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的“敛财代理人”
2021-09-15郭红敏
郭红敏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和调控科副科长、主任科员,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的王孜,虽然是个小小的科级干部,但是敛财胆子之大,金额之多,让人吃惊。他不但明目张胆索要“好处费”,还物色“铁哥们”充当自己的“敛财代理人”,并给予一定“辛苦费”。2021年3月30日,受贿1100多万元的王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021年3月30日,靈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图/网络)
台上台下双面人
2020年4月1日上午,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孜主持会议,通报2019年5月至今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共有33人因涉嫌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涉嫌违法等问题被柳江区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的典型案例。他要求大家吸取教训,坚守底线。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但此次会议一个月后的5月12日,桂林市监察委员会对王孜涉嫌职务违法立案调查。同年6月2日,王孜被桂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王孜,1977年4月23日出生,2009年2月起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甲山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桂林市秀峰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和调控科副科长、主任科员。其间,他曾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工作。2015年11月,王孜任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3月任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0年12月29日,桂林市通报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孜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等问题。通报称:2019年8月,王孜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灵川县某加油站老板刘某安排,携亲友到福建旅游,住宿、用餐等费用均由刘某支付。2020年4月,王孜安排他人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一辆越野车供其用于上下班及接送亲属等。此外,王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王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明目张胆索要“好处费”
王孜共受贿19起,他借工程和相关企业明码标价约定“好处费”和利润分配。其敛财胆子之大,让人吃惊。
2011年上半年,桂林市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涂某为给公司开发的“四季花城”项目办理个人土地证,将相关材料交给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王孜审核,王孜负责“批后监管”业务,审核时他发现该项目存在超容积率问题。他告诉涂某,该项目超面积建设,要通过审核需要给46万余元“好处费”。
涂某向老板喻某请示后,为了通过审核,喻某答应给王孜46万余元。涂某将钱交给王孜后,王孜一路绿灯,使“四季花城”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办出了个人土地证。
2016年,桂林远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远光公司”)股东资某找到已担任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王孜,请王孜在公司位于灵川县的房地产项目土地性质由综合变更为商住事项上给予帮助和关照。王孜答应帮忙,之后资某分两次送给王孜“好处费”共计17万元。后来,远光公司与灵川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相关土地协议,协议规定远光公司需补缴土地出让金1417万余元。第二年,远光公司土地性质变更后在办理土地证时,被告知因为超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需要再缴滞纳金才能办理。由于之前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未写明滞纳金条款,资某又找到王孜请其帮忙免除滞纳金。在王孜的帮助下,该公司未缴纳滞纳金并领取了商住用途土地证,资某又送给王孜30万元感谢费。
2018年初,时任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王孜问李某是否想做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新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李某欣然答应,二人约定利润分配。王孜交代局里的工作人员欧某按照李某的意思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之后李某提交了包括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资料给欧某,并叫欧某优先选择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欧某按照王孜的意思,在局长办公会讨论招标代理机构时推荐了广西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该公司成为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新业务用房装修、档案室加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王孜还介绍李某与时任负责该局新业务办公用房装修工程事宜的副局长万某认识,并让万某多多关照。此后,江西吉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吉才公司”)两次中标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新业务用房装修工程和加固工程,同年10月,李某与吉才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由李某负责灵川县国土资源局新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施工。
李某为感谢王孜的帮助和关照,2019年3月至10月分三次送给王孜现金共100万元。
受贿“代理人”
王孜主动给李某介绍工程,是因为李某是他可信赖的敛财“帮手”。王孜部分受贿由李某帮助完成,李某也获得了一定的“辛苦费”。
2018年底,桂林彤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为了推进灵川县大圩镇彤文景观苑项目找王孜帮忙,王孜答应帮忙并安排李某与王某对接商谈报酬事宜。王某提出以签订工程合同的方式支付报酬,王孜同意。之后,王孜先后三次安排李某向王某要钱共计250万元。
2019年5月9日、6月25日,李某来到王某位于桂林市高新区的公司以“工作经费”的名义每次拿走50万元,两次共100万元。之后,王孜叫李某将其中的50万元拿到桂林市某小区门口交给自己,另外的50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2020年4月,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在彤文景观苑项目用地情况处置意见上报县政府审议之前,王孜安排李某找王某要钱,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彤文二期临时道路、水、电等三通一平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后王某将150万元打给李某。王孜叫李某将150万元交给自己。
广西鑫盛拍卖有限公司(简称“鑫盛公司”)、广西国槌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国槌公司”)实际管理人梁某为了公司能够入围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公开遴选土地拍卖机构,分三次在王孜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共计20万元,王孜答应帮忙并收下钱。王孜安排董某与梁某对接,并交代董某关照梁某的公司,2016年鑫盛公司入围,2019年、2020年鑫盛公司、国槌公司均入围。
鑫盛公司为了获得灵川县一宗地块的拍卖权,梁某答应给王孜30%的拍卖佣金当提成。之后,王孜通过局长办公会将该地块的拍卖权指定给鑫盛公司。鑫盛公司拍卖成功后,王孜叫梁某送给自己4部(价值3.74万元)手机,并让李某向梁某要了两次“好处费”,每次20万元。
受賄1100多万元获刑12年
2021年2月8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孜犯受贿罪,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30日上午,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此案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王孜案涉及的问题多、金额大、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秀维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灵川县各乡镇主要领导等100余人到场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孜利用其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管理科工作人员、灵川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利用开发、项目规划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王孜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判处。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2.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和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孜归案后积极退赃530.7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3月30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王孜退出受贿违法所得530.7万余元,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孜违法所得531万余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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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