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2021-09-10欧春生
欧春生
摘要: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最早出现在2006年,并且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义突出,同时还能够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再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定之后,针对值班律师的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入,基于现有的基础理论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0.引言
我國在值班律师方面的概念解释主要参考的是2018年修正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参考标准,并且以基本法律形式的确立为依据,使得除去诉讼当事人委托、法律援助委派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获得第三种有效法律帮助的合法渠道。现行的法律对于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并没有限制条件,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就可以让被告方向值班律师寻求帮助,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但是从实际效果上却还有需要完善的方面。
1.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作用
以现实功能为基本方向,以价值取向为基础分析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分析当前律师制度应该具备的现实功能,确保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今后工作的主要方向。值班律师本身也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发展,其现实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无论被告方的角色在现阶段是被告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按照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他们都具有获得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具有刑事辩护权。我国的刑事诉讼发展趋于复杂化和权利多样化,很多被告方本身在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缺乏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再加上和外界的信息沟通受到限制,很多情况下他们并不能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的实际推进环节当中,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诉讼权。我国近年来推行的抗辩平等制度虽然得到了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但某种程度上来看律师仍然是辩护环节的关键,因为法律援助始终是对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值班律师的出现可以提供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法律援助或是一般普遍性法律援助[1]。
1.2 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运行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值班律师是主要的参与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自愿地承认罪行并且签署具结书,就能将案件的处理时间大幅缩短从而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是要保障被告方的“自愿性”,而不是以人权保障价值为代价来争取从宽处理,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174条也提到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签署职能方面的内容,并且将具结书的签署认定看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形式要件。如果值班律师能够了解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就能对涉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情况进行针对性解答,向被告方说明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结果,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了解事实基础的前提下作出最为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盲目认罪甚至是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认罪。
1.3 确保速裁程序的合法性
速裁程序的出现是因为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因此建立有序化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可以有效地进行诉讼资源的分流,让一些优势的司法资源可以被集中在一些更加复杂的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并且刑事速裁程序也是我国司法领域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法定审判方案,虽然在程序上被认为是法定审判程序的其中一种类型,但设计运行却和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有关联。速裁程序可以等同于审查起诉期限缩短,在证据充分时可以快速地进行案件审理。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是具有程序选择的权利的,如果考虑有冤假错案等争议,那么就需要为一些未能委托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确保速裁程序在各个诉讼阶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4 克服当前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前文提到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数量目前正在不断增加,并且法律援助的体系结构比较单一,难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全方位覆盖。2018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明确说明,并且得到了2019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填补了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援助基本权利方面存在的空白甚至是漏洞问题,致力于实现全方位的司法公正并提供合法的法律援助,避免传统法律援助体系的滞后性[2]。
例如,我国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程序改革之后使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得到法律帮助和法律介入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但值班律师和指定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却普遍存在。三种律师在介入案件的渠道和途径方面存在差异,且三种介入渠道本身都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制度出现之后,可以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的前提下提供不同渠道的补充、应急方案。
2.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方案
2.1 肯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
值班律师本身是由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公安、司法机关等固定地点设定办公场所并进行法律帮助的律师人员,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接受免费的法律援助,无论是案件类型、诉讼程序存在怎样的差异也不影响援助本身。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意义重大,能够在司法改革当中发挥良好的功能,针对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区域,应该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将值班律师视为具有同等地位的辩护人而存在。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没有涉及到这部分的内容,但是在2019年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当中却规定了在案件当中值班律师应有的阅卷和会见权利,不过将范围限定在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范畴当中,并非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总而言之,在诉讼资源矛盾存在的客观状况之下,就需要对量刑过程、程序等进行重新审核,确保能够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具备辩护职能属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过程起到良好的保障功能。例如,未来可以赋予值班律师的量刑协商在场权,从而能够真正地突出法律层面的公正性,促进抗辩双方在地位和力量方面达到一定的平衡,并且对科学规范的制度来建设量刑协商的新局面。在今后类似的司法改革实践环节当中,值班律师的地位也应被充分认可,逐步探索出更加合理合法的途径,但这一项目标的达成难度较大,还需要长期的系统化研究[3]。
2.2 程序衔接机制的构建
程序衔接机制指的是援助律师、委托律师和值班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这是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当中。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当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观点,认为可以将值班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确认后转变为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真正地实现角色定位的转变。这种观点的出现原因是因为部分专家学者对于值班律师现阶段角色定位差异和矛盾的一种重新审视,并且旨在通过一种程序衔接的方式来充分保障被告方应有的诉讼权利,克服原有职责权利在工作当中存在的弊端问题。但实际上,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过于偏激,往往会导致法律援助和辩护委托的矛盾。综合来看未来的工作方向可以朝着不同诉讼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进行改进,并且为后续的诉讼阶段做好准备并打好现实基础,避免值班律师的交接或重新准备了解导致的资源浪费情况。即便被告方自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可以了解到真实有效的信息,而不是频繁更换值班律师导致资源浪费,增加约见次数[4]。
2.3 值班律师监督风险控制
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能够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在这一方面,国家可以采取相关的业务培训方法,让值班律师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能力和道德修养[5]。但需要注意的内容在于值班律师的培训和一般委托辩护律师的培训过程有所不同,两者无论是在工作模式还是在權利义务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法律辩护能力突出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质量更高[6]。未来的各项工作当中将围绕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体系来展开,尤其是开展岗前培训。
3.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刑事辩护率并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基础建设更加完善和多元化的法律援助制度。此外,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我国的法律发展意义突出,其应有的功能价值和意义应该得到发挥,也是我国司法领域的改革举措方向,后续的司法实践环节当中也需要从法律覆盖层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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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原, 宋佳, 任兵. 检察环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保障落实[J]. 中国检察官, 2019(11):74-77.
[3]陆旭, 徐睿.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J]. 政法学刊, 2019, 36(02):92-97.
[4]冷怀华. 困境与出路: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检视[J].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003):77-82.
[5]樊崇义.值班律师制度的本土叙事:回顾、定位与完善[J].法学杂志,2018,39(9):1-12.
[6]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J].政法学刊,2018,35(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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