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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运用纪检监察的谈话函询

2021-09-10闫群力

清风 2021年5期
关键词:函询谈话纪检监察

闫群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26.7万件次,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25.9万件次,与2018年、2019年同期数据相比较,运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数量逐年增加。近段时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有关谈话函询及其典型案例也逐渐多了起来。

笔者从中受到很多启发,就此问题有必要归纳梳理,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从而提高谈话函询工作重视度,更精准有效地运用好谈话函询这一纪检利器。

要充分认识谈话函询的重要意义

谈话函询是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相关工作的常用方式,是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的有效途径。谈话函询不仅仅是查明问题、获取证据的过程,也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过程。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证据,也要做好思想开解以及心理疏导。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谈话人,使存在错误的同志真心认错悔过。不仅要让干部把话讲完,更要引导他们讲出心里话。我们决不能片面把谈话当作撬开嘴、拿证据的工作,而是要通过认真有效的谈话函询,使党员干部在日常提醒“敲打”中,在坦诚说清问题的过程中,深刻反思、自警自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达到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的目的。

谈话函询这种处置方式给予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实说明情况、争取组织信任的机会,是“治未病” “治小病”的一剂“良药”。对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小错酿成大祸,小病变成重病,具有重要意义。谈话函询体现的是组织的关心、爱护和信任,但关爱不是溺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必须做到“谈、函、查、惩”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要了解谈话函询中常见的问题

实践中,无论是党组织或组织部门的谈话函询,还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谈话函询,并非都能痛痛快快“谈”起来,顺顺当当“询”下去。其实阻力很多,变数很大,出现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谈话对象最明显的心理反应有很多种,首先呈现的是畏罪心理,并伴随产生逃避心理、恐慌心理和戒备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失衡心理和对抗心理等。概括地说,主要有以下不良反应或不正常表现。比如,有个别党员干部对谈话函询的本质认识不够,存在误解、抵触或满不在乎等情绪;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小题大做,小事搞得过于严肃,于是不积极配合,不正面回应、故意拖延回复,或者轻描淡写、敷衍应付、漠然对待,不如实说清楚;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故意找茬,于是不从自身剖析问题根源,而是以集体决策、历史原因等为由,回避问题;有的守口如瓶、拒不作答、死不认账,或者百般狡辩、矢口否认、喊冤叫屈、激烈对抗;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供小不供大、供轻不供重、供显不供隐,企图以拒供、少供或者假供蒙混过关;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政治生涯的“终点”,认为自己犯了严重错误,思想包袱过重,心理压力过大,害怕说了什么都完了,名声、地位都没了,于是对重点问题、敏感问题简单予以否定;更有甚者,虚构事实,对抗组织,妄图通过欺骗的手段蒙混过关,凡此种种,都不同程度削弱了谈话函询的严肃性、权威性、实效性。

针对这些反应和问题,既要有理论政策教育,也要有针对性纪律警示教育,让其从思想上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弄清其思想压力来源是简单的思想问题,还是另有隐情,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对组织坦诚,如实向组织说清自己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抓住组织上给予的机会,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有抵触情绪。否则最后“出丑”“跌倒”“沦陷”的还是自己。到那时后悔也晩了,再忏悔也没有用了。

谈话函询要方案精确妥当

一般来说,谈话函询多用于问题线索笼统的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問题。谈话函询是一件政治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要确保谈话函询质量,就必须针对不同情形、不同对象,分类施策解决其思想认识问题。

从监督执纪情况来看,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如果安排不细致不周全,谈话内容和方法不恰当,没有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谈话,未严格执行谈话安全的相关规定,就容易出问题、有漏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谈话对象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谈话函询前要做足功课。谈话函询前尽可能多了解各种背景信息,做到有的放矢。要防止出现一般性问题扩大化、疑难问题简单化、谈话函询随意性等问题。在谈话过程中,要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案而异。每次谈话函询结束后,要认真梳理被谈话函询对象说明或回复情况,对问题没说清没说全、所提供证明材料与反映问题不相吻合的,全面分析其岗位特点、性格特征和所反映的问题,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还可以通过与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员干部、相关知情人谈话,侧面了解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采取查阅相关档案、调取相关资料、向相关部门取证等方式,跟踪了解问题线索所涉及的有关内容,进一步了解核实,坚决防止泛泛而谈、流于形式。

要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谈话函询不能过于依赖单一的谈话材料或书面函询材料,片面地相信被谈话函询对象,让心存侥幸、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者“闯过关口”。要让党员干部真正感受到谈话函询是“长牙” “带电”的,决不是走走过场,搞搞形式,决不是穷对付就可以“交差”的。谈话函询后要密切“跟踪”,不能“断线”。谈话函询要保持足够耐心和韧劲,必要时进行“二次谈话” “二次函询”,切莫“一谈了之” “一函了之”。

谈话函询要根据问题线索核查情况,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对诬告陷害、反映问题失实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指导被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问题轻微不足以追究党纪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初核处理。若被谈话函询对象一而再、再而三错失组织给予的机会,经不断提醒仍不奏效的,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在谈话函询实际工作中,要警惕两种不良倾向。其一,有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收到抄送的函询件后,在谈话函询对象说明材料上签字时一签了之,没有主动靠前了解情况;有的存在“老好人”思想,对情况说明内容真实性不把关,对回函中避重就轻、推诿卸责等情况视而不见,主体责任缺位。有的党委(党组)搞“一团和气”,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薄弱,在说明谈话函询对象相关情况时,对反映的问题遮遮掩掩、给组织的回复一带而过,对组织采信了结的问题只作澄清、不谈认识。

其二,有的处置人员抱有“寻求合理解释、以便尽快了结”的主观态度,轻信谈话函询对象答复及提供的佐证材料,认为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低或者轻信其提供无关痛痒问题的线索,没有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导致线索流失;有的认为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都是反映笼统或者问题轻微,提醒警示一下就行,于是开展工作浮在表面、草草收兵。有的把本该采取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降格为函询处置,线索处置质量和提醒警示效果打折扣;有的对抽查核实材料只关注逻辑连贯性,对关键材料细致分析不够,容易遗漏重要信息。如此种种,都要坚决防范。

(作者系中纪委宣传部原正局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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