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安全视角的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研究
2021-09-10陆峰黄杨杨
陆峰 黄杨杨
摘要:近年来,跨境保险这一新兴保险业务正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积极开展,跨境保险能从内在经济机制上影响到我国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安全,我国各级政府都明确鼓励发展跨境保险业务。从发展现状来看,中国与东盟的跨境保险合作在业务发展、机构设立、学术及交流等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着跨境保险产品体系并未建立完善、地方保险公司参与合作程度较低、未能正式引进东盟国家保险公司等突出的现实问题。应当采取以南宁为支点城市推动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业务发展、设立跨境保险业务专门领导机构、以制度化的方式逐步完善跨境保险产品体系、促进地方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跨境保险业务、在审慎监管原则下推动跨境保险产品创新等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中国与东盟的跨境保险合作发展。
关键词: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研究
中国与东盟区域的经济安全是关系到“一带一路”倡议推进的重要战略问题,而跨境保险是保障区域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2018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3部委于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总体方案》(以下简称《门户方案》),目前该方案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明确将“加强面向东盟的跨境保险合作”作为“九大任务”之一。因此,中国亟需与东盟更好地开展跨境保险合作,以充分发挥出跨境保险对区域经济安全的作用。
一、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在业务发展、机构设立、学术交流等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以下以广西为例介绍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业务发展现状
1.跨境机动车辆保险
2019年,广西为8.60万辆次的跨境车辆提供了保额为79.4亿元的跨境车辆商业险服务。2020年,为6.06万辆次车辆提供了保额为58.68亿元的跨境车辆险,有效的保障了区域的国际贸易安全。
2.跨境意外伤害保险
2019年,广西为15.27万人次的跨境劳务人员提供了保额为271.10亿元的跨境意外伤害险服务。2020年上半年,为0.42万人次提供了保额为7.94亿元的跨境务工人员意外险,有效的保障了区域的民生经济安全。
3.出口信用保险
2019年,中信保广西分公司支持面向东盟出口保额1.22亿美元,支持面向东盟“走出去”项目保额超过20亿美元。2020年,为广西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运险业务6.02万单、保障达58.13亿元,服务企业2121家,年承保“走出去”项目保额20.22亿美元,有效的保障了区域的资金流动安全与特殊风险安全。
(二)机构设立现状
一是2019年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专门设立了越南海外保险办事处,常驻越南河内,专门负责处理跨境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相关事宜。二是2019年中国首家面向东盟的保险区域总部——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东盟保险服务中心落户于南宁市,截止2020年11月,太平保险集团通过该中心为包括6个东盟国家在内的14个重大中资项目提供风险保障92亿元,为面向东盟进口贸易的企业累计提供关税风险保障5000万元,为中资企业外派人员提供风险保障超1.6亿元,有效的提升了区域经济安全、推动了跨境保险业务的高质量发展。
(三)学术及交流现状
中国-东盟保险合作与发展论坛是中国与东盟保险业最高规格的交流论坛,该论坛是由原中国保监会和广西区政府在2015年共同发起成立的,并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定期在南宁举办,除2020年因疫情原因暂停举办外,迄今已经连续成功举办5届;2020年11月,依托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与中央财经大学的太平—中财东盟保险研究院正式揭牌成立。该学院将打造成为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产品的创新研究平台、提供专业跨境金融保险理论和实践课程的人才培养平台。
二、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存在的问题
(一)跨境保险产品体系并未建立完善
跨境车险、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跨境务工人员人身险等业务通常是跨境保险的核心险种,上述险种在我国开展情况较为良好,规模也不断增加。但其他跨境保险产品,如航运保险、油污责任保险、海事综合责任保险、运费应收账款保险、船舶建造保险等,实际业务量偏小,满足不了保障需求,相关办法及政策尚未能出台,且在制度和规范上也没能形成保障体系。
(二)地方保险公司参与跨境保险合作程度较低
我国面向东盟的前沿省區均有地方性保险公司,如云南的诚泰财险、福建的海峡财险、海南的海保人寿、广西的北部湾财险与国富人寿等。然而,在跨境保险业务中,不论是跨境车险、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跨境务工人员人身险等业务,主要都是由中信保、人保、国寿、平安等老牌大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来开展,地方性保险公司鲜有参与跨境保险,即使有参与,在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业务中的比重也非常低。
(三)未能正式引进东盟国家的保险公司
近年来年,为将东盟国家的保险机构“引进来”,我国已经开展了诸多工作。如2020年广西金融监管局对缅甸亚洲世界保险公司拟来华设立机构给予了政策指导。但东盟国家保险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大部分达不到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目前东盟国家仅在中国内地设立了4家代表处。而我国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不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只能处理母公司与中国国内的相关事务,不允许直接进行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因此必须设立保险公司才能真正开展业务,然而东盟国家在中国内地却尚未设立有保险公司。尽管相关招商引资以及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都在积极开展,但配套工作只能算是“过程”,双边互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才是“结果”,没有“结果”的“过程”意义不大。
三、促进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以南宁为支点城市推动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业务发展
基于地理区位、以及在《门户方案》等重大战略政策中的地位,建议选择南宁市作为面向东盟跨境保险业务的支点城市。要进一步明确南宁建立支点城市的目标、步骤和措施细则,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力量寻求更大的扶持优惠政策力度,吸引保险机构在南宁集聚,提高南宁保险聚集区域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东盟地区的影响力,并以此形成更加开放、合理的延边跨境保险业务新布局。
(二)设立跨境保险业务专门领导机构
跨境保险业务涉及多国保险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有必要针对跨境保险业务设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并在相关政策制定、法律体系建立、信息流通等方面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才能对区域经济安全起到真正的指导作用。建议设立“跨境保险业务发展办公室”来负责与外国保险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并且加强同国内各类监管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境内外保险市场发展环境。
(三)以制度化的方式逐步完善跨境保险产品体系
不能仅仅发展跨境车险、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跨境务工人员人身险等常规跨境保险险种,更应当关注航运保险、油污责任保险、海事综合责任保险、运费应收账款保险、船舶建造保险、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其他险种。后续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逐步完善跨境保险产品体系,出台上述险种的相关办法及政策,并推进面向东盟的跨境保险合作评估总体情况做到制度集成,有效协调各个险种间的发展关系。
(四)促进地方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跨境保险业务
要充分发挥面向东盟前沿省份的地方保险公司的作用,引导其积极参与跨境保险业务。一是支持地方保险公司设立跨境保险分支机构(跨境保险服务中心)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并在边境口岸设立跨境保险综合服务点,与海关、边检等部门提供一揽子通关服务。二是支持地方保险公司与东盟国家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实现理赔查勘相互委托或结果互认。三是支持地方保险公司到东盟国家设立业务组、代表处、海外分公司等境外经营机构,有效拓展东盟保险业务。总之,应当让地方保险公司充分参与到跨境保险合作中,成为“主角”,而非只是“配角”或“龙套”。
(五)在审慎监管原则下推动跨境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企业创新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一套以系统性风险治理为对象的完整有效的风险管控机制,适当制定商业方法保护跨境保险产品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应将保险监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使保险监管覆盖范围更为全面,实现持续性监管。要持续更新跨境保险产品开发行为的负面清单,将不符合保险监管原则、违背保险产品本源的产品开发行为纳入负面清单,将严重违反产品开发负面清单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公示,以此进行预警。
参考文献:
[1]陆峰.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寿险公司开拓东盟市场策略[J].保险研究,2015(2):39-49.
[2]廣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财经学院[S].广西面向东盟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跟踪评估,2021.
[3]陆峰.“一带一路”下中国—东盟自贸区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定位[J].当代经济管理,2016(10):89-97.
[4]陆峰.基于经济安全视角的中国与东盟跨境保险合作发展研究[J].北方经济,2020(2):35-37.
基金项目: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维护经济安全视角下的广西与东盟跨境保险业务合作研究》(编号:2020KY16007);2020年广西金融与经济研究院开放性一般课题C类《中资保险公司对东南亚国家投资的风险研究》(编号:2020JJYB11);2019年海南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对接研究》。
通信作者:黄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