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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分析

2021-09-10王芸念黎

大学·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共享经济

王芸 念黎

摘  要:共享经济是衍生于互联网环境下的新经济模式,拥有新的交易运行模式,可扩大闲置资源利用率。共享经济的发展让消费者的很多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定产生了存在冲突。本文先对共享经济中的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必要性进行解析,然后对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对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创建法治化的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环境提供可行思路。

关键词: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1)09-0058-02

根据罗宾·蔡斯主编的《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一书对“共享经济”概念的解释,共享经济是互联网时代下充分开发并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整合处于离散状态的海量闲散资源,在响应并匹配需求者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形态,可为不同的需求者提供解决方案 [1]。如今,共享经济已推广发展至更多领域,极大地改善了经济活动交易方的关系。从现阶段看,共享经济深度推广的羁绊在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问题,其中出现的消费者安全权以及求偿权都是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确保我国的共享经济实现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一、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在近年迎来了迅猛发展的良好契机,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亟须更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的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群体所需要的法律保护是不同于传统经济交易领域法律保护的。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显然是不同的,一是消费者对物品的权属性质理念不同,传统经济下消费者希望拥有物品的所有权,而共享经济下消费者更倾向于拥有使用权;二是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实现途径不同,传统经济下消费者以线下活动完成交易,共享经济的消费者则热衷线上交易活动;三是消费者与需求物品之间的需求映射关系不同,传统经济下消费者与物品之间是一一映射的需求关系,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与物品之间需求则是一对多的需求映射关系 [2]。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不同,使得共享经济的消费者容易陷入交易被动,其利益遭受侵犯的概率更高。

二、我国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共享经济消费者的交易求偿权难保障

求偿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指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依法被赔偿的权利,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无法明晰责任主体,并且现阶段相关法律确立的责任承担内容也不完整,使得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路径并不顺畅。

责任主体无法明晰,消费者索赔的对象界定较难。原因之一是网络平台上用户若有闲置资源则会发布资源信息,而平台会保护用户隐私,不披露其身份信息,用于登录或绑定账号使用的微信、QQ、E-mail等未实名化,消费者对网络共享交易存在质疑时,平台往往不会配合消费者提供资源发布用户的真实信息。原因之二是当前的法律法规还未详细规定共享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享平台通常会在交易中出具格式条款认定相关责任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平台往往利用协议来转移或推卸责任。原因之三是共享经济的消费交易活动中,共享平台多会自称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承认侵权责任主体身份,主张由共享资源提供者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实际上站在了资源提供者与共享平台的对立面 [3]。

(二)共享经济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难保障

共享經济模式下,信息共享交换的存量激增,很容易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首先,消费者信息存在严重泄露危险。随着智能手机使用范围扩大,人们利用手机就可完成资源共享交易,但同时大量用户信息也被共享平台收集。很多时候共享平台与其他软件或平台建立关联绑定,随着共享平台的用户信息采集量增大,这些软件也可接收更多信息,若平台被恶意入侵,其他软件的共享信息就会增加用户的财产风险。共享平台既会主动采集消费者信息,也会有意泄露消费者信息。如在房屋共享中,供需两方要先在共享平台上传房屋与人的信息才可获得匹配机会,平台会从技术层面对不同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还会整合数据后排名,增加了用户信息的曝光和泄露概率。

其次,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存在隐患。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对商品的支付主要以网络形式为主,共享平台交易额十分可观,会产生支付信用问题、资金非法转移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不利于保障用户的财产安全。现阶段,共享平台如何披露信息、披露什么信息、披露何种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增加了共享平台对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资源提供方很可能利用消费者信息实施不道德行为,例如对消费者进行要挟、骚扰等。由于在共享平台审查信息以及虚假信息承责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平台主要以格式条款对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可能并未核查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消费者无法获取真实信息,可能面临更多的生命财产损失。

三、共享经济中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要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寻求在共享经济领域增强相关问题的立法举措,有效打造更加科学合理的共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视共享平台为责任主体

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平台应在消费者参与闲置资源交易活动以及权益受损后以责任主体身份发挥主体作用,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共享平台应对共享交易实施强硬控制,资源交易双方都在共享平台注册后,平台掌握双方信息并作出理想匹配。平台对交易活动的公开评价信息可以被运用到更多的共享交易活动中。多数共享平台还能够强力控制交易价格,其定价权关系着平台交易提成额,少量平台在定价方面也做了调整,以提供价格模板的形式让供需双方可在交易中协商定价。共享平台还可通过可行信用机制控制交易履行,要求交易双方共付担保金,从而提高交易真实性,督促双方正确履约;平台可自设违约惩处规则,一旦有交易违约,可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如扣减供方的平台共享交易信用度或冻结平台账号等,或对恶意干扰共享交易的消费者予以限制登录的处罚 [4]。

(二)规定闲置资源供方和共享平台的活动义务

由于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各方权利义务未在现行法律中有详细规定,容易加重责任推卸或转移的情况,因此建议规范闲置资源供应方与共享平台的活动义务,及时明确责任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闲置资源供应方的义务主要包括:不发布虚假信息、确保资源无安全隐患、不与无有效身份的人进行交易、及时举报犯罪嫌疑人等。在考察闲置资源供应方权利义务时,要先界定其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否则在审核等诸多方面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共享平台的义务主要包括:收集存储备份交易双方信息并确保准确完整、及时为维权的消费者提供资源供应方的真实信息、嚴格审查共享交易的资源信息和供给方信息、核实评价线上线下闲置资源的一致性、及时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引导各类用户经实名认证后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等。

(三)以消费者为中心确定交易责任分配

共享平台要实现共享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要求共享平台要以消费者为中心,履行好相应的责任。一方面是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一旦受侵,可要求供应方担责,同时平台要受牵连责任。这是由于平台在消费者权益受害事件中,可能未提供供应方的信息,明知有消费风险而未采取措施制止,或是平台未执行供方资格审查。当然,若在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协议中有相关连带赔偿责任要求的,平台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是承担补充责任。若平台在共享产品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未被要求上保险,在后者权益受害时,若供方不具足够的赔付力,则应考虑在剩余赔偿区间由平台向消费者作出赔偿,并在后期向供方追偿 [5]。

四、结语

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更倾向于拥有物品的使用权,热衷线上交易,其与物品间具有一对多需求映射关系,因此共享经济中消费者的交易求偿权难以保障,责任主体无法明晰,索赔对象界定难,且法定责任承担内容不完整。此外,共享经济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权也难以保障,信息安全隐患与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存在隐患。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将共享平台作为责任主体,规定闲置资源供方和共享平台的活动义务,以消费者为中心确定交易责任分配,有效促进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健全共享经济模式保险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消费者在共享经济模式中的求偿权、安全权、知情权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罗宾·蔡斯. 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12-15.

[2] 张馨予. 共享经济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云南:昆明理工大学,2019:36-37.

[3] 杨莹. 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 中国科技投资,2019(04):95+112.

[4] 邹开亮,刘佳明. “共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8(04):86-89.

[5] 和志英. 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共享逻辑[J]. 人民论坛,2018(01):84-85.

(荐稿人:李嘉燕,昆明卫生职业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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