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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视域下宗教领域风险的防范及化解问题研究

2021-10-08孙礼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多元共治国家治理现代化

孙礼

摘要:立足现实国情,定量定性总结分析宗教领域的基本概况、发展趋势,剖析当前宗教领域阶段性存在的风险及问题。提出: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构建“一核领导、多元共治”的中國宗教治理模式;坚定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提升宗教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宗教领域风险;多元共治;“导”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原4496(2021)01原060原07

伴随改革开放几十年的进程,中国社会转型所引发的社会思潮、意识形态也处于多元化、多样化的快速发展,民众的宗教意识愈来愈强。宗教自身发展及其治理问题一直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焦点议题,更是理顺国际关系、安定国家政治、维护社会秩序重要因素。因此,宗教领域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课题已然成为推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保障。

一、宗教领域发展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宗教在我国不断发展,以至在当前形成了一股宗教热潮。尤其在国际社会宗教热潮全球涌动的局面下,国内社会“宗教热”变现出信徒人数逐步增加,信仰结构、宗教格局明显多变,宗教交流及活动频繁且规模空前,宗教矛盾与日俱增等时代特点。

(一)总数保持稳定,结构发生变化

《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公布中国现有宗教信徒近2亿。尽管部分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但所占中国人口总数比例始终较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信徒人数在一定时期会有所增加,且各教情况不一。宗教信徒数量的增加及信徒格局的变化给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带来一定的治理挑战及不确定性,但宗教总体上与中国社会关系协调平稳,宗教群体早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力量。

近年来,宗教发展的现实突破了我们以往对宗教的传统认知。以往认为宗教信徒多集中于农村、妇女、知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群体。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信息科技、人员流动等多方面的社会变革,宗教信徒主体正向以中青年男性、知识分子、非公经济人士等新社会阶层为重点人群蔓延,并且这一走向有进一步发展增强的趋势。从积极角度来看,宗教新主体的出现对提高宗教信徒整体素质和社会影响、激发宗教活力将产生一定引领作用,甚至可以在其中培养、选拔出各方面综合素质较好的复合型宗教教职人员及代表人士。

(二)个体认知准确,宗教活动积极

首先,信徒群体对宗教概念认知准确,信仰认同度较高,自我学习能力较强。绝大多数宗教信徒能够准确区分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并且对国家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文件均以常态化宣教培训方式加强自我学习认知,这也进一步说明各级统战工作及相关宗教理论学习与宣传比较到位,宗教信徒对宗教与邪教本质认知大多正确。其次,信徒个体信仰选择认同程度较高。与过去宗教信仰超脱的社会印象相比,当前宗教群体更愿意,也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世俗活动中,各个宗教都会不定期举行相应的宗教活动。最后,地方宗教氛围与社会环境比较包容开明,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以及宗教之间关系和谐,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效果良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贯彻,尤其是信教群众对我党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认同度和实践程度较好,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和法治化建设理念在地方宗教群体中深入人心。

(三)传播方式多元,民间信仰兴起

首先,宗教利用新媒体传播、转发宗教信息趋向常态化,并且频率及占比较高。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宗教传播从以往单纯主要以人与人之间传播,正在向多种渠道和方式转变。尤其是当网络与宗教相结合,便打破以往宗教以人与人之间传播为主、活动场所局限于寺院、清真寺、教堂等传统环境,甚至使境内外宗教交流传播更便捷。网络宗教信息传播占比不低,成为宗教信徒获取宗教相关知识、信息及政策的主要渠道之一。现实中的一切宗教活动都可以借助信息化渠道进行传播,说明一个规模庞大、方式便捷、信徒使用数量较多的信息化宗教空间已然形成,也使人人都可能成为传教士的局面更加不易管控,给我国宗教治理带来相应的难度和挑战。

其次,除传统五大宗教外,民间信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东正教、犹太教、摩门教、巴哈伊教等宗教或已部分允许或以非法形式已经开始在国内传播。地方宗教(包括民间信仰)种类已超出传统“五大宗教”范畴,虽然宗教种类数量增长较为缓慢适度,但在一定程度上给地方宗教格局带来相应的改变。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仅逐步改变我国宗教原有分布格局,而且会给宗教之间带来新的不确定因素,如何防范宗教之间难以避免的摩擦冲突,将成为宗教前瞻性研究的重点内容。

(四)宗教影响明显,程度微超预想

首先,宗教影响私人领域。宗教教法教义教规的价值理念会深刻影响信教群众的衣食住行、文化生活等风俗习惯,甚至对普通信教群众的思维和行为产生一定的控制。大部分宗教信徒认为其思维方式、价值取向、行为选择深受宗教思想的影响,并且经常运用宗教理念开解思绪、处理人际、家庭关系、生产经营,可以说宗教渗透信徒个体各个方面,信徒个体的言行无一不受宗教信仰的左右。拥有共同信仰的信徒,宗教本身也是他们情感思想以及价值行为的黏合剂,进一步促进宗教群体选择的相似性。由此启示:积极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作用以及培养素质优良的宗教界教职人员是促进地方宗教工作的重要环节。

其次,宗教影响公共领域。一是定向传播,宗教会有意或无意对特定对象进行传播,从而影响特定群体对宗教的态度,特定对象的范畴从家人到朋友,以及拥有社会联系的群体。二是非定向传播,特指宗教有意或无意对不特定对象进行传递,从而影响非特定人群对宗教的态度。宗教信徒的非定向传播强化了被传递者成为宗教信徒的可能性。这也是造成宗教人数、规模阶段性适度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国家治理视域下宗教领域存在的风险

强调“宗教风险”而非“宗教威胁”的原因在于:前者不仅强调宗教领域现已存在的风险事实,还应外延到未发生与未完成以及可能发生的状态,这也是“宗教风险”本身有可以防范、化解的可能;而后者更侧重于既成的事实。以宗教领域现状及特点为依据,将宗教领域风险的特殊性个例与宗教自有的普遍性风险相结合,以微观数据透视宏观全貌,查摆新形势下宗教领域的隐患与风险。

(一)发展趋势较难评估,非法宗教活动频发

1.宗教信徒实际数量增长迅速,真实情况与程度难以掌握与排查。根据《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最新发布的数据:信教公民近2亿[1]。但事实上,宗教信徒实际数量难以精确推算,这里既有客观难以确定的因素,也有主观无法统计及未能统计的原因。客观因素之一:经过严格受洗、受戒等程序仪式而入教信徒大致可以统计,但是信教未入教的信徒难以计数。客观因素之二:官方发布的数据是以五大宗教作为统计对象,其他宗教未计入其中,包括部分民间信仰等。

中国宗教历经改革开放初期的“爆发式黄金期”增长,与南方宗教农村包围城市分布不同的是,在东北宗教是大多以“城市包围农村”传播[2]。非公经济领域、文化精英等群体成为宗教传播蔓延的新阶层,进一步印证了宗教的发展与活跃是社会转型或变革的伴生现象,各个阶层人士都表现出对宗教的浓厚兴趣。传统“五多”宗教格局已经打破,群众的宗教意识随着经济及教育水平的提高非但没有淡化,反而出现复兴迹象[3]。宗教作为社会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在一定时期还可能进一步发展,其真实数据及程度的摸底越来越难。

2.非法宗教活动屡见不鲜,并呈现少公开、多隐秘特点,使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判断与预估难度加大。

一是宗教传播渠道、方式多元多样多变,传教以职群化、专业化特点助推宗教热。例一,宗教向教育领域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宗教不得干涉教育。但是某些学校开设的相关宗教课程、背经比赛等,虽然属于学术研究或游戏比赛,但一定程度上极易影响模糊受众群体的宗教意识与判断。并且,还存在宗教信徒向学生、未成年人等群体公开、私下传教的情形。例二,随意私设宗教聚点。近些年宗教在基层领域蔓延迅猛并十分隐蔽,部分宗教信徒私设聚会点、地下教会等,甚至某些非公经济人士群体更是利用经营便利有意创建被宗教人士称为“工商团契”的交流平台,已然成为宗教圈内公开的秘密,并从东南沿海逐步向内陆蔓延,极易引发企业发展宗教化倾向,极易造成资金流向并经营宗教,极易促使企业家有意无意主持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

二是宗教商业化行为严重,借教敛财现象普遍。一方面,国家在法制层面相關限制宗教商业化行为的规定多为条例办法,缺少一定的实效,且执行效果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某些地方财政收入与部分宗教产业相关,加上个别宗教教风不正、戒律松弛,乱象丛生。宗教商业化现象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省市以及一些宗教文化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其中汉传佛教商业化程度比较严重,甚至与网络相结合的宗教商业活动也有兴起趋势,例如网络贩卖宗教相关商品,利用网络违法举办宗教相关课程等。

3.宗教建筑违建案例多发。近些年,由于群众对相关宗教政策法规不了解、不重视,有关基层党组织法治意识不强,部分地方寺庙乱建、宗教造像滥塑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顶风”作案的趋势,形成了部分公开且处于政府宗教工作部门难于管理的非法宗教活动场地。不仅增加规范宗教活动治理难度,也极易引发大搞封建迷信之风,诱发权力寻租的可能。

(二)异化他化敌化突显,宗教渗透威胁加剧

宗教异化、去中国化、逆中国化、教义教法他化(阿化、沙化)及原教旨主义软实力渗透倾向突显。宗教异化特指作为人创造的宗教反过来束缚人、奴役人,进而控制人的思想与行为。现阶段宗教群体普遍文化素养偏低,部分信徒并不能够真正理解信教的本质义理,盲目大于理智,在一定程度上、某些问题上丧失自身理性思考的自主能动性,唯本教教义教法、神职人员之命是从。更有甚者不加甄别便言听计从,直接成为宗教束缚甚至奴役的对象,非常容易引发家庭成员矛盾、人际关系紧张以及相关社会问题。

宗教的他化(阿化、沙化)原教旨主义软实力渗透,特指宗教用语被盗用,尤其宗教教义教法被篡改、扭曲、利用。宗教被他化后便脱离原宗教,变成满足个人私欲、控制他人的工具。某些国外宗教为控制国内宗教群体,造谣我国宗教不正宗,有了一定反动性质,甚至以暴力胁迫手段与国内主流宗教相抗衡。

宗教的敌化,特指受国内外极端势力干扰,使宗教受到误解、排拒或蛊惑最终成为反对党领导、颠覆国家政权与社会制度、危害国家安定统一的工具。宗教所面临的去中国化、逆中国化应归类于宗教的敌化。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宗教的去、逆中国化问题,尤其是教义教法去中国化倾向,并且境外宗教传播与渗透多以隐匿形式干预、影响在民俗教育等领域,对宗教事务产生一定的冲击,也给宗教工作增添新的风险与挑战。

宗教渗透日益严重,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挑战社会安定与政治安全。有钱、友好、传教是境外宗教渗透最为精简的概括。不仅专门制订针对中国宗教渗透的松土工程、金字塔工程、断桥工程和福音西进工程传教计划,还以门徒使命化、教会动态化、宣教职群化的特点形成对中国宗教的多维渗透,且渗透程度日益组织化、精细化、网络化。宗教势力扩张的政治色彩十分浓重,以强化宗教意识来控制信徒行为,甚至显示出凌驾于政权之上的政治权威,拥有比政府更强的民众管制力。当前某些宗教群众的生活已经出现高度自我组织化、宗教化特性,给社会治理带来一定难度。境外宗教势力既注重直接宣教渗透,也不放松以医疗、助学、慈善等名义的宗教阵地拓展。

(三)宗教风险评估滞后,宗教工作存在不足

首先,宗教本身不是风险,但宗教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相结合,在一定条件下便会引发各种风险,成为冲突矛盾的核心点。因此,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宗教风险评估是做好宗教风险测评及治理的前提。风险评估应包括宗教信徒种类及人数、结构及比例、民族与宗教关系、法治程度、违法活动、宗教极端及恐怖主义、跨国宗教、宗教关系等若干指标,其量化定性更倾向于防范化解宗教风险的“主动”出击。但国内理论学术界对此课题研究明显不充分,使宗教领域风险防范与化解处于被动状态。

其次,宗教工作领域也存在不足。第一,思想认知不到位。有的地方、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偏低,对宗教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认知模糊,在具体工作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没有管等问题,要么在具体工作中不知从何下手、如何下手,要么就是以处理其他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或行政思维加以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党员干部宗教理论模糊,认为宗教信仰仅仅是普通群众的私事,所在地区并未发生重大宗教问题,因而对宗教领域隐患风险没有防范忧患意识。有的认为宗教工作是中央、省级较高层级的工作,或将宗教工作看成宗教部门的独立工作,造成“上热下冷”“统战领域热、其他部门冷”的局面。第二,行政执法有难度。一方面,宗教干部的数量、能力与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不相适。大体来看,统战宗教工作较为繁杂,人少量大,使得宗教干部力不从心,很多基层宗教干部对相关理论政策还未把握清楚,不会做宗教工作。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地方陆续出台有关宗教的法规政策,但很多类似执法机制、执法合力等重要问题未能完全理顺,造成现行的规章政策操作性不强,缺少相应的执法权威和执法手段。

再次,宗教队伍建设有不足。宗教界代表人士及优秀教职人员发挥作用水平亟待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教职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和素养偏低,在信教群众中有影响力、社会威望高、能服众的优秀人士更是凤毛麟角。更有某些不守教规、入教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教职人员也给依法管理宗教增加了难度。

最后,宣教工作仍有不足。关于宗教法规政策方针的宣传设计不够科学:一是对宗教教职人员及代表人士和宗教干部教育培训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宣传少;二是对宗教信徒范畴教育培训多,对社会大众教育宣传少;三是对教法教规教义教育培训多,对党的宗教基本方针、政策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法律宣传教育少。教育宣传的多少不均匀、轻重有差异,不利于宗教政策在宗教领域、党政群体及社会环境的广泛推广和全面深入。

三、以“导”为纲,做好新形势下宗教领域风险的防范及化解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导”是贯穿宗教工作的核心理念。

(一)堅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构建“一核领导,多元共治”的宗教治理模式

首先,思想意识高度重视。党委重视是做好宗教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形成治理工作合力的根本前提。各级党委必须从战略全局和国家安全高度来认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提高宗教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在各级党委组织议事日程中的地位,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各级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真正做到只要关涉到宗教领域的重大风险问题均由党委统一研究部署。具体做法之一就是将重视并会做宗教工作视为各级领导干部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并与未来党政干部升迁、提拔、任用相挂钩;具体做法之二就是各级党委“一把手”必须扛起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提高做宗教工作的能力,克服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认知误区,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做法之三就是尽快建立健全各个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并切实加强基层及网络宗教工作,推动宗教工作的网络监管及逐级下沉。

其次,加快构建“一核领导,多元共治”宗教治理模式(如图1所示)。宗教治理是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宗教内部自我治理和外部多维度治理。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宗教领域的风险只有宗教界自身尤其是其中的教职人员、代表人士最先感知。因此,以党委为核心领导,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各宗教团体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亟待建立健全。只有尽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宗教团体及其所在单位或领域各负其责的多元共治格局,才能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及时发现宗教领域风险,定期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风险问题,进而尽可能把风险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最终掌握宗教风险防范化解的主导权[4]。

再次,大力培养优良的宗教干部队伍。做好宗教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必须配备一支理论知识丰富、政治意识坚定、业务能力过硬、作风优良的宗教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多注重宗教工作部门及其干部的思想理论、工作能力的培养,尤其是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切实解决干部对待非法宗教活动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问题。更要关心宗教干部的工作问题和现实困难,适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帮助和解决条件。例如相关政策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参与宗教活动,以防助推宗教热;但是在具体民族与宗教工作中,应该有所报备

并适当放开允许宗教干部有限度地参与具体宗教事务或活动,以便及时掌握宗教风险倾向,也能更好地促进宗教干部与信徒联系。

最后,建立健全宗教风险评估机制。关于社会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研究早已起步,但是针对宗教领域风险评估探索却稍显滞后。因此,各级党委领导,统战部宗教科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牵头,高校统战研究部门、社会主义学院、社科联等科研单位参与,加上部分宗教界人士共同尝试建立宗教领域风险评估机制。要以评估指标量化进行初期探索和研究,例如从宗教信徒数量结构、宗教种类、宗教法治程度、宗教活动频繁度、宗教关系、极端势力和恐怖主义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为未来宗教风险评估体系及机制的建立提供科学的参照。

(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首先,以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向心引领,坚持宗教中国化发展方向。宗教中国化本质在于解决宗教思想建设层面的问题,来抵御宗教渗透及去、逆中国化等问题。传教本身不是渗透,但是渗透却主要表现为传教。宗教的中国化并不是要求宗教信仰内容上标新立异、独树一帜,更不是改造宗教、改变信仰,而是宗教生存与发展同所在社会相适应的状态和规律符合中国国情与文化。

宗教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符合我国历史文化及地方精神实际为前提。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情历史文化两个点为基础是我国宗教中国化建设的着力点。以优秀传统文化润物、以正确价值取向浸润各个宗教,挖掘教法教义教规中与地方社会发展、信徒眼界开拓、积极健康向上相契合的共鸣点,并对各自宗教内容作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传承历史传统文化的解读,以爱祖国、温和包容、与时俱进的精神品格来发展宗教。

其次,以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强化宗教事务管理。一方面,宗教自身建设与发展不受外来宗教干涉,政府职能部门时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掌握宗教实情及状态,对不实言论、违法宗教活动等要及时集中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指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加强自身建设和教风建设,注重管理的实效性及针对性。

再次,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宗教法制建设,强化宗教执法水平。根据中央、省级等相关文件精神指示,不断完善地方宗教政策法规,确保宗教干部队伍常态化调查研究宗教实情,根据新情况、新趋势、新问题及时调整充实政策法规内容。加强对党员及干部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提高党政干部相关宗教政策及理论的正确认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2条规定,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宗教对于国家而言是群众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事,但对于工人阶级政党来说,宗教不再是私人的事。因此,信教党员经组织教育拒不悔改的應当劝退、予以除名,参与宗教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后,科学设置教育培训课程,大力推进宗教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不同教学对象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培训内容,做到既有宗教理论,也有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把最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作为重点内容充实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主体班次教学计划。高校领域强化无神论及唯物主义教育,着重启发高校学生追求科学真理的意识。利用网络及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强化全社会对宗教政策的普法宣传,通过知识竞赛、游戏抢答、有奖竞猜等多种方式激发学习热情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宗教界必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宗教实情,有条理、分步骤地组织宗教界人士和普通信徒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规章政策,将法的理念融入对应的教法教义教规。无论任何人有何信仰,都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三)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与政府在宗教领域又有新的理论创新,提出由内而外的治理结构,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的主体作用,并深入研究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内生资源和内在机理。

1.挖掘造诣深、素质好、能服众的宗教界人士,重点发挥其引领、桥梁作用。尽快建立人才队伍培养建设机制,以道德水平、宗教造诣、社会影响等指标尽快完善宗教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后备宗教人才队伍建设。特别关注中青年、有作为的新一代宗教界人士成长,帮助他们加强思想、组织及制度建设,发挥好他们引领风尚、桥梁纽带作用。必须把建立一支符合宗教发展、促进地方社会进步的宗教人才队伍作为各级党委及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议程来抓。适时举办宗教教职人员、青年群体、重点人群教育培训。尤其发挥社会主义学院、高校以及宗教院校等学习平台的作用。有规划、有组织地广开渠道,广泛物色,注重从宗教界代表人士中举荐人才,在宗教事务中考察人才,在重要实践中检验人才,并为宗教界人士引领信教群众自觉投身地方建设搭建好平台。

2.建立健全联谊交友机制,紧密联系宗教界人士。党委及统战部要尽快细化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联谊交友的相关细则和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宗教界代表人士及信徒群众之间的联系,及时关注关心宗教界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联谊交友的具体党员干部、对象、办法和相关标准应事先明确规划,特别是爱国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新成长起来的青年宗教代表等作为重点对象,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联系若干名,在中央精神指示和国家重要政策颁布、省市关键工作部署、重点会议召开以及重大传统节日和宗教自身节日等节点作为必须联谊时机,以调研座谈、茶话会、调研访谈、餐叙对话、走访慰问等形式进行联谊交流,并以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

3.注重宗教团体作用的发挥,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健康。各个宗教团体要根据国家形势变化、时政发展及时完善自身宗教规章制度,确保教法教义教规与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相协调。发挥好宗教团体公益慈善、调解纠纷、民间交流、文化传承的独特作用,适时增加宗教团体跨省市交流,借鉴推广宗教团体管理经验和办法,促进宗教内生资源和机制的自我完善。以党和政府与宗教的核心关系,促进宗教与地方社会相适应,与境外宗教良好交流、不同宗教多对话,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的健康关系。

4.促进宗教与地方发展相适应。党委和政府必须引导和支持有方有策,尤其注重宗教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实丰富做好宗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准备,进一步明确具体目标及相关政策,形成行之有效的科学机制,给予合适的政策扶持,促进宗教为地方发展、助推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所围绕的核心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最低标准是宗教活动规范有序,最高目标是宗教关系健康和谐。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不是抑制宗教、弱化宗教,妖魔化宗教,也不是干预宗教,更不能放任宗教,而是最大限度地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中的消极因素,使宗教成为社会和谐因素,使信众成为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使宗教朝着符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R/OL].[2020-01-29].http://www.scio.gov.cn/zfbps/32832/ Document/1626514/1626514.htm.

[2]李晓璇,黄章普.中国信仰地图:佛教信众近2亿以城市居民为主[EB/OL].[2020-01-29].https://fo.ifeng.com/news/detail_2014_07/09/37253207_0.shtml.

[3]李玉梅,陈国裕,李红.如何看待我国信教人数增长[N].文摘报,2013-04-25(6).

[4]肖滨,丁羽.国家治理宗教的三种模式及其反思[J].世界宗教研究,2019(2):14-23.

责任编辑:赵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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