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视频中的肖像权侵权问题探究
2021-09-10董鑫
摘要:B站、抖音、快手等视频网站的快速发展,带动了UGC(用户生成内容)创作的繁荣,但也引起了一些争议,“AI换脸”视频侵犯肖像权便是争议之一。本文以哔哩哔哩网站为例,探究如何找准UGC创作的自由度与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AI换脸”;肖像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1)05-0064-02
一、B站的“AI换脸热”现象
哔哩哔哩网站,简称“B站”,是当代青年人群聚的一个多元文化社区,其中的视频内容主要为UP主们自制。为了激励更多优质原创视频的出现,减轻UP主们的制作成本与压力,2018年1月25日,B站推出了“bilibili创作激励计划”。这一计划的出台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B站UP主的行列,视频的涉獵范围也越来越广。一些技术型UP主制作的“AI换脸”视频引发围观之后,B站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了“AI换脸热”现象。
“AI换脸”,也称为深度伪造技术,其实质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1]。简而言之,它是借助AI机器算法技术将人物A的面部特征移接到人物B的身体上,从而合成一段新的视频内容,完成一段新的情景演绎。明星蔡某的“打篮球视频”曾在B站大火,这一小段视频不仅被剪辑成了各类鬼畜视频,生成了各种恶搞表情符,还有UP主利用“AI换脸”将视频中蔡某的脸替换成其他人的脸,或以原视频为蓝本制作出了一些暴力、血腥视频,如蔡某被彪形大汉狂揍,从而引发了一场网络狂欢,也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几乎同时期的“杨某换脸视频”也引起了热议。据悉,B站中一个ID名为“换脸哥”的UP主利用该技术将明星杨某的脸叠加到了港版《射雕英雄传》中的“黄蓉”身上,并上传了这段“换脸”视频,视频中杨某的“表演”被很多网友赞称“毫无违和感”。虽然“换脸哥”声称制作视频主要用于技术交流,并无营利行为,但此事仍引发了各方对“AI换脸”技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乃至引发刑事犯罪的忧虑。
在“AI换脸”视频中,“被换脸”的对象既有明星、网红,也有素人,虽然创作者的初衷多是为了戏谑、搞笑,但也不乏一些别有用心者以此制作淫秽色情视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私下制作“AI换脸”视频无可厚非,若是将这些视频传播到互联网上,则会损害当事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也会增加社会犯罪风险。后来B站发布了一则声明,表示此类视频存在一定的风险与争议,今后将不推荐此类内容,并禁止在排行榜和热门位置对其进行展示,这场“AI换脸热”才渐渐冷却下来。
二、“AI换脸”视频侵犯肖像权的规制策略
通常来说,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尤其是具体人格权的范畴,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且本人有权将其授权给他人使用,关于这一点,无论是之前我国的民法总则还是当今的民法典均有明确表述。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2]。依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肖像的两个特点:一是肖像反映的必须是特定自然人清晰可辨的外部形象,二是必须存在影像、雕塑、绘画等可供肖像附着的载体。只有符合这两个特征,才能谈及肖像权的问题。人脸作为自然人最重要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使用,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针对“AI换脸”视频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两个策略。
(一)法律层面
近年来,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和媒介的革新,“AI换脸”技术的准入门槛越来越低,使用也越来越广泛。2019年,一款名为“ZAO”的应用风靡社交圈,它宣称“仅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即用户只需上传一张五官清晰的正脸照,就能在身体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换脸”完成表演,并支持将成品分享到其他社交媒介上。作为新兴的娱乐型应用,ZAO原本拥有潜在市场,但有用户在注册时发现,该应用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风险。它在“用户协议”中表示,一旦用户上传或发布了用户内容,则意味着用户已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授权给了该应用,因而引发了用户对ZAO乃至其他“AI换脸”类应用的信任危机。
“AI换脸”视频的风险难以预测,尤其是“AI换脸”类淫秽色情视频。这是一种以AI技术为原理制作的新型淫秽色情物品,借助Deepfake、ZAO等软件对他人的照片、图像进行分析处理,并将照片、图像上的人脸“移花接木”到淫秽色情视频中,将其替换为此类视频的主角[3]。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已经出现了“AI换脸”类淫秽视频的“地下交易”,卖家不仅售卖,而且接受私人订制,甚至还有专门针对学生的折扣服务。
“AI换脸”技术引发的这一系列争议,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学者的高度重视,并将其提上了立法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2]该条款预示着在网络平台上对他人肖像故意实施技术伪造、侮辱等行为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当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的网络“恶搞”已不局限于他人的肖像,声音也成了被“恶搞”的对象。因此,民法典也将自然人的声音纳入肖像权保护的范畴之中。
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需要,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使也是受限制的,这已在国际社会达成了共识,若超出了这些范畴,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二)平台层面
B站、抖音、快手等视频网站已经在庞大的视频网站行业中具备了一定的品牌认知度与影响力。这些主流视频网站多倾向于传播UGC内容,笔者认为其在今后的发展中应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既要提高原创UGC的产量,也要严控UGC的质量,以使其传播的内容具有正确的导向性,传递社会正能量。网站也要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形成自身稳固的、优秀的网站文化,以“反哺”庞大的用户群体,尤其是青少年用户,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1.设置UGC创作的红线,健全UGC内容审查机制。主流视频网站中UGC占比高,导致管理者较难在第一时间审查这些内容,再加上以“AI换脸”视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类UGC的侵权主体并非网站自身,因此网站可能会存在管理松懈的状况。鉴于此,网站要秉持着对社会公众、对行业负责的态度,提升自身的规范性,并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社会主流价值观,及时更新UGC内容的研判标准,并灵活地设置一些新规约,以明确UGC创作者的权责,规范UGC创作者的生产、传播行为,避免其对AI技术的滥用。如要求创作者必须在AI技术类视频的原画面上作出醒目标注,以区别于其他视频;永久封禁“AI换脸”类暴力、淫秽视频制作者、传播者的账号。
2.与用户携手开展“净网行动”。“净网行动”的发起者既可以是网站自身,也可以是用户,其目的在于清理网站中的垃圾内容。如B站的“风纪委员会”便发挥着“净网行动”的作用,它可以对疑似违反社区规则的行为进行众裁,并将结果公示在“社区周报”版块,而且规定凡是满足“会员等级≥Lv4、90天内无违规、实名认证”这三个条件的用户皆可申请加入委员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网站要以打赏等形式表彰参与“净网行动”的用户,以鼓励广大用户踊跃参与其中。
3.推动网站注册实名制,并依据用户年龄实行精准化管理。实名传播制,既有助于追踪UGC创作者的权责,也有助于对不同年龄的用户实施精准化管理。目前,B站已经开通了“青少年模式”入口。在“青少年模式”中,青少年用户可以获取一些有益于他们成长的有趣、有用的内容。该模式也限制了青少年用户的充值、打赏等操作,并禁止夜间使用,以有效规避其对B站的过度依赖。
当然,实名制也存在隐私泄露等风险,因此网站要采取相应手段严格保护实名用户的个人信息,以防止其隐私外泄。
4.培养用户的媒介素养,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媒介素养高的用户,可以从网络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以审慎、理性的态度加以评判,而媒介素养低的用户则会在无意识的状态下陷入某些媒介营造的“虚幻的真相”之中。当前我国网民基数大,文化素养差异大,所以依靠用户自己提高媒介素养是不可行的。媒介,尤其是以视频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介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以用户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性地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活动,以培养用户的批判意识与筛选信息的能力,打破他们对媒介“偏听偏信”的陈旧观念。同时,媒介也要适时地向用户普及一些法律知识,以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结语?
新媒介的网状式传播结构,进一步放大了AI技术的风险。从近几年国内外的“AI换脸”案例来看,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也威胁了国家、国际社会的稳定秩序,还亵渎了“真相”,削弱了社会信任机制。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坚实的防线。因此,在维护肖像权再探索的路径中,立法者要密切关注以AI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手段所衍生出来的诸多新的法律问题,从立法的高度为公众的肖像权的维护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要结合现实,为AI行业的有序发展设立一些法律界限,以助推AI行业规范化、有序化。
參考文献:
[1] 邓秀军,刘梦琪.凝视感知情境下“AI换脸”用户的自我展演行为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报),2020,42(08):16-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B/OL].人民网,http:// hi.people.com.cn/n2/2020/0602/c231187-34057997. html,2020-06-02.
[3] 黄陈辰.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02):105-113.
作者简介:董鑫(1996—),女,陕西富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健康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