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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数字经济法的系统化研究路径设计思路与建议

2021-09-10白续辉

客联 2021年6期
关键词:东盟思路建议

白续辉

摘 要:当前,国内对东盟数字经济法的研究尚缺乏全面性、系统性。为更好地促进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规避相关域外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进行系统的挖掘、归纳、整理和分析。本文主要梳理相关系统化研究涉及的议题选择、指导思想等基本问题。

关键词:东盟;数字经济法;系统化研究;思路;建议

中国-东盟地区跨境电商贸易的兴起,促使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东盟数字经济法律规制问题。RCEP签署后,深入了解和掌握东盟数字经济规则,对正在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数字贸易和强化网络治理架构的中国而言,已然变得更为紧迫与重要。

一、国内的东盟数字经济法研究现状

(一)东盟数字经济发展概况与法治环境。相关研究认为,东盟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前景广阔,但在产业协同、网络安全、数据跨境流动、海关监管、电子支付、区内发展平衡性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区域国际法律协调与规制。

(二)东盟数字经济法治动力机制与规律。相关研究认为,获取数字竞争力、提升综合实力是东盟持续加强数字经济制度创新与协同的根本原因,相关制度的权威性随着东盟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而不断得到强化。

(三)东盟数字经济管理规范。相关研究对《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等基础文件和《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东盟电子商务协定》等专门文件初步进行了编译与评析,阐述了规则体系在东盟数字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四)东盟数字经济法的国家实践。相关研究重点关注了马来西亚、老挝等的数字经济法治尝试,指出了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改进方向。

上述成果阶段性地推动了关于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研究,但也存在相应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研究的系统性不足,在许多领域尚未展开充分的讨论,特别是对东盟数字经济规则缺少全面的翻译、整体性和系统化的梳理与理论性的总结。

二、东盟数字经济法的系统化研究议题选择

(一)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发展建设的基本情况。一是相关的政治、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国际背景与环境;二是东盟数字经济及其规则体系的发展历程、现状概况;三是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宏观框架结构、规则基本类型、文本构成与整体特征;四是面临的问题、困难与挑战。

(二)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主要内容。一是总体研究。包括东盟数字经济规则的宗旨、基本原则、规制领域、权利义务、责任体系、争端解决、术语等;东盟数字行政法、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数字消费法、数字安全法、数字执法规则等部门领域的主要制度与具体规则的梳理与评析;东盟数字经济规则实施机制及其实施效果;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与相关国际法的关系等。二是文本研究。包括《東盟宪章》、《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等基础制度文件专门研究;《电子东盟框架协议》《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等早期文件专门研究;《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东盟数字规划2025》等核心管理文件专门研究;《东盟在线交易行为准则》《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等微观层面制度专门研究。三是国别研究。包括新加坡、印尼、越南等东盟成员国的数字经济法治实践研究。四是外延研究。包括东盟相关规则与RCEP等的关系、互动机制、衔接模式等。

(三)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演进机制与趋势。一是规则体系的演进动力、发展规律、东盟与成员国的交互作用等,特别是对相关政治博弈机制、经济竞合机制、技术驱动机制、文化辅助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的分析;二是正在制定和修订的东盟数字经济规则、正在开展的国家实践的内容及其发展动向;三是对东盟未来可能推出的规则内容、规制方向等的预判与分析;四是RCEP等对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发展的影响分析。

(四)东盟数字经济规则对中国的影响。一是对产业转移、数字贸易、投资安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社会建设等方面和相关供应链、价值链、产业链的制度性影响;二是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中国国内自贸区建设、中国-东盟产业竞争与合作等的宏观性影响;三是对中国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战略性影响等;四是在RCEP框架下对中国涉外数字经济发展的特殊影响。

(五)中国的对策。针对东盟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带来的压力、风险与挑战,可分别从顶层设计和具体制度、手段等角度研究中国的应对之策。

三、研究的指导思想

(一)基本理论视角。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经济学等的相关理论纳入东盟数字经济法分析框架。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基础”“根本制度决定其他制度”的基本理论,对东盟数字经济规则所依托的底层信息技术、底层产业结构、底层规则结构(《东盟宪章》等)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关于东盟数字经济法的底层制度视角分析框架,从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的视角批判性地评价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经济规则体系与东盟资本主义数字经济规则体系的接轨探索理论路径;按照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评估东盟数字经济规则的科学性、经济性,总结相关经验教训,促进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的科学立法、对外合作。

(二)融合性研究进路。主张将数据法学、网络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领域的相关理论在数字框架下进行融合。牢牢把握“数字技术重构生产与消费的时空关系”、“数字经济重塑生产经营的成本与效率机制”等关键理论,发展出超越传统地理经济理念、符合超时空虚拟技术机理的国际数字经济法理论,将数字经济国际规制涉及的系统观念讲完整、将数字经济冲突与竞合的因果链搞清楚、将数字经济违约与侵权的责任链理清楚、将数字合作与定分止争的路径划清楚,并最终构建出基于规则体系的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命运共同体理论。

(三)实证型研究进路。

一是采用“主线+体系”研究方法。将《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等少数文件作为主干文本,按照其内在的业务逻辑,将研究逐步向主干文本涉及的各类上位、下位与外围制度规则文本扩展,有效地将繁冗庞杂的东盟各类数字经济规则整合在实务型的法律分析框架内,突出研究的应用性。

二是采用基于专业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分析方法。重点挖掘和利用东盟贸易数据库(ASEAN Trade Repository)上向全球开放的关于东盟及其成员国数字经济规则的各类制度信息、实践案例,结合一般的国际法理论,进行条约解释、制度分析和法律论证,从而既确保分析的专业性,又提升研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姜志达,王睿.中国—东盟数字“一带一路”合作的进展及挑战[J].太平洋学报,2020,28(09).

[2]黎鹏,闫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挑战与策略选择[J].经济界,2020(05).

[3]王晓路.中国—东盟网络安全合作治理研究综述:进展、局限与展望[J].印度洋经济体研究,2020(05).

[4]Addressing Digital Protectionism In ASEAN: Towards Better Regional Governance in the Digital Age,S. Rajaratnam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18.

[5]Van Uytsel, Steven (Ed.).The Digital Economy and Competition Law in Asia, Springer,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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