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09-27李逸
李逸
摘 要: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层面的应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执法人员的压力,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创新,但是由于专项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裁量标准、执法方式以及执法监管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对此做进一步探讨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人工智能;行政执法;立法
一、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立法的缺失
首先,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未对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在将来人工智能的立法中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人工智能的使用范围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在科技发展与立法相协调的原则下,应明确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层面的应用范围;第三,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归类也并不完善。通常表现于对人工智能在致人损害的情况以及责任主体等缺乏明确规定,在行政执法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有效的对人工智能的风险进行界定并建立风险防控的管理机制。
(二)执法程序不完善
智能化时代中的行政执法程序与传统行政执法的行政程序相比存在着一定差别。例如,传统的行政告知与人工智能时代的行政告知的转变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体现,凸显了智能化行政处罚的告知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空白,需要完善告知制度。智能化行政执法涉及的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动态调整,除此之外,查明事实、告知程序、身份表明等程序问题在智能化时代下行政执法的程序与传统的行政执法程序相比发生了改变,但是现行的行政法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回应,面对实践中已经产生并且呈现逐渐普遍化的趋势,这就需要在立法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相关的立法。
(三)裁量标准不统一
在传统执法实践中滥用裁量权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力,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的裁量基准,可能存在同一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问题,智能化时代如果不对裁量权加以谨慎的规范和控制将会加剧这一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尚未到达能合理运用各项裁量标准进行行为的程度,并且行政的裁量的具体标准需要视情况而定,不能基于各项强硬的规定作出。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衡量。而人工智能因其不具有人类的自主意识,其在行政裁量的运用具有局限性。
(四)执法方式转变不足
行政执法方式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对法律的执行和事务的管理。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具有单方性和不可协商性,也具有单一性。而在智能化时代,行政执法的方式更具灵活性,更加注重公众参与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智能化时代下行政主体的执法方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利用科技执法。但是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不足,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大数据、智能化的认识以及缺乏大数据、智能化思维。
(五)执法监管的缺失
立法的缺位导致智能化时代下行政执法监管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专业监管机构的缺失、准入标准的缺失以及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缺失。人工智能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具有普遍性特征,但是对于在行政执法中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缺位的情况。对于与人工智能进入行政执法领域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利于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二、人工智能时代行政执法的优化策略
(一)推出人工智能的专项立法
人工智能的立法需要遵循科学立法、正当程序以及公平公正原则。智能作为一项科技,其自身的发展存在客观性,立法需要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协调立法与科技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人工智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轻重缓急,对于急需法律进行规定的情况,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应尽快推出快人工智能的专项立法,内容应涉及推出快人工智能的专项立法的回应;对人工智能行为效力的规定;定人工智能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中应注意对人工智能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涉及个人的联系方式、位置信息、聊天信息等,可以通过相关的设置避免个人数据的泄露。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运用人工智能作出的行政执法,其中程序上的不同是一个较大的区别,应当完善行政执法的程序。对于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方式、步驟进行明确的规定。确立在行政执法中利用人工智能作出的行为的效力,解决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解决: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事先公布智能化行政执法系统或设备的相关信息,并对其作出简单的介绍;其次,对于案件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由人工智能直接作出;第三,智能执法案件明确可以不说明理由的情况;第四,智能化执法案件中的签名、盖章可以省略,但需要明确智能化执法的官方通知方式和平台;第五,给与行政相对人选择权或者拒绝权,即行政相对人对于智能化执法的方式并不是一定要接受,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选择,但对智能化的行政执法产生异议时,可以请求人工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统一范行政裁量的标准
各部门可以建设本部门的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管理,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普遍性,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设定统一的裁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智能化的裁量,但并非全智能化裁量,因为实践中的裁量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根据相关的执法经验和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可以建立相关的监督问责平台,加强公共参与,更有利于规范裁量标准。在规范和统一裁量标准中应当注重科学性,根据智能化和立法中的规定进行科学规划,不可侵害人类的基本利益。
(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大数据、智能化时代的发展为创新行政执法制度提供了发展的社会背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执法制度。行政执法的不断推进需要一套适应时代发展的规范制度体系。执法制度的创新不能脱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人本是第一要义,同时要严格、公正、任执法。执法制度的创新要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法实践中的简单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进行整改。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带来的便利,改革传统行政执法存在的弊端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可以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人工智能的研发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对于研发的条件进行审核,是否达到申请研发的条件。监管内容主要涉及智能产品的质量检验、人工智能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增加公共的参与规制。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利用多种平台进行线上的监督,建设行政公示信息平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平台即网络监督平台,创新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三、结束语
人工智能在很多行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也带来了新的改变。但是受制于专项立法的缺失,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亟需重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其在行政执法领域必将发挥更多作用,我们必须重视与之相关的专项立法,尽快推出并完善,让法律与时代发展脉搏同步,逐步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的行政执法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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