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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将获更多政策支持

2021-09-10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经营性保障性人民政府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下称《意见》)。

此前在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此次《意见》中更是明确表示,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意见》用了很大篇幅对“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作出表述,包括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等。

《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五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意見》提出,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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