同能够有效避免企业间因规模差异巨大而产生的“智猪博弈”负面效应。同时,双方的决策者均为农业中小企业家,彼此掌握的市场信息、企业信息等均相似,能够有效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农业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实力不足,在合作创新中需要依靠政府以及外界的力量,因此同样引入政府角色参与博弈。 2.2.1 博弈的基本假设 假设1:在湖北省存在2家农业中小企业,其规模实力相当,2家企业的决策者企业家A和企业家B就二者是否进行合作创新进行博弈。 假设2:政府对于农业中小企业家A和B之间的合作创新可以通过政策进行干预,政府也可以选择不干涉二者的合作。农业中小企业家们可以选择合作和不合作2种决策。 假设3:农业中小企业家A和B只有成功合作才能取得合作创新所带来的企业收入,单靠一家企业的力量无法完成创新工作。若A、B 2位农业中小企业家共同达成合作创新的决策,取得的收益分别记为D1和D2,若未达成合作,额外收益为0,仅能收获企业正常经营收益Z1和Z2。 假设4:政府在参与情况下采取的政策如果能够促进2位企业家的合作创新,则二者能够分别获得D3和D4的额外企业收益,如果其政策在现实中对二者的合作创新产生了限制,则将对应付出C1和C2的额外成本。假设政府会以H的概率干涉二者的合作,则不干涉的概率为1-H,2位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的概率为I,不合作的概率为1-I,政府若促进合作(概率为J)则会获得K的收入。若对合作产生了限制(概率为1-J)或是未参与二者合作要承担L的农业中小企业后续补贴。 2.2.2 博弈的支付矩阵 引入政府角色的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矩阵如表4所示,其中政府可选择参与及不参与的策略,农业企业家们可以选择合作和不合作的决策。 表4 引入政府角色的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博弈支付矩阵 2.2.3 博弈分析 根据以上矩阵求得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将政府参与和不参与的收益分别计为U5和U6,则计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见,农业中小企业家之间的合作创新能否成功和政府的参与及成本投入情况、政策实施结果有关。政府是否会参与二者的合作创新取决于2家企业合作的收益情况以及创新带来的社会整体效应大小。政府的参与成本G在合理范围内应该增加,同时政府也要认真合理地制定政策以增加J的概率,以此来提高合作创新的成功率。农业中小企业家们则要用积极的态度应对合作创新。 本研究对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的合作创新进行了博弈分析,结果表明,合作创新可以成为农业中小企业自我发展的重要途径,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可以互相合作也可以选择与学研机构合作创新。在企业家之间的博弈以及和学研方的博弈中政府都发挥出重要作用,政府的奖惩力度、干预成本、参与程度以及政策制定与实施都对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的效果产生影响。参与双方信息的对称程度以及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的积极性都将对最终的结果产生影响。 为了促进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合作创新效果的提升,结合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湖北省政府必须发挥出自身力量,积极引导农业中小企业家进行合作创新,并履行监管者的责任,加大奖惩力度,为了省内农业中小企业的壮大不应过多地考虑监管成本;认真制定农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使其行之有效且利于合作创新的开展。第二,必须完善湖北省内针对农业创新的信息及服务体系[11]。建立健全湖北省农业合作创新网络服务平台,将信息透明化、公开化、规范化,同时简化查询的步骤,从而减少合作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第三,湖北省学研机构要起到带动作用。华中农业大学、三峡大学、长江大学以及各研究所等农业创新实力较强的机构要主动帮助省内农业中小企业,共谋合作创新,同促湖北发展。最后,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必须充分认识到合作创新的重要性,对合作创新充满信心,要有远见不能故步自封,依靠合作伙伴以及外界的力量促进自身的发展。2.2 湖北省农业中小企业家间的合作创新博弈
3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