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
2021-09-27周爱晖许龚彦廖礼荣林鋆朱峰
文/周爱晖 许龚彦 廖礼荣 林鋆 朱峰
1 引言
监督抽查是国家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品质水平、保护民众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一种有效行政手段,是国家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责。监督抽查通过简单随机、分层随机、系统随机等抽样方式从抽查对象中随机抽取样本,借助专业的技术检验手段发现问题,进而判定抽查对象是否为合格总体。但由于抽样检验存在“弃真错误”,即把实际合格的总体判为不合格的错误,造成错判风险。综合考虑监督成本及工作效率,国家标准规定错判风险为百分之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以复检形式,来尽可能降低这些差错概率。
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版)》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此条款与原来的《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被抽查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条款与产品质量法对应法条一致,但更加明确受理主体是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管部门,明确得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但是对异议提出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材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管部门如何安排异议复检样品,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如何配合异议复检程序等过程叙述还不是特别详细。
本文针对异议复检产生的原因,异议复检各相关方的职责、流程等做了说明,以便给提出异议复检的企业、要对异议复检做出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技术机构等一些借鉴建议,规范异议复检流程,以促进整个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公正性和维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
2 异议复检产生的原因
面对被抽查企业对抽查对象、抽查程序、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数据处理等不同形式的质疑、异议和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要分析异议的原因,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开展异议复检工作,这是异议复检的源头。
2.1 对监督抽查抽样程序存在异议
2.1.1 对抽查产品存在异议
抽样人员在监督抽样前培训过程中未认真学习,对抽查产品、产品对应的标准依据等解读不到位。比如抽查冲锋衣类产品,抽查细则规定抽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32614—2016《户外运动服装 冲锋衣》的冲锋衣产品,由于该标准不适用于年龄为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冲锋衣。那当抽样人员抽取了一款产品名称为“防水服”,明示执行标准为FZ/T 81007—2012《单、夹服装》,或者是抽查了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32614—2016的婴幼儿冲锋衣时,被抽查企业就会提出异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产品或包装上明示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均不得抽样。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前得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以免成为监督抽查异议投诉点。
2.1.2 对抽查人员存在异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需向被抽样销售者、生产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当出现抽样人员抽查意识薄弱、单人执行抽样、单人签字或替他人签字,甚至不到场抽样,由抽查企业自行抽取样品的情况,当被抽查产品出现不合格的情况,企业根据抽查办法的此条规定,对抽查过程的合规性提出异议,若举证材料充分,且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材料真实有效,此次抽查会被认定为无效抽样。
2.1.3 对现场抽样过程存在异议
当样品抽取方法不正确、样品分装不均匀、易挥发产品密封工作未做好时会引起被抽查结果的异议。比如化肥类产品抽样时,得按细则规定从每袋中抽取不少于0.1kg的化肥,每批抽取总量>2kg,将采取的样品快速混合均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1kg,分装在两个干燥清洁的包装瓶中,密封好。如果抽样人员为了省事,从一个袋子中直接倒取2kg多的化肥,然后直接一分为二,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备用样,以此作为抽查的样本,会导致检验结果的偏差,不具有代表性。对于易挥发的产品,或涉及微生物检验的产品,要特别注意产品的外包装不得被划破,对封样的要求更高。
2.1.4 对抽查文书存在异议
抽样单是对抽样信息来源、固化、传递的一个有效载体,抽样单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监督抽查的有效性。比如某产品生产批号为2021.4.10,但是由于抽样人员疏忽填写成了2021.4.1,企业即可提出异议。
产品执行标准的确认,产品等级的确认等都是抽样单的关键点,因为这些要素是后续检验判定的依据。对于合格证、外包装等有明示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的如实抄写;对无明示执行标准、产品等级的需现场确认,并做好摄像取证工作。举例,抽查人造/合成革时,即使同样是聚氨酯合成革,需根据其最终用途填写检验依据QB/T 2780—2006《鞋面用聚氨酯人造革》、QB/T 2958—2008《服装用聚氨酯合成革》、QB/T 4047—2010《帽用聚氨酯合成革》、QB/T 4119—2010《鞋里用聚氨酯合成革》、QB/T 4120—2010《箱包手袋用聚氨酯合成革》等,即使抽样单现场与企业确认签名盖章,可后面出现检出不合格时,企业会提出异议,说当时配合人员不了解情况,实际执行标准应该为另一个标准(测试的不合格项目在该标准中指标低,会判定为合格)。这时候若前期未做好摄像取证工作,对于这类的异议抽检机构就陷入僵局。
2.1.5 对责任主体存在异议
企业收到抽查报告时发现,本企业未生产该批次的产品,存在套牌生产;或者制造商和生产厂存在委托加工,但该批次产品不在委托加工范畴,不属于该产品的责任主体的情况,对此产生异议。
2.2 对监督抽查检验过程存在异议
2.2.1 对检测条件、检测环境存在异议
企业对产品制备的数量、预处理时间、温湿度环境等提出质疑。比如按标准要求产品需从产品中取3个点进行测试,并逐一报出,但检验报告只报出一个平均值时,企业会认为产品未制备足够数量,只测试了一个点。对于一些测试项目,对温湿度环境要求较高,当测试值处于临界值时,企业会提出异议复检。
2.2.2 对检测方法存在异议
当一个产品标准中一个项目存在多个测试方法时,企业会对检验方法提出异议。比如,服装产品类的耐皂洗色牢度,根据织物纤维成分含量不同,选用不同的贴衬及皂洗温度,当抽查的产品明示纤维成分含量有误,或实验室检测纤维成分含量有误的情况下,选错了测试方法。再如,对于粗梳类织物和精梳类织物的起毛起球测试方法选择也不同,检验机构与企业间对产品的归类产生分歧,也会导致企业就此提出异议。
2.2.3 对判定依据存在异议
本文2.1.4中举例说明的抽样文书中执行标准确认的问题,是有效减少检验过程中判定依据存在异议的有效方法。而对于一个产品标准中还存在同样的项目、同样的测试方法,但根据用途、号型规格、产品特点等不同判定指标会不同。比如,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绳带项目对“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和“7岁及以上儿童服装” 的技术要求就有所不同。如何对7岁儿童服装进行界定,会导致最终结论的异议。
2.2.4 对数据修约存在异议
企业往往会对处于合格线临界值的项目提出异议,比如,某项目的技术要求是>6,检验后实测值为6.3,数字修约处理后报出值为6,结果判定为不符合技术要求。
很多时候提出异议复检的企业不会对检验某具体点提出针对性的异议,只是笼统地提交一个申请,说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这时候就需要受理异议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分析、梳理、引导,做好相关工作。
3 异议复检各相关方职责及流程
随着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的实施,我们需要立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制度。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分工,完善和优化后处理工作流程和细节要求,从制度管理和信息对接上抓好后处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3.1 企业提出异议复检申请
当企业对监督抽查存在异议时,有的企业会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检验机构只是负责检验,它没有行政职能,没有受理权限;有的企业会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后处理工作,但对于异议处理应是谁发布的任务,谁负责异议处理,这还涉及到后续结论是否更改,涉及结果公告问题,所以企业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为了提高异议复检申请的通过率,企业需认真书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书”,申请书中描述清楚异议产品(产品名称、产品批次、货款号、规格型号等),异议对应的报告编号或抽样单编号,存在的异议点尽可能地详细、有理有据(比如被抽查的产品在近期有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中涵盖此次抽查的不合格项目,并附上报告)。为说明企业提出异议是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程序的,需附上收到不合格报告的签收单或快递单复印件。办理异议复检的人员还需要带上盖有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人员的介绍信或委托书(盖章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2 组织抽查的市管部门受理审查
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不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结合异议复检申请理由,通过调取抽样或检验相关环节记录做出是否接受异议复检申请的决定。
若不接受异议复检申请,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说明。 若接受异议复检申请,需给企业下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复检通知书;给初检机构下发通知,让其做好复检样品交接工作(当组织抽查的市管部门所属省辖区内仅有初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排初检机构执行复检任务);给复检机构下发通知,让其做好样品确认及复检工作。
3.3 复检样品移交复检机构
当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且备样封存于初检机构或者复检样品为原检验样留样时,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需做好样品移交工作,初检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样品移交和确认书》,并加盖公章。将初检抽样单及报告一并复印寄送给复检机构。
当复检样品为备用样品,且备用样品存放于受检企业时,需联系异议复检申请企业,提供复检备用样品,抽样机构需配合复检机构对封存企业的备用样做好样品确认工作,以确保备用样品未被调包、破坏等。若企业已将备用样品拆封、破坏、销售,则无法开展异议复检后续工作,异议复检终止。
3.4 复检机构开展复检工作
复检机构联系复检申请企业,做好复检手续办理以及复检样品确认工作,若企业无法到场确认,委托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样品确认工作的,需做好委托办理工作,申请企业对后续产生的责任后果全权负责。
复检机构根据原报告中异议相关项目,按原抽查细则要求,开展复检工作。
3.5 复检结果反馈上报
复检机构将复检报告寄送给组织异议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发送复检报告和复检结果通知书,告知复检结论。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复检结果对外公告,开展后处理工作。
图1 异议复检流程图
4 结束语
监督抽查异议复检程序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环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承担抽检的机构必须思想上高度重视、程序上合法公开、行动上正确处理。抽样机构抽样前做好抽查培训工作,抽样中依法依规开展抽样,认真正确填写抽样单。检验机构按照抽查细则规定的标准、方法对抽查样品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力求从抽检的源头警惕防范异议复检的发生。监督抽查各相关方都要认真落实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部案发暂行办法》中异议处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好抽查方和被抽查方合法权益,以保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