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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道路安全问题及其治理

2021-09-16王博凯

中州学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道路交通治理

王博凯

摘 要:道路安全问题关乎交通秩序与国家治理,是秦交通行政的重要内容。秦时道路交通存在诸如道桥损坏失修、盗贼杀伤、虎患、物资截留等问题。官府通过强力执法、完善制度等举措对此予以管控,民间百姓出行择吉信仰背后的安全防护观念及协助捕盗活动展现了官民的协同治理。但囿于秦政的急法与重役,终使该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推动秦亡的一个因素。

关键词:秦代;道路交通;出行安全;治理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1)07-0126-10

道路安全问题①关乎交通秩序与国家治理,是秦朝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学术界对此虽已有讨论②,但仍存不足。在内容上,以往研究侧重于单一问题的讨论,缺少整体视野上的认知,对道路安全与国家治理间关系的探讨有待深入。史料上,缺少对新出简牍材料的挖掘,在研究时段上也多详汉而略秦,对秦代道路安全及其治理缺少系统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简牍材料,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秦代道路安全问题作一专论,考察其出现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治理的成效,并深入探讨其与国家治理间的关系,以期深化秦代地方社会治理的研究。

一、秦代道路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大体上,秦代道路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道路设施上的安全隐患、盗贼杀伤、虎患及物资截留等方面。

1.道路设施的安全隐患

道路设施包括路面及其附属设施,路面平整和设施完好是保证道路安全通行的基础。但是受自然环境影响及缺乏修缮会导致路面和道路设施损坏,通行因此受阻。青川郝家坪秦墓16号木牍载有秦武王时颁布的《为田律》③:“以秋八月,脩(修)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④该律内容汉初仍在沿用⑤,从律令连贯性角度看,秦至汉初,道路路面是否平整易于通行的问题一直存在。“阡陌”指田间道路,“癹”,即拔除。“癹阡陌之大草”就是拔除田间道路上的大草。“大草”或是一些根深茎粗,长得较高的杂草,其杂乱地长在道路上势必影响人、车通行。“除”即修治,《礼记·曲礼》载:“驰道不除。”郑注:“除,治也。”⑥“除道”就是修治道路,即修治后文所言的“陷败不可行”者。“阪险”,《吕氏春秋·孟春纪》:“阪险原隰”,注云:“倾危也。”⑦指道路险峻处,除“阪险”即修缮道路上易发生危险之处。秦时道路败绝不通现象时有发生,《史记·陈涉世家》:“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⑧岳麓秦简0556号简载:“·丞相上庐江叚(假)守书言┗:庐江庄道时败绝不补〈通〉┗,节(即)庄道败绝不通而行水道,水道异远庄道者,假船0556。”⑨“庄道”是秦代一种能并排行多辆车的大路。《尔雅·释宫》:“一达谓之道路。”“六达谓之庄。”⑩庐江郡内这种大路也时常存在“败绝不通”的情况,就更不要说偏僻小路了。古时道路多为土路,遇到雨水冲刷往往沟壑纵横,难以行走,《国语·周语》云:“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B11]即待雨后,赶紧修治泥泞的道路,在河流枯水期抓紧抢修桥梁,以确保人、车行走安全。《史记》中的“道不通”与简文“败绝不通”均指大雨过后道路断陷、沟壑满布导致通行困难。一个“时”字也表明道路是经常被破坏,这样的路况难免会造成出行危险。“田道大草”“道路陷败”及“路有阪险”等均是秦代陆路交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水路交通中,水道尤其易受自然环境影响,产生安全问题。《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B12]又《太平御览》引庾目之《湘州记》云:“昔秦皇欲入湘观衡山,而遇风浪,溺败至此山而免。因号为‘君山。”[B13]这是秦始皇从水路巡游南郡,遭遇风浪,险些出事故的记载,可见天气状况对水路通行安全的影响。此外,地势亦影响水路交通安全,《华阳国志·蜀志》载有秦蜀守李冰凿溷崖之故事:“触山胁溷崖;水脉漂疾,破害舟船,历代患之。冰发卒,凿平溷崖,通正水道。”[B14]水流因地势阻挡,冲击山崖,水流湍急,造成船毁人亡,历代为患。秦蜀守李冰率人凿平山崖使水流疏通,水道通行方才安全。

2.盗贼杀伤

秦时吏民出行路遇盗贼也很常见,盗贼出没,杀伤行人,危害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垡(野),当赀二甲。”[B15]“冲术”即大道,秦时盗贼在大路上杀伤人,旁邊的行人若距离百步以内不加援救,就要对其处罚。又《日书甲种·除》:“外害日,不可以行作。之四方野外,必耦(遇)寇盗,见兵。”[B16]“行作”及“之四方野外”都有出行之意,“日书”是民间信仰观念的反映,显示了秦时百姓对路遇盗贼的担忧和出行安全的关注,多少反映出百姓对外出路遇盗贼杀伤之事的恐慌。

不仅平民出行会遇盗伤人,就连皇帝也不可避免。《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九年,始皇东游。至阳武博狼沙中,为盗所惊。求弗得,乃令天下大索十日。”[B17]又《留侯世家》:“良尝学礼淮阳,东见仓海君。得力士,为铁椎重百二十斤。秦皇帝东游,良与客狙击秦皇帝博浪沙中,误中副车。”[B18]《正义》引《晋地理记》云:“‘郑阳武县有博浪沙。按:今当官道也。”[B19]此即秦始皇东巡途中所遇“博浪沙事件”。事件中,张良与力士持铁锤埋伏在博浪沙官道之上,伺机刺杀正在东巡的秦始皇,虽最终仅击中副车,但对其人身安全已构成极大威胁。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又发生了“兰池遇盗”案。《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为微行咸阳,与武士四人俱,夜出逢盗兰池,见窘,武士击杀盗,关中大索二十日。”[B20]秦始皇微服夜行出咸阳途中,在兰池宫附近遭遇盗贼,武士上前击杀,但仍有逃脱者。这起事件就发生在秦都咸阳附近,说明都城附近的治安情况也不容乐观。

秦时官道上每隔十数里就会设置一亭,作为治安机构,亭的主要功能即徼巡盗贼,但即便如此,盗贼活动依然存在。更有甚者,在亭的附近竟还存在多人群聚为盗的情况,里耶秦简9-1112号简载:“【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谒遣【卒】(索)。敢言之。”[B21]唐亭是亭名,假校长即代理校长,校长是秦时管理治安的官吏,于振波认为,校长是亭长的上司,秦汉时期设置有校长的亭就是都亭,是为管理县内主干道路上的亭而设置。[B22]由此推知,唐亭也应设置在主干道路上。“唐亭旁有盗可卅人”表明,唐亭所在交通线附近有“可”等三十人为盗贼。秦及汉初,五人以上即为群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盗五人以上相与功(攻)盗,为群盗。”[B23]可等有30人,为群盗无疑。秦时群盗文献多见载,《史记·彭越列传》:“彭越者,昌邑人也,字仲。常渔钜野泽中,为群盗。”[B24]《汉书·黥布传》:“布以论输骊山。”“乃率其曹耦,亡之江中为群盗。”[B25]里耶秦简9-3241亦有“群盗行”[B26],群盗相聚于交通线附近,以劫掠为生,难免会危及行人安全。

3.道路虎患

秦代道路虎患亦很严重,是当时道路管理的一个难题。虎患很早就有,《华阳国志·巴志》载:“秦昭襄王时,白虎为害,自黔、蜀、巴、汉患之。秦王乃重募国中:‘有能煞虎者邑万家,金帛称之。”[B27]虽然“白虎为害”的具体内容并未言明,但道路伤人想必是在所难免,虎患应是当时巴蜀道路上的通行障碍之一。《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有秦二世梦白虎故事:“二世梦白虎啮其左骖马,杀之,心不乐,怪问占梦。卜曰:‘泾水为祟。”[B28]王子今指出,秦二世是热衷于交通活动的帝王,这一故事说明“驿道‘虎灾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确实令行者心生警悚”[B29]。秦代多虎现象在出土文献中也有反映,里耶秦简载:

卅五年十月壬辰朔乙酉,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卖于更戍士五(伍)城父□里阳所……9-56+9-1209+9-1245+9-1928+9-1973

□年虎豹□9-1453[B30]

从当时百姓捕虎、卖虎肉的现象可知,虎普遍存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简文中不仅有虎,还有豹等大型食肉动物的记录。秦汉时期不仅虎患危害道路安全,其他猛兽同样如此,《论衡·遭虎》载:“入山林草泽,见害于虎,怪之,非也。蝮蛇悍猛,亦能害人。”又“行山林中,麋鹿野豬,牛象熊罴,豺狼蜼蠼,皆复杀人”。[B31]是故王充感叹:“古今凶验,非唯虎也,野物皆然。”[B32]可见,野兽对交通安全的危害不可小觑,而虎患只是其中最典型、普遍的一类罢了。

4.运输中的物资截留

道路的功能之一即为物资的输送,在运输过程中,物资被截留现象也时有发生。《史记·项羽本纪》载:“章邯令王离、涉间围巨鹿,章邯军其南,筑甬道而输之粟。”注引应劭云:“恐敌抄辎重,故筑墙垣如街巷也。”[B33]可见,战争时期粮食的输送往往有被敌人劫掠之险,为避此祸,在大道上修筑墙垣形成甬道与外界隔绝。“甬道”文献中往往指连接宫室之间保障皇帝出行安全的设施,考虑到战争环境,这里的甬道可能并非如应劭所云如街巷之院垣,而只是在道路两边围上起阻挡作用的栅栏以防敌军偷袭。

岳麓秦简中也有几条保障“丽邑伐材”及“县官材”运输安全的秦令:

及丽邑伐材固有久刻,请明告黔首:勉承(拯)流材,有得县官材及丽邑伐1623材竹者,皆出置水旁而言所近乡官,乡官亟载取,辄以令赏承(拯),勿敢留难┖。1632有得丽邑伐材竹久刻者,匿弗言,与盗同法。有能捕若诇告吏,购之如律。1630[B34]

“丽邑伐材”应指为营建丽邑而砍伐的林木。“勉承流材”显示,所伐木材的运输方式是采用河流运送,即将材木置于河中,顺水推送,后文的“出置水旁”也可佐证。秦代工程建设有利用河流进行材料运输的现象,2010年西安阎良新发现秦代石刻,据孙伟刚研究,石刻的功用是营建秦始皇陵的“石堂”,其运输方式即为利用石川河结冰,沿冰面运输。[B35]被发现的石刻即是当时运输中沉入河底的一块。令文规定了黔首捞取“县官材”及“丽邑伐材”的处理方式及隐匿不报的处罚规定,从中可看出,当时在河运中存在官府木材被黔首捞取而隐匿私占的现象。虽然在运输中为避免材木被盗均刻有标识性的“久”字,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当时故意隐匿久刻逃避官府稽查的“黔首”应该大有人在。

影响上述道路安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自然环境因素。前文论及的雨水对道路、桥梁通行的影响,气候、地势对水道通行的影响均与自然环境有关。道路虎患亦同,王子今指出其与秦汉经济开发程度有关,秦汉时期经济开发有限,人口密度不大,交通路段多经过山林草密之处,此为驿道无法避免虎患的主因。同时还提出,虎狼冲犯人群,入于都邑可能与大范围的自然灾变有关。[B36]

其二,主管官吏失职。在除道、桥及缉捕盗贼等事务中,官吏不作为亦是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的重要原因。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有对官吏为政的教导,其中涉及道路修治的如“除陛甬道”“沟渠水道”“阡陌津桥”。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又载,“桥陷弗为”“田道冲术不除”“(郭)道不治”“求盗备不具”“畏盗亭障”等都是针对基层官吏失职情况的事实列举和批评,两相比较可知,秦对基层吏员的教导在实际工作中未必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基层主管官吏失职不作为直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其三,盗贼活动猖獗。秦时多盗在《汉书·吾丘寿王传》中有详细描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B37]这是汉人对秦政的评议,虽不免有夸大之辞,然大体能反映当时的实际。多盗现象通过出土秦简也可得佐证,如里耶秦简载:

□假追盗敦长更戍8-349

□为盗贼,敢告8-2313[B38]

诸追盗贼者必相□9-865

【功(攻)盗】9-2996

群盗行9-3241[B39]

岳麓秦简《癸、琐相移谋购案》:“治等曰:群盗盗杀人……●癸曰:治等群盗盗杀人校长果部。”[B40]秦简中类似例证很多,说明当时盗贼活动的确很常见。秦时盗贼不仅普遍而且凶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挌(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斲(斗)杀?斲(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六六。”[B41]求盗在追捕盗贼过程中,二者搏斗,其反被盗贼所杀,也就难怪岳麓秦简中会有“盗贼弗得”“畏盗亭障”的记载了。盗贼不仅拒捕且敢格杀治安官吏,以至于吏员在捕盗时都会出现畏盗情况,足见当时盗贼的凶悍。

其四,民间反秦复仇情绪高涨。秦始皇东巡至博浪沙遇袭,策划者即张良,其为韩人,祖上五世均为韩贵族,年少时因秦灭韩,故立志复仇。《史记·留侯世家》载:“韩破,良家僮三百人,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为韩报仇,以大父、父五世相韩故。”[B42]又《项羽本纪》云:“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B43]项羽为楚将项燕之后,项燕为秦所杀,其与季父项梁观始皇巡游,亦表现出明显的反叛情绪,这或是当时故六国民众普遍怀有复仇情绪的反映。简牍中也有类似记载,睡虎地秦简《语书》:“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B44]新地故有乡俗及新“黔首”抵制律令实施的行为,造成秦法难以推行,这也体现了秦并天下过程中楚地百姓的反抗抵制情绪。这种情绪直至统一后也未消除,岳麓秦简中有关于“从人”的记载:“●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祒等1029。”[B45]关于“从人”的身份,李洪财、杨振红均认为其是故六国参与合纵反秦之人。[B46]可见,统一后这些反秦的“从人”依然在进行反叛活动,故秦政府对该群体予以严厉打击。又岳麓秦简载:“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徭)使,私谒之1018。”[B47]“新地”即被秦灭亡的故六国地区,官吏在新地为官,不到六年就出现反盗之事或有警情者,要受惩罚。从简文语境可看出,新地百姓的反抗和治安局勢的不稳。新地百姓的复仇和反抗情绪使得部分铤而走险者如张良等策划了官道上针对秦始皇的刺杀行动。

二、秦代道路安全问题的治理措施

秦时道路安全问题不仅对普通民众,也对皇帝的出行形成威胁,同时也影响着国家的物资流通和日常行政。为此,秦朝廷和百姓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维持道路交通安全。

(一)秦朝官府的应对措施

1.重视道路质量及修缮

秦官府在修建道路时注重道路质量,建立起一套道路建设及修缮的管理体制。秦时最具代表性的道路建设工程莫过于驰道和直道,有关秦的驰道建设,《汉书·贾山传》载:“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B48]对“隐以金椎”的解释,服虔云:“作壁如甬道。隐筑也,以铁椎筑之。”[B49]颜师古注:“筑令坚实而使隆高耳,不为甬壁也。”[B50]学界多从颜说,这个“隐”字,周寿昌认为即“稳”,以“金椎筑之,使坚稳”[B51]。颜氏所言“使隆高”应是指鱼骨形的路面,中间略高,两边低以便于排水,防止水淤积在路面上破坏道路或者通行困难。秦驰道修筑强调坚实,外部以土厚筑,内以“金椎”夯实,使路基稳固。这就保证了驰道的修筑质量,“隐以金椎”的修筑方式也得到考古材料的证实。2016年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试掘了西安邓家村秦汉古道路遗址,其中的L4探方即秦代道路遗存,发掘简报指出:“L4垫土层为夹细沙的混合土,经夯打,土质坚硬致密,符合秦代道路‘隐以金椎即铁夯加固的修建方法。尤其是加细沙的做法,增大了路基的渗水性,又可在干燥的环境下越发坚硬。结合其宽度50米以上的规模,推断该道路应为官建大道。”[B52]说明秦代道路修筑已有了一套较先进、成规制的方法,即加固路基防止人、车长久行驶压坏道路,同时将细沙加入增加透水性,防止雨水冲刷破坏路面。

秦直道的修筑方法也体现出对道路安全的设计考虑,据秦直道考古调查发现,陕西富县黄陵南桂花段秦直道的路基上、中、下部均有夯土构筑,且夯层厚达十几厘米。不少夯土层中还夹杂有20—30厘米的礓石,以增加路基的强度。[B53]通过考古试掘调查得出,秦直道的修筑方法包含三要素:路土、夯土路基(护坡)和排水沟。夯土对一些靠沟一侧的路基起到加固作用,防止塌陷和滑坡。排水沟能及时排去路旁积水,维护路基稳固。且早期路面均呈现中部高、两边略低的现象,表明秦汉时期直道修筑已注意到排水设施的重要性。[B54]

道路质量是保障出行安全的基础,然对道路的及时修缮亦十分关键,为此秦建立起一套运作机制。

一是以法令形式将除道时间固定化。青川木牍及《二年律令》的记载[B55]表明,秦时道路的修缮按照时令定期实施,同时针对特殊情况亦不乏变通,如遇道路损坏不可行,要随时修缮以保障通行安全。

二是建立官吏问责制度。道路损坏失修很大程度上是因官吏失职造成的,岳麓秦简“桥陷弗为”“田道冲术不除”等即是对主管吏员不视事、不作为的批评。秦时基层官吏“不视事”“诈避事”的现象很多,岳麓秦简《迁吏令》载:

辠当废以上及唯(虽)不当废,不视事盈1143

□不视事者,皆弗得数令郡县□□1091

以上及唯(虽)不盈三,一岁病不视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1865[B56]

可见,秦对“不视事”的官吏规定了严格的时间期限,过期仍不视事者将面临被免的处罚。又岳麓秦简:

□□免,县官不视【事】若(?)主及曹事有不当及废之、留者,尽坐之,虽有叚(假)代为行之,病者与共坐,皆如身1867……(诈)避事,所避唯(虽)毋论,赀二甲,废。以病故1869[B57]

所谓“诈避事”即官吏因为怕犯错被连累,故意使诈逃避职事的行为。令文顯示,县官不视事和基层吏员行事不当要予以“废”,留下的也要全部坐罪,患病存在假代行为者也要治罪。对道路修缮中不作为的官吏进行问责在秦代应是存在的。

三是确立道路修缮劳动力的征发原则。秦时对工程建设劳动力的征发遵循一定的原则,岳麓秦简《徭律》载:

●(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毋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1371□□徒为之,勿以为繇(徭)1381。[B58]

据徭律规定,“除田道桥”所征发的劳动力包括爵位在不更以下者以及在都官中从事雇佣活动的劳动者,“八更”及“睆老不值更者”均要参加。所谓“八更”即兴徭八次而去服一次者,“睆老不值更者”就是达到一定年龄可减免不服徭役者,这二者都具有优待身份,即便如此,也要参加此类劳动,仅有“冗宦及冗官者”可不参加。对需要到外地去参与修治邮道、桥、驰道者,则可能从家户中安排人去。可见,秦对参与道路修缮的人员安排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劳动力使用上建立了一定机制。

2.防范与缉捕盗贼

盗贼活动影响路人出行安全,对盗贼的防范和缉捕是官府整治道路治安的核心工作。为此,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定。

一是实行宵禁制度。禁止夜行是秦汉时期防范盗贼侵扰,保障道路通行安全的举措之一。宵禁政策与防范盗贼夜路伤人有关,秦始皇夜行兰池遇盗贼,武士拼命击杀盗才保证其安全,连皇帝夜行都难有安全保障,就更不要说一般平民了。岳麓秦简载有秦始皇二十年,安、宜及一不知名女子被盗杀案,在抓捕盗贼时记载了一个场景:

●即令狱史触与彭沮、衷求其盗。●触等尽别谮讯安旁田人,皆曰:不智(知)可(何)人。即将司寇晦别居千(阡)佰(陌)、勶(彻)道,徼(邀)迣苛视不(状)者。弗得。[B59]

简文显示,官吏在讯问案发附近居民盗贼线索无果时,即带领司寇夜晚在附近各种道路上巡视观察。“晦”字是夜晚之意,与后文“别居”连读。官吏通过观察夜行者来查找案件线索也表明,在秦汉宵禁政策下,夜行之人有较大可能与盗贼活动有关,故才予以重点关注。宵禁政策在秦统一前已得到切实执行,《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孟尝君得出,即驰去,更封传,变名姓以出关。夜半至函谷关。秦昭王后悔出孟尝君,求之已去,即使人驰传逐之。孟尝君至关,关法鸡鸣而出客,孟尝君恐追至,客之居下坐者有能为鸡鸣,而鸡齐鸣,遂发传出。”[B60]孟尝君通过贿赂秦昭王爱妃得以逃出秦国,半夜来到函谷关,显然关门已闭,按照关法,鸡鸣方才开关放客通行。于是其门人学鸡鸣才蒙混出关,说明秦国已严格执行宵禁之策。岳麓秦简《内史户曹令》有关于“里门”擅开闭的规定:

廿年二月辛酉内史言:里人及少吏有治里中,数昼闭门不出入。请:自今以来敢有□来□□□0443……啬夫吏令典、老告里长,皆勿敢为。敢擅昼闭里门,不出入□□,赀乡嗇夫吏,智(知)弗言,县廷赀0665[B61]

令文多次强调“昼闭里门”的情况,昼即白天,白天擅自关闭里门不让人或物资通行是违法行为,要对基层主管吏员予以责罚。那么,从令文语义反推,夜闭里门应该就是合情合法的行为,且夜里也不存在擅闭之说,故律令无对此的规定。这似可看作秦代禁止夜行的间接佐证。

二是建立专门的治安机构——亭。秦时亭的种类很多,文献见载的即有街亭、乡亭、市亭等。亭大多建在交通要道上,王彦辉对亭的分类和设置有过讨论,认为亭的设置原则之一是不能脱离交通。邮亭主要设置于京师与郡国、郡国与县邑的主要交通线上,乡亭主要设置于聚落或郡国辖域的次级交通道路。[B62]对亭及其吏员的设置情况,《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B63]班固指出,“十里一亭”“亭有长”等皆秦制,“十里一亭”中“里”的含义,学界也有争议,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里”指道路的长度,即里程,大约每隔十里左右设置一个亭。[B64]亭设亭长,如刘邦在秦时为泗上亭长,亭长的职责是抓捕盗贼,《续汉书·百官志》:“亭有亭长,以禁盗贼。”[B65]此外,参与缉捕盗贼的亭吏还有求盗,岳麓秦简1228号简:“·兴律曰:当为求盗,典已戒而逋不会阅及已阅而逋若盗去亭一宿以上,赀二甲。”[B66]岳麓秦简《尸等捕盗疑购案》:“求盗尸等十六人追。”[B67]表明求盗具有参与缉拿盗贼的职责。此外,秦时在边地交通道路上还建有“亭障”,如岳麓秦简有“亭障不治”,里耶秦简亦见“离乡亭鄣”等。“亭障”是具有军事性质的治安机构,其设置目的即是核查过路行人,缉捕盗贼,保障边地的道路安全。

三是制定“大索”制度。秦对盗贼的缉捕有“大索”,即排查搜捕制度。秦始皇巡行两次遇盗,分别采取“令天下大索十日”及“关中大索二十日”。大索依据犯罪对象及程度不同,其搜索范围亦有差。秦始皇兰池遇盗只是偶遇普通盗贼,其目的无非是劫财掠物。博浪沙遇袭则是张良等反秦的故六国人密谋策划的有组织的袭击活动,对秦始皇生命及政权都产生较大威胁,故二者的搜索范围及情急程度也不同。

3.加强皇帝或其使者巡行地方的安全保障

秦时为保障皇帝出行安全,建立起一套安全保障制度,如出行警跸、副车参乘、驰道专行等。[B68]然对皇帝或其使者巡行经过地方时,地方官府如何保障其巡行安全尚不得而知,岳麓秦简中有一则“皇帝节游”令文,对认识该问题有益。

●皇帝节游(遊)过县,县令与一尉共└,行反(返),丞亦与一尉共,毋竝(并)去官。·关内县吏共者,乘车以下毋过五十人。0176·关外县行所宿,吏共者乘车以下毋过八十人。·属车置、置食所,乘车以下吏毋过廿人,更驾所,毋2131过十人。·节车乘传置、中食所,乘车以下吏毋过廿人,更驾所,毋過十人。·关外一县而共数处2024□吏佐共。·行所宿令若丞、尉共者,凡毋过四人。·属车置、置食所,令若丞、尉,毋过二人,更驾2032所,毋过一人。·节车乘传置、中食所,令若丞、尉毋过二人,更驾所,毋过一人。令、丞、尉将卫卒2049

缺简

□□有它诏令,故(?)徼(?)□□赀数□□□其县界中,县令若丞、尉一人,引各盔(归)县界,其县共2056之,毋过县二人,不从令者,赀二甲。·廿一2099[B69]

简文“皇帝节游”是理解令文内容的关键,其含义究竟是指皇帝亲自出游,还是皇帝派遣的使者出行,学界尚有异议。陈松长认为,这个“节游”的语义应该是“节车出行”的意思,并从内容上分析指出,“皇帝节游”只能是皇帝指派的节车出行。[B70]曹旅宁则认为其或是指皇帝巡行[B71]。我们认为,令文内容并没有显示出属于一方专属的接待规定,目前还无法做到清晰界定,因此这里将其看作皇帝或其使者巡行地方的接待规定。从道路治安的视角审视,秦对皇帝或其使者巡行中的安全问题做了细密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县尉全程随行。0176号简显示,皇帝或使者巡行过县,县中要派吏员同行,前往时县令与一尉同行,返回时,县丞与一尉同行。另外在“属车置”“置食所”“乘传置”“中食所”及“行所宿”也就是住宿之处均要有“尉”值守。这个“尉”就是县尉,《续汉书·百官志》载:“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尉主盗贼。”[B72]王伟指出,县尉的职责除主盗贼之外,尚有训练发弩、协助中央和各郡办理“行戍”事务等。[B73]现在来看,其还肩负皇帝或其使者巡行过县时陪同保障安全的重任。从2049号简“令、丞、尉将卫卒”看,秦对皇帝或其使者巡行时的治安防范是极为重视的。

二是根据不同地域治安情况灵活安排随行人数。秦为保障地方县官政务的正常运行,会根据所经地治安状况的好坏合理安排“吏共者”人数。如“关内县吏共者,乘车以下毋过五十人”,又“关外县行所宿,吏共者乘车以下毋过八十人。”[B74]“关内县”就是函谷关以内的故秦地,治安状况相对较好,因此就减少“吏共者”人数。而“关外县”是东方六国故地,也就是秦简中常见的“新地”。“新地”的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在治安形势严峻处,增加“吏共者”随行人数,显然是出于保障巡行安全之目的。

4.规范交通秩序与奖励捕虎

秦代对道路交通秩序有严格的规范,不同道路其行驶对象和要求各不相同,如驰道是皇帝的专用道,岳麓简中还有“冲道”的记载:“●令曰、诸有乘马者、毋敢步远行冲道、行冲道过五日〈百〉里、赀一甲。”[B75]这些都体现了道路的等级性和“贱避贵”原则。但此原则背后也自然有保障交通行驶安全的考虑。龙岗秦简中有较多规范道路通行秩序的规定:

敢行驰道中者,皆迁之。

骑作乘舆御,骑马于它驰道,若吏【徒】中,及奴道绝驰道,驰道与奴道同门桥及阪

徹奴道,其故与□□□□行之,不□□[B76]

驰道作为皇帝的专行道,其管理是极其严格的,若有在驰道上任意行走要处迁罪。“骑作乘舆御”疑指将用于骑乘的马用于驾车,有不安全因素,故为法令所止。[B77]从后两枚简的内容看,应为皇帝出行时要对同驰道相连接的奴道予以清道戒严。之所以如此规定,定然是出于保障皇帝出行安全的考虑。

此外,奖励捕虎。秦时道路虎灾威胁路人安全,秦政府鼓励民间捕虎,岳麓秦简载:

岁上得虎数,御史别受钱及除徭戍数。·二0505

·南阳南郡有能得虎者,一虎赐千钱·御史移曰:入皮肉县官,其不欲受钱,欲除(徭)戍,如律令。0563

·簪鸟妻缇得虎狗一,为缇夫除一岁(徭)戍,不欲除(徭)戍,赐五百钱,有等比焉。0653[B78]

里耶秦简8—170号简亦载:“得虎,当复者六人,人一牒,署复□于。”[B79]百姓捕虎可得政府物质奖励,一虎赐千钱,对想凭借此除徭戍者亦允准,即捕得虎者还可以复除徭戍之役。若不想复除徭戍,可以得到五百钱的赏赐。庄小霞对秦代“得虎复除”制度作过详细考察,复原了复除制度的具体程序。[B80]秦将捕虎和徭役制度联系起来,以此激励百姓参与虎患治理,保障道路安全。

(二)秦民出行择吉信仰

除了官府以政令的方式对道路出行安全予以管控外,秦代百姓亦有出行安全的习俗,最典型的就是出行择吉信仰。秦时民众出行择日,问卜吉凶是普遍的习俗。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很多关于行忌的记载,其中不少与行路安全相关:

外害日,不可以行作。之四方野外,必耦(遇)寇盗,见兵

离日不可以行,行不反(返)

是日在行不可以归,在室不可以行,是是大凶

丁卯不可以船行,六壬不可以船行[B81]

《日书》反映了秦民的出行观念,这些出行禁忌既有陆行,亦有水行。既见外出活动,亦见归途之返,包含了秦民出行的方方面面。刘增贵从五行的视角解释了水、陆之行忌的成因:“陆行行于土,土盛象征险阻多,故忌土日出行,而船行行于水,水盛风波多,故船行忌水日。”[B82]可见五行观念与道路安全的联系。“外害日”不可以出行,是因为出行往往遇见盗、兵,也显示了当时这两项活动对道路安全的威胁,及对民众出行造成的恐惧心理。除了出行禁忌,《日书》中还有关于行路过程中遇到危及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置方式,睡虎地秦简《日书·诘咎》载:“人行而鬼当道以立,解发奋以过之,则已矣。”[B83]人出行遇鬼危及安全,通过“解发”可化险为夷。秦民出行择吉信仰背后是对自身出行安全问题的担忧和祈求行路平安的考虑。一方面显示秦时道路交通条件及治安秩序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展示出秦代民众通过择日占卜出行吉凶,培养自身出行安全防护意识,尽可能地规避和防范出行危险。

此外,秦代民众亦参与官府的捕盗活动,前引《法律答问》盗贼在道路上杀伤人而旁人若不施救并协助捕盗就依律论处[B84]的記载表明,民众亦有参与制止盗贼道路杀伤人、捕捉盗贼之责。

三、秦代道路安全问题的治理成效与得失

1.治理成效

秦时道路安全问题突出,其中最主要的是道路自身的安全隐患和路遇盗贼伤人。针对此问题,秦官府和民间百姓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就治理的效果看,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取得了一些成效,维护了道路安全秩序。如重视道路建设质量,考古资料显示秦驰道、直道的设计确实有将影响道路安全的诸多因素考虑在内,如鱼骨形路面、修建排水沟等。再如对道路交通的等级秩序规范,执行宵禁,建立皇帝及其使者巡行安全保障制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盗贼,维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重要功用。但整体而言,道路安全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终秦之世乃至两汉,盗贼猖獗,劫掠盗杀路人的现象不绝,治而复发、久治不愈。道路损坏、水道不通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道路虎患直到汉末魏晋仍有较大威胁。[B85]总之,秦代道路安全问题的治理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效。

2.急法与重役:道路安全治理的失衡运作

究其原因,要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审视。早在先秦时期,道路状况已成为衡量国家治政好坏的准则之一。《周礼·秋官司寇》载:“凡国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B86]又《国语·周语》云:“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于楚。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司空不视涂,泽不陂,川不梁。”“单子归,告王曰:‘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王曰:‘何故?”“今陈国火朝觌矣,而道路若塞,野场若弃,泽不陂障,川无舟梁,是废先王之教也。”[B87]单子借道于陈,看到其国“道茀不可行”,“茀”,注云:“草秽塞路为茀。”[B88]即杂草遍布道路无法行走。主管官吏不尽责,山泽、川道皆无修葺。于是向定王汇报,陈国必亡。其原因正是道路不修治,荒废先王之教。可见道路通行状况是一个国家政治是否良好运行的客观反映。

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从其产生、发展到治理状况都不是孤立的,而与秦代治政有紧密关联。归纳来看,秦代道路安全最主要的两大问题是道路“阪险”、“陷败不通”与盗贼的威胁,而这又与国家的徭役征发和盗贼防治息息相关。由此,道路安全、徭役征发、盗贼防治三者之间建立了联系,形成一个循环运作的过程,该过程的运作成效也就决定了道路安全问题的最终治理效果。

前文已述及,道路陷败与自然环境和官吏不作为有关。秦时土路,遇雨易坏,南方多雨,自然更甚,故有庐江庄道时坏之说,这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属不可抗力。基层官吏不作为也是秦代吏治的突出问题,秦急法重问责,导致官吏人人自危,司马迁在《李斯列传》中言:“法令诛罚日益刻深,群臣人人自危,欲畔者众。”[B89]贾谊也提出秦二世时“吏治刻深,赏罚不当”[B90]。秦简中多见基层官吏“诈避事”“避为吏”“不视事”的记载也说明吏为避免问责,遂采取消极避事的态度。故从治道上看,秦时道路损坏不通之事时常发生也就不奇怪了。

既然有道路损坏,就要予以修缮,而实施修缮,征发大量民力是必备条件。如何获取和使用民力与秦代的赋役政策密不可分。秦时对道路修缮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前引岳麓秦简《徭律》[B91]对除道、桥等道路修缮工程征发民力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所征发的对象为“黔首”“不更”以下爵位者、在都官中从事劳役活动的刑徒或被雇佣的“黔首”、在官府中从事杂役的百姓、“八更”及睆老不服更役等优待身份者,都要参与道路修缮活动。对需前往外地修缮邮道、桥和驰道的,或也要从家户中征发民力。

秦时兴徭很繁重已是学界共识,修建驰道、直道等工程自然要兴徭征发民力,但秦时兴徭多在春秋闲时,且尚有对农时和民力的考虑。[B92]而秦民在所居地承担的官府劳役负担比之更甚,官府的劳役征发不仅数量大而且时间远超法定之徭。从《徭律》看,秦时与道路修缮有关的除道、桥等事务均被看作是“县黔首利殹(也)”,即这些都是县中对“黔首”有利的事务,因而也都是百姓本应该去做的事情,包括到外地去“除邮道、桥和驰道”等,故都不能计算作徭役。也就是说,秦官府将与百姓利益有关的事务看作是“无偿”劳役,不能算作百姓之徭,做完这些也并不能抵偿其徭役,足见劳役负担之重。

如何获取大量民力来从事除道等工作呢,与秦的急法不无关系。正是由于秦法令严苛,尤其是连坐之法,百姓动辄触禁犯科,又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赎免,故沦为刑徒或通过在官府中从事杂役来赎债,秦文献所载大量“居赀赎债”群体即源于此。因而,秦官府中有大批的刑徒和居赀赎债者供驱使,秦陵考古发掘赵背户村的刑徒墓即当时从事修陵劳役的刑徒墓地,以此也足见秦法严苛,劳役之重。

然而,频繁的苛徭和沉重的劳役负担致使不少百姓铤而走险,转为盗贼。如刘邦少时为亭长,解徒送骊山,徒为避免从事徭役多半逃亡,其干脆也逃进深山转为盗贼。黥布也是以骊山徒身份亡江中为群盗。《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二世时盗贼猖獗的原因时云:“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将军冯劫进谏曰:‘关东群盗并起,秦发兵诛击,所杀亡甚众,然犹不止。盗多,皆以戍漕转作事苦,赋税大也。请且止阿房宫作者,减省四边戍转。”[B93]

可见群盗并起,盗贼活动猖獗之源在于徭戍之苦,赋役之重。秦的重役致使社会上盗贼增多,活动猖獗,而这自然又反过来加剧道路治安问题的严重程度。由此,道路安全与徭役征发和盗贼活动三者间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在这个循环中秦的急法与重役是推动其不断恶化的根源,终使该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四、结语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亦是历代统治者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秦代严峻的道路安全形势与其施政理念不无关系,急法与重役更是加速了道路安全治理体系的崩溃,进而造成连环效应,终使其成为推动秦亡的加速器。然秦政关于道路安全治理的一些制度性举措仍有其进步性和借鉴意义,汉唐律令对其多有承继,如唐律中的“车驾行冲遂”“宫内外行夜”“茹船不如法”等律条明显有对秦律令关于交通秩序、禁夜行等举措的吸收,足见其影响深远。秦时道路安全治理措施的某些合理化成分亦可为当代交通安全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注释

①这里首先对文章所要讨论的“道路安全问题”的内涵与范围作下界定:“安全”作为一个完整语詞始见于汉代,《史记·邹阳列传》引应劭云:“田常事齐简公,简公说之,而杀简公。使人君去此心,则国家安全也。”可见,“安全”是与“危”和“乱”相对而言的,指稳定,保全。文章所言的“道路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出现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规定,危害人、车出行和物资运输安全的现象。既包括道路本身因质量或失修造成的安全隐患,又涵盖发生在道路上的治安问题等。

②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第四章《秦朝治安制度》对保障皇帝出行安全的警跸、副车参乘制度及驿站的管理有过讨论(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王子今《秦汉交通考古》对秦汉时期的甬道的治安功能及驿路虎灾作过详细研究(王子今:《秦汉交通考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对秦代治安管理中的通行凭证制度作了考察(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对秦汉时期的出入关符及交通线上的食宿和车马管理进行了论述(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林永强《汉代地方社会治安研究》在论述汉代交通线上的治安问题时对秦代也有所提及(林永强:《汉代地方社会治安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与王彦辉《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对秦代亭的设置、功能及其演变作了考察(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王彦辉:《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历史研究》2017年第1期)。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论文也涉及该问题,但内容基本不出上述范围。

③关于该律的律名,学术界尚存争议,详参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2页。本文采用李学勤、胡平生先生将其定名为《为田律》的意见。

④[B76][B77]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90、46—49页。

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载:“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⑥孙希旦:《礼记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第123页。

⑦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梁运华整理,中华书局,2009年,第10页。

⑧[B12][B17][B18][B19][B20][B24][B28][B33][B42][B43][B60][B89][B9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1950、248、249、2034、2034、251、2591、273、304、2033、296、2355、2553、271页。

⑨[B34]该简收入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年,待版。

⑩郝懿行:《尔雅义疏》,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652页。

[B11][B87][B88]徐元诰:《国语集解》,王树民、沈长云点校,中华书局,2002年,第64、61—66、61页。

[B13]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第240页。

[B14][B27]常璩:《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任乃强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33、14页。

[B15][B16][B41][B44][B8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7、181、109、13、215页。

[B21][B2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60、563页。

[B22]于振波:《秦汉校长考辨》,《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1期。

[B2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4页。

[B25][B37][B48][B49][B50][B6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1881、2796、2328、2329、2329、742页。

[B29][B36]王子今:《秦汉交通考古》,第120、122页。

[B3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7、313页。

[B31][B32]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2017年,第828—829、830页。

[B35]孙伟刚:《西安阎良新发现秦石刻及相关问题研究》,《文物》2019年第1期。

[B3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36、458页。

[B3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17、541、563页。

[B40][B59][B6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释文修订本》(壹—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39、158、142页。

[B45][B47][B56][B57][B7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43、48、189—190、185—186、195页。

[B46]参看李洪财:《秦简牍“从人”考》,《文物》2015年第6期;杨振红:《秦“从人”简与战国秦汉时期的“合从”》,《文史哲》2020年第3期。

[B51]王先谦:《汉书补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788页。

[B52]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西安邓家村秦汉古道路调查试掘简报》,《文博》2019年第6期。

[B53]《陜西富县秦直道考古取得突破性成果》,收入王子今主编,张在明、王有为、陈兰、喻鹏涛著:《秦直道:岭壑无语——秦直道考古纪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7页。

[B54]参见《富县车路梁秦直道发掘简报》,收入王子今主编,张在明、王有为、陈兰、喻鹏涛著:《秦直道:岭壑无语——秦直道考古纪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4页。

[B55]青川木牍《为田律》:“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隄,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B58][B61][B6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8、193—194、147页。

[B62]王彦辉:《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历史研究》2017年第1期。

[B64]参看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王彦辉:《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历史研究》2017年第1期。

[B65][B7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4、3623页。

[B68]朱绍侯:《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00—101页。

[B69][B7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第112—113页。

[B70]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的内容与价值》,《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2020年第九辑。

[B71]曹旅宁:《〈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中的“皇帝节(即)斿(游)过县”考》,简帛网,2020年4月27日。

[B73]王伟:《秦玺印封泥职官地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280页。

[B78][B80]转引自庄小霞:《里耶秦简所见秦“得虎复除”制度考释——兼说中古时期湖南地区的虎患》,《出土文献研究》2018年第17辑。

[B7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3页。

[B8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81、190、223、223页。

[B82]刘增贵:《秦简〈日书〉中的出行礼俗与信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二本第三分,2001年。

[B84]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垡(野),当赀二甲。”

[B85]汉画像砖及郴州出土的苏仙桥晋简尚存猛虎道路伤人的记录。

[B86]孙诒让:《周礼正义》,王文锦、陈玉霞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第2897页。

[B90]贾谊:《新书校注》,阎振益、钟夏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15页。

[B91]岳麓秦简《徭律》载:“●(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毋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1371□□徒为之,勿以为(徭)1381。”

[B92]岳麓秦简“毋夺田时令”中有兴徭毋夺农时的记载:“·郡及关外黔首有欲入见亲、市中县【道】,【毋】禁锢者殹(也),许之。入之,十二月复,到其县,毋后田。田时,县毋0325入殹。而澍不同∟,是吏不以田为事殹(也)。或者以澍穜时繇(徭)黔首而不顾其时∟,及令所谓春秋0317试射者,皆必以春秋闲时殹(也)。今县或以黔首急耕∟、穜、治苗时已乃试之,而亦曰春秋试射之0318令殹(也),此非明吏所以用黔首殹(也)。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及毋令吏J59以苛繇(徭)夺黔首春夏时,令皆明焉。以为恒,不从令者,赀丞令、令史、尉、尉史、士J58。”又岳麓秦简:“善度黔首力。”

责任编辑:王 轲

Road Safety and Its governance in Qin Dynasty

Wang Bokai

Abstract:Road safety concerned traffic order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raffic administration in Qin Dynasty. There were many problems in road traffic in Qin Dynasty, such as the roads and bridges in poor condition and disrepair, thieves killing and hurting people, tiger calamity, and material interception. The government managed  and controlled this strictly by enforcing powerfully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The concept of safety protection and the activities of assisting in catching thieves behind common people choosing an auspicious day to travel reflected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of government and people. Howerver, due to the urgent law and heavy servitude of Qin government, the road problem can not be fundamentally solved , which, to some extent, was one of the factors resulting in the fall of Qin Dynasty.

Key Words:Qin Dynasty; road traffic; travel safety; gov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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