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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第1部分──总体情况及与现有标准的比对

2021-09-17徐志荣姚轶王浙明朱俊徐佳琦

电镀与涂饰 2021年15期
关键词:太湖流域电镀限值

徐志荣 ,姚轶,王浙明,朱俊,徐佳琦

(1.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7; 2.杭州环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5)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关于电镀水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为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本文就《标准》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主要内容、与广东地方标准的比较、总镉和总镍限值确定等内容分两部分进行介绍,以期为浙江省电镀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电镀企业(园区)以及相关环保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也为其他省市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提供借鉴和参考依据。本部分重点介绍《标准》制定的总体情况及与广东地方标准的比较。

1 制定背景

1.1 制定的必要性

浙江省是传统的电镀大省,电镀企业数量位列广东省之后居全国第二。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并于2011年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1]67号),形成了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56条,开展了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基于2012年行业整治成果以及行业转型升级、重金属减排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201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逐步推进全省实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过近4年的推进、试点与实施,以下几个问题日益凸显:

(1) 难以全指标稳定达标。虽然浙江的太湖流域于2008年就实施“表3”特别排放限值,但是浙江其他地区(尤其是温州地区)现有电镀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难以做到全指标稳定达标,最突出的是总镍指标。

(2) 区域内形成不公平竞争。除温州等局部地区,浙江基本推进了“表3”特别排放限值,两者电镀废水处理成本差异极大,相差30 ~ 40元/t。

(3) 总镉超标入刑问题突出。浙江除军工外无镀镉生产线,但电镀废水中仍检出较高浓度的Cd。鉴于“表3”特别排放限值中Cd为0.01 mg/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Cd超标3倍以上就可定罪入刑,企业相关责任人入刑的门槛大大降低。

同时,电镀行业发展和废水的治理模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以广东省为首主推的专业化电镀园区和专业化园区电镀污水处理站逐步成熟和得到认可,形成了新型的电镀废水治理模式。除此之外,对重金属的监测分析方法也由原来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向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转变,确保了监测分析的精度。综合上述因素,有必要根据浙江省电镀行业现状、产业特征及污染治理水平、经济水平,制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科学合理地设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适应电镀行业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1.2 制定的思路

(1) 在GB 21900–2008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的相关要求,参照《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进行制定。

(2) 按照不同重金属的环境基准值、废水处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3) 遵循分区控制原则。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和非太湖流域,太湖流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实施“表3”特别排放限值,非太湖流域部分指标略宽于“表3”特别排放限值。

(4) 明确间接排放要求。对总铜、总锌等部分指标项目进行了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避免因协商而造成排放要求的差异。

(5) 强化第一类污染物的管控。进一步明确生产车间监控点位的要求,避免稀释后达标排放。

2 主要内容

2.1 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与GB 21900–2008相比,《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化学镀和化学转化膜,主要依据的是广东省的《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和HJ 855–2017,并与HJ 855–2017保持一致。

2.2 术语和定义

《标准》在GB 21900–2008和HJ 855–2017的基础上,增加并适当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主要包括电镀、化学转化膜、化学镀、多层镀、工业集聚区、电镀排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等(详见表1),同时删除了镀锌、镀铜、镀铬、镀镍、阳极氧化等《标准》不涉及的术语和定义。

表1 DB 33/2260–2020部分术语和定义的来源和修改Table 1 Sources and revisions of terms and definitions in DB 33/2260–2020 standard

2.3 区域划分

《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地区和其他地区两个区域。其中,太湖流域地区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30号)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湖州市全市、嘉兴市全市以及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和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2.4 时段划分

按照浙江实际情况划分为3个阶段执行,分别是标准实施之日起(2020年7月1日)、2021年7月1日起以及2022年1月1日起,具体见表2。

表2 DB 33/2260–2020的实施时间Table 2 Implementation time of DB 33/2260–2020 standard

需要说明的是,太湖流域地区从2008年开始就实施GB 21900–2008的“表3”特别排放限值,虽然本标准对间接排放有所修订,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小,因此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不设置过渡期。另外考虑到温州市的电镀企业约占全省50%、全市规下企业的占比情况和执行GB 21900–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对工业集聚区外且列入入园计划的电镀企业给予适当的延长过渡期,避免拟入园的电镀企业完成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后又入园而造成浪费。

此外,鉴于电镀工艺、企业管理和废水处理技术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标准》规定了其他地区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更为严格的太湖流域地区的排放限值。

2.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1 主要指标

排放方式可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两种。直接排放是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间接排放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标准》规定了直接和间接排放的限值要求,同时条款5.3详细说明了间接排放限值及相关管理、协商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仍保留了GB 21900–2008规定的20项水污染物指标(包括11项金属污染物指标和9项非金属污染物指标)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为多层镀和单层镀),未有新增如总锡等的控制项目和对多层镀基准排水量进行细分。

《标准》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可简单总结如下:

(1) 直接排放要求方面:对于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GB 21900–2008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其他地区现有和新建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3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GB 21900–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镍和总镉执行《标准》规定的限值(分别是0.3 mg/L和0.04 mg/L),其余15项水污染物指标执行GB 21900–2008中“表3”特别排放限。

(2) 间接排放要求方面:根据排水去向采取全部协商或部分协商的方式执行《标准》的间接排放和条款5.3的要求,具体见表3。

表3 DB 33/2260–2020对水污染物的排放要求Table 3 Discharge requirements for water pollutants stipulated by DB 33/2260–2020 standard

有两点需要说明:

(1) 其他地区总镍、总镉等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总镍、总镉等限值的确定是基于电镀废水处理排放现状和理论测算,详见本文的第2部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限值的调整是在充分考虑电镀废水排放总量、企业管理水平、废水处理工艺等基础上,经过多次专家研讨后确定的。总磷指标仍保持为0.5 mg/L的要求,也符合浙江省河湖水质断面、近岸海域水质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总磷管控的要求。

(2) 总铜、总锌等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总铜和总锌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的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排放含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若允许企业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定,容易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确定的差异大,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和不同等对待。给pH制定的间接排放限值是为了避免因pH过高或过低而造成排水管网被腐蚀。至于总氰化物和氟化物,设置间接排放限值是要强化源头管控,避免造成稀释排放。

对于基准排水量,《标准》严格按照GB 21900–2008“表3”特别排放限值中基准排水量执行,主要是依据《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浙环发[2016]12号)来确定。按照其要求,2016年开始新建的电镀企业的基准排水量要求是多层镀200 L/m2镀件镀层,单层镀100 L/m2镀件镀层。同时参考DB 44/1597–2015,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作了注释,以提高该指标的可操作性。

2.5.2 其他要求

《标准》规定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按照太湖流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审批,执行其他地区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这主要是从审批管理的角度,提前要求电镀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能满足更严格的“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从而避免后续因排放要求提升而需再次投入成本进行改造。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标准》前言中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管理要求与排放标准的差异,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等强调超过排放标准的处罚要求相符。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为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商定时,商定的标准应对接纳的电镀排污单位保持一致的要求,以及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商定时,原则上商定的限值不宽于GB 8978、DB 33/887(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等的规定。

2.6 污染物监测要求

《标准》充分考虑了GB 21900–2008中部分重金属的分析方法检出限难以满足GB 21900–2008“表3”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在GB 21900–2008的基础上,增加、更新和删除了相关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标准,主要第一类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见表4。同时增加了相关条款,确保《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 第一类污染物增加和删减的水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Table 4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water pollutants added and deleted in Class-I pollutants

2.7 达标判定

《标准》依据HJ 945.2–2018的要求,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标准》明确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得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采用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依法获取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得到有效日均值,并结合其他证据来判定是否超标;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的过程中,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以监测的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依据;在企业非正常或特殊工况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重金属在线监测仪器因误差较大以及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器因废水含氯较高而造成在线监测不准确,故在线监测数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达标。

3 与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比较

《标准》制定时充分借鉴了DB 44/1597–2015,但考虑到浙江电镀产业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污染物排放限值有一定的差异,详见表5。在直接排放要求方面,《标准》与DB 44/1597–2015相比,除总镉外,其余3项指标在浙江省其他地区均严于广东省的非珠三角地区。总镉限值的设置主要考虑了浙江部分地市涉及饰品电镀,镀件中含镉,进而造成废水排放中含镉。在间接排放标准要求方面,除属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总镍、总镉外,其余总铜、总锌、氟化物等12项指标基本宽于DB 44/1597–2015的要求。这主要是由于DB 44/1597–2015制定时,原环境保护部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号)中明确要求设置间接排放限值[1]。

表5 DB 33/2260–2020与DB 44/1597–2015的指标限值比较Table 5 Comparison in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between DB 33/2260-2020 and DB 44/1597-2015 standards

4 对浙江电镀的影响

《标准》的出台是浙江电镀企业所急需的,在管理要求不调整的情况下,适当地调整排放要求不仅能减轻电镀企业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而且统一其他地区的标准尺度,促进地区间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且能有效促进行业的重金属减排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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