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的反思与路径重构
2021-09-08杨晓
杨晓
地方师范院校承担着为众多乡镇中小学校培养合格教育人才的任务,目前部分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不强,导致“准教师”法治思维缺乏、法治素养不高。提升地方师范院校“准教师”法治素养,应重塑地方师范院校人才培养理念,通过改革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增强“准教师”法治意识及法律实践能力。
2020年6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指出,课程思政建设应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系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等教育。“育人先育德”,加强德育教育与法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法治观,增强高校学生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是高校职责所在。地方高师院校数量众多,主要为区域性的中小学校培养合格的教育人才。“准教师”品行修养、道德修为、法治素养、专业技能的高低事关中小学校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提高与身心健康成长。增强“准教师”宪法法治意识,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从目标要求上说就是需要师范类大学生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锻造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以期他们走上教学管理岗位后能践行法治理念,主动用法律调整、规范、指引自己的教学管理工作实践。
对于师范院校法治教育的研究,学者们多从开展法治教育的必要性、改革高校通识课教材与课程设计等方面进行探讨,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对如何结合课程思政建设的内涵与目标,结合依法治教对“准教师”法治素养的需求,结合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鲜有出现。因而,反思现阶段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不强的现状及具体原因,在此基础上系统、深入地探寻地方高师院校“准教师”法治素养的提升路径意义重大。
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不足之反思
(一)地方师范院校部分管理者人治思想、少数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皆给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教育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在法治学校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师范院校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运行依然存在较多问题,面临一些困境。
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社会治理还存在比较明显的人治色彩。部分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师范院校管理层将“依法治校”狭隘地理解为“以法治校”,认为依法治校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管治师生,将法规制度视作维护领导权威、教育管理师生甚至惩处师生的工具。少数管理人员对上级领导指示、观点的敬畏胜过对法律的敬畏,部分管理者长期以来将长官意志、小集团利益、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之上。由此导致学校管理者在私利的驱使下,利用手中的公權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从事缺乏公共性的利益分配,损害教育公共利益,侵害师生合法权益。[1]
高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高校教师依法享有相应自主教学或自由进行学术研究的权利。
少数教师由于法治意识的淡薄、长期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利用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机会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发表损害国家声誉或贬损他人名誉、荣誉的言论,严重污染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败坏了学校及教师的形象。例如媒体曝光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于某、重庆师范大学教师唐某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发表错误言论,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教师是学生的表率,良好的校园文化更是学生成长的必要条件。教师、学校管理者对法律、规则的漠视,必然对学生的言行产生负面影响。受人治思想的影响,部分学生轻视校纪校规,遇事喜欢拉关系、走后门、托人情。涉及到评优评先、入党提干、惩戒处分等事情纷纷想方设法与辅导员或领导拉关系、套近乎、请客送礼,而将规矩、诚信、公正抛在一边。受少数教师不良言行的影响,少数大学生陷入拜金主义、自由主义、精致利己主义的泥潭无法自拔,导致价值观、人生观、就业观、婚恋观畸形,祸害极大。
(二)在校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事件频发
现阶段由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维权手段相对缺乏,加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少数教师滥用权力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现象屡禁不止。
1、少数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现象让人触目惊心。2020年9月15日,媒体曝光某师范大学老师陈某利用师生聚餐的机会,对因醉酒不省人事女大学生阿某实施性侵,给该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创伤。此外,少数研究生导师利用职权压榨学生利益,违法违规攫取学生的知识产权等案件也是屡见不鲜。
2、少数学校违法违规处分学生、开除学生,违法违规不给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少数学校违规收费,少数教师向学生索取财物等现象极大地败坏了学校的形象,给高校法治校园建设蒙上了阴影。
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发生,不但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还严重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影响了学校、教师、教育的形象,这更是对宪法、法律保障的基本人权的践踏。
(三)少数“准教师”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推动师范院校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用法律规范、评价、指引学生的言行,增强法治教育的实效性。由于师范生人才培养目标设计的偏差、课程设置的不合理,加之法治校园建设的滞后,少数学生法治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据《南方都市报》2014年报道,珠海市金湾区一名小学实习教师利用上课和跟车便利,先后多次对多名未满14岁学生实施猥亵;再如山东某幼儿素质培训中心6岁女童遭实习老师性侵;四川某师范院校大三学生利用家教机会猥亵女生事件也被媒体揭露。此外,大学生组织传销、从事诈骗、考试舞弊等违法违规事件更是触目惊心。
师范类大学生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即是未成年学生言行的表率,作为一名“准教师”如果法治观念淡薄、没有规矩意识,如何能够胜任神圣的教育教学岗位,如何期盼他们能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实效性不足之原因探析
(一)“准教师”法治素养的培养机制不完善
随着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改革,大专院校非师范专业学生从事教育职业的机会增加,导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大。为了提高教师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进而提高师范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各师范院校更加注重学生专业素养的提升与教学技能的掌握。在“就业率”这根指挥棒的引导下,各师范院校纷纷修改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大幅增加教师技能课程或教学学时,加强师范专业学生专业知识培养和专业技能训练。通过对师范生教学教法、教学技能、授课技巧的强化、对教育心理的培养、以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2]各师范院校在强化教师职业专业性的时候迫于学时的限制无奈淡化了教师职业道德与法律素养的培育。部分师范院校没有在师范类专业中独立开设《教育法》《教师法》等课程,即便开设了《教育法规与政策》课程,也属于专业选修课,课时量极少,通识课仅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且法律基础处于附属地位。由于没有学习系统的教育法方面的知识,未来的人民教师是否能成为依法治教的中坚力量值得怀疑。
(二)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理念滞后,主动性不强
法律实践能力是体现法治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信仰则是归属,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现阶段大部分高校管理层没有领悟到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真谛,还秉持传统的法制教育理念,认为法制教育的主要功能就是向学生传输基本法律知识,让学生知法守法,不违法犯罪,由此导致师范院校法治教育目标还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即以单一的传授基础法律知识为主。
由于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理念落后,导致大多数师范院校在法治教育行动上处于被动地位。大多数学校是依照司法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性要求,被动地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主要采取课堂讲授+考试、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等传统模式,由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主动性、互动性和实践性,导致“准教师”欠缺实际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如此的学习考试方式限制了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和发散思维,扭曲了法治教育的目的,影响了学生法治意识的提升及法律思维的形成,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大打折扣。[3]
(三)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内容简单,模式单一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外在约束与内心自觉的功能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外部行为和内在思想,是培育“准教师”健康价值观、人生观、德育观、法治观的主要手段。遗憾的是现阶段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独立性仍未实现,仍依附于道德教育,导致学科地位和课程培养目标不清晰。受能力、篇幅、课程学时与培养目标的限制,教师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深入进行讲解。由于教师授课目标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多数学生学习的重心也只是放在应付考试上,这势必影响课程开设目标的实现,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
在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过程中,除传统课堂讲授方式之外,缺少其它途径扩展学生的课外知识面、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由于时间和场所的限制,“庭审进校园”这类实践效果好的法治教育手段几乎很难开展;部分高校单纯是为了宣传而宣传,主要通过宣传栏、校园广播、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一些途径宣传时政性比较强的法律知识,这些法治教育形式落后、受众范围较少、教育目标单一,很难满足传播媒介多元化及知识攫取碎片化时代下学生的實际需求与喜好,也很难实现法治教育的目的。
提升地方师范院校“准教师”法治素养的几点思考
(一)重塑师范院校人才培养理念,改革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机制
教师是依法治校的中坚力量,“准教师”法治素养偏低与师范院校教师教育课程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有关。例如,公共基础课中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开设,且法律基础处于附属地位;专业课中开设教育法类课程的院校也不多。各学校传统的课堂讲授+考试学习模式充分反映了高师院校重学科理论灌输、轻实践能力培养的价值取向,这无法适应教育法治化视阈下对教师法律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4]因此,各师范院校要重塑人才培养的理念与价值目标,要改革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人才培养体制机制,要重新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对准教师的法治教育,增强准教师的法律意识,提升准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作者认为,师范专业大学生在大学四年中应系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教师要不断推陈出新,改变传统的教学与考试模式,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情景式教学手段,学校应综合运用审判进校园、模拟法庭、送法进校园等多元化实践教学手段,让准教师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治教能力,树立崇高法律信仰。
法治教育的专业性很强,任课教师专业素养、法律思维的形成需要进行长时间系统的教育培训,法治教育的教师应该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样才能保证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学术化和系统化。为此,各师范院校要加大法学专业复合型高级人才的引进力度,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法治教育类课程的教学效果。此外,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201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特别强调,要推动“法治进高校”工作,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现阶段,高校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虽在开展,但实效性不足。为此,各师范院校要结合办学特点与人才培养目标,建立高校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评价机制。让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助力于师范院校学生法治意识的增强与法治素养的提升。[5]
(二)创新法治教育模式,切实提升师范类大学生法治意识及法律实践能力
当前的地方师范院校法治教育模式落后、教育教学方法较为单一,创新法治教育模式势在必行。
1、师范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当使法治教育课程独立化。应将法治教育与品德教育剥离,单独开设,并由法学专业教师授课,用法治的思维传授法律知识,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律理念、法律规则内涵的认知,进而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
2、师范院校要注重法治教育课程内容的多元化。应根据专业特点、学业阶段、人才培养目标、社会需求科学设置相应的法治课程,使得知识的结构与内容能满足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和实际应用,力争学习效果的最大化。从法治教育的规律性角度看,从大一到大四要确保法治教育的主题相同,针对不同的学习阶段,在改变教材具体内容的同时,要保持学习内容的连贯性、系统性和科学性。[6]
3、各师范院校应探索教学方式多样化,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方式,运用案例式、小组讨论式、在教学设计中融入实践环节等寓教于学形式,通过观看庭审网络直播、庭审旁听、“以案说法”等多渠道、多手段的方法引导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反思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从而使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法律活生生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惟有将法治观念渗透到“准教师”的大脑中,渗透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习惯中,才能切实地增强“准教师”的法治意识,提升他们的法治素养及法律实践能力,真正达到法治教育的理想效果。
结 语
法治是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路径,也是新时代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追求。教育法治具有凝心聚力的功能,高校依法治校不仅意味着树立法律的权威,通过法律来规范学校权力和保障师生权利,使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制度化,避免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力的侵害;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法治来规范、鼓励、引导政府、学校、家庭、教师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治理的行为,让各类主体特别是大学生在学习生活的过程中切实形成法治思维、提升法律素养。[7]
“准教师”法治素养的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构建“准教师”法治素养的提升路径外,还需要包括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政府机构、学校、家庭、大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参与,这其中完善立法、加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意义重大,为此,必須加快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使教育治理有法可依、依法而为。
参考文献
[1]刘鹏照.以法治推动区域教育治理现代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1):38—41.
[2]刘洁辉.教师教育治理现代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150—152.
[3]唐祎.论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理性价值及其实现——以“吴某弑母案”为切入点[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0(1):114—118.
[4]陈俊洁.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反思[J].高教学刊,2019(3):191—193.
[5]蒲蕊.法治视角下的教育治理现代化[J].中国教育学刊,2018(11):57—61.
[6]陆徐来.美、日两国法治教育的特点与借鉴[J].学周刊,2019(27):191.
[7]景李虎.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思考与实践[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1):30—34.
作者简介
杨 晓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专任教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教育法与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