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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践行者

2021-09-27王涵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0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民法典

本社记者 王涵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及时出台首批司法解释,各级法院纷纷推出“第一案”,自觉做民法典的践行者。民法典开始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融入“法治中国”的新时代潮流。

清理跑道 保障实施

2020年12月30日上午,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还有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在民法典即将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 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包括民事司法解释380 件、刑事司法解释159 件、行政司法解释37 件、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5 件。对全部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文进行精细化清理,具体到每个条文的“废、改、留”,对所有指导性案例逐一甄别研究。

这是继2011年、2018年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之后,又一次全面清理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清理是为保障民法典实施“清理跑道”。

配套司法解释推陈出新不是一项小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6 个月的时间里,各部门合力攻坚,如期完成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迅速推出第一批司法解释。

据了解,本次清理后的司法解释,区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凡是与民法典规定冲突或主要制度已经被民法典吸收的,予以废止;凡是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没有冲突,个别条款、文字表述与民法典规定不符的,进行简单修改后继续施行;凡是主要条款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或需要在该司法解释中对民法典有关制度、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的,属于重大修改;凡是与民法典和其他法律均不冲突,实践中仍需要作为审判执行依据的,继续保留适用。此外,对司法解释的命名和体系构建、修改后司法解释的施行时间、过渡时期的措施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

本次全面清理591 件司法解释,废止116 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用364 件;决定对139 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2 件,继续参照适用137 件。

>>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清理591件司法解释。刘源制图

>>修改后的111件司法解释分类 刘源制图

废止的116 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14 件、国家赔偿类2 件。其中,直接废止89 件、“废旧立新”27 件。

直接废止的理由是什么呢?据了解,一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布于1985年,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条件下的统计工作实际。这类解释和规定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是时候退出舞台了。二是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如199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有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修改的111 件司法解释,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09 件、刑事类1 件、行政类1 件。修改内容主要对标民法典等法律相应修改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所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序号;对标民法典及有关法律删除的个别条文或表述;对标民法典等法律增加的有关内容或调整有关表述。

修改后的111 件司法解释分为民事类(27 件)、商事类(29 件)、知识产权类(18件)、民事诉讼类(19 件)及执行类(18件)5 个类别。

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364件,包括民事类(含综合类)157 件、刑事类158 件、行政类36 件、国家赔偿类13 件。

伴随着民法典的正式生效,以往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从名称到内容都需要进行较大幅度删、改、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此类司法解释共27 件,计入116 件废止司法解释中。

同时,有2 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分别为指导案例9 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指导案例20 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这2 件案例与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

可以看出,此次清理称得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最为系统、最为规范、最为彻底的一次司法解释清理。

一同发布的还有新制定的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第1 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第2 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5 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相应司法解释。这只是本着“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推出的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司法解释。

除上述7 件司法解释,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了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贺荣表示,将“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据了解,这只是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事司法解释框架体系。以及加大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为法官处理民事案件提供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

以案释法 以法亮“典”

民法典实施后,“第一案”纷纷亮相。因为与百姓息息相关,而受到持续关注。

1月4日,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宋某与被告周某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两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时,周某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某右眼,最终导致宋某右眼受伤,视力下降至0.05。

>>法院驳回宋某的上诉,周某侵权责任不成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首次被使用。视频截图

宋某以周某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某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是民法典实施后的“北京第一案”,而备受关注。

生活中,羽毛球运动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民事纠纷不在少数。大部分此类案件在原本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其实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也都基本无法判定。但是法院基本会依据公平责任的原则,判决双方都承担一些责任,被告也会给予原告一部分的经济补偿。

此案中周某认为,宋某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清楚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比赛风险。且其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当然,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在预料之中:宋某参加羽毛球运动,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冒险,而球友在其中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侵权责任不成立。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首次被使用。

对于上述这种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把宣判日期定在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宋某的代理律师已经预料到了案子的结果:“这与民法典的法条精神相一致,这个结果我们能够预测到。”

如果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个案子可能不是这样的审判结果,虽然体育竞技存在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同道德和公共习俗。但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未对此明确作出规定,只是司法机关在裁判时会加以考虑。有专家认为,此次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文体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不被“多少赔点”误伤,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3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性骚扰案。

张强与小婷是一个单位同部门共事多年的同事。从2019年8月开始,张强频繁地拨打小婷的电话,不断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低俗、下流,其中提及“强奸”等字眼,甚至偷窥、尾随小婷,这些骚扰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直到2020年8月,小婷实在忍无可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强在违背原告小婷的主观意愿下,以发送淫秽性短信的方式,侵害小婷的人格利益,对小婷身心及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应赔偿小婷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 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市第一起性骚扰案件。事实上,近些年法院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案件,最让法官感到困惑的是,找不到关于性骚扰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性骚扰的认定标准。

性骚扰事件每次被曝光,都在互联网上引起热烈关注和讨论,有调查显示,性骚扰行为在职场、公共交通、餐厅等人流密集场所频繁发生。被骚扰的大部分为女性,遭受过性骚扰的女性,多会产生心理疾病,严重者甚至会影响今后的生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规定散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不够。

如今,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并且不再区分性别、年龄,凡是违背自然人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均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也就是说,单位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审理上述案件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郑马威说,对于短信、微信、电话等当事人都可及时留证,只要确认真实性,这些证据都可被采纳。此外,如果发生职场性骚扰,当事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反映。

惩治“性骚扰”,从此有法可依。

宣扬民法 “典”亮生活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具体运用民法典化解、审理和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专门机关,也是宣扬民法典的忠实践行者和中坚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在“人民法院大讲堂”首场民法典宣讲辅导中强调: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才能让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好地发挥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重要作用。

如今,民法典已在人民法院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法庭之外,在社区街道、工厂车间、田间地头也都有法官的身影。为进一步提升民法典认知度、真正让民法典融入百姓生活,全国法院干警肩负起普法责任,积极开展民法典法制系列宣传活动。

“套路贷”如何防范,有什么特征?职业放贷、高利贷如何避免?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高空抛物伤人咋办?冲动离婚怎么办?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胁迫老父亲订立遗嘱是否会丧失继承权?侄子能否代位继承叔叔的财产?在民法典颁布后四个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法典宣讲团成员、环保庭庭长王作化带着这些问题的思考,前往锡山区东亭街道,为街道工作人员作了一场主题为《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的民法典专题讲座。

由于辖区内工地较多,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干警深入工地,为务工人员进行普法宣传。干警们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传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内容,并围绕与务工人员生活工作中紧密相关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讲解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的民事权利体系。同时,干警们从法律角度出发,就务工人员提出的劳动报酬、房屋租赁、工伤保险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积极引导广大务工人员知法、懂法、尊法、守法。干警们还积极向务工人员推送法院官微,引导工友们阅读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推送的民法典宣传专题。

民法典颁布一周年和六一儿童节之际,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法官来到辖区内某小学,为全校500 多名师生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普法知识讲座。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现场问答的互动形式,向师生们普及了未成年人拥有哪些民事权利。针对近些年突出的校园欺凌、校园安全事件,法官通过真实的案例讲解,让师生们认识到事情的危害性,并提供给他们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不同的群体,法院干警们采取不同的宣讲策略。在社区,多以案例讲解和现场解答的方式,针对社区居民需要的法律知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遗产继承、物业合同、高空坠物、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防范电信诈骗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群众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有的还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和裁判规则等进行了宣讲。在企业,多以物权编、合同编相关内容为主要讲解内容。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干警通过专题课堂、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深入社区街道、企业学校,面向社会最大范围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让民法典成为百姓大众的“手中卷”“案头书”,让群众真正做到学习、运用民法典。

民法典已经在千呼万唤中出台,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权利保障呼声越来越高,“法治”终将成为新的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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