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野中的城市生命体及其繁荣之道
——中国与全球抗疫的观察和思考
2021-09-26袁方成张园园
袁方成 张园园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2020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要敬畏城市、善待城市”①。总书记对这场发生在超大城市中疫情的深刻判断,反映了现代城市的实质内涵,即城市是生命体、有机体,只有在生命体内部的各子细胞和子系统相互支持、循环运转的前提下,城市才能得以发展和繁荣。
城市生命体可以理解为对城市发展、变迁与重构过程中具有生物发展特征的形象表述,既体现了城市如同地球上所有生命体一样具有应激、适应、周期循环和遗传变异的特征,又展现了城市空间区域内所蕴含的多个细胞单元、子系统及其资源支持的完整体系。城市生命体的轨迹可以理解为城市发展、变迁、延续与重构的过程,与城市的经济、科技、社会、政治、文化、生活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关联密切。城市在面对文明跃迁、规划扩张、危机应对的各种变化中,内部各个细胞和生命单元展现出特殊的资源更替、人口流动与组织适应的特征,从而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事件与城市发展危机。城市生命体的演化,塑造着城市治理的轮廓和社会应对的形态,影响着城市未来的发展前景。
在传统城市研究中,突出以城市功能②、区域发展③作为城市进程的重要考察维度。现代城市的发展以工业革命为标志,既强调了社会发展的时间序列,也重新解构了人类空间的发展。城市不仅成为人们重要的生活场所,也成为人类迅速聚集的空间。已有城市研究中先后出现了系统论④、生命循环论⑤、权利论⑥等多元思辨的理论范式。学者们在不断突破传统理论范式的过程中,对城市空间正义⑦、公共服务均衡、和谐城市建设等诸多议题展开深度探讨。
韦伯将空间描绘为“等级秩序、强制关系、空间隔离、阶级分层固化和极化”等富有权利意味的抽象图景⑧。在多数城市研究者眼中,空间不仅是一种物质手段,也是一种象征性符号⑨。伴随着资本主义后工业时代到来,命运的表达、城市的消亡、空间和时间在这一时期成为非中立的命题⑩。列斐伏尔的“社会—历史—空间”三元结构则展现了历时性的发展时期空间体系的连贯性。随着后现代主义大幕的拉开,城市的生命周期、生命状态,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
上述研究过程包含两个角度:一是空间角度,从城市的空间压缩、聚集、分化与更新的过程中探讨城市的空间正义;二是市民作为城市主体的角度,强调城市作为人居空间,人是天然的权利主体,任何形式人为的权利剥夺、极化、霸权都是不可接受的。
普遍意义上,人或人群是权利的主要载体。人通过社会关系建立交流网络,通过资源的归属和分配发展权利意识,当人与人的网络不断扩大,权利意识逐渐变为社会共识时,社会、国家、法律、体制、制度、市场、群体、空间等抽象名词因为权利主体与客体间边界的变换而具有了政治内涵。城市权利是以城市的空间特征、流动性、资源聚集性、多元复杂性等为关键要素,探索这些要素与人及其权利之间的关系。
空间维度是城市权利学说中的重要议题。正如简·雅各布斯对于黑曜石城的假设,人类的生活总体上有一个乡村到城市的演变过程。城乡流动的空间平移带来了公共生活和公共治理的变迁,在这个过程中对市民权利的探讨成为城市权利研究的主要落脚点。空间维度的城市权利研究包含了各类空间中人与人群的权利关系,涵盖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包含正式与非正式团体以及外部环境变化,同时也囊括了制度变迁、机制转变和权力变化的过程。
本文以城市权利为考察坐标,主要聚焦于两个层面:微观层面上,居住在城市内的居民在社会及其生产生活场所中的权利;宏观层面上,从城市生命体的整体角度,需要循环发展、更新代谢的城市权利。本文尝试通过对城市生命体不同阶段的历时性分析,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城市生命体所迸发的复杂适应性与应激能力,对于理解城市结构内的权利关系、行政体制与社会组织、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提供基础性视角,推动对城市生命体发展与变化逻辑的进一步理解。
一、权利:城市生命体的观察基点
《共产党宣言》里这样表述道:“资产阶级使农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农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马恩经典著作的论述展现了物质、文明、人口资源的发展与变迁所带来城市权利的变化,在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城市发展深入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在城市的持续更新中推动权利的更新、叠加与重构。
城市权利的概念产生于17世纪,伴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崛起,但是其对应的社会实体及其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出现。学界对城市权利及其运转核心原则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一是技术-经济的角度,秉持理性主义的原则,经济权利被认知为把握不同时期城市政治与城市管理的重要线索;二是社会-结构的角度,从社会历史结构拓展到社会历史空间,结构主义的要义在于城市不仅是经济体,也是社会政治交互的融合体;三是人本-生活的角度,也就是以人文主义阐述文化、生活、城市和城市权利。随着城市化的蔓延,面对日益突出的社会主体与城市文化不协调问题,开始强调人本主义。四是生态-环境的角度,以生态环境权利为导向,研究检验城市能否满足不同阶段出现的综合性需求。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以及绿色和平组织的发展,以生态环境为权利导向,更加强调顺应自然的权利发展观。
随着研究视角的不断转化,城市运转的核心原则不断发生变化,城市权利发展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与马恩经典作家的关注点不同,城市权利研究并非讨论由物质经济所带来的不平等对人在城市空间内的权利的剥夺,不是以“侵占”、“剥夺”等作为重点问题,而是以“延续”、“适应”等取而代之。换言之,符合城市生命体过程要素的特征如稳定、功能、有序、发展等被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尽管研究侧重发生了变化,但批判反思的理论特质贯穿在城市权利的研究中,权利的集中、分化、占有、剥夺等与生命体般的城市实体关联起来。
城市生命体蕴涵丰富的特征,与城市权利具有内在的有机关联。自城市产生以来,生命周期的起始与功能丰富相生相应、循环复合,形成地理空间、政治特质、行政规划、社会关系等多重属性的复合体,这种城镇建设过程,基本上同自然界任何活的有机体的生长过程相似。当前,城市不仅是特定行政区划规制下的地理环境,也是个体和群体交往的社会空间,还是充斥着市场规则的经济场域。在城市生命各要素的孕育和发展中,人的权利可持续发展、城市的空间生长与繁荣以及社会经济运行与循环在上述环境、空间或场域内能否健康、持续、稳定地提供营养物质,稳定整体城市生命体的运行尤为关键。
城市权利的循环发展、利益分配、人的可持续发展等权利命题,构成了城市生命体研究的主体部分。城市生命体并非单细胞,而是具有多样性和复合性的多重系统集合。在城市的发展轨迹中,机能复杂化日趋明显。全球化浪潮中,包容、开放、共享的发展格局要求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生命体的城市、其发展包括新陈代谢、生长发育、应激性、自我适应性和遗传变异等五个方面的特征。以其特征作为考察维度,纵向梳理城市发展的过程,可以发现,空间格局的优化、资源配置与开发、应急防灾的出现、产业的转型与升级、城市的更新与改造,这些都是生命体运转和更新的反映,在此过程里,生命体的权利得以逐步释放、生产、扩展和提升。
城市化的过程还伴随着对城市权利的各类探讨。城市被描述为具有聚集、流动、多样等发展特征的代表性空间。对城市空间的思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城市不仅成为人的叙述对象,更是人们想象的综合实体。随着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变迁和空间重构,城市以其特殊的姿态重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维系着公平正义与公共物品的供给。19世纪开始的全球城市化进程,经历了人口向中心城市聚集、郊区城市化、郊区分散、郊区人口超过城市人口四个阶段。野蛮扩张生长的城市化过程引发了诸多现实矛盾,如城市对农村资源的掠夺,城市空间蔓延而公共服务却跟不上,人口过分聚集产生城市负效应等,引发了人们对城市权利的思考。
城市的发展伴随着现代性与权利意识的崛起,现代性的增长是多维的、非线性的,权利意识在这个过程中与现代性发展同步。根据城市研究关注焦点的转变,城市权利学说也发生相应的变化。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分别对应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城市与人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包容、开放、共享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根据上述权利发展思路,可制作如表1的权利层级关系与城市认知的变化表。本文将城市权利研究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人生存权利的考虑,这一阶段的典型研究是城乡生存差距的权利研究,以城乡二元为切入点探讨城乡居民间的权利失衡。第二阶段是城市化发展对人影响的研究,这一阶段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经济政策、环境生态和部分社会问题上,如农民发展问题、农村空心化问题等。第三阶段是城市治理研究,寻求以有效治理的方式解决城市问题。这一阶段的研究强调社会的自主和能动性,偏向于发展包容、开放、共享的权利意识。第四阶段是城市生命体的研究,这一阶段将城市视为生命体,具有新陈代谢、生长发育、应激适应等功能和特征。这一时期的城市研究强调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强调了人的权利,同时赋予了自然“权利”的内涵。
表1 权利层级关系与城市认知阶段性变化表
城市研究范式阶段的变化伴随着权利学说关注的变迁,从开始关注人的生存平等权到关注经济政策、环境生态、社会问题,到包容、开放、共享的权利意识倡导,最后强调人的权利与生物或自然“权利”的共生。这种权利研究关注重点的变化展现了权利研究与城市研究是相伴而行的,城市研究视角的转变常常伴随着权利学说关注点的变迁。
城市生命体的研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肇始之初,城市生命体的相关著述就累积了诸多关键研究内涵,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生存与发展,将城市看作生命体,能够使其有效运转与循环是城市作为生命体的基本权利;其次是治理的取向,治理并非管理,强调关注制度的内在目标和本质,推动社会整合和认同,强调组织的适用性、延续性和服务性职能,包含把握战略方向、协调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有效利用资源、防止外部性等内容;再次是复杂的适应与恢复,以往城市生命体研究多聚集在城市的生长发育(城市化)或更新迭代(旧城改造)上,很少关注城市生命体的应激与适应。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危机常态化的发生,人们开始反思与重视这一生命过程。本文即从权利的视角观察这一过程。权利视角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城市作为整体生命要素能够持续运转与发展的权利,二是居住在城市内的居民拥有获取物质资料、平等发展、持续生存的权利。
二、城市病态与权利危机的扩张
一般而言,对城市病态的理解,通常指向城市化发展中的某个阶段,如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生态发展不协调,城市整体发展的衰败以及城市生活负面效应的上升。处在高速发展中的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人口膨胀、交通拥挤、贫困、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供给短缺,环境污染,公共安全和社会道德危机等各类问题。
本文对城市病态的理解基于城市生命体的主要特征。城市的流动性、复杂性、可持续性一旦被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循环受到冲击,城市生命体权利危机范围扩大,社会自主权利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突出,行政权力影响着城市的流动与人群的聚集。与开放、聚集、流动、多样等发展特征相对应的城市另一面,是各种封闭、停滞、强制的病态,诸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疾病在城市生命体中的蔓延,摧毁城市内部的常规发展模式、运行轨道和价值机制。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迄今为止遭遇到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球各大城市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疫情的影响与冲击。疫情的大规模扩散,对城市的常规运转、经济发展、社会秩序、文化续存等方面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冲击和影响。
截至2021年1月27日,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一亿,全球新冠肺炎累计死亡病例超过42万,疫情从零星地区扩展到全球城市体系。城市因其聚集和流动的特征成为第一时间被关注的空间区域。常规状态下的城市发展面临的权利危机,如贫富差距过大、公共服务不均等,这些危机掩盖于城市的快速发展中,无法成为一股势力影响城市循环。但突发的危机改变了权利危机的隐性特征,转而成为显性,甚至冲击了城市发展的内循环,影响了人们的基本生命安全和生存的权利,发展成公共权力必须干预的情形。这一抽象过程可以从图1见出。生命体的病态伴随着城市权利的溃败、个体生命丧失。这些症状正在全球各大城市中扩散,也扩展至社会发展、经济运行、日常生活,蔓延至城市内部、城市内循环,影响着公共资源、公共权威价值和公共精神。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尤其在城市的迅速蔓延,凸显了全球城市联系的复杂性与依赖性。当城市一旦卷入全球化的浪潮,它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城市了,这在疫情的发展中展现得尤为明显。
图1 城市内循环及其权利危机的扩张注:隐性权利危机是指在城市生命体发展内循环的结构下,权利危机一直存在,但没有影响原来的城市循环,因而成为隐性的权利危机。疫情发生后,城市内循环受到权利危机外显化的冲击,自生自发的运转系统遭到破坏,此时公权力的介入可化解权利危机进一步扩大的威胁,缩小权利危机范围,使其不影响常规的城市循环运转。
首当其冲的是传统危机与疫情突发的城市“病变”。城市依赖于市场主导的分配体系和国家建构下的社会秩序,城市个体和群体也不得不面对由市场和权力的合力挤压所形成的不均衡。当国家无法有效回应市场失灵以及资本垄断的负面影响时,市民将独自承受市场风险与种种灾难。如果将“国家”等同于“市场”,那么公权力将逐步资本化,这将对社会公平、道德价值、社会正义产生巨大冲击。疫情的突然爆发使得本就紧张的城市在市场与国家建构中拉扯,由此城市议题便凸显出来,集中地体现在个体以及群体对权利的反思与要求。疫情使得个体的脆弱性凸显却又无法避免,徘徊在危机下生活。疫情中各国爆发的驱逐、种族运动、城市运动均与这种矛盾密切相关。
从城市生命体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城市生命体的繁荣离不开城市内部的循环和发展,而城市规划的种种短视、无节制的环境破坏则会影响城市生命体的延续。资源分配、工作、医疗、财产、住房、晋升、迁徙、名誉、教育、娱乐、赡养以及性别平等,这些综合要素成为判断城市生命体样态特征的重要指标。疫情突发使危机提前到来:资源分配不平均、城市发展不可持续、疫情之下应急能力失调、卫生服务遭遇挤兑、公共资源的争夺等,引发众多次生灾害。
国家体系决定了国家治理绩效,绩效差异取决于政府的有效程度。在城市生命体的内部结构中,传统的市域治理结构呈现较为清晰的层级传递、相对独立和对外开放性。城市体系既承担着国家与县域治理以及基层单位的贯通职能,扮演着上下层级结构中密不可分的执行角色,又独自在地理区域、制度结构和治理空间层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推动着城市主体与周边和外界地区的交换和流动。从层级结构的关系上看,城市既承接了上级所有直属部门的指令又包含了城市横向的运作与交流。
新冠肺炎疫情的到来,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层级下压的科层运作秩序,城市内部的自主性得以逐步激活并活跃起来,“封城”状态下城市对外流动的渠道被封闭,只保留行政管制下特定的流动区域,以及城市内部最低限度的循环,即单纯的生存功能。市政行政的主导有效防范了疫情传播的风险,维护了社会基本秩序。然而,权力若无特定的规范导向,则很容易超越专业知识,排斥市民和社会参与,从而导致公共权威价值的流失。
疫情之下,城市停摆与空间隔离的压力叠加倍增。城市发展和存续离不开特定的资源支撑,任何一座城市生命体都有其特殊的资源禀赋,支撑与构建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方向、重点、规划、策略及其行动。突发的疫情使城市不得不暂停发展的进程,转向全力维护和保障市民的基本生存。在紧迫的情势下,城市必须在短时间内改变其运行节奏。传统的各种优势,例如人员聚集、四通八达、多元主体在短时间内转变为重大突发风险要素,资源禀赋的优势不复存在。
资源挤兑而供给乏力是城市运作面临的首要问题。疫情下的城市停摆带来的是工厂停工,商店关门,各类社会生活停顿,城市社会财富的增长也随之受挫。此外,由于传统城市系统运行被打破,任何一种不经意的影响,都会给脆弱紧绷的新体系带来严重伤害,任何一件极微小的事件都会带来极大的波动,给城市生命体的复苏蒙上阴影。
城市生命体的繁荣离不开城市内部诸多子系统的流动与交换,对于要素流的效能和效度的考察通常可以作为城市生命体活力的指向标。流动是实现复杂系统运作的基础,是系统输入输出的重要载体,而要素流的阻塞是导致生命体中各个子系统瘫痪的重要因素,正如中医上所讲的“气血”通畅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的重要性,而阻塞容易导致器官的病变。疫情之下,出于对居民的基本生命健康的关注,城市不得不关闭各项要素流动的出口,不仅限制了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循环,也暂停了城市内部的交换。由此,城市的经济、文化、产业、商贸、金融、物流、人员流动等各类要素均在一定程度上陷入瘫痪,城市生活一度陷入停滞。
在生命体的多维空间中观察和理解疫情演变的过程,可以发现疫情的出现导致公共空间被完全挤压,普通市民只能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一般是在家庭住所。原本只属于居住、生活单一功能的空间,担负了生产、生活、娱乐、交换、医疗等综合性的功能。空间挤压后功能的叠加虽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疫情传播和扩散的风险,降低城市内部区域控制和管理的难度,却极易导致城市各项功能运作原则的混乱。不管是生产、生活还是娱乐、医疗,其运行系统的核心原则大不相同,空间功能的叠加导致各类事务处置效率降低。同时,空间叠加还易造成空间的拥挤,形成公共服务的挤兑、公共资源的哄抢。疫情期间诸多商业场所、工厂单位、休闲设施闲置,而急需的诊疗场所和医护队伍却严重不足。疫情所造成的空间挤压,波及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等各个层面。
最难以缓冲与协调的,是防疫要求与城市需求的对冲和碰撞。城市本身是复杂的,需要按照人的需求、感知、尺度以及社会关系进行组织、建设和治理。社区是城市扩张和发展的基础,是市民生活的现实单元。城市阶段性的工作重心转向疫情防控,敏感而脆弱的社区体系开启了持续高压和强制驱动的运转模式。此时,市民居住生活的共同体功能被剥夺,多元生活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单向度管制的矛盾加剧,需求与供给的不匹配破坏了疫情下城市生命体的正常运转,降低了城市基层的适应能力。
随着城市的生长和空间的蔓延,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增长,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传统城镇格局,也包含了权力与资本对城市日常生活的冲击。行政体制内卷化、公共服务不均衡、城市对农村的掠夺等,展现了城市发展中权利的剥夺与不平衡。如果把城市生命体的病态与权利意识的扩张关联起来,权利危机就不仅仅局限于人的权利,也包含了城市发展的非稳定性、非周期的强烈波动、负向发展的遗传变异,这些是威胁城市生命体健康运转的重要因素。如果城市化反思聚焦在主体生存、生活和发展等空间权利的感知上,那么疫情下的城市权利思考,则是指向社会发展可持续、功能的多样以及包容开放共享等更加具有城市发展意识的权利命题。
权利不仅是生命体的表达途径、运转要素、核心要义,更是联结各类要素的主体神经元。对共同权利的追逐,会自然地形成社会共同体。行政权力的发挥会不自觉地构建起一套自上而下的依附关系体系。城市生命体的病态不仅是传统意义上城市化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困扰,同时包含着权利危机外显的涵义。具体而言,治理能力的低下、发展动力的弱化、城市生态系统短时间的停滞以及城市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歧视和资源剥夺,这些因素引发人们对于权利危机的思考,并关注城市的空间关系、行政结构和治理机制。疫情下城市生命体的反思是一项系统性的思考过程,它关联着城市生活的各个要素。
三、权利机制运作的内在张力
城市发展的停滞、内部循环的阻断、负向发展的遗传变异是城市生命体病态的表征,而城市内部所产生的权利张力,则是在生命体的流动停滞、循环阻断以及权利危机扩大的过程中,被动或为应对突发性的外部环境而产生的。权利角度的探究实际是对原有的城市权利危机进行再思考,是放大原来隐性权利危机的过程。而思考的最终归属是为了寻找合适的秩序解决危机,因而权利探究也是一定程度上城市发展的秩序性环节。
在中国,从权利角度出发形成的张力,是对城市病态或权利溃败的应对与调整。在这个过程中,权利的张力并不是直接形成的,而是紧急权力干预之下迸发的两种权利集合,一是以人的生命权、生存权、生活权为基础的权利集合,二是以城市生命体的循环、代谢、流动、聚集等为特征的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权利集合。常规状态下,这两种权利集合并不构成相互挤压的张力,但是在外部环境的变化下,受到紧急公共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权利内部发展构成弹性。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权利的张力,正是由于公共权力的强制介入才会形成,而正是这种介入,也引发了个体或群体间对于权利的反思。
这种权力介入发生在全球新冠疫情冲击的背景之下,权利机制的张力是这个过程中的重要发现。这一抽象过程如图2所示。受到疫情冲击的影响,城市紧急开启了各项应急整合功能,包含城市公共卫生应激系统、疾病诊疗、物资配置、人员排查、聚集性风险防控等。行政主导的实质控制权成为疫情防控的主要力量。疫情发展的中后期,在我国,疾病防控组织、公共医疗体系、交通系统、街道-居委会组织、红十字会、社会志愿者群体等一度被置于非中心的组织资源,成为此次疫情防控的主力军。尤其是街道-居委会成为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组织平台,承担起人员排查、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供给、辅助隔离等职责,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和期待。
图2 疫情冲击下城市权利的张力及其特征
中国城市疫情防控的主战场在小区。城市社区是城市政府开展公共活动、处理行政事务的基础单元,也是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平台。受到疫情冲击的影响,城市社区作为靠近居民的行政单元,承担了防止疫情传播、实施居家隔离的首要阵地,在防疫过程中逐步占据核心主导地位,构建起政府行政主导、居民自助互助和社区自治防控相结合的治理体系。与传统街道-居委会的行政单元不同,疫情防控下,以小区为主的生活单元成为应对城市病态的微观细胞组织。由疫情所引发的权利的张力,也集中体现在基层抗疫的过程中。
在中国,城市抗疫的巨大压力在社区,这对社区常态化治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常态化状态下,社区承担着多重职责:计生、治安、帮助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等社会民生服务职能以及基层党建、兜底保障、志愿服务及社区文化等行政管理职能。传统治理体系中,社区两委一方面作为贯彻政府意志、实现权力下沉的主体,另一方面是实现居民与政府互动的界面和平台。疫情下的战时应对,显然打破了常规的互动形式,硬核防疫要求将行政指令“一插到底”直接面向居民,行政权力更加深入,这容易导致政社互动治理的中断。
疫情防控责任的骤然下沉放大了底层社区权利合法层面的局限。疫情防控期间作为法定自治组织的居民自治委员会,承担了巨量临时性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在为居民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责任层级下压后社区的资源动员和支配能力反倒更小。体制层面上社区承担着社会疫情防控的整体压力,特别是要面对疫情初期人员严重不足、资源调配困难、社区工作者专业知识和能力欠缺、居民孤立等困难。压实组织责任、形成城市防线成为上级政府要求的任务。具体而言,包含了社会干事坚守大门,组织各方力量完成防控任务以及实时监控式数据统计,严防人员间的聚集和流动。上述工作超出了一般行政职能范围,缺少相应的权利伸张和支持。
疫情防控中,社区和居民的自主权利与政府行政规制和刚性约束之间冲突频发。常态化社区生活中,由社区组织和居民群体构成的社区自主性,与行政权力的目标指向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两者运行机制和方式的差异产生冲突,内化和显现在社区组织的日常运作中。随着战时状态的到来,行政权力的扩张,居民和社区的自主性受到抑制,而居民实际需求依然存在,特别是日常依靠市场资源和社群互助的需求,在疫情状态下则全面依赖社区来供给。社区共同体的公共空间被完全挤压,直接以面向社区两委和基层政府服务挤兑的形式展现出来。
中国治理情景下疫情的初期肆虐催化了社区权利机制中的内在张力。行政强控成为此次中国基层政府抗疫的主要模式。相较而言,中国的抗疫成效显著,硬核式的防疫措施使广大市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城市生命体得以存续。置于疫情防控的长时段中,行政驱动下城市基层组织单元的适应性日益增强。同时,愈加复杂、多样、动态的城市事务反向“挤压”这种固定化、指令式、单向度、刚性的管理体系和驱动机制,大大增加了常态中的机制张力。
在疫情席卷全球之时,各国各地城市生命体的种种遭遇,在行政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影响之下,集中体现在城市的个体、社群和全社会所面临的各种权利张力中,它涉及扩权与维权、限制与自由、生命与隐私,更涉及适度、平衡等更为抽象的城市发展问题。这些推拉与张力在后疫情时代表现得愈加突出。唯有深入地解析城市权利的机制过程及其内在张力,才能把城市由权利溃败的种种病态中挽救过来。
其一,生存权利与行动自由的张力。在霍布斯和洛克相关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种政治哲学,具有“自我决定”“自我立法”和“有限政府”的权利观,在这个过程中,生存权的要求却逐渐萎缩。事实上,在权利层级体系中,生存作为城市市民权利的基本要素,是延续生产生活的前提。疫情防控要求城市当局采取空间上的隔离措施,保障市民的生命权而暂时放弃部分自由行动的权力,化解全社会的生存危机。被限制的个体自由引起社会对于“自我决定”权的探讨,关于生存权为基点的权界理论成为疫情后期城市中权利理论关注的重点。
其二,公众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张力。在各大城市疫情防控过程中,对数据高效海量地收集和使用,提高了疫情防控的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整体防控的数据汲取要求与个人隐私权造成冲击,于是在如何使用数据以及在使用数据时保护个人隐私这些问题上形成权利张力。现实较为紧迫的情势之下,各种信息收集和处理组织渠道,包括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技术公司、基层自治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用人单位、应用程序开发者等,可以对大量信息进行收集、占有与使用,越来越多的市民希望个人信息在法律的框架下受到保护,形成了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发声与探讨。
其三,行政替代与多元互补的张力。疫情期间,基层社区治理较为完整地展现了行政替代和多重功能的互补张力。社区在保障城市基本运转的各类活动中居于主导位置,物流传送、行政督查、交通查验、物资分配等替代了传统的市场配置。同时,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在短暂的停顿后也开始反弹出较为有力的动能。各类志愿者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始在医疗机构、街区行动起来,对已有的行政力量形成了巨大的组织和资源补充。体制层面行政权的扩张与实践状态中社会力量的出场,形成了中国特定场域中群防群控的治理图景。从功能发挥的角度上来说,行政替代与社会功能替补,可以理解为刚性管制与弹性协作的张力,这种张力无时无刻不在社会常态的管理与生活中展现。
其四,效率优先与均等分配的张力。这种张力展现在后疫情时代城市对经济发展与疫情防范之间的弹性把握。后疫情时代下的城市,流动性被遏制、经济大受影响。城市作为流动的综合实体,每一环节都有复杂的运作流程和治理规则,任何一个疏漏都可能导致巨大的灾祸,经济发展停滞便是城市病态后第一个突出展现。效率优先是将“差别原则”置于前列,强调通过市场自发的运转发挥城市力量。而均等分配是罗尔斯的“公平原则”,这种公平可以衍生出一种正义的言说,强调机会平等,而非完全均等。在罗尔斯看来,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之名也不能逾越。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意味着在城市生命体的活动中,秩序维系不再是由政府来唱“独角戏”,而是迈向既要维持底线和秩序,又要努力激发和维护社会的活力,朝着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除了行政机构在秩序维系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业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以及居民群体自发的利益表达也成为协同参与的主要单元,在城市生命体内组成了城市内部网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权利机制运作的张力,在城市常态化治理过程中已经存在,疫情的骤然到来,放大并加剧了这种实践层面的张力,社区成为矛盾集中冲击爆发的场域,社会主体的成长与空间的拓展受到相当程度的遏抑。城市当局作为城市整体性利益代表,与社会、社区群体以及个体发展之间的空间对弈由此展开,而这种推拉式的内生互动构成了权利机制的内在张力。换言之,权利机制的内在张力亦可以理解为城市权力主体与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关联的再调整,在空间关系层面,是整体性控制与多元共生之间的张力;在组织结构层面,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之间阶梯层级关系的对弈;在运作机制层面,则是政策控制与法律和制度化规范之间的消长。
四、通往复苏和繁荣之道
正如卢梭所言,房屋只构成镇,市民才构成城。在城市生命体的运转过程中,城市意志的表达和目标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在实施中过度忽视市民主体对于城市的作用和影响力,那么将会极大降低社会自发的能动性。而社会自发的能动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整体城市意志表达和政策执行的效度。离开了城市多元主体的协作和互动,单向度的行政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
城市生命体的病态和权利的溃退,是在面对这一场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凸显出来的,由传统行政权力与社会双向互动治理之间的张力表现出来。战时防疫过程强调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社会的内在动能往往被搁置或忽视。而常态化的疫情防控却不能一直依赖政府力量,多样复杂的城市生命体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各类主体的权利互动以及由之而生的活力。换言之,重视各类主体权利的维系和保障,相较于之前的城市权威控制和刚性管控,反映了对于城市生命体各项机能的尊重和敬畏。
权利间的张力描绘了一个人们应对这场疫情的“缓冲空间”,而正是这种相互生长的“缓冲空间”,为城市的复苏和繁荣培植了发展的土壤。中国防疫的权利图景,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城市权力为主体的行政权力的发展,二是以社会权利为主体的社会自主性发展。在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疫情之下的制度弹性、科层有效性、科层机制的韧性成为行政权力发展的主要路径;而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发展、集体意识的崛起以及公众自主性意识的伸张,成为应对这场危机的重要来源之一。二者相辅相成,在推拉中促进,在发展中共生,共同描绘了重大公共危机之下的权利发展图景。
正是这两种权利的发展与繁荣,构成了城市生命体的发展韧性。一方面,行政力量的弹性化、韧性化、人性化发展趋势,为科层有效性、应变能力、国家治理能力及治理水平的提升,增添了韧性发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社会自治性被充分地激发,公众面对危机的自救意识、自我防护意识、群体责任意识空前地增强,构成了社会自主发展的权利力量,共同应对重大公共危机的发生。当城市共同体面临危机之际,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共同行动的集体力量,才能有效化解危机,而这种力量需要被引导、鼓励和支持。因此,要构建相应的政策渠道和合法平台,保障社会权利能在有序的空间内被吸纳。两种权利集合发展构成权利机制的张力,共同促进城市生命体从“病态”走向繁荣。
因此,病态下城市生命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既不是简单地包揽和包含,也不是直接的冲突与对抗,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权利共生和繁荣。动态来看,这种多重的权利张力并非凝固不变或始终尖锐对立,城市有机体内部的组织交互和能量交换中,两者的结构、支持者、目标、规则以及互动方式都在不断地变化,随着城市环境、城市危机、城市文化、城市风险程度等要素的变化,不断地相互适应与发展。权利张力的结果,是双方在互相作用和影响下发生适应性的变化和转换,这也意味着城市主体认知和整体意识的改变和协调。权利机制的推拉过程,也正是城市生命体自主发育,从而逐步促成功能齐全、体系完整、组织协调的生命周期循环过程。
现代城市的发展与现代社会主体的互动与生长,共同构成了城市权利繁荣的整体图景。城市要素的流动运行与生命体权利的持续发展,是城市生命体健康与否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依赖于城市与市民之间的持续互动,需要从资源禀赋、区域功能、结构要素、城市发展与流动等多点发力,从过去的行政包揽或资本裹挟的形态中转换出来,明确人居城市、市民城市以及公民社会的城市形态,增添治理的韧性要素。这意味着科层制的弹性机制增强,市民社会的发展空间也得以释放和扩展。同时,随着市民社会权利机制、组织和资源的完善程度不断提升,城市对居民的权利表达和利益诉求的吸纳、整合、输出和反馈能力也不断提高,维护城市秩序、保护城市资源、促进城市发展,成为城市生命体持续运转所需要的基础和条件。
在疫情发生中,城市政府的行政权被置于重要的地位,行政权力也在这一时期扩张伸展。对照常态下社会运转的种种局限和缺陷,社会的自主运行规则还不完善,社会资源及其动员较为匮乏,社会机制还不适应,在多样化的城市发展和公共需求强烈的形势牵引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打破了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重心,行政权力必须精准发挥,才能弥补多重冲击下的城市问题。疫情防控常态化后,一方面,需要将日益活跃起来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充分整合推进,为城市生命体发展增添内生动力,另一方面需要构建相应的激励机制、制度平台和发展渠道,保障社会有序、有效、有力地充当城市生命体发展运行的可靠力量。
城市生命体的权利所蕴涵的,是互惠而不是剥夺,是共生而不是替代,是创造而不是单向给予,是多元协作而不是行政控制,这需要营造包容的环境,而不是权利上和组织层面的孤立或排斥。疾病必将过去,人群将在免疫中恢复,城市也必将复苏。当城市生命体的行政骨骼经脉距离自己的社会组织细胞越来越近,城市行政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和可以支配的力量就愈加强大,面对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而只有当社会权利被充分尊重和认可,才能把自身的能量和优势嵌入到城市组织内部,激发的经济和社会能量就会越多。城市生命体需要共同重塑城市权利的理念,识别城市发展中的风险。在城市这个有机体中,规则和机制需要民众共同搭建,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也是如此。同样,城市发展的动力和机会也需要分享。
城市生命体的复兴离不开子系统的发展与成熟,而主体多元、运作有序的权利张力可以成为支撑复苏与修复的重要载体。从城市主体的维度,社会实现有序运行是城市生命体权利扩张的规范性价值。在城市主体意志的指引下,充分注意民众利益表达、政策执行、推进和实现对居民社会权利的承认、底线思维保障生存权、畅通城市生命体各个环节的流通、提供更为充实的公共空间、有效分配城市空间的功能等问题,以和谐、共生、共享、平衡为发展理念,激发城市生命体的活力,方可使城市生命体在各项权利发展中,逐渐恢复,进而实现未来可期的繁荣图景。
注释
①《习近平: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讲话》,2020年3月31日,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20/03/id/4875906.shtml,2021年2月16日。
②H.E.Kurtz,“Scale Frames and Counter-Scale Frames: Constructing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Injustice,”PoliticalGeography, vol.22,no.8,2003,pp.887-916;刘易斯:《增长与波动》,梁小民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03-212页;H.W.Rittel and M.M.Webber, “Dilemmas in a General Theory of Planning,”PolicySciences,vol.4,no.2,1973, pp.155-169.
③参见WCED,OurCommonFuture,WorldCommissionon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④参见C.S.Holling and L. H. Gunderson,ResilienceandAdaptiveCycles,Panarchy:UnderstandingTransformationsinHumanandNaturalSystems, Island Press, 2001;C.Folke ,“Resilience: The Emergence of a Perspective for Social-Ecological Systems Analyses,”GlobalEnvironmentalChange, vol.16,no.3,2006;Z. Stantongeddes, A.K.Jha, T.W.Miner,BuildingUrbanResilience:Principles,Tools,andPractice, World Bank Publications, 2013.
⑤F.Berkes and C.Folke,LinkingSocialandEcologicalSystems:ManagementPracticesandSocialMechanismsforBuildingResilienc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pp.13-20.
⑥Edward D.Lowe, “Whatever I Have to Do That’s Right: Culture and the Precariousness of Personhood in a Poor Urban Neighborhood,”Ethos,vol.46,no.3, 2018; Margaret Haderer, “Revisiting the Right to the City, Rethinking Urban Environmentalism: From Lifeworld Environmentalism to Planetary Environmentalism,”SocialSciences,9.15, DOI:10.3390,2020.
⑦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
⑧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68页。
⑨David P. Shaw, “Lewis Mumford and the Ecological Region: The Politics of Planning,”JournalofRuralStudies, vol.14,no.3,1998,pp.387-387.
⑩Mark Purcell and Shannon K. Tyman,“Cultivating Food as a Right to the City,”LocalEnvironment, vol.20,no.10,2015, pp.1132-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