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之于国家文化权力的作用
2021-09-16徐望
徐望
摘 要:文化不仅是一种国家软实力,更是一种国家权力。尤其是文化的经济力量,直接作用于国家生产力,通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来彰显。文化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国家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的巩固。今天,要缔结文化权力网络,使得文化产业之于国家文化权力的作用得以最大化发挥,要注重文化创新,不断推进民族文化世界化和传统文化现代化;要对文化产业的所有权进一步明确;要尤其强化对于文化产业的内容管理。
关键词:文化权力;文化产业;文化主权;文化安全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4 — 0106 — 07
文化是一种力量,更是一种国家权力。在当代,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不断促使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呈现白热化。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强大经济力量,影响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扩大了文化的权力领域,并不断加固着文化的权力结构,使文化权力的各个层面(文化凝聚力、文化吸引力、文化的经济力量)借助文化产业的内容感染力、品牌影响力、市场党争力、价值提升力等要素而获得发展,并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而得以现固,缔结成一张文化权力之网。在资本运作加速、文化交流与贸易频繁的背景下,如何挖掘本国文化资源,经营本国文化资本,以产业化的方式缔结本国的文化权力网络,正是提升国家文化形象、扩大文化影响力、建设“文化强国”的当务之急。
一、文化的权力属性与结构
(一)文化的权力属性
谈及文化,人们常常用“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来形容其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恰如人类赖以生存的第二层空气一般,编织了整个人类社会,书写了所有人类历史,描绘了从人类已知的世界到存在与想象之中尚无确证的未知宇宙。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即言:“人生来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文化之中。”而对于向来讲究以文化作为人生安身立命之所的中国历代文人而言,诚如北宋理学家张载著名的“横梁四句”说:“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多少年来,此四言,一直是知识分子的最高文化理想。可见,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凡人所见,人与文化都是一种鱼水不离的关系,而这正成为文化权力得以形成的基础。正是这种人与文化难分彼此,形影相随的紧密联系,决定了文化权力之存在的合理性。
所谓文化权力,我们可以理解为施权者通过传统道德、伦理、价值观、制度、法律和政策,以及文化本身的凝聚力、吸引力和经济实力来设定一个体系的礼仪、戒律、教化典章等,通过社会规制、约定俗成、世代相袭等方式来维系并现固该体系,不断巩固统治阶级的强权。可见,文化权力虽非直接以暴力使人屈从,而其无处不在的深层影响,往往使其比暴力手段更具有统治力、压迫力;而在积极意义上,文化权利显然更具合理性、共识性,具有安定社会秩序、促进人民和睦,加强政治向心力等重要作用。因此,这里所说的“文化权力”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提出的“文化霸权”(或言“文化领导权”)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即两者都要求以服从和同意为基础进行统治:以理服人、以德悦人、顺理成章,强调一种非暴力的文化控制手段。综上所述,文化作为一种权力,存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之中,那么,该权力系统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呢?目前学术界认为,它至少诉诸以下三个方面(见下图)。
(二)文化凝聚力(文化向心力)
文化权力首先表现为一种凝聚力。人类社会经过长期发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文化要素,诸如:各种语言、文字、性格、气质、传统、风俗、价值观、制度、礼仪、信仰和生活方式等。这些要素因地域、种族、历史的差异而组合成为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七八种形质迥异的文化,即:中华文化(儒教文化)、日本文化(许多学者将其归为中华文化的一个分支)、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东正教文化、西方文化、拉丁美洲文化和非洲文化。
同时,人类群体以不同的文化相区分,以共同的文化相凝聚,此乃文化最基本的两个维度:每个人的心靈深处必然镌刻着其母国的精神,血脉之中必然奔涌着其民族的激情,此之为其生而所系的文化根基,将类型化的文化基因凝固进每个人的灵肉之中,生生不息,代代相承。就中华文化而言,其包容力与凝聚力自古以来就十分强大,这点可以从源远流长的五千年华夏文明史,以及难以记数的外来文化的中国化,还有许许多多扎根于异乡别国的中国文化区而轻易的获悉。而中华文化的语言文字——汉语(Chinese Lanugage)——不但是至今通用时间最长的最古老语言之一,更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以其为母语的人大约有15亿;世界各地又有5000多万人将其作为第二语言;联合国也将其作为最重要的官方工作语言之一。正是基于汉语这一文化要素,整个东亚以中国为中心凝聚成一个庞大的“汉语言(汉字)文化圈”,再次为中华文化的超强凝聚力作出了有力的佐证。
并且,文化凝聚力是一种文化系统产生的根本作用力,同种文化系统内的人群能够克服国别、民族、地理距离、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分隔作用,自然而然地发生联结。例如:缘于宗教这种特殊的文化因素,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阿富汗等十个非阿拉伯的穆斯林国家得以共同成立“经济合作组织”。又如:若论政治意识形态,韩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古巴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我国与同处于儒家文化圈的韩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显然远远超过与古巴的联系。
因此,文化凝聚力常常影响着诸如政治权力、军事权力、经济权力等产生和分配,是最基本的文化权力。若非文化划分并凝聚成诸多人类族群,就不会产生繁杂的社会体系,权力关系与权力分配也就失去了存续的根据。这再次说明了文化权力可以由凝聚与融合的动态方式去表达并实现。
(三)文化吸引力(文化影响力)
如果说文化凝聚力的言说对象主要在于各类人群的内部情感,那么文化吸引力则旨在说明各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文化吸引力具有较强的风格和形象意味,往往源于民族和国家特有的文化形象、风土民情和文化产品风格等。特有的文化气质塑造了特有的文化形象。一般而言,文化气质与文化形象既有稳定的一面,也有易变的一面。一方面地理、气候、种族和传统等因素,塑造了各种文化气质的特点,确定了文化形象的底色。例如:开朗的美国人不同于保守的英国人,浪漫的法国人也不同于刻板的德国人……种种差別、皆因各国相对稳定的文化气质不同而然,这些显性的性格特征印刻在民族情结和道德传统之中,成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长久以来留给世人的一种印象。另一方面,各国采取何种政治制度,实行何种方针改策、则是可经人们改造、变更、创新的一部分,并对文化风气的革新、文化形象的塑造起着莫大的作用。
当代社会、各种文化在交流中竞争、在融合中冲突,这使文化形象的吸引力越来越被各国政策制定者所重视。这方面较有力的倡导者之一是美国的约瑟夫·奈,他曾在20世纪80年代率先提出了“软权力”(Soft Power)的概念,并在随后的20年中不断丰富发展这一概念。——Soft Power有多种译法,有“软国力”“软实力”“软权力”“软力量”等,“国力”和“实力”强调国家的行为主体地位,“权力”和“力量”指涉范围较广。目前,最普遍的提法是“软实力”。但为了切合主题,这里采用“软权力”概念。——据其所称,“软权力”就是“使他人想你之所想,欲你之所欲”。它通过吸引、感召而不是成胁、强迫来达到目的。从行为方式上讲,软权力等同于文化吸引力;从权力来源上讲、这主要在于文化在社会上层建筑不同层面的反映、如制度、价值观、政策、哲学思想、美学风格、文化涵养等,正是这些要素,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是否健康和谐,是否风采独具,是否引人注目。最终形成该国强大、深沉的文化吸引力,现固并施展着真正的文化权力,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文化软实力。
(四)文化经济力(文化生产力,或言文化产业实力)
与以核武器数量、远程导弹数量、常备军隊的数量和攻击力量来衡量的军政权力,以及以国民生产总植、人均国民生产总植、外国直接投资和出口额等指标来衡量的经济权力不同,文化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文化产业的规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来衡量的。一方面,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其对GDP的贡献率不断加大,文化作为全新的生产力形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国内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亦不断增加,文化通过不断作用于经济权力而壮大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谁拥有规模庞大、竞争力强、出口额高的文化产业,谁就能通过文化产品向全世界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颁布由自己设定且作用范围广阔的标准,塑造良好的文化形象,通过吸引最大数量的消费者来实现本国的文化权力。
如果说过去文化仅仅是作为一种高高悬浮于半空中的上层建筑而存在,发挥着一种从属于政治制度、经济基础的,与国家政权和社会生产力无甚关联的,至多被用以改善国民道德修养的作用。那么,随着各国文化产业的异军突起,文化的经济力量被普遍关注,彻底扭转了过去认为文化只是一股若即若离于国家综合实力和国民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的片面观念。随着寓于文化产业中的文化资本不断流动扩张和实现经济价值升值,爆发出空前的经济生产力,文化已然从游离于经济基础之外的“软权力”上升至堪与经济、政治并列的“硬权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显然,产业化(20世纪60年代前主要是工业化,60年代后则是信息化)使文化的权力形态“由软及硬”,由凝聚力、吸引力等主要存在于精神层面的深远力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力量——“文化的纤手拿起了经济的戟与盾” 〔1〕。以美国为例,体量巨大的文化产业和畅销全球的文化产品,造就并巩固着其强大的文化权力,甚至形成了一种“文化霸权”。据统计,美国新闻署在128个国家设立了21个新闻处和2000个宣传活动点,在83个国家设立了图书馆。这个人口只占世界人口总数5%的国家,却传播了世界大部分地区80-90%的新闻。早在1996年,其文化产品(电影、音乐、电视节目、图书、期刊和电脑软件)已成为最大的出口产品,第一次超越了包括汽车、农业、航空和国防在内的其他传统产业。据1998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报告,1977-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的增长速度是经济增长速度的三倍,其海外销售和出口贸易在1996年就已达到601.8亿美元。21世纪以来,美国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排在第4位,娱乐业已成为仅次于航天工业的第二大支柱产业,视听产品是仅次于飞机的第二大出口产品。总体而言,美国文化产业的产值已占GDP总量的18-25%,400家最富有的美国公司中,有72家是文化企业。〔2〕如果将美国的强势文化形态与我国持续多年的文化贸易逆差和仅占全球信息区4%的中文信息中反映的弱势文化形态相比,这种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文化的经济力量对于国家文化权力的重要性。
谈到主要由文化产业发展而体现出的文化经济力量,消费者选择的作用不可忽视。以美国为例,其通过对外海量倾销文化产品的方式,输出美国式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影响着消费者的文化心理。美国的文化产品,一方面,展示出美国文化的物质主义,充斥着色情和暴力,造成了一种令全世界人民难以抗拒的文化刺激和诱惑;另一方面,传达出美国价值观的开放、自由、个人主义、多元化、平民化、世俗化,“这些内容使全世界的人民趋之若鹜,其效应竟远远超出政治和经济的综合影响,进而左右着政治和经济”。〔3〕约瑟夫·奈在《软力量:通往世界政治的成功之路》中讲到:美国的流行文化产品帮助美国打赢了“二战”,取得了冷战的胜利,并促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瓦解。从这个意义上讲,产品形态丰富、科技含量高、信息覆盖面广的文化产业无论在增加经济产值、优化产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等方面,还是在对内巩固核心意识形态,对外传播本国价值观念、扩大本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等方向,均有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尤其是在维护本国文化自治、捍卫国家文化主权方面,文化产业在发挥着更深入(或称“更潜在”)、更强大、更持久的作用。
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驱动力,其地位和作用愈加被各国所强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文化产业的核心是“内容”,其本质是一种“内容产业”,没有高质量的内容,其就丧失了生命力。但“内容”对于传播与分销手段的依赖性很大:信息技术,特別是互联网和移动新媒体的发展,为文化内容的传播和销售打开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内容与网的结合、使文化产业具有超越其他传统产业的巨大潜力。第二,正如上述数据所反映的、美国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在文化领域的实践样板,各国几乎无一不在学习、借鉴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成功经验。第三,传统产业只具有“硬权力”,而文化产业兼具软硬权力,这使各国政府更加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
(一)文化主权
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国家文化主权的维护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文化主权的内涵既包括语言、宗教、习俗、价值观念等一般性的文化个性因素,还包括复杂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文化要素,如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等。
对于现代民族而言,文化主权的意义在于:本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文化生活习惯、文化精神信仰等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本民族文化传统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进一步看,文化主权还区分为普通意义上和政治意义上的两个层面:前者主要和民族国家的传统文化紧密相联,重点指涉国家的传统文化保护权力;后者则关乎国际文化交流场域中的文化对话的平等权利和文化话语权等。
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受国际法确认和保护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权力。文化主权即国家固有的独立处理国内文化事物和国际文化交流的权力,主要包括意识形态的领导权、文化体制的管理权、传统文化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权、文化产业的发展权和对外文化交往权。《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国家主权不容干涉”。而国家主权中的文化主权不但是不可分割而且是至为关键的一部分,这点已经被一系列国际文件所明确,诸如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都将文化纳入国家主权的范畴。因此,文化主权的法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二)文化安全
在全球化大潮中,在对外开放逐步扩大和文化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与文化主权息息相關的文化安全逐步成为关注焦点。当前,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在还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的国家安全战略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重要性日益凸显。
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安全有显著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定义,国家安全是指作为政治权力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冷战”结束后,全球化成为理解世界秩序的新的理论框架。全球化促进了文化交流、激发了文化竞争、加剧了文化冲突,使文化安全上升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主要包含这些要点:第一,文化安全事关国家文化利益的维护,国家是文化安全的唯一主体,国民是文化安全的客体。第二,要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制定文化政策。第三,并不是所有的文化利益问题都能上升为文化安全问题,只有那些关乎意识形态属性,关乎传统文脉传承,或者关系到重大的文化经济利益的问题,才能上升为文化安全问题。根本上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维护国家文化利益的前提,这要求保护国家的主流文化价值观和传统文化。
那么,什么是国家文化利益?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有必要先对“国家利益”做出一定的解释。简单地说,国家利益是对一国产生根本性、深远性影响的利益。它是一个国家维护和创造本国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诸因素的综合,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环境中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综合体。它通常包括两个层面,即在物质与经济上,国家需要繁荣与发展;在精神文化与政治交往上,国家需要国际社会尊重与承认。
可见,文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国文化相互激荡,传统和现代交织并存的今天,我国文化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民族文化身份,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建构并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始终把握主流文化领导权;发展文化产业,激发文化创造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推进“文化走出去”,扭转文化贸易逆差局面,扩大文化影响力等。这些任务都已被纳入文化安全体系,实践着对我国文化主权的捍卫。
在研究文化安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关系:首先,文化安全与新旧文化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化的不断发展,旧的文化体系将出现一些新的文化因素。这些新的文化因素在传播过程中会被旧文化所排斥和抵制,从而导致新旧文化之间的冲突。但是文化冲突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它不仅可以造成文化差异,而且可以促进文化融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文化冲突是文化发展的必然阶段,对文化兼容并蓄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如何调和这种传承与创新的矛盾,融合新旧两种文化,使文化在发展中获得旺盛的生命力,这是维护文化安全的一大使命。维护文化安全要传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但是传承并不等于因循守旧,而是必须面向未来、继往开来,在创新中传承,为传统文化注入时代活力,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
第二,文化安全与吸收借鉴的关系。处于全球化时代,文化安全问题包括维护民族文化身份、树立主流价值观念、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培育民族文化创造力等。这些与积极的国际文化交流以及对全世界人类文明成就的吸收和借鉴是分不开的。同时,由于我国仍处在发展中国家行列,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经验时,要立足实际,形成自己的特色;要在传播我国文化思想、输出我国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及时把握国际潮流与时代动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与实施保护性文化政策的关系。保护性文化政策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每个国家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制定具有倾向性的政策。从这个角度讲、各国文化政策都带有双重性。实施保护性的文化政策、关键在于执行这种政策的措施用在何处。譬如对国内某些重要的文化产业实行补贴,限制外资进入某些文化产业,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也应当这么做;但国内市场上的充分竞争,须建立在对各类竞争主体一视同仁,确保平等竞争的前提之下,这也是国际惯例。因此,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是一种政策目标,但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和措施可以灵活多样。要以动态和战略的眼光看待国家文化安全,我们不仅必须在当前维护文化安全的基础上,长期关注文化的稳定性、持续性,还要着眼于威胁文化健康发展的隐性因素,并不断调整文化政策以确保其时效性、针对性,从而维护文化的长治久安。
三、我国文化权力网的产业式缔结路径
(一)以创新推进民族文化世界化和传统文化现代化
全球化导致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与文化竞争领域的不断前移,使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能否在这场世界大赛中发挥主动性的关键因素,并成为决定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垄断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将其文化概念,价值标准,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倾销向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尤其是大量输入发展中国家时;当被输入国的民族文化DNA不断被侵蚀和消解时;当“文化霸权主义”愈演愈烈,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迫接受强权国家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被动地位时。我们不得不将民族文化的传承创新能力看作国脉之所系,国运之所启。
自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提出文化的产业化概念起,经历了近半个世纪之久,直到20世纪90年代文化产业化才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一文化形态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并被纳入综合国力体系进行长远规划。当前,一个有关各国各民族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以及各地域性的特色文化体系的繁行与传承生长与传播的严肃问题油然而生。正如一位美国学者Shalini Venturelli所说:“对于任何一种文化而言,最重大的问题并非其过去的遗产,而是其现在的创新与发明,是一个社会中大多数成员能够参与文化创新的能力。”〔4〕
民族文化的创新能力,即一个民族立足自身文化资源,扬其之长,彰其特色,同时博采世界各民族文化之精,继承传统又与时俱进,对于本民族文化内容和形式进行创新的一种内在驱动力。若不对此加以重视,民族文化便会丧失活力之源,其生命之树便会枯菱,传承之脉便会断裂。然而,长久以来,由于对于这一隐形精神力量的关注力度不够,以及自近代起对西方话语系统的盲从与复制,导致文化原创能力深层弱化,制约着我国文化产业创新体系的建设,并从内部阻碍着我国文化权力网的产业式缔结与国际性扩张。
那么,如何提升我国文化的影响力,推进民族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呢?具体路径如下:第一,要克服对于西方现代文化系统的能力依赖,着力转换思想观念模式,更新理论构造体系。立足于中华民族五千年以来丰厚文化思想积淀,将古往今来的中华优秀文化成果传承与发扬;并吸收借鉴西方优秀文化,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以及包容之姿态,创造属于当代中华文化的新概念和新理论、新艺术与新美学,并建立和发展新国学。充分提升中华民族文化创新能力的自信心,从思想形态到观念形态再到理论形态,为中华文化的全面创新提供全面的支持,从而确保中华民族文化创新拥有源源不绝的激情与灵感;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生产优秀文化艺术产品,参与文化全球化竞争,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重振“汉唐雄风”。
第二,要积极保护并合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由于创新无不是建立在对故有资料的积累基础之上的,因而文化创造力必然离不开对民族文化传统的挖掘、拓展和完善上。以扬弃的精神挖掘并整合我国传统文化资源主要包括:建构汉学体系,普及国学教育,传播中华哲学思想之精义;借鉴我国深厚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发扬民族精神;采撷我国众多民族的艺术情趣,应用于文化产业的创新與对外文化交流之中。并且,由于民族文化的更新和进步只能在与其他民族文化的碰撞、砥砺中实现,文化创造力的培养离不开吸收借鉴其他人类文明的成果。因而,在整理与开发我国传统文化资源的同时,对其他各民族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同样不容忽视。
第三,要与时俱进,对传统文化进行挖掘,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文化创造力是精神力量和物质产品的凝合,没有内在的精神驱动力,就无法对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进行改造;没有好的内容,文化创造力就无从谈起;没有新形式,文化产品的产生、精神内驱力和创造力就无法体现,就无法被子孙后代进一步利用。因此,要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言说方式,激活其生命力;赋予经典文化元素以新的意义并将其糅入文艺创造中去,以令人耳目一新的表现形式来重塑传统的文化项目,生产出意趣盎然、别开生面、雅俗共赏、中外互鉴的文化产品。
面对从学术思想层到流行文化层汹涌来袭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推的“文化殖民主义”威胁,我国必须积极创新并展现出中华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充分发掘其巨大潜力, 培育“外之既不后于世界之思潮,内之仍弗失固有之血脉” 〔5〕的中华文化创造力。
(二)明确文化产业的所有权
所有权(ownership)是指拥有与支配企业的权利。这在文化产业领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既然文化产业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又有意识形态和文化属性,是一个颇具社会影响力且极端敏感的产业,因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这个领域中设置了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国外势力插手本国文化企业的支配与管理,将所有权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显然,只有把握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文化发展秩序。并且,由于全球化加速了资本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速率,促进了跨国投资急速增长,使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涌入国内。而作为朝阳产业的文化产业,因其利润回报率较高的发展优势,自然成为了外国投资选择的重点区域。这也使得该领域所有权的重要性问题日益突出。
对文化产业实施所有权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限制外国人在本国投资设立文化企业,或限制外资在本国文化企业中的股份,从而有效控制本国文化产业。比如: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规定,只有美国公民才能拥有广播电台〔6〕;加拿大政府对于外资创建或进驻本国文化产业领域通常设置很高门槛〔7〕。
总之,在各国文化产业展开激烈角逐的今天,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方与经营者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监督,设置一整套精细详尽的程序来规范国外投资商对本国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融资行为,确保我国对文化产业稳健的支配权和领导权。
(三)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内容管理
由于“内容生产”是文化产业的运营实质与生机之核,而形形色色的文化内容则更易触发诸如: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文化自治、文化独立性、文化影响力等政治层面的敏感问题。因而,针对具体文化产品而施加的内容管理,无疑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内容管理”(content regulation)作为一项广为各国政府推行应用的对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有着较大约束力的政策措施,亦因其对待某些问题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不少争议,使多国政府在该政策的操作上面临较大的压力,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有些人认为内容管理只是对本国文化产品进行贸易保护的一个理由,因为条文、规定中并不直言“内容”、却将弹性程度很大的文化产品内容与创作者、生产者、经营者等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结合起来,一并论述,强调文化产品应当由本国公民创作生产,而并不限定文艺创作的素材来源。这种颇具主观偏见,引发大量异议的具有明显片面性的内容管理措施以加拿大最为典型:其所有规定中没有一条指向“加拿大故事”,却无一不強调“加拿大人”(按照加拿大政府的定义,只有加拿大人创作的、反映加拿大故事的才能算作“加拿大内容”)。〔8〕从而导致了明显的歧义:本国公民创作生产的文化产品就一定属于或包含“本国内容”吗?可见,在贸易高度自由化的全球文化市场上,对本国文化产品精神内涵与表现形式的管理往往会滑入对本国生产者的显性庇护之局限中。对此,我们很难评价该作法的优劣,尤其是在欧美大众文化在世界各国大肆渲染、大行其道的当下,明文突出对本国文化创作者、文化投资人、文化生产企业、文化经营者的重视,在促进本国文化产业方面是不无收效的,是值得我国参考并吸取的优良经验。
第二,内容管理政策制定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政府应确保本国文化产业的主导地位,以保护其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并增强其民族文化自信心和认同感;另一方面,消费世界各国的文化产品,了解世界各国的文化思想,享受人类精神文明的一切成果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因而,一国政府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产业而限制其公民接触和获取外国文化产品。而且,在如今的全球化时代,文化交流如此频繁,世界文化市场已经形成,这种限制也完全不可能实现,致使“内容管理”遭受着国内和国外的双重压力。
可见,内容管理虽有利于保护本国本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却常常因过分强调对本国本土文化产业的保护而限制了文化市场的开放度、公平性与竞争性,阻碍了全球多元文化的全面交流,事实上并不利于本国文化产业积极吸收外来文化元素,与积极的高效的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对本国文化产业进行内容管理,把握度是殊为重要的。例如:加拿大政府在2003年开始向全社会征求对加拿大文化内容管理的意见,并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该委员会于2005年发表了题为《一个文化身份的问题:21世纪加拿大内容管理》报告,对这项政策在加拿大的实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各国政府的文化内容管理进行了梳理,并向政府提出了若干决策建议。〔9〕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也通过扩大多边或双边文化产品合作生产,打破内容管理的某些局限。很多国家都注意到了内容管理的局限性和压力,开始通过完善政策来使其跟上时代的步伐。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进行松紧适度的文化内容管理。
〔参 考 文 献〕
〔1〕李春华.文化生产力与人类文明的跃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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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永国.重评鲁迅《文化偏至论》——从中西“人”之观念的交流及其影响看〔J〕.中国文化研究,2016,(03):171-180.
〔6〕沈国麟.看得见的手:论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对广电产业的管制——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为例〔J〕.新闻大学,2004,(03):61-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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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