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视域下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对策研究
2021-09-22任洁
任洁
政府的责任是承担服务社会的义务和保障人民根本的权益。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专业、特定的程序,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测定,从而对政府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最终绩效结果进行准确的评价,以此检验和评估政府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履行自己的责任。政府绩效评估不仅实现了政府的核心价值和公共责任目标,更是一种有效的落实政府责任机制。然而,现实中我国政府在履行其责任和运行绩效评估机制的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于当前基于政府责任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在政府责任视角下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从而为落实正确政绩观提供了理论基础。
判定政府部门是否真正履行了责任和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政府绩效评估是尤为关键的评判标准。政府绩效评估不仅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结果还影响到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的是否能向更好的层面转变。“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理念和原则的重大调整,这要求我们在政府日常的工作内容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用,在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时期运用正确的政绩观谋求发展。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对国内外存在的诸多挑战,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现今政府改革的首要方向,政府绩效评估在面对职能转型的时期,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为求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
一、政府责任与政府绩效评估契合的意义
绩效评估作为完善政府责任、提升政府绩效的管理工具,受到的重视程度也在与日俱增。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的背景之下,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态势良好,政府责任与绩效评估的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以政府来看,绩效评估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责任的妥善落实,更能为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更加安全的保障。在政府责任和绩效评估契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针对具体问题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一定能够全面考核政府部门的绩效,对于我们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水平,最终落实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建立,是促进正确政绩观落实的重要力量。但纵观我国现如今的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和政府绩效评估现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变革评估主体思维,拓展角度多元发展;整合评估构成要素,完善评估机制流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夯实行政问责体制,以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为最终目标。对于绩效评估和政府责任的内在契合,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政府责任的绩效评估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不断强化,公众对职能政府的要求也逐渐增多。过去的评估模式已不再能适应新型的政府管理办法,所以找准现如今绩效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对更好的落实政府责任,更优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在履行责任和构建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有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政府意识较重,绩效评估主体单一
政府认为自己的责任就是为民众做一切可能做的事情,因此大包大揽成为了政府的常态。正基于此,政府凭借高度集中的权力和资源,尤其是较高层级的政府,基本上垄断了绩效评估的过程,构成了绩效评估唯一的主体角色。全能型政府的模式导致绩效评估主体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主体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评估过程是否公正有序、客观公平。全能型政府模式工作方法的后果就是,重视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忽视了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绩效评估主体往往大部分集中在党政部门,其他部门在评估绩效时责任彼此分割,专门负责于绩效评估工作的部门尚未建立。在具体的机制运行中,由于对绩效评估的主体确定模糊,各个评估主体的权重比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标准量化,部分评估主体的存在形同虚设,评估结果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某些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包括从上往下评估、同部门之间评估、从下至上评估等方式,但实际上还是以上级评估为准,主体单一的现象明显,其他评估者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政府责任目标差异,绩效评估指标不一
在政府责任目标的履行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对其责任目標认识差异化明显。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中,有些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以GDP为单一的价值导向,把GDP和政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只求发展、要成绩,一切以上级评估指标体系为主,以目标结果导向为工作重点,忽视社会其他方面的进步。有些政府秉持以人为本的目标,强调以公众满意为出发点,重视公共服务中的顾客导向,关注政府部门与民众,社会的关系,将公众评估政府绩效的内容作为主要的绩效评估指标,与经济目标相配合衡量政府责任。有些政府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为政府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刻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行动标准,用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规范作为评估标准。用法律的框架界定经济、公众指标。正是因为政府责任目标的差异,才会导致上级评估指标体系、公众评估指标体系,法律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绩效评估指标共存,评估结果较难衡量。
(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绩效评估成效甚微
我国现有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有关联的,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规则或规章,缺乏政府绩效评估基本法律的统一规范,而且政府绩效评估由于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会导致评估主体定位不准确,评估过程主观能动性大,评估标准没有约束,因此,导致评估的后续结果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绩效评估缺少了标准化和规范化,会导致评估中出现不正之风和‘寻租行为。”[陈巍,曹丹.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11期.]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各个环节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界定,绩效评估过程中随意性和盲目性影响较大。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责任落实机制尚不完善,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很容易导致政府中低层官员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均不重视,最终导致政府绩效评估进展缓慢,成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