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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离婚误区,一定要远离

2021-09-12桂芳芳耿海涛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21年8期
关键词:民法典误区夫妻

桂芳芳 耿海涛

很多人对离婚一事存在众多误区,这些错误认知或导致丧失固定证据的时间,或将自己陷于过错方的被动局面……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常见的三个误区,算是一份离婚避坑指南。

误区一: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很多人在咨询时会说:“我和老公/老婆感情不和,已经和他/她分开好几年了,早就自动离婚了。”结婚必须登记,分居两年算自动离婚吗?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离婚有两种途径。如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选择诉讼,强行结束婚姻。

可见,并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即便真的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分居也只是法院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项依据。如果误以为“自动离婚”而选择和他人同居,反而会在起诉离婚时,成为自己对婚姻不忠的证据。

误区二:不睡一张床就是分居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睡在一张床上就是分居,比如睡在一个房间,但是一个睡床一个睡地;住在同一个房子,但睡在不同的房间;因工作原因而异地生活多年,等等。

以上这些对于分居的认识都是错误的,不能成为民法典第1079条中的分居。那什么样的分居才是民法典承认的呢?

民法典第1079条所说的分居不只是客观事实上的分开生活,更多的是认定感情破裂的一種依据,这种分居还带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开生活。所以,上面说到的种种情况,都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自然不能成为民法典所说的分居。

民法典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判决不离后分居一年作为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形,其中对分居的举证要求是比较高的。建议当事人及时固定“感情不和”的证据,如家暴受伤后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目睹夫妻双方吵架、打架的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并对分居开始的时间证据进行固定,如和对方协商一致的分居沟通记录。当然,能签署一份分居协议就更好了。

误区三:父母可代子女办离婚

有时,婚姻中的人或许还在苦苦煎熬,父母倒是先看不下去了,千方百计代替子女离婚。但父母能为孩子的婚姻做主吗?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于婚姻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离婚只能由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干预,包括双方父母,否则就涉嫌触犯民法典第1042条中的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和1079条的规定,不管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如果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亲自处理,其他人再用心也只能是白忙活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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