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尔的偏好功利主义
2021-10-08陈其宇
摘要:黑尔通过对道德语言的分析,得出道德推理方法的一般模式与基本规则——可普遍化原则,黑尔将康德和密尔结合起来,并试图通过其功利主义立场将元伦理学和实质性道德问题相贯通,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解决实质性道德问题的偏好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面对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诘难,黑尔把罗尔斯看作是一个道德直觉主义者,从整体上对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并提出基于逻辑属性论证的功利主义观点。
关键词:黑尔;可普遍化原则;偏好功利主义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8-0157-04
一、当代功利主义面临的困境
自18世纪以来,西方道德哲学便被两大派别轮番统治,一是源自康德的义务论,一是源自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认为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是人应该做出“达到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的行为,其具体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关涉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从把功利原则运用于不同层次来看,功利主义可分为两派,即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和准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但两者都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困难,前者虽然能够为行为及其准则提供最终的解释,但是它违反人们的道德直觉且没有可实际应用之处。后者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并且具有实际的可应用性,但是它不能为行为及其准则提供功利主义的最终解释,产生功利最大化的行为与遵守准则的行为往往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冲突。西季威克充分意识到了这一点,“当密尔对这一原则做‘普遍幸福是值得欲求的这样的陈述时,他的意思是说(而且他的整部著作也表明他的确是说)普遍幸福是每个人应当欲求, 或至少——在应当的更严格意义上——应当努力在行动中实现的东西。”[1]402
黑尔认为,如果我们把道德思维分为两个层面,即“直觉思维”和“批判思维”,我们就能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的两难。在直觉层面上, 人的道德思考诉诸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但是黑尔认为仅有这个层次对于道德思考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在直觉层次上无法解决道德冲突(是指我们似乎有相冲突的责任的情形)。例如,在直觉上,我觉得应当做X,并且应当做Y,但是在某一情境中,由于环境的限制,不能同时既做X也做Y,这时我们就陷入了道德两难,因为我们不能同时履行X和Y这两个责任,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在其中作出一个选择。这种直觉性的道德准则也被黑尔称为“原初道德准则”(Prima Facie Principles of Morals)。而在批判思维层面上,道德思考就是在仅仅由道德概念的逻辑属性(即道德概念的逻辑形式及其逻辑形式间的关系)和非道德事实所施加的规定下来进行选择,“只有当我们开始询问要采纳哪一个道德准则或原则来评价行为时,我们才应用功利主义的评价标准。我们必须采纳那些对它的遵守将通常会满足最大化的准则,拒斥其他准则。”[2]130也就是基于事实运用行为功利主义的原则。
二、偏好功利主义——黑尔对功利主义的辩护
黑尔之前的人们一般认为,康德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互为两极的,“至少自从20世纪早期的普理查德和罗斯等义务论者认同康德为其源头以来,康德和功利主义者处于道德哲学对立两极的观念就成为了正统观念。”[3]41而在黑尔看来,功利主义本身由两个(一个形式的、一个内容的)组成部分混合而成。他的一整套道德体系“在形式上是康德的,在内容上是功利主义的”[2]124,即是对康德的“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和边沁的“每个人算一个,没人超过一个”(Everybody counts for one,nobody for more than one)相调和。他认为完整的道德哲学必须包括对道德概念的逻辑特性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道德原则带来的实际后果的考察。
为了在具体的情况下决定应当做什么,功利主义者不仅需要弄清楚道德语词的逻辑特点,而且需要研究受行为影响的人们的偏好。“最近在功利主义者中间有一个明显的转向(包括我自己),即从根据心灵状态(快乐、幸福等)阐明他们的理论,转向根据欲望或偏好的满足或实现来阐明”[2]41。黑尔在这里放弃了使用快乐或是痛苦之类的心灵状态的术语,与西季威克强调“快乐”明显不同,这样既可避免了快乐主义与非快乐主义之间难以解决的争论,并用以欲望(desire)、偏好(preference)等概念将功利看作是偏好的满足。这一转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斯坎伦指出人们在努力发现自己的欲求并且满足这些欲求的时候是快乐的,偏好恰恰能够揭示可能使人快乐、幸福的东西是什么。
那么,我们将如何比较不同偏好,尤其当它们发生冲突时?偏好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后果主义,它与快乐功利主义一样,都面临着比较不同偏好的难题:“人们普遍反对功利主义,因为它要求我们对不同的人的功利进行比较”[4]117。黑尔的方法是通过移置换位来想象自己处于对方的地位且拥有对方的偏好,这样就把人际之间偏好程度或强弱的冲突(the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 of Degrees or Strengths of Preference)纳入到单个个体内在的(Intrapersonal)兩种不同偏好的冲突。
黑尔举了一个停车位的例子,A有把自行车放车库的偏好,B有移开他的自行车把汽车停在车库的偏好,那该怎么办?黑尔认为让B假设这是我自己的自行车,移动它有点不方便,而不动它就更不方便于我停车;于是我自然会去推自行车,因为从审慎的角度讲,我应该这样去做,或者做我最想做的,总之,就是去做。现在回到双边的情况:我们已经确定,如果我能够充分知道了他人的偏好,我自己也就获得了和他一样的偏好了,如果我处在他的情境,他应该对我做什么;这些偏好现在和我最初的偏好相冲突。所以实际上我们并不是在个人偏好或处境上发生冲突,而是个人内在的冲突。“如果我把这样的做法,应用到其他两个或更多人身上,那么,我便可以通过比较我自己相应偏好的强度,来比较他们偏好的强度”[4]110。
黑尔进一步解释道,“我们合理地推测,在所有其他方面如此像我们的存在者,在相似的情形下,也会像我们一样具有相似的意识经验”[4]119,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并不意味着假设自己同时拥有两个不相容的属性,它只需要设想我可能会失去其中一个,然后得到另一个。
诚然,我们刚刚举的只是双边的例子,多边的事例将更为复杂,也会出现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受有影响的所有各方的效用,但这种考虑如何导致一个确定的道德结论呢?”[2]118批评者认为功利主义者,无论何时面对一个特定的道德问题,都会做一个详尽的计算效用,诸如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以达到最佳选择。黑尔则认为这样的计算在实践中通常是不可能的,而且进行这些计算往往是危险的,我们在道德思维的直觉层面坚持公认的和比较普遍的原则即可。与此同时,黑尔也继承并发扬了边沁的满足最大化的观点,通过将所有人的偏好转化为个体想象境遇的偏好,阐明了人们为什么当且仅当需要像功利主义所要求的那样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的欲求,把其他人的欲求当作自己的欲求,同时像追求自身欲求的最大满足一样,追求社会欲求总体上的最大满足。
那么我们又如何解决不同偏好在质的层面上比较的困难呢?换句话说,那些邪恶的欲望或是那些被普遍认为是不道德的偏好又该被怎样处理呢?他举了萨德侯爵和特蕾莎修女的例子。根据功利主义者的说法,我们应该必须对萨德侯爵的偏好和欲求给予和特蕾莎修女一样的重视。前者喜欢以各种肮脏下流的手段折磨人,而后者除了满足穷人的需求之外什么都不想要。黑尔是这样辩护的,“这个事实并不重要,偏好就是偏好,在功利主义的计算中,它的权重纯粹是与其力量成比例的。”[4]141和前面一样,如果我们说到道德思维的直觉层面,我们确实有被诉诸的直觉和可以在关键的层面上给出鼓励他们的理由。显然,我们当然希望有越来越多像特蕾莎修女(在合理范围内)的人,而像萨德侯爵的人越少越好。总之,黑尔是想表达,即使不理会偏好的内容,一个健全的批判性思考者,在现实世界的境遇中,都会想出符合我们大多数直觉的原初道德原则。“这个世界就是这样,鼓励良好的欲望和更高的快乐将最大限度地提高偏好——作为一个整体的满足”[4]146。
三、功利主义与正义论——黑尔对罗尔斯的反驳
我们知道,功利主义以社会欲求最大化满足为基准,将社会的总体欲求界定为全体个人欲求的总和。然而,问题在于如果每个人都喜欢抢劫,以抢劫为满足自己幸福的源泉。那么是否就可以说社会欲求的最大化满足就是所有人都抢劫呢?当然这是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在当代功利主义的批判者中,罗尔斯无疑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他在《正义论》中如此批判:“达到功利主义的最自然方式(当然不是唯一方式)就是对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采取对一个人使用的合理选择原则。”[7]25在此意义上,功利主义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将人类的欲求过于简单化了,把每个个体的欲求看作是所有人的欲求,又把所有人的欲求当作是个体的欲求,进而得出了社会欲求总体上的满足在于个体的最大满足。
西季威克有过这样一段话:“无论未开化的良心曾引导人们做出过多少狂热的暴行、荒谬的禁欲和其他不产生幸福的行为,没有一个直觉主义者会认为认真遵守公认的道德规则不在总体上是倾向于提高幸福的。”他认为功利主义与直觉主义在实践上有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当然这是与古典功利主义相悖的)。黑尔便在西季威克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他试图在直觉主义伦理与功利主义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他的偏好功利主义不仅仅以直觉为根據,而是能够上升到批判思维层面,以接受——功利为标准,来选定直觉,以来试图解决罗尔斯提出的诘难。
黑尔对罗尔斯的更多的批判还是在方法层面上,当然他也承认在面对决定人的权利的原则问题上“如果我们要解决什么特殊行为是正义的或是正当的,或者有什么权利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有罗尔斯称的‘正义原则。”[6]107在罗尔斯出版《正义论》的一年后,黑尔发表了《罗尔斯的正义论》一文,一开篇就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强烈批驳,他提出了道德哲学家需要思考的四个问题:
(1)哲学方法论,哲学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罗尔斯对此表达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决定了他的论点的整体结构,因此需要仔细考察。
(2)伦理学分析,道德词语的含义或道德概念的性质和逻辑属性。罗尔斯很少提及这些,当然也没有把它们作为他探究的基础。
(3)道德方法论,道德思考应该怎样进行,道德论证或推理应该怎样进行才能有说服力。
(4)规范性道德问题,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等等。[5]144
罗尔斯并不认为道德哲学主要依赖于对概念的分析以建立其逻辑属性,从而确定有效的道德论证规则,而是认为正义理论是类似于经验科学的一种理论,它必须与它所谓的“事实”相吻合,就像生理学理论一样,但是这些事实是什么呢?黑尔认为,罗尔斯对(1)产生了误解,导致他并没有足够关注(2),因此他缺乏有效且必要的工具来处理(3),于是他关于(4)的说法,无论多么受欢迎,都没有任何有力的论据来支持。
“人们可能会认为,只有那些拒绝(罗尔斯显然已经接受了)奎因教授和其他人关于分析和综合的区别以及科学面对世界的方式的论点的人才会提出这样的批评。”[5]145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奎因也不会说,科学理论作为一个整体要通过观察人们在思考它们时是怎么说的来检验,但这恰巧就是罗尔斯所提出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似很有说服力,“我们可以说公平的正义是这样一种假设,它假定那些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和那些符合我们深思熟虑判断的原则是一样的,所以这些原则描述了我们的正义感。”[7]138不难发现,他在这里所作的公平的正义的假设还是来自于道德直觉,他的正义概念是在对直觉主义进行预设的基础上形成的。黑尔认为他的“反思平衡”本质上是一种直觉主义,而直觉主义几乎总是以一种伪装的主观主义来掩饰。关于道德论证如何能够在只有事实、单一的规定和逻辑的情况下成功地得出规范性结论的观点,他从直觉主义出发是远远不够的。
黑尔还认为,罗尔斯关于“无知之纱”的假设,不能完全站住脚,要达到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利益这个结论,它通过“无知之纱”来排除特殊信息的方法也太过绝对,当我们要想象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假设的,而不是实际的)同意一套“正义的原则”来规范他们的行为,所谓“正义的原则”,是指那些处于“原始地位”的人在达成协议时,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普通人”的身份认同所有人的行为所遵守的原则。罗尔斯的理论属于我们称之为假设的选择,说某些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在一定条件下选择的答案——这种理论最著名的例子是伦理学中的“理想观察者”理论,而在黑尔看来,他要通过研究道德的逻辑特性来建立“约束”,约束即意味着假设的空场。“如果这是我们使用这些道德词的方式(如果这就是他们的意思),那么我们将会被阻止说某某处于自相矛盾的痛苦中,而这是罗尔斯所缺乏的,同样,阿基里斯应该回答乌龟①说:“如果你等于1,那么我们将等于1,是因为你有接受惯常用法;这是将含义赋予‘if的规则。”[6]149
四、偏好功利主义的问题与出路
相较于传统功利主义,黑尔通过对道德推理的可普遍化原则推导出了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偏好功利主义方式,为解决功利主义“平等化—最大化”难题提供了更好的方案和思路,完成了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的一大递进,但他理论的一些方面却还是不太能尽如人意,受到人们的质疑。
就其理论源头,在当今,很少有哲学家相信伦理学的基础是通过分析我们通常用来表达道德判断的那些词的意义来给出的;在牵涉现实问题时,毫无疑问每个道德情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麦凯指出在实际上不存在完全相像的两个情形,即使它们相像,它们也仍有无数的不同,“因而,如果我们不能排除出许多无关的必然差异,可普遍化就是微不足道的和无用的。”这里黑尔悬置了本体论上的一个难题(设身处地想象的那个人的情境,都与我自己和我现在的情境如此不同,那个人还会是我吗?)再者,完全依靠形式化的道德逻辑所设定的偏好,尽管被所有人普遍认同,真的就意味着就是一个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体真正愿意选择的吗?这种偏好对于我们人生目的来说确实必要吗?例如,我周围的一些人,他们对献血有强烈的负面偏好,因为他们害怕感染艾滋病。我确信,如果这些人真的对艾滋病的有所了解,并且了解中国的献血条件,他们就不会有这种负面偏好。但是这些人中的一些人是如此地无知,以致于他们永远没有希望能够知道相关的事实,并从中得出相关的推论。另外,按照黑尔的说法,道德判断是高于一切的,但最重要的是,我的规定必须基于对所有相关事实的充分和生动的认识,而且必须是普遍适用的。那么为了得出一个道德上的结论,我是否必须对特定情况下该怎么做作出一个压倒一切的规定呢?
那么,偏好功利主义的出路又在哪呢?或许我们可以尝试在理论上将黑尔的“偏好”概念与布莱克本的“投射”概念相结合,对不同种类的道德属性进行一个更为细致的划分,以此来对“偏好”进行分類,划清偏好与非偏好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弄清哪些偏好应该被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诸种问题。
注释:
①阿基里斯悖论:乌龟在阿基里斯前面1000米处开始,和阿基里斯赛跑,并且假定阿基里斯的速度是乌龟的10倍。当比赛开始后,若阿基里斯跑了1000米,设所用的时间为t,此时乌龟便领先他100米;当阿基里斯跑完下一个100米时,他所用的时间为t/10,乌龟仍然前于他10米;当阿基里斯跑完下一个10米时,他所用的时间为t/100,乌龟仍然前于他1米……芝诺认为,阿基里斯能够继续逼近乌龟,但决不可能追上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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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陈其宇(1998—),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元伦理学、当代法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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