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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委会、物管会可直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21-09-1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21年12期
关键词:售房楼房物业管理

11月17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多售房单位楼房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的通知》,明确可由业委会或物管会作为申请主体,可不再征求各产权单位意见。

北京市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住宅楼,一栋楼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实践中,部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恰恰“卡”在产权单位多之上。《通知》出台的初衷,正是为了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深化改革,保证多售房单位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

《通知》规定,对于一栋(幢)楼房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的多售房单位楼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确定申请主体。无论是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还是由街乡确定的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均可不再征求各售房单位的意见。

既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小区经授权后,物业公司可作为申请主体,征求所在楼栋业主同意后,即可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也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多售房單位楼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台账,遇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到快速反应,维修及时。

(摘编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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