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刑事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
2021-09-27张庆松
张庆松
摘 要:在近些年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推动下,建设工程行业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期,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支柱产业,但随着市场整体下行压力的传导,政府对施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要求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工程回款难度相对较高,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力度不足,进而出现民事纠纷的情况,严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针对工程领域刑事犯罪现状开展分析,并阐述了问题的应防控对策。
关键词:刑事犯罪;工程领域;防控;内部控制
在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国家拉动内需政策已经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作为内需重要手段,已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多种类型工程项目拔地而起,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但由于工程建设领域包含经济活动较多,如土地规划、质量监控、招投标等各项工作,每一环节都涉及到资金,继而导致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的过程中出现受贿、挪用资金及伪造印章等情况,产生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情况,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
一、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主要类型和人员
由于所处市场环境和经营模式具备高度的相似性,在遇到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类型基本相同,大量建设工程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违规情况,而针对不够重视自身责任,过于注重经济效益提升的情况,通常会将违规犯罪行为作为手段,產生的影响较为严重,需要加强重视。
首先,对于案件的主要类型,通过不完全统计,其中挪用资金罪和行贿罪约占比60%左右,伪造印章罪约15%左右,这三种罪行在工程领域刑事犯罪中高达75%,属于多发刑事案件,而且职务侵占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案件也都会出现,所以相关企业应加强对防范的认识,并制定针对性工作模式,规避犯罪情况。
其次,针对刑事犯罪的主要行为人,通过不完全统计,比较常见的刑事犯罪行为人主要就是项目负责人,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主要人员,而且其他岗位人员犯罪也时有发生,但主要出现犯罪,与项目负责人都会有一定的联系,进而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带来一定的损失[1]。
二、打击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存在的问题
(一)伪造印证行为多,管辖难度高
工程领域伪造印章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相关利益,有些涉嫌犯罪的项目经理在经济合同、收货及计算凭证中运用伪造印章,通常属于建设工程企业贷款、劳务费及借款纠纷等民事安全中发现有这种情况,而且在实际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可以确认相关负责人存在的印章伪造行为。所以说,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种,为实现获取非法利益,伪造印章通常与合同欺诈及诉讼欺诈等行为衔接,同时经济活动有普遍性特点,需要加强认识,并合理的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与落实。对于伪造印章行为,其在刑事侦查与民事审判程序当中,具有普遍性特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由于该罪行管辖问题无法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行为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项目负责人不主动供述伪造行为,则刑事案件无法证明,进而导致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情况。再加上关于伪造建设工程企业项目印章的行为是否符合印章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伪造项目部行为在工程行业较为普遍,对社会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进而涉及到失信违约赔偿损失。公司财产被侵占等较为严重的后果,这种新闻给符合印章行为认定犯罪条件,但是在实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公安备案,这样才可以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条件,并通过行政主观要求进行规划,实现维护社会而秩序,统一法律的使用标准[2]。
(二)负责人职务犯罪主体及客体认定标准实践仍不统一
司法机关在连侦查的过程中,对犯罪主体要求较高,不仅需要为员工提供靠东合同,同时应缴纳社保、工资发放凭证,但针对当前工程承包实践来讲,项目经理通常不只在一家工程企业承接业务,而且针对当前的设备保障,一人拥有一个社交账号,必然会出现不能缴纳社保的情况。对于工资发放的问题,在内部承包责任制度的末实现,公司提供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项目经理自负盈亏,发放公司的实际意义无法充分体现,所以针对这种因素限制,经常会出现但最主体认定不准确的情况,受到的限制较为严重。
在项目负责人挪用资金的过程中,通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企业办理借款,建设工程企业在进行工程款的收集时,不会构成犯罪的实施,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而且针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向建设工程企业借款出于两个独立的关系,可以通过结算支付和归还借款的形式进行,进而实现对借款额度范围的拓展,在环节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对无审批权限人的签订情况进行分析,并给予办理借款人员也会存在职务侵占罪及挪用公款的罪行。
在工程项目开展环节,所涉及的工作较多,为了实现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与落实,仅靠简单的认定未结算或垫资工程项目不够规范,而且一旦在此环节出现问题,不会成为犯罪的客体。有观点认为,未经结算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不够明确,若项目盈利,则盈利部分扣除施工企业管理就属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垫资本身就是自掏腰包,所以认定未结算和垫资部分资金不能成为职务犯罪合客体。这种观点的提出导致工程领域刑事犯罪客体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应对个角度所产生的影响有着充分的了解,并针对工程企业所持有全和项目负责人拥有债券,根据民法处分原则,若位于建设方竣工结算,建设企业与项目负责人之间进行内部决算前,建设单位提供资金、材料等工程资金归公司所有,不得出现非法挪用及占用的情况。所以,针对项目负责人客体犯罪的认定,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并通过项目结算情况,对负责人债权了解充分,通过合法权益进行判定。
(三)内外勾结现象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建设工程企业经常与考务班组、材料供应商及设备租赁部门有民事诉讼,同时合同诈骗及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出现,通常都是项目负责人或某一环节负责人与外部串通所导致。如通过合同诈骗非法占有企业财产,通过提供蓄积供货单占有企业财产等多种犯罪形式,一旦内外串通,则会导致证据收集困难,而且此项违规操作过于隐蔽,涉及项目资金巨大,通过鉴定无法准确反映实际情况,进而为后续的举证及惩治带来影响[3]。
三、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在立法及司法层面给予规范
工程领域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主要就是经济犯罪,为有效维护工程行业市场的发展,则应该通过立法及司法层面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及时对相关司法进行调整,并通过指导案例的提出,实现更加全面的对各项工作进行优化,规范各项交易行为。其中,在犯罪管辖地范围内,需要明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有权管辖,同时针对挪用或侵占犯罪主体认定上的,对项目负责人构成职务犯罪主体应从宽把握,并同构对具体侵占与挪用的情况按照标准进行认定。其中,针对侵占与挪用款项属于公司财产问题的情况,应明确犯罪构成情况,并通过侵占行为的查证,涉案资金款项在未完成结算前,所有权应属于公司所有,并非项目负责人。与此同时,针对垫资的情况,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资金来源及使用证据等,促使司法机关可以准确的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行为。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就是挪用資金、职务侵占、印造伪证及诈骗等罪行,在实际进行规范与惩治的过程中,应对不同罪行进行准确认定,这样有助于更加合理的进行规范,从而发挥一定的效果及优势,杜绝所产生的硬性及限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责任。而且在进行司法解释和审判时,应从民事角度出发,在实践中做好更为全面的分析,对民间借贷纠纷、内部承包责任制纠纷等进行分析,确保在解释与处理的过程中能够为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工作提供指导与帮助,减少刑事犯罪情况的出现。
(二)加强内部控制,做好预防管控工作
对于工程领域刑事犯罪问题的解决,不仅可以通过立法及司法进行处理,同时可以针对建设工程发展情况,加强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制定针对性工作处理方案,实现更加有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价值。其中,针对项目负责人的引进,需要对项目管理有着充足的经营,而且在日常工作中应详细的记录各项花费,严禁出现违规按照要求展开工作的情况。只有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认识,才有助于实现资金的管控,杜绝挪用资金、侵占等情况的产生。如果把项目风险管控流程和出台国家立法进行协调,有助于提升管控的效果,确保可以有法可依,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4]。
(三)深化体制改革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较为严重,影响工程的建设,而且滥用职权会导致企业资质审批权等公共权受到侵犯,同时职务犯罪现象会对整个项目造成影响。因此,在实际进行问题处理与防控的过程中,应加强对体制改革的重视,并通过对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健全,集中规划各项工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价值。其中,针对审批环节、土地证让环节、征地拆迁环节及司法处理环节等,必须要遵循各项原则,加强对指标限制本方案的认识,从制度建设及管理改革角度出发,针对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严格进行审查,从根本上减少对工程领域的限制。
(四)强化舆论监督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刑事犯罪、行贿受贿严重影响行业的发展,同时会影响利益者的经济效益,企业和个人把商业汇率及犯罪当作取得工程项目的重要手段,部分国家及地方官员不够重视自身责任,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管理现象,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需要得到惩治。因此,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认识,确保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合理的进行落实,通过反刑事犯罪、贪污受贿行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社会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建设工程领域在实际进行各项工作时都能够遵循实践工作原则,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得各项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建设领域刑事犯罪主要就是利用职务、受贿及权责等形式做展开,而且犯罪主体多样化,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所涉及的涉案金额数目庞大,严重受市场环境恶劣的因素限制,同时若存在打击力度不充足等情况,会导致刑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制止,甚至犯罪分子会更加猖獗。因此,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领域刑事犯罪的重视,通过建立多种措施,打击犯罪行为,做好有法必依,确保犯罪贩子得到严惩,避免玷污工程领域发展。
参考文献:
[1] 魏迪. 工程领域刑事犯罪现状及防控建议[J]. 建筑, 2020(06):48-52.
[2] 刘俊俊.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及预防研究[J]. 边缘法学论坛, 2011.
[3] 傅跃建;胡晓景;.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制度预防设计——以浙江省义乌市为样本[C]// 犯罪学论坛. 2015.
[4] 邵俊. 建筑工程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研究[D]. 湖南大学,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