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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切莫“一惩了之”

2021-09-30赵小红

中国德育 2021年16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中小学

摘 要 教育惩戒的本质属性是育人。中小学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要积极做好后续教育,切莫“一惩了之”。开展后续教育要坚持正面教育、因材施教及协同育人的原则。在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对学生的帮扶。学校可考虑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关键词 教育惩戒;后续教育;中小学

作者简介 赵小红,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标准研究所,副研究员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可见,教育惩戒的本质属性是育人。因此,中小学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切莫“一惩了之”。《规则》第十三条对教师和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后续教育作出专门规定,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更具“温度”,利于教师和学校引导与帮助违规违纪学生进一步认识和改正错误,塑造良好行为,切实发挥教育惩戒的育人功效。

一、教育惩戒后续教育的必要性

(一)后续教育是教育惩戒育人属性的本质要求

从教育惩戒的本质属性看,教育惩戒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的一种权力;从教育惩戒的目的看,教育惩戒主要是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1]教育惩戒的本质是育人,但是,单独实施某种形式的教育惩戒不一定能很好地发挥其育人属性。换言之,单独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形式的教育惩戒,不一定能达到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目的,如果教育惩戒方式使用不当,还会产生副作用,甚至引发悲剧。为更好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同时将教育惩戒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就有必要采取谈话、帮扶等后续教育措施,这些教育措施延续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也使得教育惩戒不再冰冷。

(二)后续教育是学生良好行为养成的“助推器”

青少年的品德由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四个因素构成。受多种因素影响,在青少年品德发展的过程中,知、情、意、行四个因素的发展往往是不平衡的,而且青少年的品德发展具有阶段性。[2]例如,小学阶段的学生虽然具有了坚持某些道德行为的愿望,但是其道德行为的自觉性、稳定性不足,因而可能会出现言行不一或者在不同的场合表现不一等情形。在教育惩戒实施之后,学生可能表面上认错了但内心并不服气,反而憎恨教师,也可能真的明辨是非了,但是由于意志力薄弱,并不能在短时间内改正不良行为,还可能在改正之后错误行为又出现反复。因此,就需要采取沟通、帮扶等后续教育措施,再扶学生一程,使学生感受到教师对自己的关怀,同时进一步反思问题、明辨是非,对教育惩戒心服口服,从而发自内心地去改正错误。对于一些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还需要专业人员采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方法,帮助学生改变问题行为,塑造良好行为。

(三)后续教育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指出,班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也明确规定,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注重学生心理和谐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由此可见,对违规违纪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续教育是学校和教师应尽的职责,而“一惩了之”则是片面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教育惩戒后续教育的原则

(一)坚持正面教育

中小学生自尊心和荣誉感较强,因此教师对有缺点和错误的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耐心诚恳的批评教育,同时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与长处,对学生的进步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强化学生的正确认识和良好行为,激励学生鼓起勇气克服自身的缺点,防止学生出现“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二)坚持因材施教

青少年品德发展具有阶段性,且每个学生知、情、意、行各方面发展也不平衡。同时,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除了个体原因之外,还受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区及社会等因素影响。因此,无论是制定后续教育目标,还是选择后续教育方法,不但要找准问题,而且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个性、道德发展水平、认知水平、问题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特别是要注意青春期问题,同时综合分析环境因素,坚持因材施教,真正把教育工作做到中小学生的心坎上。

(三)坚持协同育人

《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实践中,对违规违纪行为较轻的学生开展后续教育,有时只需要一位教师教育一两次就能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是,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较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单靠教师的一两次教育很难见效,需要多方协同对学生采取相应的后续教育措施。坚持协同育人的原则,就要求教师和学校在开展后续教育的过程中善于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与条件,对违规违纪学生开展全方位的帮扶。例如,科任教师与班主任教师配合,学校与家庭、社区携手,同伴互助及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帮助,邀请法律、心理、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辅导,等等。

三、教育惩戒后续教育的建议

(一)做好沟通

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要与学生主动沟通。一是要根据沟通目的,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精心设计沟通内容,并选择恰当的沟通时机与形式。二是在溝通中,教师既要有同理心,耐心倾听,注意观察,设身处地地理解学生的看法和内心感受,又要善于启发引导,真诚地与学生交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积极作用。三是要注意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学生情绪低落或出现其他反常现象的苗头,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教育惩戒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必要时,在沟通之后还应做好沟通记录与沟通后的反思。

(二)做好帮扶

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要有的放矢对学生开展帮扶。一是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学生产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原因。从学生的角度,判断学生是否了解、认同相关规范,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经常犯错等;从家庭环境的角度,了解学生父母是否离异,监护人教育是否缺失,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方法是否不当等;从学校的角度,反思校规校纪是否合理,教师的管理要求是否得到学生的认同等;从社会环境的角度,调查学生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是否受到校外人员教唆等。二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策略。对于学生的认识偏差、能力不足、意志薄弱等问题,教师可综合运用谈话、讨论、行为训练、同伴帮助等方法,引导学生转变观念,帮助学生改变不良行为。对于校规校纪或教师管理方式不妥等问题,学校和教师要及时修订相关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三是发现学生的点滴进步时要及时表扬与鼓励。根据学生的年龄、性格、进步程度等具体特点,教师可灵活采用物质与精神奖励结合的形式,例如发奖品、颁奖状、奖励学生看喜欢的书或从事喜欢的体育活动等,由此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强化学生的良好行为,同时消除同伴及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不利评价,为其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氛围。

(三)做好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心理辅导、行为干预和学校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的建立提出相关要求。在后续教育中,做好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学校可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改变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过程是复杂的。教育惩戒措施有时看起来简单,但恰当实施兼具“法度”与“温度”的教育惩戒却是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的一门科学。为提高教育惩戒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学校成立的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小组成员应包括相关学科的专家,同时也要有学校分管领导参加。二是遵循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选择恰当的方法与形式,妥善开展专业的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心理辅导的形式主要有:门诊咨询、书信咨询、电话咨询、专栏咨询、团体心理讲座等。[3]行为矫正的目的主要在于改变偏差行为,塑造良好行为。常用的行为矫正方法有正强化、惩罚、负强化、消退、间歇强化、塑造等。[4]在实践中开展心理辅导要注意,必须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遵循保密原则,谨慎使用心理测试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使用可能损害学生心理健康的仪器。[5]对于存在严重心理和行为问题以及精神疾患的学生,学校应做好隐私保护,设立标准化处置流程,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家长或亲属,并转介到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心理援助机构,联合家庭、社区及医疗机构将各项流程措施落实到位。[6]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行为矫治,要考虑矫治的必要性,注意坚持伦理规范,防止滥用,避免误用。在行为矫治过程中,专业人员要在全面调查与了解对象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辅导目标,选用对被矫治对象具有最大效果及最小伤害的方法,多用奖励等正强化法,少用施加厌恶刺激的惩罚法,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EB/OL].[2021-03-05].http://www.moe.gov.cn/jyb_xwfb/s271/202012/t20201229_507960.html.

[2]王道俊,王漢澜.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62-365.

[3]杨治良,郝兴昌.心理学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6:649.

[4]林正文.儿童行为的塑造与矫正[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EB/OL].[2021-03-08].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5/201212/t20121211_145679.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给全国中小学校新学期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建议[EB/OL].[2021-03-10].http://www.gov.cn/xinwen/2020-04/24/content_5505703.htm.

责任编辑︱何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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