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与风俗探析
2021-09-27周柯彤
周柯彤
摘 要: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封建经济关系以及建筑在此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法权制度和道德风俗等综合产物,处于封建社会上升、繁荣时期的唐代,“和离制度”正式写进唐律,乃是我国古代史上的第一次。作为封建社会法律代表的《唐律疏议》,对于这一时期的婚姻编撰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其既具有开放性又有封建性,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有其启示意义。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风俗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而且反映在婚姻制度和风俗上。作为封建经济及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道德习俗综合产物的唐代婚姻制度,既具有一定的封建性,也呈现出极大的开放性特征。
一、唐代婚姻流程:喜行六礼可结为夫妻,若两看相厌也可一别两宽。
1.结婚年龄。
唐太宗在贞观初年(627年)发布了《令有司劝庶人婚姻及时诏》,其中规定:“其庶人男女之无家室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这就是把结婚年龄明确在法律上,而且这个规定要比以前的年龄规定要小得多。后来,统治者又以婚姻的是否及时、鳏寡数量的多少、户口的增减作为考核官吏的标准之一。所以,在这种早婚早育政策的影响下,唐代社会出现了男子未冠而婚、女子未笄而嫁的普遍现象。武则天年仅十四即入宫为妃,就是典型的一例。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自古以来,男女成婚要征得父母同意,有媒人从中牵线才能喜结良缘,唐律中也继承了这一点。《户婚律》中规定,要遵循长幼的顺序来娶妻,未成年人的婚姻需要听从长辈的意见,违者要受“杖刑”的惩罚。唐代法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嫁娶有媒”、“命媒氏之职,以会男女”,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如开皇初年,乐平公主之女娥英择婿时,隋文帝“敕贵公方集弘圣宫者,公主亲在帏中,并令自序,并试技艺,选不中者,辄引出之,至(李)敏而合意,竟为姻媾”。这便是典型的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从中可以看出,父母是有着孩子婚姻的决定权,男女结婚都需要征得父母的同意。除此之外,唐律中的第一章《名例律》明确地规定了“男女嫁娶需要有媒人,”是结婚前的必备程序。
在唐代比较开放的风气影响下,也出现有些青年男女不受父母和媒人的束缚自己择偶。有的家长也尊重子女的心愿,容许自主婚事。唐玄宗宰相李林甫有六位千金,“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客厅墙壁间开一横窗,装饰杂宝及纱缦,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若男女双方情投意合,允许结为夫妻,但大部分的人还是会征得父母的同意,总体上是顺应封建潮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行六礼后,喜结连理
“六礼”是指男女从订婚到结婚的过程,在父母同意,經过媒人拉红线的必备条件下,如果不出现“同姓结婚”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男女行六礼后方可拜堂成亲。唐代婚俗基本上沿袭汉代以来的婚姻礼俗,即“六礼”聘娶。“六礼”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最早见载于《仪礼》卷四——六《士昏礼》。
“纳采”。又称“采择之礼”,即送礼求婚。男方托媒人带礼品到女方提亲,在纳采之时媒人携雁为贽(见面礼物),女方如果收纳,则算作正式允婚。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礼物必须用雁,雁为候鸟,候阳而动,秋去春来,行为有序,暗喻妇女的一切行动要以男子为中心,即“妻从夫”。雁又忠贞,与配偶终身厮守,即使成为孤雁也不再偶。
“问名”。这是男方行纳采礼得到女方首肯后紧接着进行的礼仪,男方再托媒人到女方询问女子的姓氏以及出生年月,即后世所谓的“生辰八字”,还有女方身份。这项礼仪一方面为了防止同姓为婚,另一方面供男方回去卜问,预测成婚吉凶祸富如何。问名也须带礼物,一般也是用雁为礼。
“纳吉”。指男方问名以后,若占卜出婚事吉祥则欢天喜地携带礼物通告女方,并求得女方的回帖;如果占卜不吉利,那么此项婚姻则废除,此礼也就不再进行,到此为止。
“纳征”。又叫“纳币”、“纳财”。“征”的意思就是成,即送礼表示婚姻成立。男方这次不再送雁,而要送贵重物品作为财礼,女方收礼之后婚姻正式成立。这是宣告婚事已定的重要程序,是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唐时对财礼的数额是有限制的。
“请期”。即男方在纳送聘礼于女方后就占卜吉日,以定婚期。得到吉日后,遣人到女方征求婚期,以示谦和。但是事实上女方此时多从夫家所定日期。
“亲迎”。这是男方新郎接受父母之命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是六礼中最后一道程序,用以完成“夫妇之义”的目的。
唐代的婚嫁礼俗,既有继承传统的,也有独具时代特点的,充满诗意的婚礼,反映着时代的风貌。直到今天,在我们当代的婚嫁礼俗中,仍然有许多形式是唐代礼俗的遗留。因此,了解唐代的婚嫁礼俗,对于正确认识我们民族的文化传统,改变婚姻礼俗中的陈规陋习,树立一种新型的、自主的、文明的婚嫁观念,将会有很意义。
在唐代婚姻关系中,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但是离婚同样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唐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官府认定离婚的,另一种是由夫妻其中一方主动提出的,有强制跟主动之分。
1.夫妻义绝,官府下令离婚
第一种情况“义绝,”是在官府下令离婚,主要的原因是“家暴。”无论是哪一方出现了暴力侵害的行为,都可以上报到官府,由州县长官等来强制离婚,其暴力侵害的对象除了夫妻一方还可以是公婆亲戚等。
只要官府认定夫妻一方有暴力侵害的行为,即可以勒令二人离婚,此桩婚事作废。从上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出现官府强制离婚的制度,从中体现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律的进步,具有人性化的体现。
2.“七出”“和离”:夫妻双方协约离婚
在唐朝,“和离制度”首次写进了法律,官府强制离婚之外,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可以提出离婚,通过法制确立了该制度。假若是男女双方都没有任何问题的话,也可以提出离婚,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和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男女如果感情不和睦,两人没有感情觉得无法相处的话,可以写下“和离书”,向对方提出和离。经过共同在“和离书”上签字,两个人解除夫妻关系。这是一种比较开放的做法,但在古代这样的做法是不多见的。
唐代基本沿袭了古礼“七出”休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在妻子“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等七种情况下均可出(休)妻。也就是妻子若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见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开放与封建并存
从上文结婚的流程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对具体的结婚、离婚步骤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一项项规定的背后又体现着唐代婚姻制度有着哪些特点呢?我认为有以下4个特点:
1.妇女地位提高。在古代,一直以来都是男尊女卑的思想,强调女子要守贞、要求妻为夫纲。到了唐代,由于民风的开放女性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女性可以自由选择夫君。唐代名相李林甫的女儿,通过每日男子来到她的窗下向她示好。李林甫由此想出了让自己女儿利用这一机会,自己选择心爱之人。
再者,这一时期出现了“和离制度,”女方在不满意男方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后可以选择改嫁,再觅良人。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女性是比较宽松的,这也折射出了女性地位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提高,女性得到了法律的尊重。
2.唐代婚姻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在唐代,根据地位的高低可以分为良人跟贱人,良人跟贱人不能结为夫妻。良人主要是指有在户籍登记的居民,贱人主要是奴隶等地位比较低的人。“贱人”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没有人身的自由。除此之外,为官的人也不能与平民百姓通婚。在唐代这种明显的等级之分的情况下,婚姻制度也带有等级性。
3.宽松的离婚政策。在唐代无论是男女,都有离婚的权利。从上文的“和离制度”写入唐律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离婚的限制是比较宽松的。尤其是女子可以提出离婚,这是封建的一大进步。宽松的离婚政策,也是唐代婚姻制度的一大特点。
4.体现礼法的结合。在唐代的婚姻政策中,伦理对婚姻法的制定影响较大。对于法律的制定,是基于礼教之上的。从离婚条件中的“七出”看,实际上这都是对女子的礼教规定。女子在为人妻子时,需要遵循礼教,侍奉公婆,相夫教子。如若违反这些礼的规定,男子可以选择休妻。将“七出”作为法律规定休妻的条件,原本是礼教现在作为法律,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中是“礼法融合,相互影响”
三、曲折发展:开放民风推动婚姻制度進步,等级思想又制约婚姻制度发展
唐代开放的民风。在大唐盛世,经济繁荣。因为生产力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这样一来有利于形成开放的民风。作为国家最关键的决策者,统治者的国策也影响着民风。唐代统治者实行相对开放的社会政策,有利于开放民风的养成。
在开放民风的影响下,婚姻制度也相对宽松。在历朝历代,对于结婚的年龄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这一时期,唐朝的统治者没有确切规定离婚的年龄,而是采取将结婚率作为绩效考核激励官府积极推动,解决单身问题。
在唐代婚姻制度中,出现了自由恋爱等开放的风气,妇女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可以自由决定婚姻的继续与否,有较大的离婚权。可以看出来,国家开放的思想也在不停地影响着法律的制度,有利于唐代婚姻制度的进步。
儒家落后等级思想的禁锢。在唐代,一直都是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的思想。作为当时的主流思想,儒家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唐代的婚姻制度中。“官民不婚、良贱不分”等结婚的约束条件,实际上是儒家思想中的一种等级的观念。生而为人,出生便是平等的个体。但是在儒家思想这种落后的等级观念下,婚姻制度也体现了等级之分。
四、唐代婚姻制度弊端:离婚率较高
在当时对于男女成婚有明确的规定结婚的顺序的,但是却没有对违反规定作出明确的惩罚法条。出现因自由恋爱而违法,也没有具体的惩罚程序。这是婚姻制度的一大漏洞。在婚姻制度尚不成熟的原因下,唐代出现了较高的离婚率。因为相对宽松的离婚政策,加上开放的民风,允许离婚后改嫁改娶。这样一来,离婚后还可以再觅良人,使得唐代离婚率较高。
中国古代生产力比较低下,一直以农业为主。在水平较低的农业耕作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所以在唐代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剩男剩女的单身问题。提高结婚率有利于人口的增长,保障农业的正常发展。但是,高的离婚率一定程度不利于人口的增长。为了解决离婚对人口的影响,又推动着“再婚。”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一个循环,离婚问题自然无法得到解决。
唐代婚姻制度与风俗有一定进步性,但没有完全摒弃落后的封建思想。民风的开放使得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宽松,封建伦理思想的根深蒂固也贯穿在唐代的婚姻制度中。但总体来看,唐代婚姻制度是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一大进步,尤其是妇女地位的提高,对此后历朝历代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
2、《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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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鹏 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