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认识“政府保护”
2021-09-08文/周新
文/周 新
2021年的“六一”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在原有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在上一期,我们介绍了在《民法典》实施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我国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政府保护”一章又做出了哪些规定呢?政府要如何对未成年人开展保护工作呢?
“政府保护”一章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教育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发展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职业教育。
在安全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卫生保健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负责保障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在社会救助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政府保护”部分还详细规定了国家监护制度。这里说到的国家监护制度是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情况,分为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等等。在未成年人接受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处抚养。需要为未成年人提供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等等。
为了能够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国家还要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政府保护”部分涵盖了我们生活和成长的方方面面,是国家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直观体现,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更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的具体回应。我们也要认真去了解这部专为未成年人制定的法律,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