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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奇迹”的利益机制研究

2021-10-09

关键词: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公共利益

王 姣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公共管理教研部, 北京 100091)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面临的问题。至今,国际社会都在赞叹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建设方面创造的“两大奇迹”: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奇迹,二是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经济增长本身就有利于社会稳定[1],社会稳定也为经济增长提供了稳定的环境。但从利益的视角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在于激发了各利益主体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这是市场经济的理论逻辑: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促进集体利益的实现。而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被激发后,必然要面临利益间的冲突问题,利益的冲突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可以说,利益的激发与利益的冲突是相伴而生的,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是相互矛盾的。那么,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又实现了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的呢?

对于中国创造的两大奇迹的根源,学者们对经济奇迹的根源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并且已有相当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探索,如有学者提出著名的“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认为行政分权和以财政包干为内容的财政分权改革构成了中国地方政府的强激励,从而使得中国地方政府有高的热情去维护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2]。周黎安在质疑“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是否构成中国地方政府内部激励的最为基本和长期的源泉的基础上,提出晋升锦标赛作为中国政府官员的激励模式是中国经济奇迹的重要根源[3]。然而无论是“中国特色的联邦主义假说”还是“晋升锦标赛”,它们都是从政府体制视角来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根源,并没有对利益在其中的作用给予过多的关注。

对于社会稳定这一奇迹而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基于以政社关系为关键的社会治理和社会改革是建设平安中国、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5],当前学界对社会治理的研究,大多数学者是从构建良性的政社互动关系角度探讨如何实现社会善治的。

具体而言,对于如何构建良性政社互动关系,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如陶秀丽认为,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现状,在中国现阶段“强政府、弱社会”特征明显、社会组织和民间自治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发展不足、社会参与意识不强、社会自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该突出和充分利用中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国家在场”优势,探索“国家在场”的合理方式,着重在价值塑造、制度构建、组织完善、平台搭建等几个方面着力,打造科学有效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4];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即事实上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性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5]。为此,曾琰认为,当前盛行的以权利获取为路径来实现社会自主性的思维逻辑容易产生以下误区,即国家权利让渡必然导致社会自主性的产生、国家应该在社会自主性的困惑中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认识方式无视社会主体的责任[6]。权利本位取向的治理观始终是以国家释放社会活力为价值中轴的,以国家为圆心来谈论社会自主性和社会治理问题,而缺乏对社会本身的责任反思;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依靠政府和社会两种力量。即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关键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共同转变[7]。如马全中认为,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协作”关系。在高度复杂的后工业化背景下,这种协作关系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境。化解协作困境的主要途径在于,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合作型信任代替原来的契约型信任,以促进型规则为基础,并以建设突破官僚制层级结构及封闭状态的合作制组织为组织基础[8]。可以说,这些观点为促进政社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但是,它们不仅没有抓住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构建政社良性互动关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利益问题,也没有回答中国保持长期的社会稳定的原因。

除此之外,对于政社关系,学界还有一部分学者从策略角度来解释社会稳定的原因,认为政府应对策略很重要,如有效的“吸纳策略”[9],干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制等。但是它们主要着眼于微观视角,如果从中观的视角来看,又是哪一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呢?当前学界并没有对此做出回答。

总而言之,当前学界无论是对中国经济奇迹进行探究的学者,还是对社会稳定奇迹产生根源进行研究的学者,都缺乏对“利益”这一研究视角的关注。不仅如此,对于本文在文章初始提出的“两大奇迹在利益方面所内含的矛盾”现象,学界也并未给予过多关注。

基于此,本文从利益视角对中国创造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奇迹的原因进行分析,为“两大奇迹”提供新的理论分析视角,为中国在今后发展过程中以恰当的机制来巩固和发展“两大奇迹”提供助力。

二、关于利益的几个概念及其关系论辩

(一)利益类型划分

从范围角度来划分,社会领域内人的利益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是最基本的利益单元,具有公共性的个人利益构成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的共同利益构成公共利益。

合法合理的个人利益是探究其他一切利益单元的“本”与“源”。其天然地内含了两种类型的利益:过程性利益和结果性利益。其中,过程性利益指的是利益主体自身通过相关要素的投入(如劳动力要素等)而预期能获得的、满足其需求的产品或资源;结果性利益指的是利益主体实际所获得的、满足其需求的产品或资源。当结果性利益小于过程性利益时,便可说两者间是不平衡的;当结果性利益等于过程性利益或大于过程性利益时,便可说两者间实现了平衡(造成结果性利益大于过程性利益的原因有很多,如个人预期的差异、相关政策的变化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其是合理合法的,便可说两者实现了平衡)。

共同利益是具体化的“集体利益”[10]。就类别而言,其既可以以空间为划分标准形成各地区之间的共同利益的差别,又可以以群体为划分标准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化的共同利益,或者以时间为划分标准形成各时期不同的共同利益的差别。

公共利益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基于“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其也被称为“国家利益”。

(二)社会危机的利益来源解析

国家治理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善治”,其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是社会危机问题。社会危机既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伴随着或大或小的社会危机,社会危机在人类发展史上呈现出了“不可避免性”[11]。一方面,正是“危机”的社会催生了“治理”的知识;另一方面,这说明社会危机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无终结”特性。而这一特性实质上是人的利益驱动所致:

就现代社会危机而言,其实质性成分是现代国家中的政府统治危机,从利益的视角来分析,这一危机根源于以下方面:第一,狭隘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追求;第二,基于个人利益的个人主义;第三,个体利益的非理性成分;第四,无法实现的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下文简称“正当个人利益”)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利益间冲突;第五,无法实现的合理合法的共同利益(下文简称“正当共同利益”)以及由此导致的共同利益间冲突。

其中,狭隘的利益追求以利益的排他性为特征,对个人利益而言其突显为利己主义,对共同利益而言,其表现为集体本位主义。集体本位主义,既包括政府系统的集体本位主义,如部门本位主义、地域本位主义;又包括社会系统的集体本位主义,如特殊利益集团。而不论是哪种本位主义,其都是名为共同利益,实为特殊利益。

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不同,利己主义是个人本性的缺陷,而个人主义是公民本性的缺陷[12]。个人主义表现为个体对公共事务的冷漠,安于个人主义的人们以安居乐业为头等大事,公民义务反而成为不必要的负担[13];个人主义盛行的社会中,社会碎片化现象严重,这使得个人常常需要直接面对国家,个体难以依托组织性的连结纽带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而国家政策亦缺失了重要的传达途径,从而政府对社会的影响力减弱、整合社会需求的能力降低,政府与社会之间产生“隔阂”,为社会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非理性成分主要指在个人利益实现过程中因受个人性格、成长经历、情感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利益实现方式的非理性化、情绪化等问题,如果非理性成分只是一味地被压制和控制,而没有得到有效引导,它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催化剂,最终成为社会危机爆发的导火线。

对于个人利益间和共同利益间冲突而言,如果个人利益间冲突不能得到很好协调,不仅共同利益无法实现,还为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非理性成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条件;如果共同利益间冲突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于正当共同利益而言,其会降低共同利益主体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效率;对于狭隘共同利益而言,集体本位主义会持续滋生,更有甚者,集体本位主义会操纵公共利益,从而引发社会危机,正如奥尔森曾在《国家的兴衰》中指出,分利联盟(即各集团或组织的集体本位主义)是国家衰败的重要原因[14]。

总而言之,从利益视角来看社会危机产生的根源(如图1),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无法实现的正当个人利益以及由此导致的个人利益间冲突属于隐性诱导因素,集体本位主义、无法实现的正当共同利益以及由此导致的共同利益间冲突属于显性诱导因素,个体利益的非理性成分则发挥了催化剂和导火线的作用。

图1 社会危机的利益生成机制

(三)利益平衡机制是中国实现“两大奇迹”的根源

对于社会危机的应对和消解,赵孟营鉴于中国社会发展的“独特性”实践,提出了基于3个基本共识的现代新契约集体意识。这3个基本共识是:第一,政府和公民共同为主权范围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权利实现负责;第二,政府应当协调公意;第三,政府只是公共权力的合法主体之一。当社会成员或利益群体对最高公意的政治参与受阻时,他们仍然有机会实现对次级公意的政治参与。这3个基本共识为解决由利益产生的社会危机提供了重要原则:第一,责任原则,即个人和集体应当且有义务为自身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实现承担各自的职责,而非将责任全部交给政府;第二,协调原则,即政府应着眼于协调共同利益间矛盾,以实现公共利益。

由此,本文认为,解决社会危机需要构建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工与协调机制。其中,利益的分工机制本质上是利益主体对自身的规范过程;利益的协调机制本质上是利益间的平衡机制(这里的平衡可以分为两种:相对平衡和绝对平衡,其中相对平衡更强调差距减少的过程)。基于利益主体对自身的规范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利益间的平衡,所以,可以说,消解和应对现代社会危机的关键是构建利益的平衡机制。又由于在中国,以政府统治危机为实质性内容的现代社会危机既是经济发展的对立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政绩,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政府的政绩又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方面),又是社会稳定的对立面。所以,本文认为中国实现“两大奇迹”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平衡机制。

三、历史与现实:创造中国奇迹的利益机制解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15]。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生政权巩固与社会主义经济恢复与建设问题。虽然该阶段中国并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从实践来看,利益实际上也构成了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以及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当部分问题(如国企效益不高、农业产量低等)便是明证。即便如此,总体上看,在这段时期中国仍实现了经济的恢复、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从利益的视角来看,新生政权得到巩固、社会稳定、经济快速恢复的原因在于实现了个人利益的历时性平衡;而对于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而言,则是因为中国采取了一条“以公共利益实现来促进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实现”的路径(其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得以顺利服从公共利益的原因在于意识形态的强大影响力)。

1.政权的巩固与经济的恢复:个人利益的历时性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占全国面积约三分之一的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中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可以说这场“分地”改革实现了党对人民做出的“耕者有其田”的承诺,使劳动者和土地生产资料得到了更好的结合[16]。从利益视角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在解放区开展的这场土地革命,本质上是实现了农民个人利益在时间维度上的平衡:满足了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因为对于占中国人口绝大部分比重的农民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在土地方面的利益的满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时间维度上的利益平衡的实现极大地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为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恢复奠定了重要的群众基础。

2.经济发展的短期性:个人过程性利益与结果性利益的不平衡

在1953年春天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中国开始了“一化三改”的进程。通过这一过程,中国在农村地区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在城市地区则建立了“单位制”企业[17]。虽然它们对促进当时中国农业和工业的发展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但从利益视角来看,其实两者自建立之初就蕴含着运行时间不长的隐患。因为这两个制度着眼于实现农民和工人个体利益的平均,这本质上并不是利益的平衡:它并没有实现个体内部利益间的平衡,即人民公社制和“单位制”以个体间结果性利益平衡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忽视了个体内部过程性利益的存在,造成了个人利益中过程性利益和结果性利益的不平衡。这两类利益的不平衡不仅阻碍了正当个人利益的实现,造成了个人利益中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隐形泛滥,还会使农业和工业各生产单位内部因个人利益的多样化存在而形成个人利益间冲突问题。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农民和工人生产积极性的下降,从更长时期来看则是中国经济发展实际增速的减慢,而这同时也为社会稳定的维持埋下了隐患。

(二)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八大(1978—2012年)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保持了40多年的高速增长,期间虽然各地也时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仍然保持长期的稳定。从利益的视角来看,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实现了利益的主体性平衡。

1.经济发展奇迹:调动个人利益实现的积极性,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改革开放后,“市场原则”已成为整个社会的支配性逻辑[18]。这一原则下,对个人利益的追逐成为影响个人决策的主要因素。由此,中国经济发展开始了一条“以个人利益实现来推动公共利益实现”,也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发展”的路径。

(1)晋升锦标赛:地方官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地方官员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一些最重要的资源,如行政审批、土地征用、贷款担保、各项政策优惠等均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这就使得地方行政长官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控制和影响地方政府的最终考核绩效;因处于行政金字塔之中,地方行政长官除了关心地方的财政收入之外,自然也关心其在“官场”升迁的机遇,而这种激励在现实中可能更为重要。基于中国行政体制运行的上述特征,中央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采取了对地方行政长官进行强激励的模式。周黎安将这一模式称为晋升锦标赛,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地方行政长官间的竞争机制[3]。从利益的视角来看这一机制,其本质上是对其个人利益的激发:通过差异足够大的奖励机制的设置,来激发其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而在其对个人利益(即“晋升机会”)的追求过程中,整个国家的经济也获得了快速的增长。

(2)产业发展:经营主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地方行政长官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导人在其中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没有其他主体的作用,不仅地方行政长官的功能很难得到发挥,而且地方经济增长也会缺乏源动力。因为经济增长从根本上要靠产业的发展,而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各产业单位的领导者和经营者又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利益的双平衡。上文已分析人民公社制短期运行的必然性,为了继续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问题,中国自20世纪80年底起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由基层首创的制度,一方面解决了“人民公社制”所内涵的个人利益中的过程性利益和结果性利益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农民而言,只要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这意味着个人投入的实际所得与预期所得之间是平衡的。由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该制度还实现了农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即单个农户粮食产量增多的同时,国家的粮食总产量也随即增高;反之亦然。因此,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构建了利益的双平衡机制,而正是这样的利益双平衡机制使中国农业有了长足的发展。

第二,经济性分权: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公共利益三者间的平衡。在对农村地区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基础上,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分析这一体制,可以发现其从根本上涉及一个问题:经济性分权。在刘吉瑞看来,经济性分权,是指按照市场取向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原则在各类组织中分配决策权[19]。其意味着,企业要从改革开放前由国家运营管理的行政性企业逐步转变为市场机制主导的经济性企业。即中国开始以企业利润增加来提升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基于企业领导者或经营者在增加企业利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同向性,可以说,在城市地区,其经济发展走的是一条以经营主体个人利益、企业利益来促进公共利益,最终实现三者间利益平衡的道路。

2.社会稳定奇迹:通过自治力量的行政化,实现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为了解决农民或居民的共同利益实现问题,中国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和居民自治制度。然而,虽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基层社会自治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村民/居民自治却处于“悬浮”状态:村民和居民的参与程度仍然不高,自治的效果仍不尽如人意[20]。不仅如此,居委会和村委会事实上成为落实国家政策的一级行政机构。即拥有资源支配权、合法性权威并肩负政策落实职责的行政权力成为了共同利益的主导力量。对此,学术界大多数学者将这种现象定性为不良现象,如对于居民自治而言,很多学者从政社关系不顺、参与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角度阐释居民自治的困境。有学者直接指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的重点是如何调整治理单元,以使其能够回应社会需求,促进居民参与,解决利益冲突[21]。然而,本文认为,在农村和城市基层党组织在场的情况下,自治力量的行政化趋势背后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正当个人利益和狭隘的个人利益成分、个人主义共同组成了个人利益,这就意味着在正当个人利益被激发的同时,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也同样被激发,过于关注个人自我利益必然会导致对共同利益实现问题的漠视,而由此必然产生村民/居民自治的“悬浮”状态。其次,行政力量是实现群众的共同利益的有力工具。或者可以说,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农村地区“空心化”问题严重、城市地区陌生人社会特征明显,加之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被激发。在此背景下,行政力量必然成为动员和组织基层社会相关资源以促进共同利益实现的重要权威和关键抓手。最后,在公共利益主体——基层党组织的推动和控制下,自治力量行政化是确保其他利益主体的正当个人利益不被侵犯、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选择。

(三)党的十八大至今(2012年—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阶段,国家能够继续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双奇迹的原因是经济、社会发展在扩展利益的主体性平衡基础上,努力实现着利益的空间性平衡。

1.社会稳定奇迹:个人利益、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间的平衡

(1)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

党的十八之前,对个人利益的激发是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增长的秘诀。然而这一过程也使利己主义等问题开始同时显现。典型例子便是经济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从利益视角来看,负外部性的产生过程是个人利益(自然人或法人)中的利己主义对其他个人利益、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过程。当利己主义持续增长以至于严重影响其他主体的正当个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实现时,群体性事件便会爆发。这是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实施了各项战略性举措来阻止利己主义对他人正当利益和共同利益乃至公共利益的持续侵犯,例如,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将环境保护作为地方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等。可以说,这些举措通过实现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为中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减少提供了重要机制,将最终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持续保持。

(2)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力,通过侵犯公共利益以谋取私人利益,使公共权力异化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22]。根据该定义,可以发现腐败是通过滥用公共权力,来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过程。由于损害了他人的正当个人利益,所以这一过程引发或加剧了个人利益间冲突。不仅如此,当腐败大范围、经常性出现时,其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利益,还包括其他主体的正当共同利益,因为这时腐败已经成为一个群体性的行为,它侵犯了不掌握公共权力或与公共权力持有者联系不紧密的那部分群体的正当共同利益。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这样告诫全党:“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这一论断充分显示了腐败对公共利益的侵蚀及其严重危害。为此,中国共产党对腐败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一批高级官员因为严重违法违纪落马,多位省部级高官相继被查,老百姓身边的腐败问题也不断地被扫除。可以说,当前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从利益视角来看待这一斗争,可以发现反腐败斗争通过党的力量,对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获取行为进行了整治。这既是对正当共同利益的维护,更是对公共利益实现的促进过程,可以说,为社会的持续稳定注入动力和支持。

2.经济发展奇迹: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持续平衡

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意味着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但是,中国经济不仅保持了稳中有进的增长态势,还大大高于世界平均增速。这是为什么?从利益的视角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通过“放管服改革”实现了市场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又因为这一改革针对的是所有市场主体,所以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体体现为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具体而言,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动力,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秩序不规范、竞争不公平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情,且存在放权不到位、监管缺失等问题。可以说,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束缚了市场主体的手脚,影响了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获得,降低了市场活力,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为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增强市场活力、创造力,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包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方面在内的,从广度和深度上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举措——“放管服改革”。虽然这3个方面的发力点不同,但它们的作用都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即在防止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来为其正当利益的顺利获得提供条件。事实上这一过程因减少了企业发展中的不必要负担,为企业将更多精力放在业务发展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不仅有助于企业发展积极性的提升,更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扫清了更多障碍。由此,可以说“放管服”改革通过市场主体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平衡这一机制的实现,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

3.巩固两大奇迹:通过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利益的空间性平衡

新时代,中国不仅在继续创造两大奇迹方面做出了努力,还着力巩固两大奇迹、努力使两大奇迹的“根基”扎得更深、更稳。

具体来说,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23]。基于贫困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现实利益问题,实现高质量的共享社会建设既要打胜脱贫攻坚战[24],又要实现对乡村发展的全面布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地提出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战略意味着中国脱贫攻坚工作要有一个转向:精准。也即扶贫“对象—资源—主体”、扶贫“目标—过程—结果”等都要精准[25]。乡村振兴战略则不仅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还是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使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的必然要求。

从利益的视角看这两大战略,可以说,它们促进了利益的空间性(相对)平衡,将最终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一方面,“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意味着共同利益空间性平衡的实现以农村地区个人正当利益实现为基础,以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为落脚点。无论是易地搬迁政策还是其他相关政策、资金等的支持,它们都为农村发展提供了更为优良的外部环境和资源,有助于农民个体内部利益间平衡,从而促进其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毫无疑问,这提升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将最终表现为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消费水平的提高(这是农村地区人民共同利益实现的过程)。由此,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利益空间性平衡的实现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需求侧动力源泉,为中国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当前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本社会交往方式的信息社会不断发展,区域间信息以信息技术和网络为媒介得以快速交流和共享,这意味着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利益的空间性平衡的实现既降低了信息社会发展带来的区域间利益对比所产生的获得感、幸福感降低的可能性,也降低了个人利益间以及共同利益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巩固了中国社会长期稳定的成果。

四、未来:巩固和发展中国奇迹的利益机制探析

上文从利益视角分析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创造的奇迹的原因。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在社会稳定方面,中国离“高质量”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比如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各地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危机并没有完全化解。基于此,未来我们要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创造的两大奇迹的成果,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扩大利益平衡机制的实现范围(如努力实现体制内外群体间利益的平衡,继续实现城乡间利益的空间性均衡等);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在利益的分工机制上(即利益的自身规范性)发力。对于利益的自身规范性而言,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要规范个人利益:发挥道德的内在约束功能

个人利益的实现问题,是巩固两大奇迹的基础问题。对于个人而言,通过积极参与集体行动来实现个人利益,需要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如个人主义、非理性成分、利己主义)。这是推动个人利益实现规范化的过程,也是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扎牢社会稳定成果的重要保障。而对个人利益实现的规范首先要发挥人的内在约束作用。法默尔曾指出:“心灵的变革乃是最基础的变革;还有社会关系的革新和公共生活的改革。没有更强有力的道德声音,公共权威就负担过重,市场就无法运转。没有道德的承诺,人们的行动就不会兼顾各方。”[26]从道德的角度去反观人,所看到的则是人的“他在性”观念及其追求,会把与他人的共生共在看得高于一切,会在与他人间的差异中产生尊重与包容的要求[27]。道德的这些优势使其成为规范个人利益实现的必然选择。在中国,虽然发挥道德对个人利益实现的规范作用有历史传统优势,但我们还是应当从中国德治的传统中汲取相关经验教训:首先,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策略尤为重视道德修养,通过教育和修身养性,提高个体的文化素养与道德境界,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28]。但是,同时也应注意,这种治理策略本质上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家天下”的统治方式,其建立起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系统却忽视了最高统治者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实现。接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以“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为组织基础,通过意识形态的说服训导方式将个人吸纳进行政组织中以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过程压制了正当个人利益,是一种“以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道德实现方式;然后,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所形成的原子化、个体化社会助推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利益实现方式,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问题增长。这是对改革开放前的治理方式的“修正”,但却不利于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总结中国德治历史,本文认为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应把握好度,既不能以道德为名义压制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又不能任由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等横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规范个人利益实现,又减轻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的成本和负担的目的。

(二)要规范共同利益:加强监督、检查和控制

巩固和发展中国创造的“两个奇迹”的成果,不能忽视共同利益的实现问题。实际上,正当共同利益的实现是巩固和发展“两个奇迹”的重要部分。而狭隘的共同利益,则是我们所要摒弃的,因为其会滋生集体本位主义。

其中,政府系统的集体本位主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相对于上级而言的集体本位主义。对于此种本位主义,学者周雪光将其称为“共谋”,即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指令政策时,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渡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这些政策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各种检查,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29]。二是相对于同级而言的集体本位主义,这种本位主义也可以被称为“地方保护主义”。当这种本位主义盛行时,地方各自为政、行政碎片化严重。而无论是以“共谋”为特征的集体本位主义,还是以“地方保护主义”为特征的集体本位主义,都消解了中央政策的执行力,弱化了中央的权威,最终会损坏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此,要充分发挥公共利益实现主体对共同利益的规范作用。具体而言,要加强对集体本位主义的监督、检查和控制,通过巡视“回头看”、国务院大督查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地方存在的集体本位主义问题,有效解决集体本位主义对公共利益实现的阻碍和破坏。

(三)要提高公共利益实现效率:明确党、政府与社会组织(包括市场主体)间权责边界

公共利益是巩固和发展两大奇迹所要追求的目标,其重要问题是实现效率问题。在中国要提高公共利益实现效率,既要积极发挥公共利益主体——党和政府的作用,又要发挥共同利益的作用。这里的共同利益,主要指与政府相联系而存在的社会领域(包含经济领域)的共同利益。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党的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其“价值引导”功能。赫伯特·A·西蒙提出,管理也是一种决策,组织行为是由各种决策(包括一般“计划型”决策和具体“执行型”决策)构成的一个错综复杂的网络,每个决策都包含了两种要素,分别称为“价值”要素和“事实”要素[30]。对于管理者而言,决策的价值要素强调决策的目标选择,回答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解决的是如何制定正确的决策问题;决策的事实要素强调实现目标的措施的选择,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其受科学知识和效率准则的指导,解决的是如何正确地制定决策的问题。两者的配合是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公共管理领域是国家意志执行能力)的前提。在中国,提高政策执行力以实现公共利益意味着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党作为重要参与方应当充分发挥其“价值引导”功能,通过党的全面领导力的提升以及相关作用的发挥来确保各领域决策制定的正确性,从而实现对人民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的目标。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同整合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将其职责放在协调异质性共同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上(而非替代社会组织决策),并在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一方面,应该超越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促进不同组织间相互理解、信任和沟通,从而既为正当共同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也为调节共同利益间的冲突提供平台;另一方面,在制定与相关组织共同利益有关的政策时,应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并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可以说这同时也是实现公共利益决策权下放的过程。然后,社会组织(包括市场主体)应掌握共同利益的决策自主权,并明确其职责是处理与共同利益相关的社会和经济事务。社会组织应在坚持党的价值引导下,为个人积极参与集体行动提供相应激励机制,力争消除组织成员个人利益中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非理性成分”等问题,进而整合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同时,还应总结发现社会组织运行规律,构建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为社会组织运行提供行为框架和准则。总之,党、政府和社会组织三方的各自职责的发挥在助力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规范化的同时,将最终有助于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效率。

五、结语

本文从利益视角分析了中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这两个奇迹的原因。在对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这3个概念及其关系进行深度辨析基础上,提出利益规范基础上的利益平衡机制在中国实现“两大奇迹”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不仅如此,本文还对中国各个阶段利益平衡机制的实现过程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

改革开放以前,通过土地改革满足无地少地的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中国实现了个人利益的历时性平衡,从而政权得到巩固,经济迅速恢复。随后建立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和城市“单位制”,以个体间结果性利益平衡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忽视了个体内部过程性利益的存在,造成了个人过程性利益和结果性利益的不平衡。这是该阶段中国经济发展具有短期性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不仅调动地方行政长官和产业经营主体等个人利益实现的积极性,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还通过自治力量的行政化,努力实现着共同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可以说,这些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平衡是中国经济保持40多年的高速增长、社会实现长期稳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通过“持续的反腐败斗争”和“放管服改革”扩展利益的主体性平衡基础上,实施了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这两大战略通过利益空间性平衡的实现继续巩固了两大奇迹。

展望未来,进一步巩固、发展中国创造的两大奇迹,要继续扩展利益平衡机制的实现范围,还要努力提升各主体利益的规范性:发挥道德的内在约束功能,规范个人利益;加强监督、检查和控制,规范共同利益;明确党、政府与社会组织(包括市场主体)间权责边界,提高公共利益实现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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