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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探析

2021-09-23杨海涛李远龙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35期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杨海涛 李远龙

[摘 要]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落实,各项建设事业被日益纳入法治化轨道,亟须一大批兼具扎实法学知识、精湛法务能力与良好法治素养的应用型人才,这对新时期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对此,法学教育者应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教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努力推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施,积极开展“专业知识模块”“实务能力模块”与“法治素养模块”的实践性互动教学,通过多元化的教学与考核方法,将“知、能、德”三方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内容有机统一,以此克服法学传统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能力与素养方面的不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应用型人才培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支持,这需要当代法学教育者担负起培养这类法治人才的教育使命,对教学模式进行科学的选择与实施。从法学教育模式的实施情况来看,以专业知识为主线、知识传授为重点、教师讲授为主要方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强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知识传授,弱于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能力培养与素养提升。与之相比,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以“专业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三大模块为主线,以实践性互动教学为主要方式,对学生的“知、能、德”进行全方位培养,更有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此,本文在梳理我国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发展历程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模式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力求能对相关教学实践起到科学的指引作用,并对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实施与研究概况

“模块(Module)”原指计算机软件中具有独立执行功能的程序单元。“模块化教学模式(Modular Teaching Model)”基于“模块”概念发展而来,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首创,因其注重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人的知识应用能力与职业素养,故而被国外教育界广泛运用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1]。我国教育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该模式,最初应用于计算机、机电工程等理工类教育领域,2005年后逐步扩展至法学教育领域,形成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模式已在全国20多个省区与直辖市的高校法学课程中得到应用,其教育价值日益彰显。与此同时,知网可查的相关教学研究论文已近50篇,对该模式教学实践的学术影响力与日俱增。

二、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涵解析

研究始于概念,终于践履。科学厘清“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概念内涵,有助于引导解决相关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研究者对于“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内涵的研究不多,并且尚未形成共识。例如,有教育研究者认为,该模式是将具有同类功能的知识点或能力项组合成知识模块,并在实践教学中实施的教学方式[2]。另有教育研究者认为,该模式是教师将教学活动按照特定主题归纳成为独立的模块,学生经过该模块的学习获取技能的教学方式[3]。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一定程度地揭示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在属性与基本特征,各有合理之处,但是不够全面,忽视了素质培养的目标与内容,而且对于教学模块与教学方式的表述不够准确和清晰。对此,笔者在总结该模式的教学实践经验后认为:“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知识、能力与素养为教学模块内容,以实践性互动教学为主要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综合性培养的法学教学模式。”这种表述从教学目标、教学模块内容、主要教学方式与根本任务等方面,系统性地阐释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涵,有利于全面、清晰地揭示出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在属性与基本特征,从而为相关研究与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指导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发展的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围绕推动教育发展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指导理念,这为法学教育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提供了科学的指引。

第一,在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方面,中共中央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4]在此目标指引下,要以推动中国法学教育走向现代化为己任,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建设教育强国目标相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相契合,制定更具有全面性与前瞻性的教学目标。

第二,在教育发展的根本任务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5]这要求我们要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作为法律模块化教学的根本任务加以落实,紧紧围绕这一根本任务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

第三,在教育发展的工作要求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6]为此,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不断优化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教学与考核方法,努力提高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四,在教育发展的师资保障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7] (P46)。这要求我们必须注重法律模块化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实施科学、全面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推动教师不断提升师德师风与业务水平,从而为充分实现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优质的师资保障。

四、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与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支持。为此,我们要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教育发展目标与根本任务,从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出发,对学生进行“知、德、能”的全方位培养。具体的培养要求包括:一是要引导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唯有引导学生夯实专业知识基础,才能进一步引导学生掌握和精通法律实务技能,胜任将来的法治工作职责;二是要引导学生掌握精湛的法务能力。唯有引导学生掌握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才能使学生真正懂得如何运用所学知识来正确处理法律实务,切实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三是要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素养。唯有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与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才能让学生自觉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服务人民,积极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根据上述培养要求,可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如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設事业培养拥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精湛的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五、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模块设计与运用

(一)教学模块的设计

为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中可设定三个基本教学模块:专业知识模块、实务能力模块与法治素养模块,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的全面培养(详见表1)。这三个基本教学模块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专业知识模块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认知基础;实务能力模块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思维基础;法治素养模块则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情商基础。

(二)教学模块的运用

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教师如何通过上述三个基本教学模块,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进行全方位培养?从有关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实践性互动教学方式是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有效手段。所谓实践性互动教学,是指教师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出发,开展师生共同参与的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等教学活动。实践表明:学生参与实践性互动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输出的教学指令和信息,并与教师实现良好的信息与情感沟通,形成知识传授、能力训练与素养培养的正效应,进而达到对学生“知、能、德”综合培养的目标。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教师应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探究与实训活动,在互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智慧、灵感与热忱,提升学生的知识、能力与素养。教师还要注意将三个教学模块进行合理转换、有效衔接与融会贯通,以此达到全面培养学生的教学目标。以广东某高校的一次“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课(《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为例。

第一环节:教师开启“专业知识模块”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掌握关于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的基础知识——“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民族自决、全民公决”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第二环节:教师转化到“实务能力模块”教学,通过任务型教学法为学生布置研究任务,以此训练学生的思考力与判断力。教师提出问题:在上述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中,哪些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的?学生经过思考与讨论后形成共识:先占、添附、民族自决与全民公决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

第三环节:教师转换回“专业知识模块”教学,引导学生掌握二战后关于中国领土问题的国际法文件知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法文件正式要求日本归还其侵占的一切中国领土。

在上述教学过程中,教师同步隐性开展“法治素养模块”教学。一方面,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知识时,启发学生对这些方式进行国际合法性判断,从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国际法价值观;另一方面,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知识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铸牢他们依据国际法捍卫祖国领土的法治信念。

六、模式的教学质量考核方法与提升策略

教学考核是促进提升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教学是由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共同构成的统一活动,因而对于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教学质量的考核,需要从教师的授课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两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一)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方法

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主要采用实践性互动教学方式,因而可将该方式作为考核教师授课质量的主要对象。对此可借助美国教育学家弗兰德斯提出的互动教学分析系统(Flanders Interaction Analysis System,简称FIAS系统)[8]予以考核。该系统设计了一套描述师生互动言行的编码系统。测试者每3秒选取一组师生互动言行作为样本并标注一个编码,然后将其与相邻编码两两结成“序对”,连接成一个时间序列,其后将相同“序对”出现频次填写在FIAS统计表中,以此记录互动教学活动实况。以广西某高校一次经济法模块化教学课“产品质量法”的授课质量考核为例:测试者从该课教学录像中选取40分钟样本,编辑成一系列编码序对后填入FIAS统计表中,继而择取关键性数据进行考核(详见表二)。数据显示:“积极整合格”中的序列次数达到了136次,反映出师生互动教学的总体授课质量较好,学生参与度较高。但“消极缺陷格”中的序列次数也出现了12次,这反映出还有一部分学生存在着互动障碍,没有融入实践性互动教学之中,需要教师采取措施对该问题予以解决。

(二)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方法

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是考查该模式教学质量的重要维度,也最能直观反映出该模式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学的传统教育模式下,教师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往往只注重知识测试,采用的方法常常是单一的试卷测试。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由于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知、能、德”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因而教师要从知识、能力与素养方面对学生展开全面考核。以上海某高校的法学模块化教学考核标准为例,其考核项目包括三项:法学专业知识考核、法务能力考核与法治素养考核,每个考核项目又各包含若干考核内容,并将考核方法确定为:学生考核成绩=法学专业知识考核(30%)+法务能力考核(40%)+法治素养考核(30%),由此涵盖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对于学生的全部培养内容,有助于对其学习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三)提升模式教学质量的措施建议

为了有效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教学质量,推动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笔者建议针对教学质量考核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下述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教师授课质量与学生学习质量。

第一,优质的师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保障,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质量的首要举措是提升教师的能力与素养。首先,教师要注意提升自我修养,尤其注意要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保持耐心与亲和力,多鼓励和认可学生,尽力摒除阻碍教学互动的不良情绪与言行,努力营造宽松、融洽的授课氛围;其次,教师要积极参加进修、培训与法律社会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与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最后,学校要为教师设置全面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对教师的政治觉悟、师德师风、法学知识水平、法律实践能力与模块化教學组织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优秀人员及时进行奖励,以此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全面提升自己的师德师风与业务水平。

第二,教师要积极采取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引导所有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性互动教学,以此进一步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的授课质量。为此建议教师借助韦纳归因理论(Bernard Weiner)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该理论认为,学生如果将失败原因归于可控因素(努力程度),则会保持学习动力,努力学习以争取成功;如果学生将失败原因归于不可控因素(“能力高低”“任务难易”与“运气好坏”),则容易失去学习动力,自暴自弃[9] 。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归因的习惯,指导其端正学习态度,合理调整学习计划,优化学习方法,保持乐观的学习预期,积极融入实践性互动教学之中。

第三,教师可根据学生在知识与能力上的差异,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探索“分层互动”的教学策略,以此全面、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实施方法是教师通过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掌握每个学生的知识与能力水平,然后将水平相近、性格互补的学生分在一个小组,根据每组的不同情况,分配与之水平相适应的教学任务,使学生力所能及地完成学习任务,从而为每个学生创造提升自身知识、能力与素养的机会,引导他们在互帮互学中全面发展自己,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为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Riasat Ali.Modular Teaching[M].Germany:LAP Lambert Academic Publishing,2011:2.

[2]缪文升.模块化教学法在警察法学中的语义及其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4):98-101.

[3]吴晓红,袁宏稳.基于SPOC的应用型本科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模块优化研究[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20(3):125-129.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9-02-23)[2021-05-12].http://www.govcn/xinwen/2019-02/23/content_5367987.htm.

[5]人民日報评论员.全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国教育大会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8-09-15(4).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111.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OL].(2017-10-18)[2021-05-12].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17-10/28/nw.D110000gmrb_20171028_3-01.htm.

[8]宁虹,武金红.建立数量结构与意义理解的联系——弗兰德斯互动分析技术的改进运用[J].教育研究,2003(5):23-27.

[9]伯纳德·韦纳.归因动机论[M].周玉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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