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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下阅读方式变革的版权之困及应对之策

2021-09-18梅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数字时代著作权

摘要:面对信息技术革命所带来的阅读方式和出版產业的变革,应当以更加开放的精神去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但在数字时代,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却容易致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失。从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探寻现代图书馆在数字阅读环境下的角色定位,进而平衡数字阅读下的现代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探索阅读行为以及信息传播方式的转变,以探究出版行业以及图书馆在信息技术时代所受冲击及其适应方案,在此基础上发现图书馆在数字阅读时代的应有精神及其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找到合理经验对其进行解决。冲突的实质是公众阅读权利与著作权人财产性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公共数字图书馆的社会文化事业;另一方面是为文化产业而献身的著作权人的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无法调和,可吸收与借鉴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以及相关商业服务的有效经验,对我国数字借阅制度加以改造,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数字借阅权制度。

关键词:数字时代;阅读方式变革;公众阅读权;著作权;数字借阅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21)04-0137-12

人类的阅读模式一直在发生改变,无论是阅读的对象、内容,抑或是其载体、形式,均在随着时代更迭而变化。印刷术普及之前可读之物相对贫瘠,竹简、绢帛或动物皮毛制成的书籍以及其蕴藏的知识一度被贵族所控制。由于各国语言间隙龃龉以及空间距离,国家间读物之交流也难称频繁。而信息技术革命则带来了信息产品的爆炸式增长,阅读行为方式也随之而改变;智能终端的普及让各种信息通过数字的方式触手可及。国民的阅读习惯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数字阅读革命的兴起下,公共图书馆早已经不能安于印刷品一隅,而应当以更为开放的时代精神顺势。数字化图书馆的兴起正是传统图书馆在数字化时代变革的真实写照,愈发开放的图书馆其传播信息的能力势必增强,如此著作权人的权益可能遭致减损。调和著作权人与图书馆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着眼于信息传播。而对于图书馆而言,其传播信息的手段依仗公民对其馆藏资源的借阅。因而数字化图书馆亦可以通过借阅制度的优化来遏制信息的过度传播,由此,我国亦可借鉴国外的DPLR制度,以求数字借阅权的本土化,从而既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从有形到无形:阅读方式的演进与思考

(一)信息传播的历史逻辑

若将阅读看作是一种吸收信息的行为,人类阅读的历史远比文字本身的历史悠久。早期文明通过在岩石上绘画的形式来记录或者描述牲畜[1],这些岩画或可能是为了传递某种关于捕猎上的知识,又或者是因为某种仪式,也可能只是纯粹的先人发泄艺术灵感的表现。但无论如何,岩画构成了信息,无论是作为传知识还是纯粹情感的载体,它们无疑被传递给后代。而当人类掌握了语言能力之后,即使没有文字,知识同样被以口述或诗歌等方式传承。但这种知识的代际传承很容易产生纰漏,而文字的产生无疑为知识提供了稳定的储存模式。即使如此,在一定时间内较为高深的知识依然保存在特定的人手中。

一方面,作为信息的二维载体,文字本身需要被识别才能够传播知识,但早期文字本身就是一种较为深奥的技艺。古埃及象形文字并不普及[2],这种文字可能受苏美尔文字的影响产生[3],其主要以图形符号作为词汇。同样的,我国甲骨文也主要以象形文字为主。这种文字系统较为晦涩,因此基本只被宗教祭司或者贵族掌握。但随着文字的普及,文字符号本身也在历经简化和发展。例如埃及象形文字逐渐发展出了供普通僧侣使用的僧侣体以及供书记官使用的世俗体,而甲骨文则包含表词结构的字体以及一些异体字、合体字。

另一方面,文字的载体即印刷品本身有限,这是源于媒介技术的囹圄。早期书籍仰仗手抄或拓印,而较早的材质多为竹简、锦帛、皮毛或者金属、石板,更增加了其生产的难度,因而其难以普及。随着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的改进,印刷品行业开始迎来春天,中世纪的神学学院逐渐向现代大学转变,而知识也真正开始普及。及至信息技术革命,媒介技术又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发展。互联网成为知识新的传播媒介,实体读物在空间上的龃龉被填补了。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们甚至不再局限于一处,而是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各类讯息。

(二)阅读方式在信息传播发展背景下的嬗变

人类阅读方式的演进伴随信息传播的发展阶段而产生。阅读是人将外在的信息通过吸收而转化为自身思维的一个过程,其在文字出现之前,信息被通过语言或者岩画等形式表达和记录。从这一时期延续到现代的阅读方式的变化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维度的变化和媒介的变化,而媒介的变化又可分为量的变化和空间及时间的变化。

1.维度的变化

维度的变化伴随着文字的出现而产生。只要不囿于视觉的阅读方式,古代人类通过聆听长者的史诗也可以认为是一种阅读。只不过这种信息是非二维的

岩画也是一种二维平面的信息表现方式,因此将认知岩画看作是阅读实际上并没有什么不妥,甚至其相较于口述诗歌更加贴近现代对阅读的理解。,其传播媒介只是声音或者一些肢体语言,这种接受讯息的模式具有外在依赖性

因为经过这种方式接收的信息,必须经过前任的思维世界之后再向外传达,而并非是绝对的一手的信息资料,这样难免会出现一些纰漏。。而当作为二维信息的文字出现后,相对于利用语言进行信息的传递,文字阅读显然更为可靠

虽然较早时期的传抄也有可能产生一些错误,但是相对于语言传播错误明显更少。。知识或其他信息有了更为稳定的存储方式,阅读的效益也就更高

这种效益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即是阅读的对象错误更少,真实性更高;另一方面,阅读不再需要他人的辅助,而可以真正成为个体的独立行为。。

2.媒介的变化

量的变化正是由于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较为稀有且耗费劳力的文字载体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纸张的印刷品,由此带来的是书籍数量上的激增,对知识的掌握和保存不再是贵族或者经院僧侣的特权[4]。获取知识的途径更为便捷,阅读者数量随之增加,阅读开始普及。同样的,知识和信息也在阅读中大规模地普及。而信息技术革命之后,一方面,实体读物与读者之间在空间上的距离得以弥补,阅读成为更为便利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通过数字形式发表作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更低,被发表信息量开始爆炸式增长。到智能终端的普及,人们的阅读习惯真正地发生变化,智能终端使阅读变得随时随地,从而突破了阅读行为在时间上的限制。此时的信息朝向更为丰富和共享的方向发展[5],人们更倾向于用快餐式的阅读模式去应对浩瀚的信息。而这种模式甚至有一种“复古”倾向

称之为“复古”是因为在石器时代的主要阅读内容是岩画或者壁画而并非文字,而“读图时代”实际上是快速吸收信息从而应对信息海洋的有效方式,因为图画的信息承载量肯定相较于文字信息要大得多。,即在所谓“读图时代”,人们更愿意通过信息量载负更大的图片来了解知识和信息[6]。

二、从纸张到数字:传统事业与数字阅读的融合

图书馆事业与出版行业息息相关。数字化阅读虽逐渐普遍,但传统新闻出版业依然有其市场。然而不可否认,数字化阅读确实给传统纸质出版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尤其是极度重视及时性的新闻报纸行业。可是,仍有学者相信传统报业并不会消失,而是会以专业化和公信力优势朝着“复合型媒体”的道路发展[7]。这也意味着阅读行为本身因人群以及阅读内容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各有偏好。

(一)实体及数字读物存在现状

1.实体读物市场

实体读物出版行业在数字阅读革命中受到不小的冲击,但并非所有出版物均遭受到打击。以2016年为例,中国实体图书共印发23.75万种,较上年度增长10.28%;总印数90.37亿册,增长4.32%;利润总额为134.329亿元,增长7.18%[8]。实体图书销量的增加与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阅读习惯的养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2016年的数据,除图书外的其他主要的实体出版物,如期刊、报纸业的利润及印张较上年度均出现下滑,其中以报纸行业最为明显,利润下滑比达到15%左右。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就时效性而言,期刊和报纸行业更加注重及时性,因而其应对数字化阅读的冲击较实体书籍显得更加脆弱;其次,根据阅读内容的不同,读者在选择信息媒介方面也有不同的偏好,并非所有的人都接受数字化阅读,也并非所有的信息都适合数字化阅读,电子阅读尚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纸张阅读[9],一般读者在阅读例如漫画或者快餐类小说等较为轻松的内容时更愿意选择数字化的阅读方式,而针对内容较为复杂的文献或者比较深奥冗长的文学作品则更倾向于选择实体书籍[10];再次,随着“快餐文化”和数字化新闻平台的兴起,新闻信息获取渠道变得多样化,这些平台比传统纸质媒介更加方便,因而传统报纸行业更显劣势。但相对于数字化平台良莠不齐的新闻信息,纸质报纸依然具有专业性和真实度更高的优势,故而仍然存在一批纸质报纸的忠实拥趸。

2.数字读物市场

图1为2011年至2017年中国国民数字化阅读与智能手机保有量的数据分布趋势图。近7年来,中国国民的数字化阅读接触率持续增加,截至2017年,我国国民数字化阅读接触率已经达到73%[11]。观察图1不难发现,国民数字化阅读媒介接触率与智能手机保有量之间基本呈正相关关系分布,随着智能手机保有量的增加,国民接触数字化阅读更为容易。与之相对的,是中国数字读物市场占比的增长。2016年,中国数字出版业实现营业总收入5 720.85亿元,利润总额达到427.84亿元,分别较2015年增长29.91%和27.89%

智研咨询集团《2017—2022年中国数字出版市场分析预测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17)》。。

从图1二者的增长趋势看,这一组数据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11年至2013年区间,这一阶段是中国智能手机急剧增长期,但是国民数字化阅读媒介接触率增长并不明显,这是因为一方面,此时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基数较低,仍停留在6亿左右,智能手机持有者占总人口比例不大;另一方面,由于受众有限,这一段时间的数字化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可供读者选择的面不广。第二阶段为2013年至2015年区间,这一期间伴随着智能手机保有量以及持有者占总人口占比的上升,数字阅读行业开始趋于快速发展,而数字化阅读媒介接触率亦在急剧上升;第三个阶段即2015年及以后区间,此时智能手机普及程度已经较高,而潜在的数字化阅读媒介接触者已经较少且数量趋于平稳,此时的数字化閱读行业也已较为成熟,数字化阅读媒介接触率同比增速逐渐放缓。

(二)寻求纸张与数字的共存

1.传统出版业在数字阅读时代的适应

为了应对数字阅读革命对实体读物的冲击,传统出版业正在积极地寻找变革方式。从目前传统主流媒体的应对措施看,其方案可一分为二:一种是拓宽实体读物的销售渠道,结合线下实体书店营销,积极应用互联网等线上销售模式,这一方案多用于图书出版物;另一种是主要应用于纸媒介类新闻出版行业的方案,其探索“复合型媒体”的发展道路为主要目标,整合传统报纸行业的既存优势,将实体出版物与数字出版物结合起来。

第一种方案可通过观察图2进行分析,图2展示了2011—2017年两种不同渠道的实体图书销售增速情况。不难发现,近7年的实体图书销售量几乎均呈正增长趋势。2011年是实体图书线上销售渠道从几近于无而到有的阶段,而此后的线上图书销售增速开始逐渐趋于平稳。而这一段时间由于受到新兴销售渠道的冲击,传统实体书店的销售码洋增速明显放缓,至2013年甚至出现小幅度的负增长态势。然而在2013年以后,二者销售码洋增速均在小范围内波动,说明两种销售方式已经找到平衡并已较好地融合;而相比较而言,实体书店销售码洋量趋于平稳,增速幅度较小,而线上销售码洋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第二种方案主要适用于本身具有庞大受众基础的传统纸质报业。传统报业在应对新兴数字媒体的冲击之下,难以保持读者量;而对于广告资方而言,互联网的数据流量显然比传统报业更有吸引力。有学者认为传统报业较明智的出路是“回到起点,向公共服务业方向发展”[12],但对于私人报业而言这种想法或不太现实

特别是对一些大型的私人报业而言,其仍有盈利空间存在,并不存在强烈的将产业公益化的动机。。许多大型报业诸如《经济学人》《时代周刊》《泰晤士报》等纷纷开辟线上渠道,国内主流媒体如《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亦开始运营线上新闻网站。2013年《金融时报》最先实施全方面的报业改革,整个改革颠覆传统报业出版模式,将报业的“数字化优先”纳入日程。

2.纸张与数字的相互融合

2017年,中国数字出版业年度收入总额达到7 071.93亿元,较上一年度增长23.6%。其中,互联网期刊、电子图书、数字报纸等传统书报刊数字化的总收入为82.7亿元,在数字出版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为1.17%;而移动出版

移动出版板块包括移动阅读、移动音乐、移动游戏等内容,这里的移动阅读应当与传统书报刊数字化相区别。前者是指互联网期刊、电子书、数字报纸(手机报除外);后者则主要指应用移动终端阅读新闻客户端、报纸客户端、杂志客户端、微博、微信文章等。收入规模达1 796.3亿元,占数字出版收入规模总额的25.4%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7—201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17)》。。传统书报刊数字化与移动出版正是传统出版业与数字出版业相互融合的体现。

更多的传统出版业者正在寻找在信息化时代与数字化阅读共存的方式,而并非一味地抵制或排斥数字化。根据图3所展示的传统书报刊数字化数据来看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6-2017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2016)》。 ,这种策略是明智的。虽然2014—2017年传统书报刊数字化收入其占数字出版总收入的比例在持续下降,但其收入规模仍在增长。此外,从实体图书销售码洋的增速看,传统出版行业也并非一片死寂。面对大规模的网络信息,一些精致的内容依然受到追捧。因而,不能说传统报刊在数字化整合的发展方案上没有取得成功,不过相对于数字化出版的整体环境而言其发展态势明显乏力。

与之相对的,数字出版业者也在探索自身盈利模式等方面的变革,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数字阅读供应商并不满足以广告销售作为主要营收手段,而开始回归以内容价值为核心的发展方向,如知乎、掌阅、得到、喜马拉雅FM等平台均推出自己的付费板块[13],亚马逊、腾讯、百度等大型互联网企业也在大力研发数字化内容平台。另一方面,一些数字化出版物通过线下方式向大众传播,其中以网络小说居多;数字出版商通过多种方式在线下继续发掘所谓“大IP”

所谓“IP”即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大IP”是网友对一些有巨大经济价值及粉丝流量的知识产权的戏称。的经济价值,最常见的手段是将其实体化或将其作影视化改编。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数字出版物吸收传统出版业优点的标识。

3.纸张与数字融合下的图书馆

随着数字出版行业的兴盛,传统图书馆也相继进入变革。于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鼓励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同时将数字资源纳入涉及图书馆权利问题的保护。这促使更多的传统公共图书馆加入数字化的进程,伴随着数字出版行业的繁荣发展,数字化图书馆的藏书以及其影响力与过去已不能同日而语。

以国家图书馆为例,因图书市场的持续繁荣,其馆藏资源仍然以每年进100万册的速度发展。截至2012年底,国家图书馆馆藏实体资料已经突破3 100万册;同时,国家图书馆馆藏数字资源规模达到807.3TB;从其可承载信息量来看,数字信息资源实际上远多于实体馆藏。作为高校图书馆代表的清华大学图书馆也面临同样的情况,清华大学实体馆藏规模约达500.5万册,但其数字馆藏规模远胜于实体馆藏,截至2017年底,清华大学馆藏电子期刊达10.8万种,电子图书884.9万册,电子版学位论文441.6万篇,体量接近其实体馆藏的3倍。传统图书馆亦在利用信息技术大力发掘其实体馆藏的价值,例如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馆藏中,有736.3TB属于其自建资源。

三、从仓库到门户:数字阅读下的图书馆发展

数字时代的图书馆馆藏实力和信息传播能力远胜于从前。数字时代下的图书馆的基本任务不仅仅是扩张其馆藏资源的数量,而是应当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与图书馆的人文精神息息相关。馆藏工作实际是将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仓库,并非一个信息传播的良好平台,信息时代高度开放的今天,图书馆除了秉承其精神之外,还应当朝向更为开放的精神发展。

(一)存在:图书馆精神溯本

亚述巴尼拔图书馆作为最古老的图书馆,创建于公元前7世纪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的摩苏尔城[14]。它并非公共图书馆,而只是为君主或贵族服务的行政机构,公共图书馆的出现要晚近得多。作为公共产品的图书馆可以认为是以承担公共教育职责、文献整理与保存为己任的公共服务内容,而这距今2700百年的古代图书馆所行之服务并无本质的不同。正因如此,一些学者认为图书馆能得以永存[15]。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料的传播与存储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而图书馆迟早会湮没在历史之中[16]。但图书馆依然在寻求变革,以期在信息时代找到属于自己的一席之地,而无论如何变革,都应当传承和尊重图书馆的内在精神。

圖书馆精神应当是人文的,图书馆在较长一段历史之中都作为知识、信息的重心而存在,历史上诸多著名的图书都曾是学术中心,其所承载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是人类所创建的文明;图书馆精神应当是人本的,近代民主思潮和人权思想的兴起在图书馆也得到体现。图书馆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人,尤其是近代以后,一方面近代以后的公共图书馆被认为是平等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服务内容,所有人均可以平等自由地使用图书馆资源;另一方面图书馆被认为是民主的保障,图书馆作为知识与信息中心,是提高公民素质和传播民主思想的绝佳场所,图书馆的精神更加应当体现人本主义[17]。

图书馆精神更应该是开放的,这一点可以被认为是图书馆精神应当具备的特质。图书馆工作与服务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传播信息及保存信息。传播信息主要是推广阅读,是对人的服务,这可以认为是人本主义的;保存信息则涉及整理信息资料,是对信息本身的工作,这符合前文对图书馆人文主义精神的定义。对人的服务应当是图书馆工作的目的;对信息本身的工作则应当作为服务于目的的手段,优化这一手段正是探索更大化地传播信息的途径。

(二)发展:图书馆精神在数字阅读革命下的转化

图书馆与私人藏书楼不同

这里的图书馆并不包含私人图书馆,私人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与藏书阁并无本质差别。,私人藏书楼的目的在于藏书,而符合近代以来图书馆的精神是服务于人的人文主义、人本主义精神。但是,以信息保存为信息传播之手段或前提的近代以来的公共图书馆确实将藏书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如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图书馆等具有代表性的公益性图书馆均将馆藏资源建设作为自身发展的重要项目。

信息技术革命之前,信息主要以二维的形式为媒介载体,而由此产生的实体书报刊并不具有数字信息技术的即时传播性,加之这些印刷品本身占用一定空间,故其保存也不如数字化信息方便。在这个阶段的图书馆更多的是作为信息“库”而存在,而作为库存在的图书馆在信息整理与保存这类技术实践知识上耗费较多的精力。同样的,这一阶段的图书馆由于地理空间之隙,更是一个个独立存在的库,它们各自在其影响所及之范围内尽最大的努力传播信息,服务读者。

但是,传统图书馆“库”的概念不能适应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是由于技术与地理空间限制的无奈,即传统图书馆的影响范围因其自身的不动性极为有限,面对当今的信息海洋稍显杯水车薪。图书馆不应该成为信息“孤岛”,而应该成为信息的门户[18],故而在数字时代下的图书馆需要突破“库”的概念,着眼于更为开放的互联网世界。事实上,诸多图书馆已经进入欣然地与数字化相衔接的时代,传统的“库”的概念逐渐被云计算、大数据所替代;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高校的发展程度不平衡,其各自的图书馆建设也必定有所差距,因而数字化时代下的图书馆资源共享亦是一条良好的发展道路。

(三)问题:开放精神下的冲突表象

1.数字图书馆的角色之忧

信息技术革命之后,数字化的信息打破了传统图书馆在空间上的壁垒。但信息技术革命也给传统图书馆带来了冲击,知识、信息有了更为快捷的获取途径,更为方便的保存方式。单从这两方面看,图书馆似乎成为或将淘汰的历史产品。虽然传统书报刊产业每年仍然会产生大量的印刷品,但其中相当的部分却有数字化版本,且就信息存量来说,一般的图书馆很难匹敌主流电子书平台或像知网这般的数据库所囊括的内容。而在竞争环境下,数字化平台也在追求更为人性化的服务模式,且找不到理由说其是不尊重知识的。

但从人文的角度看,在信息浩如烟海的今天,一些重要信息或知识可能很快就被湮没在数据海洋之中,这些知识依然需要提供管理和系统保存的服务者,一些图书馆重要的馆藏文件依然需要得到妥善但又能发挥其价值的保存,图书馆则依然是不二之选,因而图书馆更应该向着发掘信息利用价值的方向发展,而不是一味追求馆藏数量。

从人本的角度看,弱势群体获取知识的权利仍然需要得到保护,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上的平等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主流的数字化阅读供应商,无论是以内容为主的“知识付费”平台,还是仍然以流量数据为主的“快餐文化”平台,均不能保证弱势群体接收高质量的信息,图书馆在满足人的需求上,依然肩负着不可磨灭的艰巨任务。

2.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之困

回溯2010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出台的《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南》,其中第6条、第7条分别明确了针对保护期已过的作品以及保护期尚余的作品数字化问题的处理。针对保护期已过的作品,图书馆可以自由地将其数字化复制,而对于未过保护期的作品则应当充分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相对于传统图书馆,图书馆的信息化以及数字图书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法环境,行差踏错就容易滑向侵权的深渊。

事实上图书馆尽量在规避侵权问题,例如针对网络数据资源的开发方面,多数图书馆采取购买相关数据库的做法,因为由数据库涵盖资源所致的侵权问题由数据库资源商承担[1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7条规定,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将馆藏未过保护期的作品作数字化形式复制,但是本条第2款将这类作品限定于再获取难度较高的范围之内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7条第2款的规定,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这一规定实际可以被概括是将前款规定可以被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限定于“在获取难度较高”的范围之内。。但就不属于前述范围之内的作品而言,图书馆作数字化复制仍然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者直接购买该数字化作品的版权。在更为庞大的图书馆馆藏之下,图书馆的自建数字资源项目要尤为审慎。

3.数字图书馆的开放之虞

正如前续所言,传统实体书报刊的传播,可以被看作是二維载体的传播,其极大地受限于实体媒介本身的有限性,因而传统图书馆某一特定内容的可借阅数量是有限的,其传播也必然受到限制;但是数字化信息的传播则可以被看作是信息本身的传播,其传播的限制程度大大降低,因为不存在实体媒介的禁锢,故而其传播难以受到量的限制。

传统图书馆因其影响有限,并不会极大地影响图书的正常销量;但数字化图书馆则不然,因为不存在数量限制,某一特定内容如果被推广开来,那么其实体书籍的销量必定受到影响。反观近几年的图书销售增速,所有图书仅以数字化的方式被出版并不现实,即使是数字化出版的信息,只要被图书馆收纳且推广,其经济利益必定遭受减损。一方面是为应迎时代,数字化图书馆高举着人文、人本主义精神日益开放,一方面又是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因更加开放的信息免费传播而遭致损失;一方面,禁止图书馆传播版权信息不仅是在遏制图书馆焕发新生活力,更是在减损普通公民的文化权利,一方面,强制著作权人向图书馆授权不利于其生存,更是在摧毁优质的新知识信息滋生的土壤。

四、从对冲到平衡:数字阅读革命下的应对之策

(一)平衡点:开放精神的合理界限

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冲突表象背后实质是公众平等阅读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图书馆本身并不能造成信息的过度开放,只有当其借阅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可能造成足以影响著作权人利益的信息传播。公众可以平等地行使借阅权无可厚非,且对于图书馆而言,阅读推广的良好成效是其乐见的成果;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这种成效越好,其经济利益减损就越大。

但如果因此对图书馆的信息传播加以过度限制,实际已经背离其开放之精神,且不利于保障公众的权益。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其作品数字信息的过度传播主要影响其经济收益,只要其经济利益能够得到保障,并不会觉得其作品的数字化信息传播有什么不妥。由此即可发现,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公众借阅权与著作权之间对冲的平衡点,就是处理好图书馆借阅制度与著作权人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而探寻开放精神合理界限即可以从改革图书馆借阅制度及保障著作权人经济利益两条路径出发。

(二)路径:借阅权与著作权的调和之道

1.英国DPLR制度:保障作为著作权人的作品作者权益

1979年英国议会通过《公共借阅权法案》(Public Lending Right Act 1979)确立了PLR(Public Lending Right)制度,该制度旨在经由中央政府拨付经费,补贴其作品被公共图书馆借出的英国作者以保障其经济利益[20]。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申请注册制度,即作者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注册程序,符合条件的方能领取政府补贴。因为数字化的作品影响程度更大,故而建立针对电子书等数字化作品的DPLR制度的呼声愈高。及至2017年的《数字经济法案(2017)》(Digital Economic Act 2017)通过,DPLR制度得到了完善且具备了切实实施的效力[21]。英国之DPLR制度一方面延续了PLR制度中由政府补贴作者的方式,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延续了早期PLR制度在数字化产品中所采用的有限借阅方式(Limited DPLR),即读者通过移动终端浏览相关作品亦参照实体书籍一样,一是对借阅数量有一定限制,即控制被借阅数字化作品的副本量;二是对借阅期限加以限制,即控制被借阅副本的存续时间。

2.亚马逊KU服务:保障作为著作权人的出版人权益

早在2014年,亚马逊就已经在美国等地区开展KU服务,且其提供的图书数量更甚,届时即有60余万本图书,如今早已逾100万本图书可被用户自由取阅。如此庞大的图书资源库建设得益于亚马逊与内容制作方的合作[22]。这包括直接与内容作者之间的合作,造就了一批“自助出版”作者[23],他们不需要出版發行方的参与,而是直接在亚马逊平台上投放内容,这跟一般的网络小说网站具有一定共性;另一方面,亚马逊与一些出版发行商进行合作,从而解决版权问题。数字化图书馆亦可以借鉴亚马逊的经验与出版发行方进行合作,向出版发行方购买已出版发行图书的数字副本。但是数字图书馆毕竟是公共服务,其不能像亚马逊一样通过有偿收回购买数字副本的资金,只能够通过政府补贴经费支持,故而其不应像亚马逊一样提供无限制的借阅服务。

(三)应对之策:借阅权制度的本土化

随着我国数字化图书馆建设的完成,一方面,随着数字化阅读率逐渐增高,图书馆、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愈显激烈,二者之间的权益调和愈发必要;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觉醒,数字借阅权制度的本土化需要愈显强烈。但是,数字借阅权的本土化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直接照搬他国DPLR制度并非明智之选。

1.增加补贴对象

英国的DPLR制度以作品借阅量作为对作者的补贴标准,但该项制度只将补贴对象限定于作者这一特殊的著作权人群体,而忽视了出版业者的经济利益。出版业者的出版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如果是出于商业行为的作品电子化于出版业者而言应当是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电子阅读下借阅权则是公益性权利,图书馆等公益事业所推广的电子借阅也不参与市场竞争,但却影响了出版业者的收益。于我国而言,文化事业的繁荣离不开出版发行业者的奉献,一味将其切身权益置之不理,并不利于我国文化发展。无限制地将出版业者纳入经济补贴范围势必增加财政压力,因而甄别可作为补贴对象的出版业者尤为重要。作为补贴对象的出版业者应当享有著作权。这里又需要区分该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例如,对于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公版作品”,即使出版业者因为该作品的电子化而蒙受经济损失,也不应当享有补贴。而对于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具有排他性授权的出版业者可以直接按照换算标准享受补贴;具有非排他性授权的出版业者则应当按照其出版的特定作品所占市场比例分别获得补贴。

2.改造补贴方式

沿用英国DPLR制度中的补贴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基本情况。其一,由于我国人口基数较大,借阅量可能在整体借阅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出现过大的可能,从而影响出版行业的发展;其二,如果采取以作品借阅量为补贴换算标准的方式,有可能会造成过分巨大的财政开支,如此亦不利于国家经济的整体性布局;其三,我国阅读习惯和借阅权行使的地域性差异较大,直接由国家财政承担全国范围的借阅权补贴显失公平。数字借阅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将作者和出版业者的利益结合起来。首先,针对借阅量过大的问题,可将DPLR制度中的有限借阅模式作为基础,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数字化资源的副本数量及在远程终端上的存续时间,以抑制数字化资源的过度传播;其次,在确定补贴换算标准时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也即先评估特定出版物的理想销量和实际销量,再讨论借阅权作为影响销量的因素其可能减少的销量与理想销量之间的比例,最后根据这一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再次,针对著作权人补贴方面,应当将中央补贴与地方补贴结合起来,即通过数字化资源的传播范围来区分补贴主体,由国家财政支撑诸如国家图书馆这类影响力覆盖全国的数字借阅,由地方政府补贴影响力及于地方的图书馆数字借阅。

3.与出版业者合作

亚马逊的KU服务或许可以调和这些问题,但是套用付费式无限借阅和直接与作者合作的模式亦不现实。亚马逊作为公司法人,其盈利性目的与公共图书馆精神显然不能兼容,且其庞大的“自助出版”资源本就以其良好的盈利能力作为支撑。虽然付费模式不能在公共图书馆中得以体现,但亚马逊与出版发行商之间的合作模式确实值得借鉴。数字图书馆可以与出版发行方合作,借用资源库订阅模式建设数字出版资源库,由图书馆按需要采购,并由发行方自行协调其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划分。此外,数字图书館亦可以通过互相开放自建的数字资源馆藏增加资源共享力度,增进馆际数字资源共享,以满足各地读者的阅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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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dilemma in the reform of reading style in the digital era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MEI Ao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P. R. China)

Abstract:

Confronted with the fresh way of reading method and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brought by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volution, we should meet the cultural needs of the public with a more open opinion. However, in the digital age, the strong ability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can easily lead to the loss of economic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ole orientation of modern libraries in digital reading environment from the change of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mode, and resolves the rights disputes between modern libraries and copyright owners under digital reading.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reading behavior an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finds out the impact on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and the libraries in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ra and their adaptation scheme, finds out the spirit of the library in the digital reading era, as well as the conflict of rights between the library and the copyright owners, and finds out the solutions. The essence of the conflict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ublic reading rights and copyright owners property rights.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social and cultural undertakings of public digital libraries,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th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who have devoted themselves to the cultural industry.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m is reconcilable. We can learn from the effective experience of the British public lending rights system and related commercial services. The system of digital lending should be reformed so that an institution of digital lending right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a c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  digital age; reform of reading method; public reading right; copyright; digital lending right system

(責任编辑 胡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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