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摄像头与居民隐私权
2021-09-15永剑
永剑
公益摄像头正对住宅大门,居民认为受到了监控,状告安装摄像头的部门侵犯隐私权。那么,出于公共管理需要,可以任意安装监控摄像头吗?2021年3月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摄像头正对住户
家住江西省德兴市的万勇,20年前自建了一幢三层楼房。2013年周边道路改造,这幢楼房成了沿街楼房。万勇在楼的四周建起围墙,并设置了大门。自打儿女在外地定居后,万勇便将二楼和三楼对外出租,招揽了四五个租客。他经常到外地看望儿女,成年累月不回来。
2019年12月5日,万勇回到家中。有租客向他反映,院门口的电线杆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拍摄视角正对着楼房,如果不拉上窗帘,室内人的行动可能都会被拍摄,有被监控的感觉,给生活造成了不便。万勇此前没听其他租客提过这事,于是出门查看。
距离院门10米开外,是供电公司的电线杆。万勇抬头望去,果然见电线杆顶部支着一个长方形的盒子,左右两侧还有两个大灯。万勇上网搜索了这种大灯的用途——辅助摄像,在昏暗的天气或黑夜里补光,让成像更加清晰。
经过了解,安装这一监控摄像头的是当地街道办事处,万勇决定前去问个究竟。
街道办事处综合科的科长接待了万勇。他解释道,根据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需要,必须在主要路段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便对乱倒垃圾的住户及时进行提醒和处理。闻听此言,万勇的情绪有点激动:“你们查处乱倒垃圾的人没错,但为什么把摄像头正对着我家?”科长解释说:“你家的楼房正好在街道拐角处,而且摄像头严格来说并没有正对着你家。”万勇仍然要求拆除摄像头,但科长告知他,这个摄像头已纳入管理部门的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拆除。
万勇四处奔走,要求有关部门拆除自家附近的这个摄像头。但管理部门的人告知他,该摄像头安装时经过了审批,且已并入警方的安全监控网络。因此,他的主张没有被采纳。
起诉一审被驳回
2020年9月17日,万勇将当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起诉到德兴市人民法院。他要求街道办拆除摄像头、停止摄录、删除影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万勇申请调取该摄像头拍摄的影像资料。街道办出具情况说明称,“2019年7月安装的该摄像头已并入公安‘天网。原告起诉前的影像资料已被自动覆盖,无法调取”。
一审法庭上,万勇诉称,原告家住德兴市,街道办在原告家门口的电线杆上安装摄像头,正对原告住宅大门,未经许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拍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街道办辩称,被告安装摄像头是出于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需要,并非为了监控该住宅,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庭审质证期间,万勇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街道办在原告家门口的电线杆上安装的摄像头正对着原告住宅的大门,未经许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拍摄。对此证据,街道办不予认可,辩称其并非“在原告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而是在马路的另一侧。摄像头没有直接对着原告住宅的大门,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
庭审调查认定,2019年7月,街道办因创建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及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距原告万勇住宅大门约13.6米的公共区域的电线杆上,朝西向加装了一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为附近道路。后因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摄像头被并入公安“天网”。
法庭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万勇主张,街道办在其家门附近安装摄像头,且该摄像头正对其家门,侵犯了其隐私权;街道办认为,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需要,未针对万勇的私人生活空间,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被侵入的个人领域。本案中,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于公共场所及公用区域,涉及公共利益,是可供不特定人随时出入的完全开放性的公共空间。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的考虑。
摄像头监控范围几乎覆盖所有公共区域
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因此,在公共区域,个人资讯与公共利益有关,在一定范围内不得作为隐私的内容。
本案中,设置监控公共区域的摄像头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公益目的。故法院对原告万勇请求判决拆除摄像头、停止摄录、删除影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20日,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勇的所有诉讼请求。万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终改判
万勇上诉称,德兴市公安局早在十几年前就在案涉电线杆上部署了“天网”摄像头(不朝向住宅)。街道办在公安“天网”摄像头的下方安装了一个小型摄像头,正对万勇家住宅的大门,并进行24小时不间断拍摄和监控,显然属于故意侵权行为。
街道办辩称,该摄像头拍摄的绝大部分为公共区域,且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与万勇家的房屋直线距离有13.6米。万勇家的房屋不仅建有围墙、大门,院内还種有高大的桂花树,摄像头无法拍到其院内和楼内的情况,故不存在侵权事实。街道办在万勇上诉后,已经将案涉摄像头掉转方向,不再对着万勇家的大门。
二审法院就街道办是否侵犯万勇的隐私权进行了分析。
首先,关于街道办所安装的摄像头的朝向和拍摄范围,从万勇提交的照片可以看出,摄像头正对着万勇住宅的大门,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其次,既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应该包括公共区域,而不应该针对某一家庭。故街道办安装摄像头正对万勇家大门的行为具有过错;再次,虽然街道办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属于公共道路区域,但实际包括与万勇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部分。万勇的日常行踪信息均在该摄像头长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注视、拍摄下,万勇对于愿意展露的信息难以完全进行控制,其所暴露的信息很可能远远大于其愿意展露的信息。这使得万勇因此丧失了对自身信息的选择展露权和控制权。同时,万勇根本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自己的这些个人信息被知晓和传播的范围。因此,街道办安装该摄像头的行为,足以构成对万勇个人信息的侵害;最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街道办已经自行调整了摄像头的方向,不再正对万勇家大门。之前该摄像头摄录的内容已被自动覆盖,属于自行停止侵权行为。
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法院对万勇主张的停止侵权行为,包括拆除摄像头、停止摄录、删除影像、停止侵害,不予支持;对万勇要求街道办赔礼道歉,予以支持;万勇要求街道办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一审判决中“街道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行为并未侵犯万勇的隐私权”,这一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2021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街道办就安装摄像头正对万勇家大门的行为向万勇道歉。
(文中原告万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为了加强公共区域管理,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公民的隐私权,任意在公共场所设置“监视之眼”。2016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的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管理部门对于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也有相关规定,例如: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场所,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金融、保险、证券场所中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选举箱等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也禁止安装监控摄像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