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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的规制

2021-09-10殷润瑶权墨雪晨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

殷润瑶 权墨雪晨

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滥用已成为科技创新、技术交流和社会发展的“拦路虎”。在调节和保护的基础上,均衡发展个人经济利益和社会主义利益,规范管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范围并且可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以促进企业市场的有序竞争。本文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垄断的法律内容,分析了知识产权垄断的相关内容,探讨了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关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性;法学分析

知识产权是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垄断性是在其发展具有专有性的法律行为特征的基础上不断演变而来的。然而,垄断一词的表述导致了业界对知识产权排他性的误解,模糊了知识产权垄断与经济垄断、反垄断法律法规的界限。因此,明确三者的关系,明确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在必行。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分析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因其专业知识取得的成就以及其在经营企业活动中的标记和声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知识产权是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因其智力成就而获得专有垄断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价值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节和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规范知识产权权利人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二)知识产权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未经法定许可或者权利人同意,不得占有、使用、处置知识产权。郑思成教授认为“专有”亦即独家占有,它与“垄断”的含义一致。[1]知识产权垄断不同于中国经济发展领域的垄断理论,经济垄断是指特定的经济社会行为主体在市场价格竞争的过程中我们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对目标以及市场所做的排他性控制。即垄断是各方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但是,知識产权的垄断作为权利的本质,并不一定使权利主体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因其发展具有专有的特质,知识进行产权在其企业市场国家经济中只排除模仿性的竞争。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上没有同类替代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产品都有同类的同类产品。因此,知识进行产权垄断性只是一个专有型用语学习习惯,其语境无法和经济社会学上的垄断相等同。

二、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律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垄断。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是一定程度上的智力成果,但这种智力成果一般不为他人所知,这使得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其次,知识产权垄断具有合法性。各国法律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垄断知识成果的权利,赋予他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不得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律可以通过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垄断地位不断进行维护。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垄断是对一种成果的法律确认;经济意义上的垄断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客观经济现象,两者有本质区别。虽然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可能会造成进入壁垒,但知识产权带来的垄断利润可以鼓励人们创造智力成果和技术创新,从而拥有垄断力参与竞争。

三、知识产权垄断性与反垄断规制的逻辑关系

关于“垄断”一词,世界发展各国反垄断法并没有一个明确和一致的定义,但通常情况下,垄断是特定的主体通过实施的对市场信息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经济竞争能力进行一些实质性限制的行为。[2]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私权来刺激创新,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来维护创新,使两者实际上相辅相成,在立法目的上没有冲突。

王先林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3]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适用本法。”可以明显看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和排除限制企业竞争的行为,而不是其权利的专有性的存在。但是,如果在行使知识产权或相关行为时,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斥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则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斥和限制竞争。因此,在知识产权运作中,要注意避免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行为。

结束语:

综上,在以科技为第一发展生产力的今天,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应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逻辑关系,实现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郑思成.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J].法学,2004(9):74-84

[2]刘大洪.经济法学【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66

[3]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54-159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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