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变卖痴呆父亲的房产,用于护理老人
2021-09-17
伴侣 2021年8期
问:
胡老汉今年84岁,患阿尔茨海默症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子女出钱雇保姆照顾。除了生活费外,雇保姆的费用每月就高达4000元。胡老汉有一子一女,均在打工并有家室,生活并不富裕,支付这笔费用实在困难,但又不能辞职专门照顾父亲。于是,他们想了一个办法:给父亲另行租房,然后变卖父亲现住的价值40万元的房屋,用做护理、租房等费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答:
胡老汉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包括:(1)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此胡老汉的子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患病的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定胡老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还要审核监护人的资质,如果他的子女符合监护条件,便可认定其子女为监护人。而后,胡老汉的子女们便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被监护人胡老汉的利益而处理其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