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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监测现状和质量监管对策探讨

2021-09-10彭国敏高俊侠胡腾飞

化工管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委托运维

彭国敏,高俊侠,胡腾飞

(1.山东省济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 济宁 272000; 2.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山东 济宁 272000)

0 引言

2013年,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企业自行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1]。2018年至2020年间,国家又相继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和造纸、石油、水泥、制药、纺织、钢铁、电镀、火力发电等25个行业自行监测技术的指南,对企业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做出了规范性性指导,为公众参与监督提供了依据。2021年3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排污企业作为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应在取得排污许可前,按照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经核定后按照方案对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土壤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

1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现状分析

1.1 企业自行监测总体情况

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已依法全面开展。但目前,大多数企业不具备自主监测能力,无论是利用自动监测还是手工监测,基本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来完成。2020年下半年,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通过技术指导和监督方式,规范了企业自行监测。通过对辖区内热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机械制造、屠宰、水泥、化工、食品、新能源、肥料、食用菌种植、纤维板制造、农药制造等600多家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和核查,发现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与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2]。虽然所有企业在当地生态环境局的监督督促下均已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但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整体不高。核查结果显示,67%的企业能较为规范按照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30%企业基本规范,约3%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还存在很多问题。检查结果发现,企业规模越大,对污染防治工作越重视,自行监测工作也较为规范。

1.2 企业自行监测的方式

通过核查发现,9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企业采用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手动监测的企业不到10%[3]。调查范围内90%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都属于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污染及监控类别。这两大类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一般都具备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而其他如土壤环境、声环境等其他监控类别通常需要采取手工监测手段。企业按照核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有自动监测数据的利用自动监测数据,没有自动监测项目以及没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一般都委托给具备相应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手工监测,也仅有极少部分大型企业有自己的分析实验室,分析项目也是常规的悬浮物、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等常规指标。在核查发现,自行监测工作较为规范和基本规范的企业大多采用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相结合方式,对污染防治工作液较为重视;而对于不具备自动监测企业可能应疏于监控平台监管,其自行监测推进较为缓慢。具体的调查数据统计如图1、图2所示。

图1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调查图

图2 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方式调查统计图

2 企业自行监测存在问题分析

2.1 自行监测方案制定不完善

一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存在监测点位数量、点位信息不全,企业有多个排污口,却未完全纳入监测方案中;二是监测指标未按照企业生产工艺及企业产污实际情况进行监测,有的未纳入重点监控的全盐量、硫酸盐等指标,因标准规范未及时更新,标准中没有排放限制,但排放值却超过地表水排放限制的,企业避重就轻而不将该指标列入监测方案中;三是监测频次不满足标准要求;四是排放标准、监测方法、监测仪器设备等信息缺失或错误。五是方案中质控措施不明确,针对具体的监测项目没有规定质控措施[4]。

2.2 委托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一是监测项目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监测资质不能满足企业委托要求,存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企业委托项目再次委托分包的情况;二是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和监测原始记录,信息不全;三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监测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管,不能保证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四是重点污染源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一般都是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运维公司技术人员工作量极大,很难保证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质量,运维管理规范性,数据准确性、真实性都有待提高。

2.3 企业环境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缺失

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对自行监测工作要求不明确,对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工监测工作不够了解,对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运维机构实施专业监管,企业作为自行监测责任主体,不能保证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质量不能保证。

2.4 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认为监测是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的一项监管措施,没有真正理解企业作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要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发现有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信息公布不及时,信息迟报、漏报;还有极个别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公开的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监测报告)不一致,公布的监测数据无法提供原始记录等[4]。

2.5 自行监测环境监管技术和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全面深入推进,但在现有监管平台基础上,还存在不少监管盲区。企业自行监测基本依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或运维机构,企业监管能力不能满足自行监测工作需求,生态环境对企业技术帮扶和对第三方检测及运维机构监管还需持续推进。

3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质量监管对策探究

3.1 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排污许可、环境监察、监督监测等环境管理手段,通过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审核,正确引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借助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规范自行监测工作[5]。

3.2 充分发挥监察、监测等职能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作用

监测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开展企业监测技术培训和指导,发挥监测机构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中风向标作用,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察部门通过专项检查监督方式,现场检查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评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规范性、方案执行完整性、委托监测的合规性、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维护的规范性、自行监测结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重点审查数据的真实性,督促企业规范监测。

3.3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管平台

在区域范围内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管平台,对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测活动进行实时动态全方位监管,服务企业,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性,自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保障数据能有效溯源到国家标准[6]。

3.4 利用现有监控一体化指挥平台

要求企业按照审核通过的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传送到平台,将企业自行监测数据纳入平台大数据系统,经过大数据分析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对企业污染排放进行多维度全方位监控。

3.5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促进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信息公开,发挥公众质量监督作用。逐步建立群众监督与环保部门监测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公众通过企业实时公开的自行监测数据,与企业污染环境状况实时对比,能直观的有效的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信息是排污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

4 结语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已全面展开,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提升,成为现阶段企业及环境监管部门的面临的重心问题。排污企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运维机构以及监督职能部门需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落实规范标准要求,借助现代科学监管手段,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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