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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2021-09-30郑云斌

青年文献·理论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护策略民商法作用

郑云斌

【摘要】我国是一个法制化国家,通过构建法律体系,明确社会运行的规则。其中民商法是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具备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可以严格约束并规范经济行为,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也能够有效落实社会福利的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的发展。比如在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责任主义以及强制主义等,均是对日常交易安全的一种保护体现。本文阐述了民商法和交易安全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了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质量的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作用;保护策略

人类的日常生产、生活均离不开交易,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交易的相关行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明确规定了在交易过程中,公民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更好的维护我国商品经济贸易的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平稳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交易也从面对面的交易转变为网络交易,与之相关的各类安全问题开展凸显。因此就需要加强研究民商法的相关规则,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一、民商法和交易安全的概述

1.民商法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结合,民法主要以财产法和人身法为主,如人格法、物权法等,商法主要围绕保险法、企业法等。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很多活动都是混合的,这也为民法和商法两者的混合使用奠定了基础。总体而言,民法和商法两者互为补充、互相结合,且对保护商品贸易安全以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1]。

2.交易安全

交易通常是指轉移或者是划定某种财产的权利。与之相关的利益者需要履行和财产相关的义务,在法律中属于有偿性的。在实际交易环节,想要确保交易的成立,必须要保证持续行为以及履约行为的合法性。从交易的性质以及目的角度分析,商品的交易过程可以被看成买卖行为、债权行为等,但不包含转赠以及继承。安全指的是整个交易环节的合法性,相关主体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权利以及义务,整个交易是否稳定。交易安全具有两大特征,第一动态化,即是指即使交易完成后,也会对交易人后续的利益进行保障。第二保护对象具体化的相关特征,是指在交易环节,交易人想要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必须要保证整个交易是合法的、稳定的,要保证无过失和善意行为。善意行为即是交易人无行为不端正,交易的目标是具体的,行为是善意的,是积极向上的,在出现风险之后,会勇于承担损失。无过失即是在交易环节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非诚信交易记录。

二、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体现以及作用

1.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体现

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责任主义、强制主义以及外观主义,均可以对人类的交易安全起到保护的作用。民商法中公示主义是对交易行为保护的重要内容,其是指一些民商事的主体,必须要对营业过程中的事实以及相关利益进行公示,告知相应的利益主体,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主义是从责任的角度对整个交易的安全进行保护,明确双方的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比如在公司法中,就明确划分了公司董事、股东等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这样便于相关人员更好的履行自身的职责,且一旦出现违规现象,就可以按照责任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强制主义是指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于交易环节出现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的人员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置,比如在公司法中,就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的成立必须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这就体现了国家对贸易市场的规范[2]。外观主义,即是在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票据和证明,这些可以较好的保证整个经济交易的安全性。比如在票据法中就明文规定,票据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标准记录,有效的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够保证票据的实效性。

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作用

第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在该法律中的公示主义和责任主义都有规定交易主义要及时将交易的重要内容进行公示,并基于公司法对公司中各个股东、董事等责任进行划分,这就是对交易主体责任和权益的一种维护。以网络交易为例,根据民商法的规定。网络商户必须要在网络中上传商品的信息,比如商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这就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保障。第二,有利于对交易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无论是公示主义、责任主义还是强制主义,均是对交易各主体行为的一种规范。以强制主义为例,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明文规定在交易环节的一系列要求,一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要对该类人员进行处罚。这就提升了交易各主体犯罪的成本,也对各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依旧以网络交易为例,在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明确了经营者需要承担的义务,并制定了消费者公益诉讼规定,以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防止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第三,有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性。根据公平交易的相关定义,在交易环节,消费者可以利用足量的货币来交换等价的商品或者是服务,这是对交易是否公平的一种判断依据。当然,除此之外还会包含交易是否具备自愿性。如果存在强制性的情况,就会判定为交易不公平,也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交易合理进行处理。

三、提升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质量的策略

1.完善责权界定内容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日常交易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商法中的责权也应该进一步明确。首先需要利用公示制度,明确权责主体的交易机制,通过公示制度对双方进行监督。比如在整个商品交易中,交易主体是核心要素,民商法就要从交易主义出发,明确约束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交易的安全。其次要将责任主义原则贯彻到民商法中,让每一个交易的主体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进行完善,并对其合理规避。比如证券法中关于责任规范不清晰的问题,就需要对相关内容进一步进行补充。公司法中,在规定董监事职位时,也并未清晰的划分岗位职责,这就影响了整个交易环节的安全性,这部分也应该完善。最后在网络交易环节,应加大管理虚拟平台的用户,对商家、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核实,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交易的公正性。且应在民商法中承认网络主体,明确规定这些主体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责任,通过技术对这些主体的电子身份进行核实,并公开确认结果。

2.提升诚实信用交易安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以及相关体系在不断的完善,与之相关的诚实信用交易也得到了扩充。然而在实际的应用环节,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故就需要加强分析民商法,重视诚实信用交易安全,从本质上发挥出诚实信用交易的功能。其次针对失信人员,我国要加大惩处的力度[3]。比如目前我国还停留在批评教育为主,这该方面还应辅助司法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比如对于严重的失信人员,要追究赔偿,还要进行教育,将教育和司法相结合,以帮助这类人员正确认识自身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交易氛围。

3.加强民商法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信息技术的到来,使得人们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传统的交易形式逐步转变,网络交易成为人们日常交易的一种重要的方法。但网络交易属于虚拟交易,消费者的隐私无法得到保护,必然会阻止网络经济快速的发展。比如在网络平台中,消费者登录网络平台进行消费,而相关的商家或者是平台就可以浏览到消费者的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进行利用,则可以实现二次营销。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甚至有些平台和商家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泄露、贩卖,这就极易导致隐私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因此,为了能够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必须要在现有的民商法中,规定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提升一些不法分子或者是商家違法的成本。同时,还要强化民商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国际网络贸易相关制度规范为依据,结合实际的情况,建立规范的网络市场,完善网络交易制度,加大惩处力度,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氛围和空间。

4.调整网络交易中的民商法法律规范

网络交易是当下交易非常基础且重要的一种形式,其打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存在的局限性,也提升了交易的效率,但是网络交易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以及安全隐患的。比如网络具有虚拟的特征,在此环节就极易出现身份不明,权责不履行的情况。如果还沿用传统的民商法的具体保护内容和措施,那么必然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疏漏,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全发展。因此在未来,民商法就要从网络交易的实际特点出发,对现有的法律不断地进行规范和调整。可以先调查,了解网络交易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根据这些问题寻找民商法中存在的漏洞,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只有保证好交易的安全性,才能够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交易氛围,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在整个交易安全保护中,民商法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引导作用,必须要结合当下的经济形势,不断的完善现有的制度和规范。比如明确好各方主体的责任,落实好交易保护的原则;提升诚实信用交易安全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加强民商法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调整网络交易中的民商法法律规范等,只有提升民商法完整性、执行力,才能够避免在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柴广.民商法在网络安全交易中的权益保护作用分析[J].法制博览,2021(16):70-71.

[2]赵霖.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保护中的应用——以互联网交易为例[J].法制博览,2020(31):40-41.

[3]倪俊卿.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方法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1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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