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江户初期幕府对长崎唐人住宿制度的调整

2021-09-29吕品瞐

外国问题研究 2021年4期

吕品瞐

[内容摘要]江户初期长崎贸易勃兴,唐船商人于此中贡献突出,与住宅唐人共同构成当时长崎的唐人主体。最初唐船商人自由散居于市中,但随着与商品市场广泛接触,问题不断滋生。幕府为了强化管理,不断对唐人的住宿形式进行調整,自由散居逐渐发展为有条件的“差宿制”,进而到有限制的“宿町制”。最终在锁国政策的推进下于元禄二年(1689)开设唐馆,令到港唐商聚居于长崎一隅。江户初期长崎唐人的住宿制度经历了两个层次的变化,即由“私”到“公”性质的渐变,以及由“散”到“聚”形式的转变。住宿制度是江户幕府的唐人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之一,江户幕府从保证利益和维护统制出发,适时地调整唐人在长崎的住宿形式,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日本当时对外政策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唐船商人;住宿制度;差宿;宿町;唐馆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01(2021)04-0013-06

17世纪活跃于中日海上的唐船商人是当时东亚世界里的特殊群体,他们既背负着贸易获利的经济使命,又在频繁的往来互动中推动中日多维关系的走向。受航海条件和贸易形式的影响,唐船商人抵达长崎后往往停留数月,与先期定居于此的住宅唐人“里应外合”活跃于对外贸易港长崎。从初期多形式的散居到最终聚于一隅,幕府对于唐船商人的住宿制度几经变化,起初准许自由行动且居于市中熟人家宅,后来逐步给予限制,直到开设唐馆,规定抵达长崎的唐船商人只能在馆内居住和贸易。

唐人住宿问题既是唐人在日活动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江户时代幕府对外政策尤其是唐船贸易政策的一个侧面。住宅唐人居所相对固定,而唐船商人的住宿形式则变动不居,因此本文在进行唐人住宿制度变化的考察时主要以唐船商人为对象。以往学界对唐船商人群体及其贸易活动多有关注,①揭示了该群体处于幕府管理体制下的处境,虽涉及唐船商人的住宿形式,但鲜有关于其渐变过程的专门研究。唐馆的设立是这一变化过程中的关键点,由此唐船商人住宿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散居到聚居,而其背后是幕府为彻底实现锁国对唐人政策的改变。日本学者福田忠昭20世纪初在《历史地理》上连载的论文《唐人屋敷》(1925),山本纪纲在此基础上的著作《长崎唐人屋敷》(1983),以及21世纪横山弘章的新探讨《长崎唐人屋敷之谜》(2011)是关于唐馆的不同时期的研究贡献,也是关于唐人住宿制度变化中不可跳过的研究参考。唐人住宿制度的变化既以幕府经济利益的获得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为根本的出发点,又与当时日本的对外政策互为表里。对唐人住宿形式的管理是江户幕府对外管理的一环,随唐人贸易制度、往来制度的实施而逐步强化,对在日唐船商人乃至整个唐人社会产生影响,因此研究唐人的住宿制度对理解江户日本与明清中国的关系亦有所裨益。本论拟聚焦唐人在长崎的住宿问题为研究视点,以其渐变过程为研究线索,并透过这一问题窥知江户日本对唐人政策的变化过程。

一、定居的住宅唐人和流寓的唐船商人——长崎唐人的构成主体

称“中国人”为“唐人”的说法由来已久,洪卜仁指出:““唐人一词起源于唐,历经宋、元、明、清,以迄于今,相袭沿用不迭。”山胁悌二郎在《长崎的唐人贸易》中提到:“明末清初流亡至日本的明人,为表明自己不是清民,自称唐人。”大谷利彦进一步指出:“唐人主要是江户时代长崎在住中国人,与贸易实务关联。”17世纪以来长崎社会的唐人主体即是归化的住宅唐人和往返于中日海上的唐船商人。

16世纪末17世纪初,日本“西海诸道沿岸各地,明舶来至互市,其商旅中彼土人士,散处潜居”,其中不少“为避兵乱、谋营生而携家财住居长崎”⑤。初期抵达日本的唐人“心尽逗留,娶日人为妻而住居者多,远近之国自由往来”⑥,成为住宅唐人⑦,通过联姻和商贸等形式与当地社会紧密相连。他们在长崎建宅安家、兴产置业,与日本人广泛接触,渗入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既有进入长崎地方官职系统的唐通事家族,又有善于经营、聚集了大量财富的豪商,还有精于儒学、书画、天文和医学的文化人和技艺者。

住宅唐人定居于日本,居住形态相对固定化,与之相对的就是贸易期间处于流寓状态的唐船商人。长崎自16世纪开为商埠以来,在不足半个世纪的时间里从一处无人问津的“寒村”发展成为日本乃至东亚屈指可数的贸易港口,与这期间往来留住的葡萄牙商人、荷兰商人以及唐船商人渐多不无关联。宽永十二年(1635)幕府下达“长崎集中令”以来,长崎便成为唐船贸易的指定港,因唐人而至的港市繁荣在当时的长崎清晰可见。根据大庭修的研究,1634—1644年的十年间平均每年抵达长崎的唐船数为57艘,1681年前后受“迁界令”⑨影响数量有所减少,1684年日本颁布“展海令”后数量逐年回升。另据《增补华夷通商考》记载,唐船的乘组员通常为大船百人,中船六七十人,小船三四十人,可见唐船贸易期间流寓于长崎的唐人众多。

17世纪初期唐船商人抵达长崎之后即流入市中,自由散居,与先期定居于此的住宅唐人或者熟悉的本地商人进行商贸活动。住宅唐人以福建、江苏、浙江等地的出身者居多,如唐商欧阳华宇和张吉泉等为福建出身,第一任唐通事冯六为南京人,将小浜温泉开发为疗养地的长崎町医陈明德是浙江出身。这些地方也是唐船主要的出航地,唐船商人亦多是来自这些地区。住宅唐人和唐船商人之间联系的纽带,除了贸易利益,主要就是亲密的地缘关系。17世纪初期形成的乡帮和陆续建成的唐寺就是这种关系的表征。唐船商人自由贸易期间,与住宅唐人以乡帮为纽带在商贸中互惠互利互助互扶,也在散居的过程中受到住宅唐人的多方照拂。

唐船商人散居于市中,一方面贸易活动相对自由,缺乏管理和约束,既可寄放货物于住宅唐人处伺机出售,也可携带货物沿街贩卖,和日本町民及商贩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且唐人吃苦耐劳善于经营,占据了大量日本本土交易市场,日本人甚至发出“异国者获利,日人每每受损”①的慨叹。同时,唐日杂居为“密贸易”(走私)提供了温床,危及了幕府的锁国政策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在生活上缺乏制约,在与长崎町民广泛的接触中,打架、欺诈、赌博、私通等社会问题时有发生,不少日本人也牵涉其中。《唐通事会所日录》中记载了宽文七年(1667),中国春节之际,唐船员因酗酒而惹出的打架斗殴等诸多麻烦。②妨碍幕府统制方针的隐患日渐显露,唐船商人的住宿形式就成为与贸易活动相依相应的重要问题,对此江户幕府从宽到严逐步调整。

二、从“私”到“公”——17世纪初期唐商散居形式的渐变

17世纪初,唐船入港之际,并没有输入品的检查和税金的征收,唐船商人抵达长崎后可以寄宿于同乡、同族、同业、同宗的住宅唐人家中或者熟悉的长崎本地人家中,自由地进行贸易活动。当时的唐人住宿方式的选择具有“私”的倾向。

随着抵达的唐商逐渐增多,这种宽松的居住形态在元和元年(1615)长谷川藤广出任长崎奉行之际发生了些微的变化。当时长崎奉行明令,规定唐船商人到达后仍可自由投宿,但需要根据贸易商品的数量和品类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当地的宿主相应的“口银钱”,也就是手续费。唐船商人在长崎停留往往数月,由此产生数目可观的“口银钱”,由此聚集财富的町民大量出现。长崎地方对“口银钱”的收取以自治为原则,以町年寄和乙名为中心委托町内役人和町民收取,这种管理不违悖町民利益,并不是特别严格的制度。“口银钱”的规定使得长崎町民竞相为唐船商人提供住宿,保管货物,并在交易中充当中介进行斡旋。《长崎实录大成》中记载:

唐人入津之际,长崎市中者,以家宅船宿,令一船唐人寄宿,其船所积渡的端物、药种、诸品花费    口钱,其宿主可得分,故此,一见唐人入津,市中船宿者便以小船相迎,达成船宿之约。③

受语言和生活习惯影响,唐人更倾向于依赖同乡,先期到达的住宅唐人更成为其主要投宿对象。当时居住在长崎的住宅唐人大体都设置“船宿”,一般的住宅唐人从中收取“口银钱”以此获利,较有影响力的豪商大族则自己作为贸易商独占货物进行买取,同时赚得回扣,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在唐船频繁往来的同时,住宅唐人的财富也在快速地聚积。日本人也可向唐船商人提供“船宿”,唐商中也有人想要通过投宿结识日本知己,以求通过当地人的人脉关系使行商更加便利。因此也有不少日本人通过此种形式获得了意外的高收益。

高收益之下市场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长崎奉行神尾元胜对此进一步干预,规定唐船商人在抵达之前就需要约定好“船宿”的宿主,上岸后按照约定投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船宿”被称为“差宿”。《崎阳记录》中有“宽永十四丁丑年(1637)唐商旅泊差宿开始”的记载。这一时期唐船商人经营的贸易品,从过去的木棉和布料类,向生丝、绢织物等更高级、更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利润空间增大,载货量增加,船型也因此扩大,乘船人数亦有所增加,提供船宿的宿主所获利益也相应增多。

但当时差宿的住宿制度在落实上有很多漏洞,如唐船商人并没有预想的熟人可投宿,或者从各地護送至长崎的“漂着船”也无法提前指定“差宿”,而且不免有唐人提供的宿主町名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发生。诸如这般的情况下,唐船上的唐人则被安排在市内各町轮番宿泊,这种具有不确定性的唐船被称为“振船”,这种波动性的住宿形式最初被称为“宿町”。《长崎实录大成》中有所记载:

入津内无船宿者、或唐人所写町宿名不符者,抑或漂流至此之船、称为振船。依总町所定顺序、留宿各町,成为宿町。②

这种各町轮番分配的“宿町”制度也是长崎奉行为稳定管理和控制利益分配所采取的措施。一方面,当时提供船宿的宿主通过“口银钱”的形式获利颇丰,尤以住宅唐人居多,而幕府方面并未由此获利。另一方面,当时的社会矛盾逐渐暴露,不仅相关的町民为竞争成为宿主而激化矛盾,与此事无关的町民也觊觎于此,出现了要求利益均沾的呼声。故此宽永十八年(1641)长崎奉行马场三郎左卫门下令从两方面进行规制:其一是将口银钱限制在三贯目之内,超出的部分由宿主所在的町分配;其二是实施各町轮流分配的政策。③承应元年(1652)七月十七日,入港唐船在稻佐的海岸遇火,碰巧强风袭来致使船体烧毁,唐人无处可去,当时已经确定了顺序的宿町无法应对,于是又设“附町”作为宿町的辅助,以备火灾等特殊情况。唐船商人在长崎的住宿制度从差宿制逐渐向宿町制过渡。而在这个过程中唐船商人住宿形式中“公”的性质渐次浓厚了。

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幕府经济利益,同时也为保证利益均分使更多的长崎町民都得到获利的机会,宽文六年(1666)长崎奉行松平甚三郎废除了由住宅唐人和部分日本人独占利益的差宿制,由各町经营的宿町制取代。据《长崎实录大成》记载:

宽文六年停止差宿,规定入港船舶全部依序宿町、附町,船头役者居于在其町乙名居宅,其余在留各家,其町中分配口银钱,其外依总町令分配。⑤

差宿制度废止后,前来贸易的唐船商人的住宿原则上必须实施宿町制度,直到元禄二年(1689)开设唐馆,禁止唐人散居于市中为止。宿町制实施后指定的各町轮番参与到接待唐船商人的活动中来,口银钱一律上缴至町再进行分配,不仅使受益的群体扩大化,也更便于奉行对唐人和町民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能够确保幕府对贸易的把控。

唐船商人在长崎住宿形式和制度的变化,是一个由私向公倾斜的过程,也是幕府对唐船商人管理逐步强化的过程。从最初的无限制到制度的几经调整,也可看出幕府逐渐意识到唐人的住宿形式问题关系到幕府经济获利和社会稳定,而这种意识在元禄元年(1688)决意设置唐馆之际展现得更加彻底。

三、从散居到聚居——唐商住宿形式的质变

唐船定期赴长崎贸易以来,输送财富和文化的唐人在长崎社会造成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唐人与日本人杂居于市中,彼我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但由此带来的风纪、宗教、利益争夺等问题逐渐暴露,不仅给长崎地方管理带来压力,也危及幕府锁国政策的实施。如福田忠昭在《唐人屋敷》中所言:“宿町制对长崎市民极具意义,市民亦因此有了意外的经济收获。长崎人对中国人也有着对荷兰人所没有的亲切感…但这种管理方法却给当局带来了烦恼和困难,当时的长崎市民视唐人为亲人,甚至为经济利益以身相许于唐人。”①

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朝告平台湾,翌年发布“展海令”,允许商民海外贸易。《圣祖实录》中记载的康熙二十三年(1684)九月甲子朔条如下:

谕大学士等、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份、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份、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②

不难想象,当年赴长崎贸易的唐船从迁界令实施期间的20余艘一跃增加到84艘,到了元禄元年(1688)达到194艘。③长崎的唐人人数随之迅速增加,元禄元年乘唐船抵达日本的唐人数达到9128人。据长崎教育委员会的资料记载,唐馆筹建之前长崎市人口为男性26376人,女性24983人,共计51395人,其中近五分之一为唐人。

唐船商人自由散宿期间缺乏管理,随着唐人数量激增,与日本社会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首先,“西南蛮邪宗门经唐船传渡”愈发引起幕府的担忧,尤其是在贞享二年(1685)向井元成在协助春德寺进行书籍检查时发现南京船舶载的书籍中有名为《寰有诠》的与天主教有关的禁书,更引起了幕府对唐船的警觉,此后对舶载禁书的唐船一律予以严罚,并对禁书予全部没收烧弃的处理。其次,唐船的增加致使中日贸易额大幅上升,铜大量外流且价格失控,同时滋扰锁国体制的“密贸易”以唐人与日人杂居的宿町制度为土壤频频发生,这些都将日本推向贸易的不利地位。第三,唐人散居期间与日本人摩擦不断,“颇不作法,屡屡打架,或与宿家妻女私通,风纪紊乱”。《长崎市制六十五年史》中有如下记载:“占有巨大财富的中国商人势力渐渐扩大,建筑豪宅,娶日本人妻妾之事频现。不仅如此,还与宿家的日本女性交往,混血儿问题更是令当局者头疼。”⑧

为缓解唐人散宿期间的社会问题,更为适应长崎贸易形势的变化,长崎地方向幕府递交了提案—效仿出岛荷兰商馆建“唐人屋敷”(即唐馆)作为隔离唐人与日人的特定区域供唐船商人集中居住。当时的幕府将军德川纲吉对唐人带来的文化和商品怀有热情,对此颇感为难,但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确保锁国的顺利实施,经过考察和讨论,元禄元年(1688)起“唐商宿町停止,于十善寺村药园建唐人共住馆”。关于唐馆的营造过程,《长崎实录大成》记载如下:

元禄元年,长崎奉行山冈景助、宫城和充在任之际,幕府下命岛原城主松平主殿头(忠房)、平户城主松浦肥前守(镇信)亲赴长崎与当时两奉行山冈、宫城商谈,建造唐人屋敷,距宽永十二年唐船仅限于长崎一港已五十余年。划定十善寺村药园的一块区域,开山伐木,平整地形,筑石垣围外墙,建造唐人共住之所。工事于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开始,翌二年四月十五日落成,建成后全部唐人居于       其内。⑩

开工大约七个月后的元禄二年(1689)四月十五日全部工事竣工。但据《唐通事会所日录》记载,元禄二年闰正月二十七日开始,到达长崎的一番船、二番船的唐人就已经居住于唐馆内已建筑完成的房屋中。隨后翌二十八日,三番船、四番船的唐人也是一抵港就进入唐馆内。也就是说,在唐馆并未彻底完工前,随着馆内工程进行,唐船商人就已经陆续入住。幕府想要改变唐人住宿制度进而强化对其管理的迫切心情由此可见一斑。

唐馆是“为了从事贸易而居留一定期限”的唐船商人的专属区域。唐船抵达长崎后,船内货物存放在新地的货仓中,唐人则被迫住进唐馆内,除了参加唐寺的祭礼以及亲属的葬礼以外不可擅自出入。《长崎实录大成》记载了当时张贴于二门之门楣上的关于唐馆内出入管理禁制的三条门禁:唐人不得私自外出、倾城(妓女)以外之女子不得进入、布施化缘的僧侣人等不得进入。②为加强对唐人的监管,幕府命乙名、町使、船番等官吏进驻唐馆。在幕府层层的监视和限制下,唐船商人被隔离在唐馆内,同时唐船贸易活动也只能以唐馆为中心展开。唐馆的设立是唐船商人在长崎住宿形态从散居到聚居的关键转折点,唐船商人散宿并自由贸易的时代就此结束,转而开始了以唐馆为中心舞台的聚居生活和有限制的贸易活动。

结语

唐船商人和住宅唐人是活跃于江户初期长崎社会的唐人主体。住宅唐人入籍归化,安家置业,有了相对固定的居所,而唐船商人随唐船而来,流散于市中。唐船商人在先期到达的住宅唐人的相携照拂下,自由贸易杂居市中,初期江户幕府对于唐人的住宿形式并未予以严格限制。然而,在唐人与日人不断接触的过程中,各样的摩擦不断产生,为均衡利益、维护统治,幕府通过实施差宿、宿町等居住制度进行调整。受中日两国国内形势和对外政策影响,在17世纪末期,问题更加凸显。在幕府追求实质性完成锁国体制的信念支撑下,唐馆作为隔离唐船商人的专属区域而开设了,从此唐人的住宿形式完成了从散居向聚居的根本性转变。自元禄二年(1689)唐馆建成以来,唐馆即作为唐船商人聚居区,唐人的一切贸易及生活皆以此为中心展开,直至幕末唐船贸易凋零,唐馆在大火中烧毁。

江户幕府通过对唐人住宿制度的不断调整,逐渐介入唐船商人在长崎的生活和贸易行为并逐步强化对其管控。唐人在长崎的住宿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变化,即由“私”到“公”性质的渐变,以及由“散”到“聚”形式的转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幕府对唐人管理由宽到严的变化过程。幕府对唐人住宿制度的调整,与贸易政策及政治环境相关联,这样的住宿制度的质变过程,是处于锁国政策之下的江户日本对外贸易把控逐层强化的必然,也是锁国政策不断深化的结果。

(责任编辑: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